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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政府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9:23:22  浏览:87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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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政府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政府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09]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港口经济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08〕144号)有关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确保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港口事业可持续发展,制定《莆田市市级政府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莆田市市级政府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港口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港口经济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08〕14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港口建设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莆田市港口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港口发展专项资金”)是市财政根据相关文件设立的用于港口公共基础、配套项目建设和鼓励开展外贸运输、鼓励进出口货物等可持续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开设“港口发展资金财政专户”,统一归集管理涉及港口发展的市级各类专项资金。当年专户资金使用有结余,结转下年滚动使用。

第四条 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有:

(一)市级财政每年从各项预算中安排2000万元;

(二)上级补助的专项港口建设资金;

(三)其它收入。1、专户的利息收入。2、市、县(区、管委会)收取的海域使用金的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海洋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等。

第五条 港口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配套项目;

(二)港口外贸运输业的资助与奖励。

1.对进驻莆田港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地区总部或操作中心,给予一次性搬迁费用资助;

2.国际大型跨国配送中心和货代公司总部落户莆田港,享受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相应的优惠政策并给予一次性搬迁费用资助。

3.对在莆田成立的货代公司,每年代理从莆田港进出外贸集装箱达到1万标箱的,奖励10万元,超过1万标箱的,每增加0.1万标箱,增加奖励3000元;内贸集装箱达到1万标箱的,奖励5万元,超过1万标箱的,每增加0.1万标箱,增加奖励1500元。通过莆田口岸进出运集装箱的货代企业,给予外贸箱每标箱40元、内贸箱每标箱20元的财政补贴(空箱不补贴),并由货代企业将此笔补贴给予集装箱客户和相关代理。

4.对新开通的以莆田港为出发港的港、澳、台航线和日、美、欧等国际航线,持续经营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航运企业,执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莆政综〔2007〕142号)规定的奖励标准;新引进的大宗进出口货种,年业务量超30万吨的奖励5万元,超50万吨的奖励10万元。

(三)从莆田港进出口货物的奖励。在我市纳税登记的进出口企业,每年在莆田港口岸进出运输的外贸集装箱重箱达1000标箱的,每标箱奖励50元;达到3000标箱的,每标箱奖励60元;达到5000标箱的,每标箱奖励80元;达到10000标箱以上的,每标箱奖励100元。

第五条第(二)项、第五条(三)项的资金支出由市政府与港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5:5共同承担,从各级“港口发展专项资金”中支付。

(四)经市政府批准用于港口建设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资金使用范围内的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和相关项目建设实施单位。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会制度和管理体系;

(二)申报的项目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项目符合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 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及拨付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的同级主管部门申报,经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用款;县(区、管委会)财政汇总本级申请的项目集中向市财政申报港口发展资金。属于奖励性质的用款于次年第一季度内向市财政申请。

(二)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的项目附送相应项目资料。包括:申请报告、立项文件和符合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实施进度、有关工作方案及奖励的依据等有关审批证明材料;

(三)市财政局会同市港口管理局等业务主管职能部门对申报的用款进行具体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直接支付给本级单位或下拨给县(区)财政部门转拨。

第八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自觉接受有关监督单位的监督检查,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随意调整资金用途。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执行。对在项目资金申报、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将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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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公告》(2011年第59号公告)

2011年第59号



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工作,推动进口预包装食品贸易的发展,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11年6月1日起启用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标签管理系统”)。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标签管理系统运行后,对于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进口商应按规定提交标签检验所需相关材料,经检验检疫机构标签检验合格的,相关标签信息将录入标签管理系统,并自动生成一个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号(以下简称标签备案号)。获得标签备案号的预包装食品再次进口时,凡提供标签备案号的,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可免于中文标签版面格式检验。

二、标签管理系统运行前已获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的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版面格式符合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凭《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标签备案号。

三、2006年4月至系统运行前,由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标签检验合格并已备案的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版面格式符合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向原备案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标签备案号。

四、为保障系统的顺利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报检人或代理报检人应当按照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逐一进行申报,同一名称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当分别申报。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九江市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7]4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九江市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 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经2006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元月二十二日

九江市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加强品牌建设,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由生产效益型向品牌效益型转变,推动全市工业快速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的通知》(国发〔1996〕51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12号令)和江西省《关于印发<江西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质技监发〔2002〕36号),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名牌产品指中国名牌产品和江西名牌产品。
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市名推委负责辖区内中国名牌产品、江西名牌产品的培育、宣传和江西名牌产品的推荐、申报、监管工作。市名推委秘书处负责市名推委日常工作。
 第四条 名牌产品推荐申报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平、公正、公开,不向企业收费的原则。
 第五条 名牌产品申报采取先培育后推荐的程序,成熟一个推荐一个。企业提出申请后,市名推委根据产品及企业的生产条件将其列入培育计划进行培育。
 列入名牌产品培育的基本条件:
 (一)该产品生产经营正常运转两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三)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接近国内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本市同类产品前列;
 (四)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 (五)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 (六)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七)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八)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正常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 (九)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较高(满意率达50%以上)。
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作推荐申报:
 (一)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未申请办证的;
(三)在近三年内,有被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四)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
(五)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 第六条 推荐申报程序:
 (一)市名推委按照国家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和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每年公布的申请开始和截止日期,对申报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进行指导,对申报省名牌产品的企业进行指标考评和条件审查;
 (二)市名推委秘书处组织初审合格的企业填写名牌产品申请表,准备有关证明材料;
 (三)市名推委召开会议,依据推荐申报条件和考评结果,确定省名牌产品推荐申报名单;
 (四)市名推委秘书处按上级规定时间,将确定申报产品的材料报送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
第七条 市名推委对名牌产品实施监管,如名牌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反映强烈、出口遭国外索赔或名牌产品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市名推委将提请国家或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暂停或撤销该产品的名牌称号。
 第八条 名牌产品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范围。
 第九条 为鼓励企业积极创造名牌,表彰名牌产品及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所取得的成绩,市政府对名牌产品企业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中国名牌产品企业一次奖金30—50万元,江西名牌产品企业一次奖金5万元,中国名牌产品通过复评的企业一次奖金8万元,江西名牌产品通过复评的企业一次奖金2万元。一个企业多个产品同年获评取最高标准按一次奖励。
 第十条 对获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政府将在项目、资金、信贷、税收、用地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
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市名推委将取消该企业参加推荐考评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名牌产品申请。
 第十二条 参与名牌产品推荐考评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已、公正廉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考评。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于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名推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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