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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8:30:19  浏览:82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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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政发〔2008〕2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6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七月五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六、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党组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业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省政府处理涉外事务。
  八、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省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代行省长职务。
  十、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厅长、主任负责制。
  省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措施。省审计厅在省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省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省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等,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省政府各部门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地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省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省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决定,及时反馈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原则上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省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省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省政府备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业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省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市以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党组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业务会议制度。
  三十九、省政府党组会议由省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省政府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召开。省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省政府党组书记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省政府党组书记审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指示,讨论研究贯彻实施意见;
  (二)推荐、提名、奖惩重要干部;
  (三)开展党内民主生活;
  (四)需要由省政府党组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省政府党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请非中共党员副省长列席会议。
  省政府党组会议纪要由省政府党组书记签发。
  四十、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厅长、主任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征求省政府领导同志意见后提出,经秘书长审核并报常务副省长核批后,由省长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省长审定。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经济形势,重要法规草案、规章和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四)需要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省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省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政府全体会议纪要由省长签发。
  四十一、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收集、汇总,经秘书长审核并报常务副省长核批后,由省长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省长审定。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报告国务院、省委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重要报告;
  (三)讨论通过由省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和重要行政措施;

  (四)讨论研究省政府全面工作和重大事项,研究决定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以省政府名义授予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六)决定和部署省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省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省长签发。
  四十二、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或受省长委托的副省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省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省长提出,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主持召开会议的省政府领导审定,参加会议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省政府领导签发。
  四十三、省政府业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各自分工范围内的有关问题。省政府业务会议议题和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主持召开会议的省政府领导确定。省政府业务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省政府业务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省政府领导签发。
  四十四、省政府党组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业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议题确定后,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及相关文字材料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五、省政府领导同志如不能出席省政府党组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或省长主持召开的业务会议,向省长请假;其他会议组成人员或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省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省长报告。
  四十六、要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严格会议审批。应由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省政府批准。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八、各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省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省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
  四十九、省政府发布的规章、命令、决定,向国务院报送的请示、报告,向省委报送的重要文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经分管副省长审核后,由省长签发。
  五十、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经省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及有关副省长审核后,由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涉及省政府工作的,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省长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省长签署意见,重要的由常务副省长或省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一、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二、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政府同意。
  五十三、省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须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五十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六、省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五十七、省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为部门和各地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八、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省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省长。
  省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离省外出,应事先向主管副省长报告并向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十二章 附 则

  五十九、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受国务院工作部门和省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参照执行本规则。
  六十一、省政府办公厅可依据本规则,制定或修订会议管理、公文送审、督促检查、重要事项报告和内事接待等实施办法。
  六十二、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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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近代西方法治的形成

贡太雷


人治绝非法治,然而理论意义上的法制也并非就是法治,法治是一种实践。实践是其灵魂的之所在,法治的产生并非人们最向往的,它的出现是人们发现自己并非一台机器上的部件,而是一个个平等独立的个体之后的,是人们开始尊重自我意志,掌握应属自己的东西,否定存在凌驾于众人之上的人格化权威的体现。人们选择法治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不得已而为之,正如人们建立政府一样(当然是有限、健康的政府)—这岂不是人性恶的明证吗?笔者深知法治并非自己可以阐释,本文仅浅论近代西方法治的形成并非实证分析。
首先,西方法治(西方这里仅指欧洲和美国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不涉及日本)的形成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宗教,尽管我们知道法治与宗教是两回事,法治毕竟是世俗的东西,与宗教之间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法治讲究正义,宗教是宽容是仁慈。欧洲大陆(美国可以说是欧洲的延伸)虽然政治、军事、经济迥异,可是意识形态上是异常相似的,都是基督教笼罩着他的精神世界。首先,教权的发展变化,导致教权与王权之间不断冲突变化,这种冲突为法治形成,营造了有利空间;其次,宗教的发展与改革,尤其家路德等人的改革,以及教旨,让人们坚信,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所有子民皆有权利根据自己的心灵理解《圣经》获得幸福的方式与上帝交流,再次,每个教徒之间没有至少精神上的依附,未能形成人格化的权威,只有神、上帝是无上的。
西方法治的形成其渊源可以追溯至古希腊、古罗马。古希腊是一个奴隶制商品生产发展方式,是崇尚智慧的民族,其被斯巴达所败,可以说是体内战胜智力而非征服,古希腊人强调民主,并不太考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强调人与城邦(一群人集合在一起)的关系。他们的城邦是民主的无疑,不过这太幼稚,也正是如此为他的灭亡埋下一颗定时炸弹。希腊人作为城邦的一分子消失了,但他启发人们,作为一个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是完全平等的,不考虑任何因素,古罗马相对古希腊是比较务实的民族,他们将古希腊的抽象东西付诸实践,在古罗马,人与人是平等独立的,人与人之间是通过契约而建立关系饿,突出人与人之间形成上的平等,其发达与私法为后来法治建设作了巨大的贡献。
法治属于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这是马克思哲学的基本原理,纵观西方,古希腊、古罗马是奴隶制商品生产方式,抛开中世纪,17、18世纪的西方依然恢复商品生产方式,马克思说过:“商品经济是天生的平等派”,换句话说,生意有利于自由、平等与宽容,试想,原始社会,个体必须依赖群体,生产时必须以群体出现否则必将完蛋。封建社会下,大地主和王室占有大量土地这种优势产权而造成了人身依附关系,可想知没有独立的人格化何以有法治,再想,做生意的双方都有可供“交换”的东西,包括资本,倘若有特权,可以以少换多,以劣换优,那是现实吗?正如有人说过“权利产生于斤斤计较”。
现在我们来看一下西方法治理论与基石。“17、18世纪的英国,既是近代自由主义的故乡,也是近代法治主义的故乡”。哈林顿提出了法治共和国的模式构想,“以自由为最高价值准则,以法律为绝对统治国家体制”,“洛克政治学说的基调在于维护个人的自由权利”。这一基调是法治主义的奠基石。18世纪的法国,孟德斯鸠继承了洛克的思想,提出“三权分立”,注意法的精神,权力是在法律之下的要求以权力制约权力,指出权力具有扩张性,其实这种制约就是用狂热徒来制约另一个狂热徒,再看卢梭,他的“社会契约”“人民主权”以及“合法政府”“法律至上”这些都为西方法治埋下了基石,还有美国如潘思的人权学说,这些都可以说是西方法治理论的基石。
下面看一下法、美、英三国法治的形成
法国追溯到日耳曼帝国,日耳曼征服罗马后被称为“蛮国”笔者认为征服并非一定是错,毕竟当时罗马已无昔日风光,之所以“蛮”在于他让独立的个体再次消失,而成为一群乌合之众,个人自由消逝了,然而在一些城市,如威尼斯、佛罗伦萨等那里依然保留了商业文化,形成了市民阶级,由于商业与宗教绝不会坐在一起进餐,所以市民阶段先联合王权去垮教权,让教权把在世俗社会的触角伸回,否则砍断之,可后来呢?王权专制下的贵族们又有特权,而市民阶段已逐步壮大形成重大障碍,结果革命爆发,有启蒙思想,有了自己合法的理论,拿破仑也出现了一场革命既是政治革命也是文化革命,伴随法文化以及近代自然法思想,法治进程也逐步开始并形成。
英国与法国迥异,如果说法国法治形成是一场轰轰烈烈的革命推动的英国则为改良逐步推进,更可以说是王权与贵族以及资产阶级相互妥协的产物,1066年诺曼人征服英伦三岛建立近代意义上的英国,威廉一世国王为了统治被征服者,制定普通法,并逐步让国王法院削弱地方法院,普通法关注“公平”着重救济,这一举措也导致王权的最终弱化,贵族们另一面积极反抗王权,并通过法律逐步限制王权,奠定了权力受法律限制的法治的原则,在加上后来罗马法的影响形成衡平法,英国最终形成法治,确立了以判例法为主,同时尊重法律程序化、简明化,他们虽保留王权,但议会至上,法律至上已成定局。
如果说英国这个岛国受法国革命冲击较小,那么美国更是甚微,美国的特点决定了他的与众不同,美国可以说是英国的移民,但我们决不可小看这些移民,南方的移民都是受过良好的教育的绅士以及一些不服英王被遣送来的手工业者,他们来到北美大陆绝大部分是来“淘金”的,只要自己努力便会有个人的财富,由于移民增加,人们之间对财产等便有争议,于是大家(只有白人可以参加)便不得不寻求解决办法,由于移民他们职业、信仰、经商一致性,又都自由,于是标志着议会制的形成在北美登陆的弗吉民亚会议正式形成。再看北方,这与南方大为不同,这里移民并非来淘金“而是寻求信仰自由,能够找一方圣土自由礼拜上帝的清教徒和其它信仰的教徒,他们各自的经历使他们一登上北美大陆”便决定按多数人的意愿进行管理,尊重个人自由,不存在绝对人格化权威,正如后来有人让华盛顿建立帝国一样,大多数北美人是嗤之以鼻的,他们签署了“五月花号公约”。
如果说先有美利坚宪法,后有美国,则也可以说,先有美国的乡镇、州而后才有美国。他们的州并非我们意义上的省,他们有宪法,有各自的行政、立法与司法体制,在联邦成立前,各州皆可称为一个个独立国,看一下美国历史就知,独立战争一定意义上是美国人考虑如何建国,建造什么样的体制问题并非是独立于英国简单意义上的战争,我们知道许多州是有特许状的,独立战争一胜利,美国有志之士便考虑建造一个什么样的体制,他们不想模仿英国也不想模仿英国也不想沿用法国,他们用自己的指挥建造,首先邦联,这种太松散了,而且各州无视邦联,派出代表为各州二流官员,英国人戏称“你们再派大使,派13个来”后来由于各州了不同,世际交易几乎完蛋,许多大资本家,银行家纷纷感到无奈,英国人笑称让他们自己分散吧,华盛顿曾说过,若没有一部宪法,我们的胜利成果迟早完蛋,必须拥有一套机制巩固胜利成果。这时制宪会议便提上日程,大家都知道制宪会议的55名代表中,有40名是各州的大资本家,有12名银行家,有5名豪门,当然也有如汉密尔顿等专家,他们大多数目的是维护自身利益,因此大会争议颇多,宪法的制定可以说是一种妥协,宪法修正案等也是后来逐步加进的,这部宪法逐步被名殖民地批准,除罗得兰州外,制宪中,体现了美国人的一种经验,他们确信“一部宪法也难以防范权力的凌侵,而且必须分散权力中心,十权力互相牵制,”“在美国的复合共和国中,人民权力给两重政府,”然后政府再将人民授权分权制衡,“因此人民权利有双重保障,两种政府互相控制,同时各政府又自己控制自己”。这样美国的“宪法主治”模式得以形成。
总之,这或许是“后见之明”吧,但笔者认为,一部宪法一种好的模式固然好,当然这也是必须的,但其内容是由个体的人来充实的,美国之所以今天,笔者认为一定意义,杰弗逊将教育提升上来起了不朽的功勋,有了个体充实于良好的制度,制度才能发挥理想的功能,民主固然脆弱,但有代议制,而在一个人治的社会空谈法治简直是犯罪,正如卢梭的一句名言:“尊重法律是第一重要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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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太雷 400031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04级政治学 fishgtl@163.com





浅析企业社会责任践行

王胜宇


  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或者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统一体。道德义务是未经法定化的、由义务人自愿履行且以国家强制力以外的其他手段作为其履行保障的义务,是对义务人的“软约束”。法律义务是法定化的且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履行的现实和潜在保证的义务,是对义务人的“硬约束”,是维护基本社会秩序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道德的法律化。企业社会责任践行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
  完善规范企业内部行为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企业法是伴随着始于1978年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而逐步制定的。迄今为止,已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镇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我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在法律上第一次明确地提出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则。《公司法》在强化企业(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制度方面也做出了一定的安排。如第52条第2款、第71条和第118条对公司监事会的公司职工代表比例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第45条第2款和第68条要求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第45条第2款和第109条第2款允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代表董事制度。然而《公司法》第五条规定仅仅是一个原则性条款,旨在宣示一种价值取向和行为标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性质、内容,以及企业不履行其社会责任(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等都没有明确地予以规定。具体制度安排强化了职工在公司机关中的地位,为维护职工(雇员)利益打下了制度基础,但债权人等其他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仍然不能介入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他们的利益仍然无法在企业(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得到体现。
  首先要充分理解、领会和贯彻企业社会责任的精神,从企业组织结构、企业经营决策程序、企业经营者资格、法律责任等方面将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和要求纳入具体制度安排之中,使《公司法》彻底摆脱片面强调股东利益最大化的企业理念的羁绊。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在企业治理结构中引入其他相关制度,例如欧洲的“共同决定”模式,日本的“经理协调”模式,美国的“利益相关者论”模式等等。具体如职工持股制度,债权人(主要是银行)参与制度,外部独立董事制度等等。通过“共同治理”、“相机治理”等企业治理结构安排,使企业经营者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予以关注,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完善规范企业外部行为 的法律制度
  从规范企业外部行为的角度看,经济法体系中与企业社会责任有关的内容分散在诸多法律法规之中,包括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自然资源法、税法等等。目前这些法律、法规中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均从各自的主旨和角度出发,规范之间缺少一种制度设计所必需的统一性,相互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正是由于现行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范难以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现实中守法经营者惨遭淘汰,投机钻营者方有利可图,规避法律者司空见惯。法律“惩恶不力、扬善不足”是目前许多企业忽视社会责任,为了利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甚至不惜违法的重要原因。因此,在新《公司法》第五条已经明确企业(公司)是社会责任的义务主体的基础上,从规范企业外部行为的角度,加强现行经济法体系中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范的协调,将分散于诸多经济法律法规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规范,统一纳入社会利益本位理念之下。应增补或修改有关法律的相关条款,从不同的范围和角度全方位建构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框架:包括破产法(债权人利益);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利益);自然资源法(社区及环境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等等。上述相关的法律制度必须内蕴一致的社会责任价值追求,兼顾各方利益,造成忽视社会责任的经济行为不能获利并受到惩罚客观效果,将企业的逐利行为纳入自愿守法的轨道。
  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
  企业社会责任既是企业的宗旨和经营理念,又是企业用来约束企业内部包括供应商生产经营行为的一套管理和评估体系。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作为现代会计领域中的一个分支,是推动企业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企业践行社会责任并披露践行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是企业对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和行动。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应该区分为自愿披露和被要求披露的两部分,被要求披露的部分由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制企业必须披露,对于不披露的要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自愿部分则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披露。我国企业被要求披露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对社会福利的社会责任;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对消费者权益的社会责任等。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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