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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51:58  浏览:85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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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8〕29号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中资产险公司: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对车船税征管过程中不在车辆登记地购买保险代收代缴车船税等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方便车船税征缴,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切实做好车船税的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车船税征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不在车辆登记地购买保险代收代缴车船税问题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

  二、关于所有权或管理权发生变更的车船征收车船税问题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三、关于未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新购置车辆办理减免税手续问题

  为优化办税程序,做好纳税服务,对尚未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属于应减免税的新购置车辆,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供机构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车辆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验符合车船税减免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出具该纳税年度的减免税证明,以方便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新购置应予减免税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已缴纳车船税的,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后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验符合车船税减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应退还纳税人多缴的税款。

  四、关于微型客车的标准问题

  凡发动机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都应按照微型客车的税额标准征收车船税。发动机排气量以如下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

  (一)车辆登记证书;

  (二)车辆行驶证书; 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四)车辆进口凭证。

  五、关于部分车辆计税依据的核定问题

  对于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无法准确获得自重数值或自重数值明显不合理的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辆核定计税依据。对能够获得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差额作为车辆的自重;无法获得核定载质量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确定自重。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应结合实际情况,充实、完善各项具体征管制度和办法。对于征管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积极研究解决,确保车船税征管工作顺利运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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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技术性贸易壁垒(TBT)

樊国华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贸易自由化,全球一体化的不断加深。在国际贸易领域,数量限制和高关税已经成为历史。WTO各成员国原则上已不能通过限制数量和高关税为国内产品提供保护。技术贸易壁垒正成为发达国家保护本国产品的新手段。对各国产生深远影响,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也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同时贸易壁垒也体现了消费者对产品安全和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对环保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这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研究TBT制度正视机遇接受挑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首先介绍TBT的基本情况,进而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及对我国的影响,最后应对TBT障碍的几点对策。
关键词:TBT;技术贸易壁垒;机遇和挑战;技术标准化;清洁生产

在国际贸易领域,随着数量限制的取消和关税的降低,WTO成员国,已逐步放弃通过限制进口数量和征收高关税为本国产品提供保护。为了限制进口保护本国产业,不少成员国,尤其是少数发达国家,将技术和卫生要求作为重要的保护手段。再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技术壁垒将成为保护贸易的主要手段。WTO的《TBT协议》承认为了合法目标可以采取技术性贸易保护壁垒,但又坚决反对以贸易保护主义为目的的技术性壁垒。
一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基本情况: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简称TBT,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
(1)广泛性, 从产品到生产过程,技术壁垒无处不在。从初级产品到制成品,从劳动密集型到资本密集性,进口国有严格的限制。这种限制正在逐步的扩大; 从生产过程看,它含概了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消费全过程。随着技术的进步,技术壁垒即将扩展到国际贸易的各个领域。
(2)形式上的合法性,贸易壁垒大多以国内国际公开立法的形式存在。由于 国际上目前还没有关于技术壁垒的统一立法,对进口商品的技术要求大多由国内立法规定。这些法规是要求进口商强制遵守,这样外国厂商被合法的排除在外。
(3)保护方式的隐蔽性,发达国家设置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并以高科技手段进行检验,使科技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难以适应。这种方式表面 上是对所有国家一视同仁,不直接体现歧视性,但发展中国家厂商为了获得市场准入资格,不得不改进生产技术,调整原材料,增加了生产成本。降低了产品的竞争力。
TBT形式繁多大致可归为五大类,即技术标准与法规,合格评定程序;商品检疫检验措施;包装标志和标签要求;信息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

二 技术壁垒产生的原因分析
WTO成员经常因卫生措施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发生争端,欧盟,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美国,印度,阿根廷,墨西哥等已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成为多起争端的当事国。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主观原因:有关成员的贸易保护主义思想依然存在,他们出于保护国内产业得到考虑,总是希望通过各种手段限制货物的进口。(二)客观原因:WTO贸易规则原则上禁止配额,许可证和高关税等传统的贸易保护措施,但WTO并不禁止个成员国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或为了保护环境而对进口货物规定原则上已禁止的配额高关税等传统贸易保护措施,而对进口货物规定必要的卫生和技术要求,正因如此,有关成员为了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必然会更加关注卫生措施和技术性贸易壁垒。[1]
三 我国成为技术保护壁垒受害国的主要原因
1.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加强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实力迅速提高,对贸易飞速发展,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我国外汇储备逐年增加,2002年我国外汇储备名列世界第二。随着科技的发展,外贸产品中的科技含量也越来越高。为了维护竞争中的支配地位,发达国家不断加大对我国实施 TBT的力度和密度,以达到限制我国出口,保护国内市场和产业的目的。
2.我国产品的相对弱质性
改革开放之前,由于国内国外两方面的原因,我国长期处于封闭状态,几乎割断了与外界的经济联系。由专家统计我国产品质量平均落后于发达国家10到20年。随着全球质量水平的和档次的不断更新,国际标准的不断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质量也需要进一步提高。否则将难以在国际市场取得竞争优势地位。
3对TBT认识和管理不够
我国出口企业大多没有认识到TBT的重要性,对产品质量没用清醒地认识,不注重增加产品的附加值,一味的强调廉价劳动力和低成本的优势。这必然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政府对技术贸易壁垒也缺乏做过的重视,政府内部没有负责贸易壁垒的机构,对贸易对象的技术标准和技术管理措施了解很少,没有给出口企业以宏观上的指导,这不利于我国在国际竞争中获得优势。
4.长期游离于多边贸易体制之外
国际贸易已广泛地将标准化作为贸易成交的依据。为了使产品能满足险费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纷纷制定技术标准,为企业生产提供指南。这种标准十分强制性的有企业和用户自由采纳,但凡涉及公共安全,健康卫生领域的基本要求,由国内法作强制性规定。
四 技术标准化的机遇与挑战
机遇:“对TBT的研究不能一味的强调它是一种壁垒,它也有其合理成分可以利用,但必须遵守国际规则。”[2]技术贸易标准化是各国政府在对外贸易中出于保护健康安全环保方面的原因所作的一系列强制合法的对产品性能进行检验的技术标准和测试方法。目前,国际组织,各国纷纷建立产品质量体系,如 ISO9000等。这些被广泛接受的产品技术方法可以使生产上采取统一的设计生产,有利于形成规模效应,同时也保证了产品质量。另一方面, 技术性壁垒尤其是其中的绿色壁垒对人类的生存也产生深远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有利于全球环境状况的改观,保护人们的身体健康,而且,有利于社会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现在世界各国人们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形成或正在形成绿色的消费观。人们越来越看好绿色产品,如绿色冰箱,绿色轮胎,绿色汽车等等。有关资料表明,70%的美国人表示公司的环保信誉会影响其购买决定,40%的欧洲人更喜欢绿色食品而不是传统食品。[3]
挑战:随着经济,金融,科技全球化的深入,和国际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加快,运用TBT来维护合法利益和实施贸易保护必然成为一个大的趋势。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出口产品正在面临越来越多的TBT的挑战。据不完全统计1999年,仅国外技术规定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就影响出口500亿美元。受经济发展水平低,出口商品结构档次仍较为落后等原因,将成为本世纪影响我国出口贸易的巨大障碍。我国的进口除关税壁垒外基本没有采取系统有效的技术性措施。在本世纪进入关税大幅度降低和非关税壁垒大量削减的情况下,若不建立有效,强有力的技术防范体系国内企业将面临严重的挑战。
五,我国应对TBT不利影响所应采取的对策
(一)消除TBT对我国出口的不利影响
首先,出口企业应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提高生产力的同时,注意环境保护,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这就要求企业注重环保节能,开发绿色产品,建立清洁生产机制。争取取得环境质量认证。
其次,国家要为出口企业实施可持续发展提供条件。第一,加速我国相关技术标准法律法规的建设。我国政府一向很重视法律体系的建设,但是在环保、卫生等方面人很不完善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因此加快建立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十分必要的。第二,我国政府还需积极推国际标准的实施。首要的是ISO9000;2000 标准和 ISO14000标准,这两套标准都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在总结了工业发达国家先进企业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统一制定的。ISO9000已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一旦取得就相当于获得了多边认证,为进入国际市场减轻了阻力。第三,最好能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收集贸易伙伴的技术标准和相关立法的信息。这个机构可以为出口企业提供咨询,也可以就相关国家利用技术壁垒为本国企业提供贸易保护的措施,提请我国政府注意。以便寻求外交途径或者争端解决机制消除其对我国出口企业的不利影响。
(二)利用TBT保护我国民族工业
WTO的宗旨之一是实现贸易的自由化,在其框架内,关税作为明显的贸易保护措施是要逐渐被取缔的。而我国对国内产业的保护长期以来仅限于进口产品的高关税。我国已加入WTO,在今后的几年内,关税将逐步消减,民族产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我国在加强技术创新的同时应利用世贸的《技术贸易壁垒协议》和《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来保护我国的民族工业。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发展到今天,技术标准化已成为一项不可缺少的基础项目。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和环境保护的重视,企业如果不能紧跟时代潮流,实行标准化生产,势必不能紧跟全球化的脚步,最终摆脱不了被淘汰的命运。“一个国家的产品只要真正符合市场要求,打破贸易壁垒就能扩大出口。”TBT对于我国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只要加速技术创新,扬长补短就能适应时代的潮流。

[1]司法部法规教育司:《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则、程序、谅解与实践》.第一版,北京,法律出版社,第221
[2]夏友富:《技术性贸易壁垒》,载于《上海标准化》第20页
[3]夏友富:《技术性贸易壁垒》,载于《上海标准化》第21页

参考书目:
宣增宜主编:《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教程》:中信出版社2003年
司法部法规教育司:《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则、程序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0年
曹建明,陈治东:《国际经济法专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
王传丽主编:《国际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健全政府采购机制,保证政府采购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宣传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二年七月十五日



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健全政府采购机制,保证政府采购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政府采购业务委托,在委托权限内,对货物、工程、服务实行政府采购代理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河南省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查、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甲级、乙级、乙级(预备)三级。

第五条 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乙级资格审查、认定和管理监督工作。

各省辖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乙级资格初步审查。

各省辖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预备)资格的审查、认定和管理监督工作。资格认定后报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资格的管理和年检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 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组织,必须依法取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代理机构资格。

从事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须应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及以上资格。

从事政府采购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建筑工程招标、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药品招标等国家有专门规定的项目招标代理,应取得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授予的相应资格。

第二章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在省级或者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组织,直接向省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乙级资格。

在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组织,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乙级资格,由各省辖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初审,报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发证。

第八条 申请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及办公条件,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省级或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在职人员总数的1/3以上;

(四)具有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中级和高级职称的人员分别占在职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五)具有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活动所需要的足够的资金和设施等专业技术信息系统,能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

(六)在申请资格前三年内,未发现法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没有被停业整顿及主要管理人员没有职业犯罪的记录;

(七)能够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有关方面监督;

(八)已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通过年检。

第九条 申请甲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三年内代理招标项目中标金额在1亿元以上(需有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法定代表人、各类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七年以上从事相关专业的经验。

(四)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一个以上甲级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或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两个以上招标资格证书。

第十条 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三年内代理招标项目中标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需有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法定代表人、各类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五年以上从事相关专业的经验。

第十一条 申请乙级(预备)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二)法定代表人、各类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三年以上从事相关专业的经验。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担的业务范围:甲级资格代理机构可根据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授予的相应资格,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乙级资格代理机构可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的相应资格,代理一次性项目预算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政府采购业务。乙级(预备)资格代理机构可代理一次性项目预算3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业务。

第十三条 凡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组织,应当按照第六条规定程序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文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的确认章);

(三)招标资格证书(复印件,乙级(预备)无须提供),最近一次年检证明;

(四)机构简介、章程、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经济人员的认证文件、职称证件或执业注册资格证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具有合法的验资单位出具的验资证明,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与上述第八、第九、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要求的书面证明材料;

(七)近三年内招标代理业绩(委托书、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采购单位对代理招标情况的评价材料),承担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能力分析;

(八)完整的专家库人员名单(包括专业领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务/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参加评标次数等基本信息);

(九)接受处罚及投诉情况;

(十)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材料;

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河南省行政区域以外的组织,申请取得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必须依法在河南省境内设有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对审查合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同时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十六条 《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各一份,每年进行一次年检。

第三章 代理机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二)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或协议约定,收取代理服务费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按委托协议要求,及时向采购委托人提供招标文件资料。

(三)有义务保守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不能公开的资料、信息、商业秘密;

(四)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代理机构的年检及资格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每年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进行一次年检。

第二十条 资格年检在当年工商年检后的两个月内进行。年检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 当年工商年检证明;

(二) 有关招标资格证书的最近一次年检证明;

(三) 上年度业务开展情况,资料包括采购委托书、中标通知书等

第二十一条 年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收回《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取得乙级(预备)资格的代理机构应在三年内申请取得乙级及以上资格,三年内仍未取得乙级及以上资格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收回《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分立或合并,应按第六条规定程序书面报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并办理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变更或注销手续。采购代理机构宣告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时,应书面报告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并交回《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

第五章 采购代理机构的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

(二)超出代理权限承接政府采购业务的;

(三)与供应商串通,损害政府采购当事人利益的;

(四)在采购过程中违规操作的;

(五)拒绝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检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六)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的;

(七)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操作,保证采购工作的公开、公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从事与政府采购有关的工作,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个人及所在代理机构的责任。

(一)在一家以上采购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工作,或将从业人员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政府秘密或商业秘密;

(四)与第三者串通,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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