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商丘市人民政府令第十一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36:43  浏览:82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丘市人民政府令第十一号

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政府


商丘市人民政府令第十一号



《商丘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毛凤兰

  2005年4月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


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19951130

实施时间:19951130

内容分类:技术市场管理

题注:(1995年9月15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3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1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3第三章 审批程序 4第四章 技术交易 5第五章 优惠办法 6第六章 法律责任 7第七章 附则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繁荣技术市场,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下称《技术合同法》)和《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其他技术交易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技术市场的管理,应坚持“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 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技术交易双方及中介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完善技术市场服务体系、保障体系,培育技术市场发展。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技术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依法积极开展技术交易活动和维护技术市场正常秩序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称市科委),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技术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二)按规定的权限核发技术交易许可证,审批技术交易会; (三)设立或撤销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四)管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技术市场的统计工作; (五)培训、考核技术合同登记员,颁发技术合同登记员证,认定技术经纪人资格;(六)管理技术市场发展金; (七)依法查处或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技术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承担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区县科委比照本条第(一)、(二)、(四)、(七)、(八)项规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计划、财政、工商、税务、物价、统计、审计、公安、保密、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技术市场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为技术交易提供服务: (一)建立常设技术交易场所; (二)建立和完善技术信息网络,收集和发布技术商品供求信息;(三)建立和完善技术商品作价评估机构; (四)为技术交易双方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制定对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办法。

第十条 建立技术市场发展金,主要用于技术项目转让、开发、组织技术交流、交易,发展技术市场。技术市场发展金的征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11

第十一条 技术交易可办理技术合同公证和技术交易保险。公证机关和保险部门应为技术交易当事人提供服务。公证和保险应遵循自愿原则。

第十二条 通过多种途径培训技术经纪人,建立适应技术市场发展需要的技术经纪人队伍。 3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技术商品经营或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服务方向;(二)有与业务相适应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资金; (三)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和固定场所; (四)有固定的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技术商品经营或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本市区县属单位申请,报区县科委批准,发给技术交易许可证;其他单位申请,报市科委批准,发给技术交易许可证;(二)本市个人申请,报区县科委批准,发给技术交易许可证; (三)外地单位和个人申请,持当地县级以上科委认可的文件,报市科委批准,发给技术交易许可证。 技术交易许可证由市科委统一印制。申请设立民办科技机构的,按市人民政府对民办科技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领取技术交易许可证后,还应按有关规定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证照齐全,方可营业。 单位申请开办技术交易专门市场,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市场登记证。

第十六条 技术商品经营和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变更登记或撤销,应经原批准设立的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从事技术贸易并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可以举办技术交易会。 举办技术交易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定数量与水平的技术成果; (二)有必要的资金; (三)有符合要求的展馆、展厅和其他必要的物质条件。

第十八条 举办技术交易会,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技术交易会,举办单位应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第四章 技术交易

第十九条  合法的技术交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非法占用技术交易场所、设施、设备;(二)以任何名义或方式进行摊派; (三)收取未经物价部门核定的费用; (四)非法扣缴、吊销证照和强令停业。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技术、技术信息以外,其他技术、技术信息均可进入技术市场交易,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经济性质和专业范围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研究开发单位执行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研究、开发出的技术成果,转让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科技人员可依照有关规定,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并可依法取得相应报酬。非职务技术成果与职务技术成果界限不明而发生争执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技术交易应订立书面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内容依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由当事人约定。

第二十四条 技术交易的卖方应在技术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科委设立或委托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手续;卖方不在本市的,可由买方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技术交易的卖方应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中介方应保证技术信息的真实性。买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技术和支付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技术交易应使用全市统一的技术交易专用发票。技术交易专用发票由技术交易当事人持技术交易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到地方税务部门购领。

第二十七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销售假冒技术; (二)做虚假广告、虚假宣传; (三)侵犯单位或个人的技术权益; (四)以不正当手段招标、投标; (五)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技术合同; (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不准出、转让技术交易许可证。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第二十九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人员应经市科委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技术合同登记员证。

第三十条 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和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技术交易活动。

第三十一条 技术商品的价格可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也可委托有资格的技术评估机构评估。 5第五章 优惠办法

第三十二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凭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认定登记证明,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三十三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的卖方和合同涉及的中介方,可从各自技术交易的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20%至30%的奖金,奖励取得该项技术成果和为技术交易提供服务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向本市转让技术的,奖金比例可再提高10%至15%。此项奖励费用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第三十四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的买方,可一次性提取实施该项技术年新增税后利润的3%至5%的奖金,奖励实施该项技术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的卖方、买方和合同涉及的中介方发给个人的奖金费用,不计入个人月工资、薪金所得。个人从事技术交易的收入,除依法缴纳税、费外,归个人所得。 6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市、区县科委按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一)未取得技术交易许可证而从事技术商品经营和技术交易中介服务的; (二)未经批准,举办技术交易会的; (三)出租、转让技术交易许可证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 销售假冒技术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责任者,由市、区县科委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市、区、县科委协同工商、专利、税务、物价等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技术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不服技术市场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42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3月26日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政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政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60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广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园林局(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更名为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市市政园林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市政、供水、燃气和城市园林管理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组织本地区全民义务植树的职能交给市林业部门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原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承担的城市供水、燃气等行政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解除与所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再直接管理所属企业。

(四)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城市道路挖掘;(2)市政设施临时占用;(3)市辖各区与特定管理区内城市园林绿地的规划、设计;(4)砍伐、迁移城市树木;(5)申领《燃气企业资质证书》;(6)燃气工程项目建设;(7)燃气管道承装准可证。

2.保留核准的事项:(1)《城市排水许可证》发放;(2)接驳市政排水网;(3)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4)城市园林绿化三、四级企业资质;(5)占用市政设施设置牌、杆、亭、站;(6)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通行;(7)用水计划;(8)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9)自来水管道工程施工资质证;(10)建造二次供水设施;(11)二次供水设施保洁许可证;(12)城市燃气经营许可证;(13)燃气使用许可证;(1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

3.保留审核的事项:(1)1500平方米以下因建设需要征用城市绿地;(2)迁移古树、名木;(3)在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4)配套绿地达不到规定标准承担补偿责任;(5)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辆出入口;(6)新建公园的规划和建成公园的调整规划;(7)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8)征用公园用地或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

4.合并的事项:(1)市(区)所属公共绿地、市属其他绿地的规划、设计,居住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规划、设计,铁路(公路)沿线、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绿地等3项事项,合并到“市辖各区与特定管理区内城市园林绿地的规划、设计”;(2)城市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设施,合并到“1500平方米以下因建设需要征用城市绿地”。

5.转移的事项: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取水许可证,转移到市水利局审批发证。

6.取消的事项:(1)城市道路开设路口;(2)公园内非营业性园林建筑小品的建设;(3)建设项目节水设施;(4)节水技改资金使用;(5)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使用;(6)管道燃气器具准销许可证。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市政园林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市政、供水、节水、燃气、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协助规划部门具体组织编制城市市政、供水、节水、燃气、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及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按照市下达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市政工程维护计划的资金和使用。

(三)负责市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保护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管理市区管理辖范围内的临时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其绿化带、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桥梁、立交桥底、公共广场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城市快速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六)负责实行年票制的市政路桥隧道通行费征收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市区范围内濠涌、湖泊、下水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市辖区范围内的荔湾涌、司马澳口涌、沙基涌、马涌、新河浦涌、东濠涌、猎德涌和沙河涌(天平架桥到珠江段)及人工湖泊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市供水、节水规划、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城市用水、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的管理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

(十)负责城市的计划供水、超计划加价收费和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燃气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市区范围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市管公园(风景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区(县级市)、村镇、企业等公园(风景区)的行业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市政园林局设1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合署办公)

负责综合协调全局的政务工作和拟订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实施;负责局党政重大会议的组织、会务,以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落实工作;负责文秘、机要、档案、督办、信息、简报、调研、修志等工作;综合协调局机关各处室的工作;负责局的“三防”、计生、爱卫、接待、机关的总值班工作;负责局机关电子计算机应用和管理工作;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

(二)科技处

组织编制广州市市政、供水、燃气、城市园林绿化科技的总体规划;负责全局重大的技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审定和签署各种重要技术文件;组织并主持重大的技术会议,组织处理设计和施工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和质量事故;负责科技管理、科技信息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及组织优良样板工程评审工作。

(三)计划统计处

组织编制市政、供水(含管网)、燃气(含管网)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年度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城市维护计划;负责下达局管工程计划任务书及自筹资金项目计划;负责核实、汇总上报局属事业单位的专项设备大修计划;负责统筹协调各区市政设施正常养护计划和市政、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负责控制工程投资,审查核实工程进度款的划拨,办理资金集中支付手续和汇总上报工程竣工结算的社会审计工作;负责局管工程、维修专项工程的立项和招投标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市政、供水、燃气、城市园林、绿化各项资料的统计工作。

(四)市政设施管理处、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处(合署办公)

负责市政设施管理和养护维修的行业管理;审定市政设施维修养护行业技术资质;负责市管道路、桥涵、隧道、路牌、堤岸(栏杆)以及市政排水管、渠、湖泊、濠涌(包括维护地带)、闸泵站、污水处理等设施的管理与保护工作;负责核准《城市排水许可证》;参与市管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和接管工作;负责城市快速路政监督管理;组织市政设施正常养护的管理工作;协助局职责范围内的“三防”工作。

(五)市政工程管理处

负责市政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下达;负责市政、供水、燃气、城市园林绿化基建工程的用地申请、征地拆迁的组织工作;组织市政建设工程、大中修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实施,协调各种管线、杆线的同步建设;组织工程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委托质监站依法履行安全质量监督职责;负责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的核准工作。

(六)供水管理处(广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城市供、用水管理;负责城市供水企业的水质、水压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的承批、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和组织竣工验收及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用水定额,核准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和超计划加价;负责城市供水单位、自来水管道施工单位和二次供水保洁单位的资质审查、发证和年审;参与审核行业有关调价方案;负责会同有关处室管理城市供水建设资金等,并核准使用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

(七)燃气管理处

负责城市燃气行业、市场的统一管理,建立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燃气供气、用气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呈批、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和组织竣工验收及管理;负责燃气用具安装、维修行业和燃气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参与审核行业有关调价方案;协同有关处室管理管道燃气初装、增容费,并核准使用计划。

(八)城市绿化管理处

负责组织实施广州市城市绿化规划及计划;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全市各区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按照权限负责承办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负责呈批因建设需要砍伐、迁移城市树木;负责对因建设需要征用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审核;负责对古树名木的鉴定、管理和保护;负责对各种绿化补偿、赔偿费及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的审核;负责对城市绿化工程征地拆迁的组织实施、施工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三、四级企业资质的核准工作。

(九)公园管理处

组织编制、审核全市各公园(风景区)建设的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和调整规划,并指导、协调实施和实行行业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园(风景区)内的园林绿化、园容卫生、游乐园、展览、物价、安全和服务行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负责市属公园(风景区)内联项目立项的审定;负责检查、监督公园(风景区)土地使用的性质;协助局有关部门编制市属公园(风景区)固定资产投资工程、维护专项工程计划,负责公园(风景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核及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十)政策法规处

拟订市政、供水、燃气、和城市园林绿化立法规划、计划及有关法规规章;负责监督有关法规规章的执行及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法律事务;负责指导、协调市政、供水、燃气和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综合执法的工作;负责普法教育工作;负责协调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查处破坏市政、园林设施的违法行为。

(十一)服务监督处

负责市政、供水、燃气、城市园林绿对外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和健全行业服务承诺制,并组织检查、督促、落实;组织行业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估、评比工作;负责行业服务和管理情况的对外形象宣传、报道工作;负责人大、政协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负责社会联动服务服务。

(十二)财务处(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管理处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编制局的年度收支计划和局属单位的财务计划、结算;负责局的各项建设资金城市维护费的筹措、管理;会同有关处室管理自来水干管分摊费,燃气初装费、增容费等并核准使用计划;负责局属基层单位各类经济责任制经济指标的审定;负责各项资金、固定资产、设备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负责市政、供水、燃气和城市园林绿化行业有关调价方案的审核、呈报工作;负责有关税务、物价、控购和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市政设施收费审核、管理工作。

(十三)综合处

负责制订局系统外经和内联工作的实施办法和年度计划,并组织检查、监督;负责局属单位内引外联、引进技术设备、立项的可行性研究和审核工作;指导协调局属单位与国内外的有关对外业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与国内外经济、技术、贸易交流活动;指导协调局属单位深化改革,建立现代管理机制,研究解决各单位在深化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市政、供水、燃气、园林等业务的综合和调研工作;负责局属单位土地红线、产权管理、经济纠纷等方面的指导协调工作。

(十四)人事处

负责制定全局人事劳动工作计划并督促、检查和落实;负责机构编制、人事调配、公务员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的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培训的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局职改办的日常工作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局属单位职工劳动调配、劳动合同、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局系统人员因公出访的审核、呈批等工作。

(十五)保卫处、武装部(合署办公)

负责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和公安、军事机关有关治安保卫、民兵、预备役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命令;组织指导维护局系统的治安、秩序和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承办局系统干部、职工因私出境、出国审核呈报工作;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组织建设及军事训练、战备、治安执勤、武器装备管理;负责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负责“三防”、“人防”、“交战”队伍的组织建设。

(十六)组织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局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负责局机关的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及局属单位领导的考察、考核、任免工作;负责局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有关工作;负责局领导班子后备干部的选拔、考察、培训教育和局属单位配备后备干部队伍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局管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和指导检查局属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负责局系统统战侨务工作;指导局系统的工、青、妇工作。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设在组织处。

(十七)宣传处

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工作;负责围绕各项中心任务开展宣传教育和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组织工作,指导局属单位领导班的中心组学习;负责局系统思想政治研究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纪委办公室、监督室、审计处(合署办公)

负责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督、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负责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和案件;负责对局建设工程项目及其他重大合作项目进行监察;负责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负责对局属单位的财务预决算执行及与财务有关的经济活动、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和使用、合资合作经营项目的合同执行、法人代表任期经济责任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贯彻中央、省、市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对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负责局老龄工作委员会、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市政园林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8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谦纪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副总工程师4名;正副处长(主任)45名,专职纪委副书记1名。

单列行政编制3名。

单列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1名。其中离退休干部管理处正副处长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广州市污水治理工程管理办公室,为局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城市污水治理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配事业编制6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二)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机关服务中心,为局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局机关的基建、物资设备、环境绿化、爱国卫生、房屋维修、公务用车、交通安全、通信、文印、水电、木花工等辅助性、服务性工作。该中心配事业编制58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28名,经费自给3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党支部专职书记1名。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