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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灰色不裁判中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彭剑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4:24:48  浏览:96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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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灰色不裁判中当事人的权利救济

彭剑鸣


摘要:刑事灰色不裁判是指,刑事诉讼法未规定是否应当作出裁判,但从法律精神及对当事人的影响来看,应当作出裁判,而司法机关不作出裁判的现象。它存在于司法实践中,它会损害国家利益与当事人的利益;有必要确定对当事人权益的救济措施,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措施进行设定。
关键词:刑事 灰色不裁判 当事人 权利 救济

狭义的裁判仅指审判机关对诉讼案件及相关内容的处理,广义的裁判则指司法机关(含公、检、法三机关)对诉讼案件相关内容的处理,本文的裁判系广义说。按照裁判在法律规范上的性质,刑事不裁判可分为合法不裁判、非法不裁判、灰色不裁判。合法不裁判是指,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机关不应当进行裁判而不作出裁判;非法不裁判是指,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应当作出裁判而不作出裁判;灰色不裁判是指,刑事诉讼法未规定是否应当作出裁判,但从法律精神与所涉及的内容对当事人权利的影响来看,应当作出裁判,而司机关不作出裁判。对于合法不裁判与非法不裁判,刑事诉讼法上均有明确规定,本文不讨论,现仅就灰色不裁判行为中当事人的权利救济进行探讨.
一、 事灰色不裁判的表现与弊端
(一)表现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刑事灰色不裁判主要表现为:
1、对程序性问题不作出裁判
(1)对刑事诉讼法总则调整的内容不作出裁判
我国刑事诉讼法总则所确定的管辖、回避、辩护、期间等内容,均涉及到当事人权利的行使,而且,当事人的权利能否行使与行使程度直接关系到其权利能否得以保护、诉讼活动能否正常进行,进而言之,涉及公平、公正的司法精神能否得以实现。但是,对于刑事诉讼法总则内容中涉及当事人权利的部分,有的具有可操作性,例如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有的则没有可操作性,如辩护权的行使、管辖的异议、期间的延展等;对于后者,司法实践 则可能不作出裁判。
(2)对审判阶段的程序性内容不作出裁判
主要表现为,在各个司法机关与当事人的权利运行过程中,对于其他机关或者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张,审判机关不表达态度,或者以实际活动同意了某一方的诉讼请求,但是,不以实际的裁判形式表达出来,从而使对方当事人的失去了权利救济的机会。例如,对于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请求,审判机关以实际行动支持了其撤回起诉的请求,但是,它不作出裁判,从而便诉讼活动久拖不决,然而,对方当事人却失去了权利救济的机会。
(3)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对程序性问题不予处理
对当事人的权利行使,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的行为有重大影响,当事人的很多请求内容,均需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作出处理意见,否则,当事人就丧失了权利救济的机会。这一类问题,主要表现为对强制措施的变更、对当事人的会见申请、辩护人的指

作者简介:彭剑鸣,男,汉族,(1967.10—— ),贵州铜仁人,贵州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二系主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定等内容,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一味拖延,不作出任何处理。
2、对实体问题不作出裁判
(1)以程序方式规避对实体问题的处理
审判机关审查立案的内容仅为程序问题,但是,实践中,有的审判机关将审查立案的内容扩大到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两方面,为了回避处理实体问题而在社会上带来的各种消极影响(诸如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社会秩序的维护内容等诸方面的因素,都可能因对实体问题的处理而产生消极影响),在审查立案期间,审判机关采用协商的方式,使公诉机关撤回起诉,从而使当事人的行为失去了由审判作出裁判,以获得权利救济的可能。
(2)对刑事实体问题部分不作出裁判
控方提出的核心控告内容,审判机关作出了裁判内容,但是,对于控方控告内容的积极修辞内容、表明被控事实的辅助性内容,裁判文书不予表明,从而导致了对部分事实不作出裁判的内容存在。
(二)弊端
刑事灰色不裁判的弊端主要表现为:
1、阻碍法律精神的实现
刑事法律是法律关系保障法,其核心内容是保证其他法律所确定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稳定发展,目前,法律规范所追求的精神即是诚实、信用、公平,刑事法律精神也应当体现这一内容。但是,灰色裁判的存在,却使当事人处于弱者的地位,而且,在这一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由国家权力机关予以处理,而当事人却没有任何权利救济的机会,对于当事人而言,这是不公平的,从而使法律的公平精神的实现受到阻碍。
2、损害当事人的权利
(1)损害当事人的人身、财产、精神权利
当事人享有及时获得裁判、终止诉讼的权利,以便使当事人能及时从事其他的活动。但是,刑事灰色不裁判的行为,则使当事人不能获得裁判,以致案件久拖不决。一方面,会使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因为对于被告而言,在裁判没有作出之前,都处于诉讼阶段,此时,其人身自由处于被限制或者剥夺的状态。再则,因诉讼的长期存在,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免受损害,则会使当事人支付较为高昂的律师费用与日常生活费用。同时,会使当事人双方的精神状态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抚慰。因此,灰色不裁判的行为会损害当事人的人身、财产、精神权利。
(2)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是当事人权利与国家权利交替进行、相到促进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任何一种权利都以其他权利的行使为前提,否则,权利就不可能得以行使。而刑事灰色不裁判的行为,则使当事人丧失了行 使权利的前提,以致于当事人各方不能行使后续的诉讼权利,导致其权利受到严重损害。
诉讼过程中,为了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适当的保护,法律规范中应设立相应的救济性措施,但是,由于刑事灰色不裁判的内容未在法律上反映出来,因而,没有设立相应的救济措施。从而使当事人的权利不能得到救济。
3、损害国家利益
公正与效率是现代司法的两大主题。刑事灰色不裁判是一种不裁判的行为,后果是使特定的刑事诉讼行为久拖不决,显然,在刑事诉讼行为的延续过程中,国家也要花费巨大的人、财、物力,易言之,刑事诉讼的效率降低了,有悖于效率原则的要求。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体现法律规范的法律精神是司法的第一要义,而且,每一个裁判内容与诉讼行为都应当是符合法律精神要求的,但是,刑事灰色不裁判的行为,则使法律规范中的效率精神未能体现出来,即使裁判结果是公正的,也是一种迟到的公正(无论对国家利益,还是对当事人利益,都是一种迟到的公正),而且,刑事灰色不裁判的行为,使程序法律中的法律精神与实体法中的法律适用内容,不能在具体的案件的处理中体现出来,从而成为一个不公正的内容。
公正与效率内容的缺陷,一方面,使法律规范的严肃性、权威性受损害;另一方面,则会使公民对司法机关的地位、作用产生不当认识;这两种因素的存在都可能使国家的管理职能有被削弱的危险,从而导致国家利益的损害。
4、妨害法治进程的推进
目前,依法治国是国家管理的指导思想,而依法治国的内容,则表现为按照法律规范的规定来处理具体的事件与从事管理活动。但是,刑事灰色裁判的行为,恰好是产生在司法中未予以有机调整的内容,因而,不可能存在对这一方面的内容进行法治的可能,易言之,也就使法治进程的推进面临一些缺陷。
二、刑事灰色不裁判产生的原因
(一)立法原因
立法原因是刑事灰色不裁判产生的首要原因,如果刑事灰色不裁判的内容在立法上已有体现,那么,当事人就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或者法律系统所设立的监督体制来寻求法律规范的保护。在刑事立法上未对各种灰色不裁判的行为作出规定,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立法时前瞻性不够
现行刑事诉讼法采用了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就成文法的模式而言,立法时普遍存在对未来社会发展的预测,但是,这种预测都是大略的,它不可能穷尽一切问题,这是成文法立法模式的通病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专门规定享有裁判权的机关,对于诉讼参与人各方以及控方的行为哪些应当作为裁判与处理,并明确形成裁判或者处理意见,从而使刑事灰色不裁判行为的存在有了一定的土壤。
2、立法规定不够细腻
经过十六年的刑事司法实践,刑事诉讼的立法已经从粗放走向了细腻,而且,实践证明,对于法治社会的建立而言,法律规范的详细规定会起到促进作用,但是,对于刑事诉讼法而言,对于判决、裁定、决定的适用范围,未在法律规范上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于那些应当以裁定方式作出的诉讼结论,有时以决定的方式作出,此时,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即处于困难的境地。另一方面,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诉讼权利有重大影响的内容,由于缺乏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为了回避矛盾而不作出裁判时,当事人也缺乏权利救济的途径与可能。
3、未规定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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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技部等


关于2007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科委)、国资委、环保局(厅)、广播影视局、总工会、团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精神,加大全社会节能宣传力度,经研究,定于今年6月10日至16日举办2007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节能减排、科学发展”。

二、宣传周期间,要结合我国目前“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形势十分严峻,完成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的任务非常艰巨”的实际情况,集中宣传节能降耗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实现节能降耗目标的坚强决心和采取的重大举措,宣传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宣传节能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实用技术,表彰在节能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查处和曝光严重浪费能源的行为,形成强大的舆论宣传声势。

三、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会同联合主办单位搞好本地区的节能宣传周活动,切实加强领导,制订和实施可操作性、针对性强的宣传方案,周密安排,把活动的效果落到实处。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是一场硬仗,2007年是攻坚年。要集中宣传本地区落实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贯彻国务院节能决定的具体举措以及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监督管理的有关情况;宣传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技术和典型经验;宣传节能降耗是每一个公民的应尽责任,要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积极开展本地区的节能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并把它作为参观学习和群众性节能降耗活动的一个窗口,努力营造浓厚的节约氛围。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节能环保理念纳入到学生的素质教育中,在各级各类学校中深入开展国情和资源节约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师生的资源忧患意识。继续深化创建“节约型学校”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学生开展参观节能宣传教育基地等社会实践活动,并在中小学开展以节能为主题的多种形式的校园文化活动,在高校开展我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献计策等活动。

五、各级科技部门要重点开展建筑节能、工业节能领域的关键技术研究,举办各种技术创新的交流展示活动,积极宣传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通过举办各类专题研讨会、技术交流会、成果展示会等,宣传重大节能技术所取得的节能效果,把最新的节能技术推向市场。

六、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宣传节能减排对改善环境的重要意义,广泛宣传各地减排举措及成效,进一步促进减排责任的落实,积极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大节能减排环保投入,引进新技术、新设备,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贡献。

七、各级国资委要督促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实现国家“十一五”节能目标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配合“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媒体宣传和节能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组织开展争创节能先进企业和节能先进个人活动,宣传企业节能规划和目标,总结、推广、宣传企业节能典型经验,为实现“十一五”节能20%的目标做贡献。

八、各级工会要围绕发展循环经济、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继续深入开展“我为节约做贡献”活动,积极实施“职工节约环保行动”,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和宣传手段,广泛宣传节能环保知识,大力提高职工节能环保意识,引导职工立足岗位,积极开展“五小”活动和合理化建议活动,不断总结推广各地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中的经验和做法,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九、各级共青团组织要结合“青年文明号”活动,积极开展“我为节约做贡献”活动,引导青少年增强资源意识和节约意识,推动社会形成资源节约的良好风尚。结合“中国青年文化行动”,开展“全国青少年节约创新大赛”等活动。

十、各级广播影视主管部门要把节能宣传作为宣传周期间的宣传重点,积极配合“千家企业媒体报道团”,制定宣传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和监督作用。各广播影视机构要积极宣传国家颁布的节能法律法规,并发挥广播、电视的优势。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会同联合主办单位制定本地区2007年节能宣传周的活动方案,并安排专项经费补助节能宣传,于5月23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相关行业协会、中国节能投资公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要积极配合开展宣传活动。活动结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会同联合主办单位对节能宣传周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表扬奖励先进,并对今后的活动提出意见,于9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抄送其它主办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国 资 委

环 保 总 局

广 电 总 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 青 团 中 央

二○○七年五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湖南高速公路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湖南高速公路项目)
(签订日期1994年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五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用于本贷款协定附件一中所述项目的贷款申请;
  (B)借款人还为公路部门机构加强和政策支持的目的向亚行申请技术援助(以下简称“技援”),通过同日在此由借款人政府和亚行所签订的技援协议,亚行同意提供一笔总额相当于一百二十万美元($1,200,000)的赠款;
  (C)本项目将由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公司执行,为此,借款人将按亚行满意的条件和条款把本贷款协定规定的贷款资金转贷给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公司;
  (D)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公司受湖南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
  (E)亚行已同意按本协定以及亚行与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公司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中所规定的条件和条款,从亚行普通资金中提供一笔贷款。
  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条例;定义
  第1.01款 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条例》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贷款协定,具有同等效力,但受下述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把修正过的《普通业务贷款条例》简称为“贷款条例”)。
  (a)取消第2.01款(17),并代之如下:“‘dollar’或‘dollars’或符号‘$’均指美元。”
  (b)取消第2.01款(26)和(27),加入新的第2.01款(26)如下:“‘美元库’指亚行承诺的未支付的美元借款,其目的是为亚行从普通资金中支付美元贷款进行融资。”
  (c)取消第3.02款第一段的最后一句。
  (d)取消第3.02款(b)(ii),并代之如下:“与贷款有关的‘合格借款’指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后从美元库中提取的亚行未支付借款。”
  (e)取消第3.06款(a)的最后一句,取消第3.06款(b)中的“亚行可接受的日期”。
  (f)取消第4.02款,并代之如下:“从贷款账户中提取美元。”
  (g)取消第4.03款(a),并代之如下:“应用美元支付贷款本金。”
  (h)取消第4.04款,并代之如下:“应用美元支付贷款任何部分的利息。”
  (i)取消第4.05款中的“根据第5.02款的用于任何特别承诺的费用。”
  (j)取消第4.09款,加入如下新的第4.09款:
  “即便与本条例的任何规定相矛盾,在例外情况下,若亚行断定它无法用美元支付提款,它可以用自己认为适当的某一种或某几种货币支付。相应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应用该种或该几种货币支付。用该种或该几种货币支付的贷款本金的利率将依据亚行随时合理确定的该种或该几种货币的成本加利差确定。
  第1.02款 贷款条例中已明确定义的一些术语,在本贷款协定中无论何处使用时,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词义均按贷款条例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术语具有以下词义:
  (a)“HPEC”指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一九九三年八月三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于一九九三年八月五日在湖南省工商管理局注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b)“JPEC”指吉林省高速公路公司,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日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于一九九三年八月六日在吉林省工商管理局注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c)“HPEC章程”指湖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八月三日颁布的《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公司章程》;
  (d)“NTHS”指国道主干线,由借款人计划在今后三十年修建总长三万公里、连接所有省会和借款人人口在五十万或以上城市的高等级公路网;
  (e)“项目执行机构”指在贷款条例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范围内,负责执行本项目的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公司;
  (f)“项目设施”指在本贷款下提供的设施;
  (g)“转贷协议”指根据本贷款协定第3.01款,借款人与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公司签定的协议;
  (h)“技术援助”指根据借款人与亚行同日签订的技术援助协议提供的技术援助。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七千四百万美元($74,000,000)的贷款资金。
  第2.02款 借款人将根据贷款条例第3.02款的规定向亚行交付利息。
  第2.03款 (a)借款人每年应按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0.75%)的比率缴纳承诺费。自贷款协定签署后六十天开始,按以下规定对贷款金额(随时减去已提金额)计收承诺费:
  在第一个十二月中按一千一百一十万美元($11,100,000)计收;
  在第二个十二月中按三千三百三十万美元($33,300,000)计收;
  在第三个十二月按六千二百九十万美元($62,900,000)计收;之后,则按贷款全额计收。
  (b)如果取消任何数额的贷款,本条款(a)段中所述的每一部分贷款将按取消部分占取消前贷款总额的相同比例减少。
  第2.04款 贷款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即每年六月十五日和十二月十五日交付。
  第2.05款 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二所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从本贷款账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3.01款 (a)借款人应根据转贷协议将本贷款转贷给吉林省高速公路公司,转贷条件和条款应使亚行满意。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转贷条件应包括和本贷款同一水平的转贷利率及包括四年宽限期在内的二十四年的偿还期。外汇风险由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公司承担。
  (b)借款人应及时提供,或敦促湖南省人民政府提供给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公司相当于74,800,000的美元,用于支付本项目的部分支出。
  (c)借款人应敦促本项目执行机构按照本贷款协定和项目协议的规定,用本贷款资金支付本项目的支出。
  第3.02款 本贷款资金用于货物、服务及其他项目的支出以及按货物、服务及其他项目划分类别所分配的贷款额,应和本贷款协定附件三的规定一致,经借款人和亚行商议后,可随时对此附件修改。
  第3.03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所有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必须按照本贷款协定附件四和附件五的规定进行采购,对没按照借款人和亚行一致同意的程序所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合同,或合同条款不能使亚行满意的合同,亚行可以拒绝提供资金。
  第3.04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应敦促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所有货物和服务仅用于本项目。
  第3.05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8.03款的规定,从本贷款账户中提款的终止日是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经借款人和亚行随时商定的其他日期。

  第四条 特别契约
  第4.01款 (a)借款人应敦促项目执行机构按照健全的管理、财务、工程、环境和施工实践勤奋而有效的执行本项目。
  (b)在本项目执行及项目设施运营过程中,借款人应履行或敦促其履行本贷款协定附件六中规定的全部义务。
  第4.02款 借款人应根据需要和亚行可接受的条件和条款,尽快向项目执行机构提供为执行本项目所需的本贷款以外的资金、设施、服务、土地和其他资源。
  第4.03款 借款人应按照健全的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指导和协调与本项目执行以及本项目设施运营有关的部门和机构的活动。
  第4.04款 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敦促其提供亚行合理要求的一切报告和资料,包括:(i)本贷款、贷款资金的使用及设施维护;(ii)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及其他项目;(iii)本项目;(iv)项目执行机构及借款人任何其他与本项目执行和项目设施运营有关单位的管理、运营和财务状况;(v)借款人国内金融和经济情况,以及借款人国际收支状况;(vi)与本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4.05款 借款人应允许亚行代表检查本项目、用本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及其有关记录和文件。
  第4.06款 借款人应从自己一方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使本项目执行机构能够履行其在本项目协议中所承担的义务,包括制定和保持收费,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任何会妨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第4.07款 (a)借款人应行使转贷协议中规定的借款人的权力,借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并实现本贷款的目的。
  (b)事先未经亚行同意,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转贷协议中所规定的权力和义务。
  第4.08款 (a)借款人和亚行双方都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留置权方面,亚行之外的外债债权人不应享有超过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i)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果以借款人任何资产的留置权作为任何外债的担保,此留置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偿还;(ii)借款人在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种留置权时,应对其影响作出明确规定。
  (b)本款(a)段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i)在采购某项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留置权;或,(ii)在正常银行业务中产生的留置权,以及为期限一年以上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
  (c)本款(a)段中所使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指借款人的任何行政分支部门或任何机构的资产,以及任何这样的行政分支部门的任何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的资产和任何其他行使借款人中央银行职能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中止、取消、提前偿还
  第5.01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8.02款(1),现补充规定下列可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账户提款的权利的情况:
  (a)借款人或本项目执行机构不能履行转贷协议中各自应承担的义务;
  (b)由于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公司章程或其他任何条款被以任何方式废除、中止或修改,依亚行的看法,将可能对项目的执行或项目设施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第5.02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8.07款(d),发生本贷款协定第5.01款所列的任何一种情况,即构成加速偿还的条件。

  第六条 生效
  第6.01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9.01款(f),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本贷款协定须经借款人的国务院核准;
  (b)转贷协议在形式和内容上要符合亚行要求,并应正式以各方的名义签署和交换,一俟贷款协定生效,即转贷协议生效,其条款对各方即具有约束力。
  第6.02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9.02款(d),向亚行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应包括以下附加内容:转贷协议经各方批准、认可、签署并交换,其条款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6.03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9.04款,本贷款协定须在其签字后九十天内生效。

  第七条 授权
  第7.01款 借款人指定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公司为其代理人,按本贷款协定第3.02款、第3.03款和第3.05款及贷款条例第5.01款、第5.02款、第5.03款、第5.04款和第5.05款的规定,采取需要采取或允许采取的任何行动,或签订需要签订或允许签订的任何协议。
  第7.02款 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公司根据本贷款协定第7.01款的授权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或签订的任何协议,均对借款人具有同样的约束力,并如同借款人采取的行动或签订的协议具有同样效力。
  第7.03款 根据本贷款协定第7.01款授予本项目执行机构的权力,经借款人与亚行商定后,可予以撤销或修改。

  第八条 其他规定
  第8.01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11.02款,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和常务副行长是借款人的代表。
  第8.02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11.01款,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西城区成方街32号
  中国人民银行 100800
  电报挂号:RENMINBANK BEIJING
  电传号码:22612 PBCHO CN
  传真号码:6016724

  亚行方面:
  菲律宾 马尼拉 789信箱 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BANK MANILA
  电传号码:29066 ADB PH (RCA)
       42205 ADB PM (ITT)
       63587 ADDB PN (ETPI)
  传真号码:6327417961
       6326326816
       6326317961
       6326316816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定首页所载日期,在亚行总部以各自的名义签署并交换本贷款协定,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洲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黄桂芳         佐藤光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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