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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8:24:06  浏览:94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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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1995年2月14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八条中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并对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2、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不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接受年度检验或者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作废。”
3、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登记主管机关处以罚款时,必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199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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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安全监察机构强化安全监察工作

煤炭工业部


建立健全安全监察机构强化安全监察工作

煤炭工业部

1980/09/16

煤炭工业部安全指令(1980)第1号


  为了保证安全第一方针的实施和《煤矿安全规程》的严格执行,促进煤炭生产的发展,必须认真强化安全监察工作。各省(区)煤炭局(厅)、矿务局(矿)必须于今年十二月底以前把安全监察机构建立健全起来。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煤炭工业系统中负责安全监督检查的专职机构。安全监察部门有权对部、各省(区)煤炭局(厅)以及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法令、规程、条例、制度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察。各单位和各级干部要支持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对安全监察人员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不能轻易否定,更不允许限制安监人员行使职权。如发生对安监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要严肃追查处理。

  一、安全监察机构的任务

  1.按照“三大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程规定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2.监督检查技术措施经费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技措工程的完成情况;

  3.统计和分析事故,及时研究事故趋势,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检查事故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督促企业领导干部及时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原因,追查责任,找出教训,按时上报。

  4.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法制教育,指导群众安全检查网的活动,和工会密切配合并参与群众性的安全大检查;

  5.对各部门业务保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受理因坚持按章办事而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

  对各规程中的有关条文,如因条件限制,而无法执行的,必须及时报告上级安全监察机构,进行修订或调整。

  二、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省(区)煤炭局(厅)、矿务局设安全监察局,并由矿务局安全监察局向矿派驻安全监察站。

  监察局局长由同级的局级干部担任,监察站站长由矿级干部担任。各级安全监察部门都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采掘、通风、机电、运输等专业人员。安全监察局要配备总工程师一人,安全监察站要配备主任工程师一人。安监人员必须熟习业务,能胜任工作、身体健康、坚持下井。安全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应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大小、矿井分布和自然条件确定。

  在建立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时,必须把安全业务机构和业务保安制度建立健全起来。

  三、安全监察人员的权限和对失职的处理

  安全监察人员在所辖范围内,有权随时进入任何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对违章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有权参加设计、措施的审查;对不安全问题,有权要求限期解决;当发现有造成事故的危险时,有权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要坚持原则,尽职尽责,同一切违反安全生产法令、政策、规程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安全监察人员发现重大隐患和违章问题不报告、不制止而造成事故以及虚报情况,徇私舞弊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由上一级监察部门对其追究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包进出口集团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包进出口集团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1996年1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

近接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关于核定1996年度管理费扣除问题的请示。经审核,同意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1996年度向所属企业(名单附后)收取1610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对所属企业按规定上交的管理费可以税前扣除,超出的金额应进行纳税调整,中包进出口总公司的管理费年终如有节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包进出口集团所属企业名单
编号 企业名称 摊销金额(万元)
1 中国包装装潢设计公司 15
2 中包印刷物资进出口公司 15
3 中包金属进出口公司 15
4 中包塑料进出口公司 15
5 中包华宇进出口贸易公司 15
6 中包国际货运公司 5
7 华新国际贸易发展公司 13
8 中国包装进出口北京公司 15
9 …………………天津公司 75
10 …………………山西公司 18
11 ………………内蒙古公司 6
12 …………………辽宁公司 60
13 …………………大连公司 20
14 …………………沈阳公司 3
15 …………………吉林公司 38
16 …………………长春公司 3
17 ………………黑龙江公司 14
18 ………………哈尔滨公司 4
19 …………………上海公司 210
20 …………………山东公司 80
21 …………………江苏公司 110
22 …………………南京公司 6
23 …………………安徽公司 25
24 …………………浙江公司 95
25 …………………宁波公司 30
26 …………………福建公司 38
27 …………………河南公司 32
28 …………………湖北公司 38
29 …………………武汉公司 10
30 …………………江西公司 20
31 …………………广东公司 125
32 …………………广州公司 40
33 …………………深圳公司 40
34 …………………广西公司 12
35 …………………海南公司 5
36 …………………四川公司 18
37 …………………重庆公司 8
38 …………………云南公司 30
39 …………………贵州公司 9
40 …………………陕西公司 7
41 …………………西安公司 3
42 …………………青海公司 6
43 …………………新疆公司 9
44 …………………甘肃公司 9
45 …………………宁夏公司 3
46 …………………河北公司 50
47 …………………湖南公司 18
48 外贸烟台包装器材实业公司 50
49 外贸宁波包装器材实业公司 20
50 外贸无锡印刷厂 50
51 贵州西众(中外合资)塑胶有限公司 50
52 中国包装进出口香河公司 5
合计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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