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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香港保险相关法律的沿革/刘成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0:15:35  浏览:98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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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香港保险相关法律的沿革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法律环境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保险业发展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香港与纽约、伦敦并列为全球三大金融中心,也是保险业发达的地区之一。香港保险业的繁荣得益于其拥有完善的保险法律制度和并得以严格地执行。良好的法律环境保障香港成为全球最成熟的保险市场之一。
香港保险业立法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50年代以前,无专门立法阶段。保险业遵守一般的经济法论文" target="_blank">经济法律,如《公司条例》、《雇员补偿法例》中有关保险业的条款。
第二阶段是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中期, 1951年,先后颁布了《第三者(向保险人索偿权利)条例》和《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1961年通过了《海上保险条例》。这一阶段虽然颁布了一些针对保险业的监管条例,但监管宽松,保险公司设立的门槛较低。例如,只要有一万港元资金,便能够注册成立一家保险公司。导致市场不规范,保险形象很差。1974年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成立后,接到了很多关于保险的投诉,导致其将保险业作为当时的重点打击对象。
第三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今。1978年2月,香港特区政府颁布了《保险公司(规定资本额)条例》,将保险公司的股本从20万港元提高到500万港元。1983年正式颁布《保险公司条例》,该条例制定了一套对香港保险业进行审慎监管的法则, 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后,该《保险公司条例》继续有效,最近几年又作了多次修改。
如目前现行规定最低实收资本为1 000万港元,经营综合业务或法定类别保险业务的公司最低实收资本为2 000万港元,保障了投保人的利益,确保保险公司有健全的管理及财务状况,并提供了公平及自由竞争的保险市场环境。目前,香港的保险法律体系主要包括立法和执法两方面:
在立法方面香港属于英美法系地区,以判例法为主,但在保险法律规范方面却主要是成文法的规定。香港的保险涉及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大法,对包括保险业在内的香港经济社会发展进行明确的定位。第二层级是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如《保险公司条例》、《第三者(向保险人索偿权利)条例》、《海上保险条例》等,属于最高层级的法律;第三层级则为保险监理处或保险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对法律的一些实施细化的指引,这也属于广义上的法律体系。为做好保险立法工作,香港《保险公司条例》①第54条规定设立保险业咨询委员会,“以就行政长官转介予委员会有关执行本条例或经营保险业务的事宜,或就委员会认为有利于香港保险业的事宜,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咨询委员会须由财政司司长或其代表担任主席、保险业监督(该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及行政长官委任为该委员会委员的其它人士所组成,而每位获委任的委员的任期则由行政长官决定。”
而在执法方面主要从行政、民事和刑事等三个方面考虑。一是行政执法。保险监管执法权由香港保险业监理处行使,香港保险业监督的目标是通过审慎监管,维护保单持有人或潜在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并促进保险业的整体稳定。授权、日常管理、干预、实地考察四项是行政执法的主要职权。二是民事执法。保险合同纠纷等涉及保险民事纠纷的案件,主要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此外, 1990年成立的香港保险索赔投诉局,提供一个公平而费用低廉的途径处理由个人保单引起的索偿投诉。投诉局的裁决承保公司必须遵守,投诉人则可以拒绝接受,在这种情况下投诉人有权采取法律行动,向法院提前诉讼。三是刑事执法。对涉嫌保险犯罪的案件,由香港警方刑事侦查并由法院进行刑事审判。香港的《保险公司条例》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置了极其严格的法律责任,许多行为均规定了违反后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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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黄石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纠风办等


关于印发《黄石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黄卫发[2000]127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城区卫生局,各大型厂矿卫生处,市直各医卫单位:

现将《黄石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卫生局 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市医药局 市纠风办

市政府采购办

二○○○年十月三十日





黄石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药品质量,规范药品采购行为,减少药品采供的中间环节,降低药价,制止药品购销中的回扣和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黄石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黄石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参加本市药品招标投标的单位,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黄石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服务中心(简称“服务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主要采取两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服务中心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以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服务中心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投标。

第五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函;

(二)投标人须知;

(三)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目录、规格、数量、品牌和报价要求;

(四)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五)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七)投标报价表;

(八)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

(九)供应能力及承担药品质量责任能力声明;

(十)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

投标邀请函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目录、规格、数量;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四)投标地点和投标截止期;

(五)投标有效期;

(六)认购标书、工本费;

(七)开标地点和时间。

第六条 各医疗单位接到服务中心集中招标采购通知后,须提前20天用统一印发的表格编制采购计划,签字盖章后报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第三章 投 标



第七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的合法生产、经营单位。

第八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向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单位概况、近3年生产销售范围、业绩、售后服务、履约信誉、质量等级、资金状况、技术力量和质量奖励等情况;

(三)提交政府定价或企业自主定价的批文或备案文件。外埠药品需提供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物价部门的认证文件;

(四)生产、经营药品品种、规格、产量或数量;

(五)近期药品检验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六)加盖公章的生产和经营企业法人代表的委托书,委托书应明确规定授权范围。

第九条 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投入专柜,由纪检、公证人员负责监管。

第十条 投标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按规定交纳相应的投标保证金。未中标者,其保证金于评标工作结束后,次日起一周内退回;中标者,其保证金自动转作履约保证金,中标有效期满后次日起20天内退回。

第十二条 服务中心可以按省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向投标人收取标书工本费。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三条 开标由服务中心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领导小组成员和联招委员列席,现场监督。

开标应当在投标邀请函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十四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委托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评标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医学、药学和管理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就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进行审查,然后按投标邀请函所列的评标方法,根据质量价格比优化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并经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第十七条 服务中心应保证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评标。评标委员会不得与投标单位私下接触,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服务中心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单位和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对医疗机构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医疗机构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医疗机构可与任一中标单位签订供货合同,所订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作出实质性修改。

凡列入统一招标的药品,各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购。违者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将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 中标单位供药有效期,从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审验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在中标后二日内,按《合同法》要求签订供货付款协议书,并送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服务中心负责合同的履行审验工作。中标单位的供货发票及药品清单须经服务中心审验加章后方可交医疗单位作帐务处理。审验时,服务中心根据国家计委有关规定向中标单位收取经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服务成本费。

第二十三条 中标单位未能履行的药品,由联招办与医疗单位协调解决,以保证临床用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占用供应商资金的实行资金占用优先原则。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统一招标药品的零售价,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国内招商引资统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政办〔2005〕4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国内招商引资统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国内招商引资统计工作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温州市国内招商引资统计工作试行办法

  
  根据《温州市2005年度县(市、区)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温委办发〔2005〕32号)的精神,为客观反映招商引资成果,切实做好全市国内招商引资统计工作,完善统计体系,规范统计方法,提高统计效率,确保统计质量,经研究,特制定温州市国内招商引资统计工作试行办法。
  一、内资的范围
  市外内资主要是指投资农林牧渔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公用事业等领域的市外资金,且用于在温州市投资举办企业。其中洞头、文成、泰顺三县引进县域以外且属以上投资领域的即视为市外内资。
  二、统计对象
  统计对象主要指温州市以外国内各地(洞头县、文成县、泰顺县为县域以外)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非温州市户籍)以及由在外温州人创办的法人企业等来温投资注册设立各类企业;参股、兼并、收购我市企业;以专利、技术成果等来温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等。
  统计对象考核内容为实际到位资金。实际到位资金指从建设开始至报表期已实际到位的资金额度,包括注册资金和注册资金以外的到位资金两部分,不包括流动资金、负债、贷款。
  三、上报分类(原始凭证)
  (一)单个项目每月到位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各县(市、区)确定有关部门(协作办)审核把关后,每月将数据、凭证报市协作办。
  (二)对单个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城市公用事业类项目每月上报报表时,如按月提供有效凭证有困难,经市协作办核准后,数据每月一报,有效凭证可半年一报。
  (三)单个项目每月到位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各县(市、区)确定有关部门(协作办)审核把关,只上报综合表(附件2:内资1表),市协作办负责项目抽查。详细资料由各县(市、区)存档,不再送市协作办。
  四、上报要求
  (一)上报时限。
  1.反映各县(市、区)、市直属各单位当月引资项目(新建项目)、续建项目以及引进的扩建项目和改建项目在本月到位资金的综合表(附件2:内资1表,须分管领导签署)于次月5日(含)前以书面形式上报。
  2.季度统计分析总结于季末次月5日(含)前上报;年度统计分析总结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季(年)度情况分析要包括国内招商引资总体情况(到位资金情况及同比情况、重大项目进度分析等)及具体做法、先进经验和下一阶段工作安排及思路。
  3.重大项目跟踪表(附件3:内资2表)为次月8日前上报。重大项目特指: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上报材料。
  1.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2.到位资金:(1)注册资金,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投资主体是个人的,还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需加盖企业公章;(2)注册资金以外的到位资金,须提供银行进账单和相应的财务凭证(发票、项目决算表、收据、财务报表)等复印件。
  (三)确认原则。
  1.投资主体的确认。投资主体必须在温州市范围内注册设立企业,投资主体必须来自于温州市以外(洞头县、文成县、泰顺县为县域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以及在外温州人创办的法人企业;个人投资的,其身份证地址(户籍)必须为市外(在洞头、文成、泰顺三县投资的为县域以外)。
  2.投资项目到位资金的确认。现代服务业项目按注册资金确认,基础设施建设类中房地产项目的,不纳入考核统计,其他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确认。有关温州市国内招商引资鼓励和引导的投资领域及纳入内资统计的产业(项目)见附件1。
  3.投资比例的确认。对非独资企业,按外来投资者所占的股份确认投资额。外来投资者均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4.内资引进是两家(或以上)单位共同洽谈并完成的,按比例计入考核(具体比例由引资单位按工作情况协商确定后上报),并在上报凭证加以说明。市直属各单位引进内资上报凭证中须含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具体部门(协作办)有效证明(加盖公章、到位资金引入比例等)。
  5.市直属各单位自行包装推出的项目、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公用事业项目等由市直属各单位直接上报,全数计入市直属各单位引资实绩。
  五、考评要求
  (一)审核。
  审核现采取常规审核的办法,逐步推广网上审核,每月审核一次。为提高效率和增加透明度,常规审核试行市协作办与各县(市、区)两级会审的方法,当场确认。市直属各单位引进内资项目上报的实际到位资金,原则上由市协作办负责审核、统计。
  (二)核查。
  核查分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核查两种。定期核查主要由市协作办牵头,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一般每半年一次。不定期核查一般每季一次,由市协作办组织。主要采取抽检方式,重点抽查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项目,同时对项目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下(即“上报分类”中的第3项)的抽查数不低于20%。通过查看资料,走访企业及相关部门,了解引资情况和引资质量。
  (三)考评。
  考评重点分两块,一是对上报统计资料的考评,二是对统计上报结果的考评。凡迟报、漏报又无特殊理由的,除指标不予确认外,还要另行扣分,对存在差错的视差错情况扣分;在核查中凡发现有瞒报、虚报、篡改统计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现一次即取消其评比先进资格;对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将视情予以通报批评。
  六、其他事项
  (一)国内招商引资统计工作是客观反映我市国内经济合作成果的重要工作,各县(市、区)、市直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专人,明确责任,确保国内招商引资统计数据全面、及时、准确、真实。
  (二)负责内资考核、统计的各县(市、区)具体部门及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三)本办法由市协作办负责解释。

  
  附件1

  温州市内资引进项目考核统计的范围

  为确保我市引资的质量,根据我市的产业政策,结合温州实际情况,纳入我市内资考核统计所涉及的具体产业是:
  一、先进制造业
  主要依据《温州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要》、《温州市当前优先发展的重点行业重点产品指导性目录》等要求。对续建项目中、引进的改建项目和扩建项目有属《温州市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的项目一律不予纳入统计。
  1.构筑轻工业发展高地的项目。壮大电工电器、鞋革、服装、泵阀等支柱类产业项目;发展汽车零部件、轻工机械、包装印刷等成长类产业项目;提升锁具、制笔、眼镜等特色类产业项目;培育水暖洁具业、不锈钢业、食品制造业、模具业、金融机具业等潜力类产业项目。
  2.构筑临港工业发展新格局的项目。着重发展船舶工业、石化工业、滨海出口加工业的项目。
  二、高新技术产业
  主要依据《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招商引资重点领域是:
  重点引进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及其产品、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及其产品、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环境保护新技术及其产品、地球、空间与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品、现代农业技术及其产品、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在传统产业中应用的其他新工艺和新技术等项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要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04〕159号)执行。
  三、现代服务业
  引导我市现代服务业主要发展商贸物流、金融、商务办公、信息服务、科研教育业和旅游业。
  商贸物流主要发展商贸和现代物流等项目;金融主要发展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和金融租赁业等项目;商务办公主要发展企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知识产权服务和会展等项目;科研教育业主要发展研发、设计、专业技术服务等科研服务业和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教育服务业项目;旅游业着重发展观光旅游、休闲旅游、专项旅游和特种旅游等项目,完善旅游交通网络,建设旅游集散中心。
  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能源、交通、邮电通讯、水利等项目。
  2.城市供水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城市燃气设施、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城市道路和桥梁隧道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的项目。
  五、农林牧渔业
  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安全农业,重点发展绿色农业和特色优势农产品、经济作物,提高养殖业在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中的比重。
  引进发展、改造和提升现有农家乐、渔家乐、农业休闲观光游等新产业的项目;引进特色农产品精深开发利用、引进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及动植物品种改良、新型农业生产资料的开发等领域的项目;发展海洋产业,引进调整渔业结构,重点提升以养殖、加工和拓展流通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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