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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8:31:59  浏览:92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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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1996年7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发布)
第一条 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维护计算机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省有
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生产、销售、出租、维修(以下简称经营)和科研、教学、应用(以下简称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规定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
人机系统(含单机系统)。
第四条 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实行主管机关统一领导,计算机的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具体负责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应当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运行环境和信息安全,重点维护国家事物、经济和国家建设、尖端科技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六条 安机关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经营、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管理工作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提供安全技术服务;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的案件;
(三)通报计算机病毒发生情况,追查计算机病毒来源,追缴计算机违禁软件;
(四)负责计算机安全技术产品以及禁止或限制运行产品的检验认证工作;
(五)负责组织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产品的研究;
(六)办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审查登记、备案,颁发安全运行合格证;
(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经营、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八)办理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算机信息系统的经营、使用单位应成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制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报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的犯罪案件,以及计算机病毒和失密、泄密、窃密等事故;定期检查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算机信息系统经营、使用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组织纪律性,并经公安机关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不适合在计算
机信息系统岗位工作的人员应由单位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第九条 算机信息系统经营、使用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随时掌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组织报告;
(三)监控计算机病毒发生情况,发现新病毒,应采取隔离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参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条 算机信息系统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其中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经公安机关安全检查,符合[电子计算机系统安全规范]、[计算机站场地技术条件](GB2887—89)和[计算机站场安全要求](GB9361—88)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方可投入使用。从事计算机及其相关产品销售、出租、维修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检查合格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建立计算机运行审批和日志管理制度,计算机机房及重要区域的值班和出入制度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和维护制度;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具备自身保护系统,具有监控、记录和报警功能。对用户及其权限应有严格的鉴别措施,具备在非正常中断后迅速恢复的能力。
第十二条 〖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流程的环节,采取严密控制措施,严禁非权人员接触和使用计算机系统资源。
国家规定的禁止运行产品不得装入计算机运行;限制运行产品须经公安机关审定批准后方可装入计算机运行。
公安机关应定期公布国家规定的禁止运行产品、限制运行产品目录。
第十三条 办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以及计算机病毒的培训班、学习班、学术会及展示会,举办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在5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 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在联网前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安全审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方可办理国际联网手续。
第十五条 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销售计算机病毒清除产品及有关资料;
(二)出版、刊登、印刷、销售、出租有关计算机病毒机理、病毒源程序的刊物、书籍、资料;
(三)收集、研究、讲解计算机病毒;
(四)使用非公安机关指定的病毒检测、清除软件。
第十六条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单位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严禁制造、修改、传播、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或销售、传播计算机违禁软件。
第十七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机整顿;
(二)违反本规定的第十五、十六条的,予以警告,并可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处以违法所得l至3倍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并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事人对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据《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规定1996年10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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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原则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公 告

2003年 第7号



为引导广大群众科学地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保证预防效果,我部组织制定了《公众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原则》,现予以发布。

附件:公众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原则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公众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原则





最有效的预防措施:

生活、工作场所通风;注意个人卫生。

其他有效措施:

1、不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

2、用肥皂和自来水(流动的水)洗手。

在部分场合有效的预防措施:

在人群密度高或不通风的场所内戴口罩(12-16层)。

尚未肯定预防效果的措施:

1、服用中、西药物;

2、室内使用熏香;

3、使用干扰素喷喉、鼻。

无预防效果的措施:

1、露天场所戴口罩;

2、以注射方式给药的“预防性”制剂(如:丙种球蛋白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分税制和新税制的正常运行,理顺分配关系,便于征收管理,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范围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征收管理范围
(一)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包括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投资等形式兴办)的预算内、外国有企业(包括境内、境外所得)的所得税。
(二)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
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企业的所得税。
(三)军队(包括武警部队)所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
二、地方税务局系统的征收管理范围
(一)地方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包括地方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兴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
(二)集体企业所得税。指除金融保险企业外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包括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以及各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集体企业的所得税。
(三)私营企业的所得税。
三、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征收管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通力配合,加强协调,理顺关系,强化征管,以保证新税制和分税制的正确实施。



199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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