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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错案背后冤枉无辜的裂变效应/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3:22:52  浏览:96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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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错案背后冤枉无辜的裂变效应
杨涛
佘祥林于2005年4月13日被当庭宣判无罪,这位无辜的人曾经让湖北省京山县的公检法都坚信是有罪的,并一度曾获死刑,但11年后,当早已被认定为死亡的“被害人”??佘的前妻出现后,一切昭然若揭。
然而,他却永远见不到他那满含怨恨、受尽折磨、被关押9个月的苦难母亲了。当年,他的母亲为寻找他无罪的证明,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和上访,却以“包庇罪”于1995年5月6日被抓入狱,被人领出来时已经气若游丝,三个多月后,即含恨而去。如果说佘祥林“故意杀人案”是佘祥林案的第一个错案,那么,其母亲的所谓“包庇案”则是这一案中的连环错案,其母亲是第二个蒙冤者。
除此之外,我们还要为可能的第三个蒙冤者呼吁,那就是当年用来指证佘祥林有罪的女尸。当年,京山县公安局法医出具的鉴定书显示,其被钝器击伤后沉入水中溺水窒息而亡,那么,现在证明了该女尸不是佘祥林的前妻,这位屈死的冤魂又是谁呢?当年,警方在错误的判断下,认为她就是佘的前妻,并没有好好判别其真实身份,查找出真正的凶手,如今她恐怕要永远蒙冤了!我们还要为佘祥林案中差点成为第四个蒙冤者的魏太平感到庆幸。当年,佘祥林在警方高强度的审讯下,曾经不得不编造其伙同好友魏太平一起杀害其妻子的虚假事实,好在魏太平当时患有严重的胃病,被警方排除了。
一个错案,当事人蒙冤,家属跟着蒙冤,被害人蒙冤,其他无辜的局外人差点跟着蒙冤,而可能的真正凶手却被放纵了,这是佘祥林案出现的连环效应。这深刻地揭示了很多错案,其对公民权利的侵犯绝不是仅仅让当事人蒙冤那样简单,其可能产生的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往往是灾难性的,呈现一种冤枉无辜的裂变效应:当事人栽进来了,警方臆想中的“同谋”栽进来了,一切为纠正错案的人栽进来了,甚至连辩护律师有时也不能幸免,唯有真正的凶手偷着乐。
如果佘祥林案还不能让我们深刻地体现这种错案冤枉无辜的裂变效应,那我们来看看2002年发生在河北行唐县的轰动一时的“处女卖淫案”。在“锤楚之下”,唐县南翟营乡姑娘吴小玲被迫“咬出”了9位“嫖客”, 这9位蒙冤的“嫖客”因此被迫大逃亡,而且一时间,当地也是人心惶惶,因为谁也无法预料到这“嫖客”的帽子何时会戴在自己的头上。在共和国土地上,在法律的天空下,他们竟然无安身之地!
这就给我们的司法机关,给全社会提出了一个千古难题,那就是面对着疑难案件时,我们该如何进行选择?是选择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坚决给予其刑事制裁?如果选择前者,我们可能因此换个思路而找到真正的罪犯,当然也许会放过了一个真正的罪犯,但即使是在这种情形下,根据现行法律,当以后我们掌握了其足够的证据后,我们仍然能将其绳之以法。但是,如果我们选择后者,就可能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蒙冤,并且受错案背后冤枉无辜的裂变效应的影响,还有更多的无辜公民可能蒙冤,让真正的罪犯漏网。而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由此牵连到的许多其他无辜公民失去了在不被国家机关证明有罪以前是清白的权利,他们在法律面前就没有了“安全”,其财产、健康、生命可以随时受到公权力的任意地、公然地和“合法”地剥夺,那么,下一个遭此厄运的就是你我,就是我们大家。记住,一个公民没有法律安全的社会永远要比有罪犯威胁我们的人身、财产安全的社会可怕的多。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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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航空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航空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08〕20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航空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

  无锡市航空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航空企业在无锡机场发展航空客货运业务,增强无锡航空竞争力,促进无锡地区经济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锡市航空企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市政府安排用于吸引国内外航空公司来无锡发展,进一步提升无锡机场竞争力的政策性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实绩进行兑现,不设专项,所需资金在预算中统一安排。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部门考核、政府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扶持范围:国际国内新开航线的客运业务;国际及国内全货运业务;国内重点城市的客运航线。

  第六条 扶持资金的扶持条件:

  (一)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的航空公司,方可申请“扶持资金”。

  (二)新开国际客运航班的航空公司,客运航班必须持续运营(每周离港航班在3班次以上)满一年。

  (三)新开货运国际航线的航空公司,该航线每个运营年度(自开航之日起满一年为一个运营年度)安排飞行的航班须在100班以上。

  (四)新开货运国内(含港澳地区)航线的航空公司,该航线每个运营年度(自开航之日起满一年为一个运营年度)安排飞行的航班须在300班以上。

  (五)新开国内(含港澳地区)客运航班的航空公司,客运航班必须持续运营(每周离港航班在5班次以上)满一年。

  (六)北京客运航班每天离港航班满3班的航空公司。

  第七条 航空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已经申请或获得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扶持的(国际和地区航线及北京航线除外);

  (二)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航空企业扶持资金的;

  (三)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有责任事故的。

  (四)申请航空企业扶持的年度内违反税收、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并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三章 扶持对象和标准

  第八条 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

  (一)新开国际、国内航线的航空公司;

  (二)新开货运航线的航空公司。

  第九条 扶持资金的扶持标准:

  (一)对新开的国际客运航班的航空公司,每周离港航班达到3班次的,每条航线一次性扶持300万元;每周离港航班达到5班次以上的,每条航线增加一次性扶持200万元。

  (二)对新开国际货运航班的航空公司,商务载量15~40吨,一年飞行航班达到150班的,每条航线一次性扶持150万元;一年飞行航班达到300班的,每条航线增加一次性扶持100万元。商务载量40吨(含40吨)以上,一年飞行航班达到100班的,每条航线一次性扶持300万元;一年飞行航班达到300班的,每条航线增加一次性扶持200万元。

  (三)对新开国内(含港澳地区)客运航班的航空公司,客运航班持续运营满一年,每周离港航班在5班次以上。飞行时间1~2小时内,座位数120座以上的,每条航线一次性扶持100万元;飞行时间2小时以上(含2小时),座位数120座以上的,每条航线一次性扶持150万元。

  (四)对新开的国内(含港澳地区)货运航班的航空公司,每个运营年度飞行的航班达到300班以上。商务载量15~40吨的航班,每条航线一次性扶持100万元;商务载量40吨(含40吨)以上的,每条航线一次性扶持200万元。

  (五)开辟北京客运航班的航空公司, 2008年每天达到3班出港航班的,对航空公司一次性扶持200万元;2009年达到3班出港航班的,对航空公司一次性扶持150万元。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十条 每年由市航空主管部门与市财政局根据无锡地区航空市场的发展需要,结合各航空公司的要求,下达年度新开航线考核计划和业务考核计划。

  第十一条 满一个航运年度后,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向市航空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提出补助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无锡市航空企业扶持资金申请报告;

  (三)年度新开客货运航线运行情况说明;

  (四)其他材料。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航空企业获得的扶持资金计入“补贴收入”核算。

  第十三条 市航空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对航空公司的新开航线业务和全货运业务进行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无锡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期为二年,自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


重庆市预防和控制四害管理规定(修订)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令第 215 号


《重庆市预防和控制四害管理规定(修订)》已经2008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5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八年四月三日





重庆市预防和控制四害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传播疾病,保障人体健康,根据《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控制四害以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统一管理、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

市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全市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区县(自治县)爱卫办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控制四害的日常管理工作。

卫生、市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预防和控制四害的技术指导、本底调查、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五条 各级爱卫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环境的四害预防和控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个人负责本单位和家庭的四害预防和控制,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六条 预防和控制四害应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等综合防治措施。食品生产经营、废品收购、建筑工地和农贸市场等易招引四害的场所,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及废弃物处理中,应有完善的防范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

第七条 单位、个人预防和控制四害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定期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各种闲置积水;

(二)收集、运输垃圾应做到密闭化,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住宅区栽种花木不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粪池、粪缸严密封盖;

(四)堵塞鼠洞、填缝补隙,设置防范四害的设施。

第八条 拆迁、新建、改(扩)建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进行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进行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并将四害密度控制在规定标准内。

第九条 城镇地区四害预防和控制标准由市爱卫办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并公布。

农村地区四害预防和控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爱卫办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单位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

第十一条 市爱卫办应对预防和控制四害服务机构的从业行为进行规范,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剧毒急性鼠药或无登记证号、生产批准号、执行标准号的灭鼠药物和卫生杀虫剂。

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爱卫办在组织预防和控制四害活动时,应按照市爱卫办统一要求使用药物并采取相应的环保和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建立预防和控制四害监督员制度。

预防和控制四害监督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预防和控制四害知识,指导开展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

(二)按照本规定对其责任区内的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达不到预防和控制四害标准的,提出防治建议,并向所在地爱卫办报告。

预防和控制四害监督员由爱卫会从卫生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中聘任。

第十五条 预防和控制四害监督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爱卫办应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等,及时处理举报投诉事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未履行预防和控制四害义务且四害密度超过规定标准的单位,由市或区县(自治县)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由爱卫办指定预防和控制四害服务机构代为履行,费用由相关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爱卫办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预防和控制四害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或阻碍预防和控制四害监督员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四害密度超过标准不足一倍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对四害密度超过标准一倍以上的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四害密度超过标准一倍以上的经营性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爱卫办可以依法委托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使用剧毒急性鼠药或无登记证号、生产批准号、执行标准号的灭鼠药物和卫生杀虫剂的,按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预防和控制四害监督员有徇私舞弊、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由原聘任机关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解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预防和控制四害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

(一)孳生地是指适宜蚊、蝇等虫害繁殖生长的场所;

(二)易招引四害的场所是指有适宜四害生长或繁殖的环境条件,经常发现虫害且数量比较密集的地方;

(三)本底调查是指本地区四害的种类、密度、季节消长和分布等基本情况的调查。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5日起施行。1998年6月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的《重庆市除四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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