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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51:29  浏览:99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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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8〕7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州属各企事业单位:

《海西州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海西州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青海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青财建字〔2007〕6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政预算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州级可分配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州财政局在年度支出预算中安排使用。

第二条 资金用途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用于以下三个方面的支出:

(一)矿产资源勘查。

(二)资源保护,包括独立矿山企业矿产资源保护、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

(三)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费用。

第三条 资金支出

(一)矿产资源勘查:用于涉及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工作,以及州政府确定的重点成矿区带找矿工作。具体可参照《青海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矿产资源和环境保护:

⑴ 独立矿山企业矿产资源保护:用于独立矿山企业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及回收利用水平而进行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补助或贴息。

⑵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用于计划经济时期建设的国有矿山,因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破坏和影响,需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主要包括因采矿活动引起的地面开裂、沉降、塌陷、区域性地下水下降、地下水干枯、危损尾矿坝等的治理。

⑶ 地质遗迹保护项目:指能为区域地质历史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有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和产地以及具有国际或国内典型地学意义,在地学分区及分类上有较高代表性或观赏旅游价值的地学景观或现象等方面。

(三)资金的管理及成本费用:

⑴ 管理费用:主要是勘查区块和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登记业务费,探矿权采矿权纠纷调处费,探矿权采矿权项目审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费用,矿产资源规划、储量核查、地质资料整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重大政策调查研究、制度建设、宣传、业务培训费等。

⑵ 成本费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票据的购置费、登记公告费以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所需的矿业权评估等相关成本费用。

第四条 收入分配

州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和价款收入按8∶1∶1的比例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资源保护和管理性支出。

第五条 资金管理

(一)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独立矿山企业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以及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的立项管理。州财政局负责项目经费预算审核和资金拨付等财务管理,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用于管理性支出部分,由州国土资源局提出使用计划,经州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三)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州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追踪问效,实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资金的申报与使用

(一)州国土资源局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以及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州政府的要求,编制并发布年度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资金申请指南。

(二)州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安排的勘查项目和保护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和申请指南要求以项目形式申报。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为州属的,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州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为县(市、行委)的,通过其所在地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

(三)项目预算一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批准下达的预算使用项目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预算管理程序报批。

(四)年度未完项目的经费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因项目调整形成的经费结余按原渠道退回。

(五)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所在地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报州财政局和州国土资源局。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级可分配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管理。

归县级所有的10%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性支出。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支出范围和比例,并报州财政局和州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会同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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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的通知

工信厅科[201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10]93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 010-68205252)

  《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暂行)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324536.files/n13323791.doc


          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暂行)
                     
  第一条 根据《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以下简称科技司)组建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专家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技术委员会),组织实施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核定和管理工作。专家技术委员会由部内相关司局、有关综合性行业协会的负责同志及相关领域核心技术专家组成。

  第三条 专家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具体承担实验室核定、管理、监督及申诉受理等日常工作,秘书处暂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

  第四条 专家技术委员会在建材、石化、有色金属、机械与汽车、轻工、纺织、电子信息、软件、通信、钢铁十个专业建立相关领域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专家库,并组建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具体承担实验室能力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第五条 实验室核定工作程序分为填报材料、受理申请、形式审查、能力评定、审查批复和授牌发布等流程。

  第六条 填报材料:

  (一)申请机构在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申报管理网站(www.miit-lab.org.cn)(以下简称实验室申报管理网)进行注册;注册审核通过后,申请机构按照要求在网上完成《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的填报工作;

  (二)《申请表》填写完毕并经确认保存后,由申请机构在实验室申报管理网进行网上打印,加盖公章连同有关其它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等一并提交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所属行业综合性行业协会或所属中央管理企业(申请单位隶属部直属单位的,可直接提交到秘书处)。

  第七条 申请受理:

  (一)地方主管部门、有关综合性行业协会及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在收到申请机构的申报材料后,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符合性进行初步审查,组织对申请机构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推荐意见;

  (二)地方主管部门、有关综合性行业协会及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将通过初步审查的申报材料提交给秘书处,同时在实验室申报管理网修改相关申请机构的申报状态;

  (三)部直属单位的申报材料由秘书处组织进行初步审查。

  第八条 形式审查:
  
  (一)秘书处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登记、综合汇总,并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是对材料的格式以及与网上申报材料的一致性进行审查。

  (二)对于未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机构和相应的地方主管部门、有关综合性行业协会及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第九条 能力评定:
  (一)秘书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按照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领域进行分类,制定评审计划;
 
  (二)根据不同领域的分组情况和回避原则,秘书处从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技术专家组,以集中会议评审的方式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评审;

  (三)如确有必要,由秘书处组建技术专家组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主要是考察申请机构的工作状态、技术服务规模与技术水平、质量控制与技术评价服务能力和创新能力、仪器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情况以及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等;

  (四)秘书处需于实地评审10个工作日前通知相应的申请机构,并向相关的地方主管部门(综合性行业协会)通报,接受实地评审的机构应当为评审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实地考察期间不得安排与评审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会议评审或实地评审结束后,由技术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并报秘书处;

  (六)专家技术委员会根据申报及评审情况,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对技术专家组提出的评审意见进行集中审查,提出评定意见并核定实验室名称。

  (七)科技司将评定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审查批复:

  对符合条件和要求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机构,由科技司报部领导批准;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申请机构,由科技司将评定结果和意见反馈给相应的地方主管部门、综合性行业协会或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 授牌发布:

  (一)通过核定的实验室的相关信息,由科技司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实验室申报管理网站上进行发布;

  (二)每年6月和12月,科技司对通过核定的实验室集中授予统一制作的“工业(产品门类)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铜牌。

  第十二条 取得实验室核定的机构在3年有效期限内,其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办公地址、实验室资质等重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向秘书处提交变更申请,并抄送相应的地方主管部门或综合性行业协会,由秘书处在实验室申报管理网站更新相关资料信息。

  第十三条 取得实验室核定的机构在3年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应重新提出申请,由专家技术委员会组织进行再次核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2004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2004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人事部2004年考试工作计划和安排,9月11日、12日将在全国首次进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为了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4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4]99号)要求,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当地人事部门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实施。

  二、2004年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应于7月31日之前完成,各地的报名时间由各地确定。在具体报名中,要严格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规定的报名条件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13号)规定的免试科目条件,做好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

  三、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考培分离的原则,凡参与考务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也不得参加考试。严禁参加考试大纲和辅导教材编写以及涉及考试工作的有关专家另行编写应考教材或参与培训讲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国家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名义组织应考培训。

  四、考前培训采取自主组织、自愿参加的原则,国家局和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统一组织任何形式的考前培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举办辅导班。

  五、为了帮助考生有针对性地搞好复习考试,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编审委员会按考试大纲要求,组织编写出版了辅导教材,需要者可与国家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10-64950349、64949838。

  六、各地在此项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工作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10-64463136、64463146。

  

  二OO四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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