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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7:17:20  浏览:88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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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办法》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6〕6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为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根据《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渝府发〔2005〕68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劳社部发〔2006〕2号),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并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劳动保障政务公开办法。


二○○六年四月五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体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及直属机构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渝府发〔2005〕6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劳社部发〔200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劳动保障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劳动保障政务信息等方面对社会实行政务公开的事项。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接从事的劳动保障事务和掌握的劳动保障信息,均予以公开。
公开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下列事项:
(一)重庆市劳动保障政策文件
1.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
2.重庆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重庆市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与统计
1.重庆市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年度工作要点;
2.重庆市劳动保障统计资料;
3.重庆市劳动保障事业各项工作推进情况和相关工作措施;
4.重庆市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三)劳动保障管理的制度性文件及执行情况
1.要求全市劳动保障部门遵守的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等各类制度、标准、规范、程序及执行情况;
2.要求全市用人单位遵守的劳动保障各类规定、标准、规范及执行情况;
3.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
4.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5.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
定期公布全市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情况。
(五)信访事项
重庆市劳动保障部门信访机构地址、电话、电子信箱。
(六)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1.重庆市劳动保障工作的重大活动;
2.突发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事件时,需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提供紧急援助的事项;
3.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及拖欠社会保险费数额巨大的用人单位名单;
4.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保护事件情况;
5.不法或违法经营的境内外就业中介组织名单。
(七)行政许可事项
1.法律、行政法规设定或国务院、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劳动保障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及调整情况;
2.由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办的行政许可和有关的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上述事项的办理结果。
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八)重大决定草案和决策过程
1.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做出的决策、制定的政策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向社会公众公开草案,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2.对重大决策举行专家论证会或邀请社会各界参加听证会。
(九)机构、人事方面
1.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人员履历、职责、变更情况;
2.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等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网址、电子信箱等信息;
3.定期清理、确认的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服务范围、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联系电话,定期清理、公告、审验的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及执法证件;
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
5.审批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民办及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名单,认定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和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名单,批准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和生育保险协议机构名单;
6.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7.重庆市劳动保障方面获得全国性及市级表彰的机构和人员名单。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劳动保障政务事项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劳动保障事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政务公开的规定,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向其公开。对于依法申请公开事项,除行政许可、信访事项等对当事人依法提供有关服务和信息外,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直接向当事人提供本人、本单位或他人、其他单位的各类信息和就业、技能、社会保险等服务和信息。
第七条 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影响个人、单位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
1.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2.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一款第(四)、(五)项所列的事项,如果确有必要征求意见、举行听证的,或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且不会造成实质性危害的,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八条 重庆市各类劳动保障政务事务和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是“重庆劳动保障网”网站。凡在上述网站公布的信息即为已经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按照重庆市政府门户网站要求,在其上公开重庆市劳动保障信息和事务。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报纸、刊物、宣传手册、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公共媒体,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直属机构设立的资料索取点、政务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设施,公开劳动保障信息和事务。
第十条 对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建议的事项,采用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就某个阶段群众重点关注的问题,面向社会不定期公开举办宣传咨询活动。
第十一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逐步扩大电话咨询、网上对话(如信访)、网上办事(如网上职介、网上受理、网上咨询)等服务项目的范围。
第十二条 各类信息和事务公开期限根据其紧急程度,分别为“生成(或领导批定,下同)后1小时内”、“生成后24小时内”、“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生成后10个工作日内”。

第四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保障

第十三条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政务公开的同步审批制度、检查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公开评议制度等各项制度,建立实行政务公开的保障体系,保障政务公开的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和直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事项,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依据法律和纪律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重庆市监察局驻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室负责对重庆市劳动保障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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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南省湘潭市财政局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潭建联发〔2012〕99号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九华、昭山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各相关企业:

现将《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予以反馈。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湘 潭 市 财 政 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优化用能结构,促进建设领域低碳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湖南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关于推进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的实施意见》(潭政办发[2012]2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在建筑中利用水源热泵技术(以江水、湖泊、水库和污水等水体作为冷热源)进行供冷供热以及提供生活热水;利用土壤源热泵技术进行供冷供热以及提供生活热水;开展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等。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组织的评审,列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财政补助资金,资金来源由中央和市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配套组成。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对示范项目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
委托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承担示范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示范项目申报条件及相关要求
第四条 示范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项目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条件并已落实水文资料、地质评价报告等材料;
(二)在我市城区范围内的新建与改扩建居住小区,所有的新建与改扩建公共建筑;
(三)示范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能力及良好资信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能源服务公司。
第五条 示范项目的相关要求:
(一)示范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示范项目所选用的热泵机组、水处理设备、水泵、空调末端设备及太阳能集热器等关键设备应具有在湖南省或湘潭市按相关规定进行产品备案的证明;
(三)示范项目应设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效监测系统和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监测系统应与示范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同步投入使用,示范项目建成后应进行连续性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按规定传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四)示范项目应积极参与科技推广,并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需要积极配合重大科研项目开展相关研究示范;
(五)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开展宣传交流,扩大示范效果。
第三章 示范项目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申请 申报单位向湘潭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提交《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1),经初审通过后,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申请书》和《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2)。
第七条 列入实施计划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委托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列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实施计划,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技术审查 申报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按照通过评审的《实施方案》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施工图专项设计(以下简称“施工图专项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提出专项审查意见,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科技科和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勘察设计科技科和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组织对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技术审查(以下简称“专项技术审查”),对达到《可研报告》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出具专项技术审查同意意见;未达到要求的,要求申报单位修改后,另行组织专项技术审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科技科和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应于专项技术审查后5日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申报专项技术审查。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的检查 申报单位应在示范项目开工后于每月25日前向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报送当月项目进展情况。(见附件3)
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应建立示范项目工程建设档案,加强对示范项目进度和质量的检查,并于每月5日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书面报告上月示范项目实施情况及日常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条 能效检测 示范项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申报单位委托经认可的检测机构按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测评导则》(试行)进行能效检测。
第十一条 验收评估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由建设单位自行国家或省认可检测机构进行专项验收和 能效检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专项验收和检测评估报告进行核查,通过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二条 公示 对验收评估达到要求的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将在其政务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统一公布,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第四章 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以下工作内容:
(一)示范项目相关设备的采购;
(二)示范项目涉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专项设计、施工、专家咨询、能效测评、分项计量装置安装、评审等支出;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批准的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补助标准:
(一)采用水源及土壤源热泵系统供冷供热(含供应生活热水)的示范项目按照核定的示范面积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35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配套补贴各17.5元/㎡;
(二)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按照18元/㎡(示范面积)进行补贴,其中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配套补贴各9元/㎡;
(三)其他类型示范项目及区域集中供冷供热示范项目补贴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单独核定;
(四)以上补助标准均为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配套资金的合计数。
第十五条 示范项目在系统主要设备采购后,示范项目实施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对采购的设备、凭据等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项目出具同意意见。市财政局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同意意见,将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的80%按项目进度分批拨付至示范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六条 示范项目专项国家验收通过后,市财政局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同意意见,将剩余的20%专项补助资金下达给示范项目实施单位。
对未通过的项目,责成项目整改后另行组织验收评估,合格后再予以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将组织对示范项目实施、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在我市从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业务的建设、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于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工作质量问题的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列入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示范资格,已拨付专项补助资金的要追回已拨付资金:
(一)《实施方案》通过审查后,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未完成施工图专项设计;
(二)施工图专项设计通过审查后,无正当理由,半年内未开工;
(三)未按《实施方案》及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实施,擅自作出重大工程变更;
(四)拒不按要求安装监测系统的;
(五)未通过验收评估便投入使用的或拒不接受能效检测和验收评估的;
(六)示范项目经审查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七)拒不配合科技推广、宣传交流的;
(八)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示范项目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在规定建设周期内未完成的,将减少或停拨后续专项补助资金。
对超过规定验收时间1年内完成相关验收评估并达到相关要求的示范项目扣减25%的专项补助资金;对超过规定验收时间1年以上2年以内完成相关验收评估并达到相关要求的示范项目,不再拨付后续补助资金;对超过规定验收时间2年以上的示范项目取消示范资格并追回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必须对专项补助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将停止拨付资金,已拨付资金的予以追回,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
(三)不符合国家和我市其他相关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示范项目建设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书
2、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3、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月报表
4、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
(注:以上附件可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下载)


附件1:
项目编号:



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申 请 书







项 目 名 称





申 请 单 位 (盖章)





实施起止年限





申 请 时 间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湘潭市财政局 编制




说 明



1.申请书一律采用A4纸和小四号仿宋字体打印,一式四份。每项内容打印不完,可加页;

2.示范项目选用的重大关键技术、设备应根据需要选用;

3.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节能篇)、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设计方案,一式七份;项目立项批件、开发企业资质等证照复印件一式四份,作为申请表附件一并报送;

4.示范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能力及良好资信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能源服务公司;

5.“达到建筑节能的标准”一栏中应填写达到节能50%标准或以上的标准,并应满足当地建筑节能要求;

6.“示范技术类型”分为下面几项:(1)江河水水源热泵;(2)湖库水水源热泵;(3)污水源热泵;(4)地下水源热泵;(5)土壤源热泵;(6)太阳能供热(制冷);(7)太阳能生活热水;(8)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9)其他(注明采用的示范技术类型)。在“示范类型”一栏中只需填写对应的项目序号即可;若既有水源热泵,又有太阳能生活热水,应在该栏中填写“1+7”,依次类推填写;

7.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8.项目起止年限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例如“2011.08.08-2012.08.08”;

9.“项目进展阶段”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建设前期工作阶段: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审批立项,征地,规划,报建。(2)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3)建设准备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条件的准备,设备、项目招标及承包商的选定等。(4)建设实施阶段:土建施工(基础、主体、二次结构、装饰、水电安装、室外绿化等)、设备安装等。(5)竣工验收阶段。



一、项目基本情况

1、建设类型 □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 □公用建筑 □其他 (选项打√)

2、占地面积 万m2
总建筑面积 万m2

3、建筑类型
□新建 □改建 □扩建 (选项打√)

□居住 □公建 □居住、公建均有 (选项打√)

4、示范面积
居 住
万m2
总建筑

面 积
居 住
万m2

公 建
万m2
公 建
万m2

总 计
万m2
总 计
万m2

5、总投资(万元)

增量成本(元/m2)


6、示范技术类型

节 煤 量 (tce)


7、达到节能建筑的标准

当地建筑

节能标准


8、建设单位

传 真


通讯地址

邮 编


负责人

电 话

手 机


联系人

电 话

手 机


9、设计单位

传 真


通讯地址

邮 编


负责人

电 话

手 机


10、施工单位

传 真


通讯地址

邮 编


负责人

电 话

手 机


11、监理单位

传 真


通讯地址

邮 编


负责人

电 话

手 机


12、技术支撑单位

传 真


通讯地址

邮 编


负责人

电 话

手 机


13、项目咨询单位

传 真


通讯地址

邮 编


负责人

电 话

手 机


二、项目进展情况与计划

1、施工图设计专项审查情况: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已通过

□可再生能源部分设计文件审查已通过

(选项打√)

2、详细进度计划安排(按照填表说明正确填写)

阶 段
起止时间
具体内容说明

建设前期工作阶段



设 计 阶 段



建设准备阶段



建设实施阶段



竣工验收阶段







备 注 说 明:

三、项目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简介




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审批表



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专家组评审意见







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委 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审查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申请表填报完毕、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将本表附于最后。
附件2:

《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一、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包括地理位置、建筑类型、总平面图、建筑面积、使用功能、示范面积等。如果该项目既包括居住建筑又包括公共建筑,应分别注明各部分的建筑面积和示范面积。

二、示范目标及主要内容

示范目标中要注明满足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情况、示范的主要技术及节能量。

三、技术方案(包括方案的遴选)

(一)围护结构体系

(二)冷热负荷估算

(三)示范技术设计方案(重点)

1、方案论述

2、计算分析(根据申报技术类别)

(1)太阳能集热器面积计算

(2)地源热泵吸热量与放热量平衡分析

3、系统原理图

4、主要设备及性能参数(根据申报技术类别)

(1)贮热水箱热损系数、集热系统效率

(2)光电板转换效率

(3)热泵机组制热/制冷性能系数

(四)系统能效计算分析

1、太阳能光热/光电系统效率

2、热泵系统能效比

(五)节能量计算

(六)技术经济分析

1、可再生能源部分投资概算

2、项目增量成本计算(参照常规能源系统)

3、项目费效比、回收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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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临时调整进口豆油关税配额内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临时调整进口豆油关税配额内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临时调整进口豆油关税配额内税率的通知》(税委会〔1997〕22号),决定自1997年10月1日至1998年3月31日,临时将进口豆油(税号:15071000,15079000)关税配额内税率由13%调整到20%。
以上内容请于文到之日起对外公告(公告稿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公告稿(略)



199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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