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采购用于上海世博会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货物的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2:40:58  浏览:86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采购用于上海世博会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货物的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采购用于上海世博会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货物的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8〕84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我国成功举办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经国务院批准,对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购买用于建设、安装和拆除展馆以及维持展馆运营的建筑材料、设备和办公用品,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现将《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采购用于上海世博会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货物的退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采购用于上海世博会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货物的退税管理办法
     2.境外官方参展者准予退税产品目录
     3.上海世博会境外官方参展者退税申报表
     4.上海世博会场馆列名货物清单(建筑材料类)
     5.上海世博会场馆列名货物清单(设备、办公用品)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附件l: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采购用于上海世博会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货物的退税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对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购买用于上海世博会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的有关货物给予增值税退税。有关具体退税管理办法如下:
  一、境外官方参展者直接为各自展馆的建设、安装、拆除,以及维持展馆运营而在中国境内购买的建筑材料、设备、办公用品等货物(详见附件2境外官方参展者准予退税产品目录,以下简称列名货物),退还增值税。非列名货物以及用于个人消费的列名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上述境外官方参展者是指参加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城市最佳实验区项目以及港澳特别行政区政府。
  二、境外官方参展者应指定下属专门机构(或专人)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务登记、退税认定、退税申报及其他相关税务事宜。退税受理截止期为撤展后的四个月内。
  三、列名货物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税款退还增值税。对列名货物设立起退金额,即单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大于(含等于)2000元人民币以上方可申请退税。境外官方参展者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列名货物,或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货物名称不具体,无法判定是否属列名货物的,不予办理退税。
  四、对列名货物按下列程序办理退税
  (一)在中国境内购买合理用量的建筑材料运入上海世博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境外官方参展者应如实填写《上海世博会境外官方参展者退税申请表》(详见附件3),并持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经上海世博局核定的《上海世博会场馆列名货物清单(建筑材料类)》(详见附件4)等单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若已办理退税的建筑材料未经使用运出园区的,境外官方参展者应及时报告上海世博局和主管税务机关,并全额补交已退税款。
  (二)在中国境内购买的设备和办公用品运入园区后,先凭《上海世博会场馆列名货物清单(设备、办公用品)》(详见附件5),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备案登记,待撤展后根据货物的不同去向按以下办法进行税收处理:
  1.对随同场馆一并拆毁、消耗以及无偿赠送给组织者或使领馆的设备和办公用品,境外官方参展者应如实填写《上海世博会境外官方参展者退税申请表》,并持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经上海世博局核销的《上海世博会场馆列名货物清单(设备、办公用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2.对报关离境的上述设备和办公用品,境外官方参展者应如实填写《上海世博会境外官方参展者退税申请表》,并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3.对除上述第l、2项规定以外的设备和办公用品,主管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五、境外官方参展者应如实填写进出园区的《上海世博会场馆列名货物清单》,并与所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名货物名称、单位、数量一一对应。上海世博局对境外官方参展者填报的《上海世博会场馆列名货物清单》内容及进出园区情况进行核定。
  六、《上海世博会场馆列名货物清单》分建筑材料类和设备、办公用品类。建筑材料类一式三联,由境外官方参展者将列名的建筑材料运入园区时向上海世博局申报填写。经上海世博局核定后,一联上海世博局留存,两联退境外官方参展者,其中一联作为境外官方参展者办理退税的申报凭据。设备和办公用品类一式五联,由境外官方参展者将列名的设备和办公用品运入园区时向上海世博局申报填写。经上海世博局核定后,一联上海世博局留存,四联退境外官方参展者。境外官方参展者将其中一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待撤展后,境外官方参展者将原已报上海世博局核定的《上海世博会场馆列名货物清单(设备、办公用品)》其余三联,填写列名货物的不同去向后,再报上海世博局予以核销。经核销后,一联上海世博局留存,两联退境外官方参展者,其中一联作为申请办理退税的凭据。
  七、若展馆建设安装采用承包方式的,境外官方参展者应如实填写《上海世博会境外官方参展者退税申请表》,并持承建企业为展馆建设采购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承建企业签订的承包合同、委托购买货物明细表、承建企业移交给展馆的货物明细表、《上海世博会场馆列名货物清单》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八、主管税务机关应向境外官方参展者做好办理列名货物退税的宣传辅导工作,及时办理境外官方参展者的退税申请。
  九、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场馆建立退税明细账册,并实施监管。对境外官方参展者报送的《上海世博会场馆列名货物清单》,应依据《准予退税产品类别目录》进行审核,必要时对列名货物的使用和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对境外官方参展者申请退税的列名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结果办理退税。
  十、境外官方参展者应将享受退税的商品-9其他不享受退税的商品分别登记管理。境外官方参展者未如实申报列名货物具体使用情况,或故意将不属于"境外官方参展者准予退税产品目录"的货物作为列名货物申报退税,或违反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根据情节,按中国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本办法从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2:境外官方参展者准予退税产品目录

第一大类:建筑材料
  1 钢材
  2 有色金属型材、板材
  3 水泥及水泥制品
  4 木材,竹及其制品
  5 砖、瓦、灰、砂、石、土
  6 塑料及橡胶制品
  7 焊接材料
  8 耐火材料
  9 防火材料
  10 油脂及化工原料
  11 建筑成品、半成品、构配件
  12 暖、热器材
  13 板材/木制成品
  14 金属饰材
  15 装饰石材
  16 陶瓷及其制品
  17 玻璃及其制品
  18 天花板、地板
  19 石膏水泥装饰制品
  20 金属制品及五金
  21 织物饰材
  22 油漆涂料化工制品
  23 门窗及其小五金
  24 保温、吸声材料及石棉制品
  25 轻质墙体材料
  26 防水材料
  27 幕墙及配件
  28 五金
  29 副料/工具
  30 油漆/涂料
  31 地暖/空调
  32 橱柜
  33 楼梯
  34 龙头/水槽
  35 门窗/移门

第二大类:设备
  1 电梯及配件
  2 液体输送管材料及管件、阀门
  3 卫浴洁具及水暖器材/管件
  4 泵及其控制系统设备
  5 电线、电缆、电气配管、配线材料
  6 配电箱、配电柜(屏)
  7 开关、插座及配件
  8 断路器、漏电保护器、仪表
  9 灯光/照明设备
  10 邮电通讯器材
  11 消防、报警、喷淋设备
  12 通风空调设备及配件
  13 厨卫电器
  14 对讲机

第三大类:办公用品
  (一)会展用品及配件
  1 白板
  2 激光笔
  3 电子白板
  4 投影设备,投影幕
  5 绿板
  6 挂纸白板
  7 告示白板
  8 软木板
  9 书报架
  10 白板架
  11 白板附件
  12 指挥笔教鞭
  13 板擦
  (二)办公家具及配件
  1 电脑台
  2 办公桌椅
  3 书架
  4 书橱
  5 衣柜
  6 茶几
  7 电视机柜
  8 雨伞架
  9 衣帽架
  10 手推车
  11 保险箱/柜
  12 沙发
  13 保险箱
  14 文件柜/铁皮柜
  15 钥匙箱
  (三)通讯设备/电器及配件
  1 无绳电话
  2 普通电话机
  3 电话配件
  4 电话交换机
  5 视频会议电话
  6 音频会议电话
  7 对讲机
  8 耳麦电话
  9 手机
  10 加湿器/空气净化器
  11 吸尘器
  12 咖啡机
  13 榨汁机
  14 电视机
  15 冰箱
  16 录音机/音响设备
  17 录像机/录影设备
  18 取暖设备
  19 各种照明灯具
  20 空调设备
  (四)电脑/数码产品/配件/耗材
  1 笔记本电脑
  2 台式电脑
  3 显示器
  4 服务器
  5 内存条
  6 鼠标/鼠标垫
  7 键盘
  8 网线
  9 转换插头
  10 网卡
  11 插座
  12 移动硬盘
  13 UPS电源
  14 U盘
  15 耳机
  16 音箱
  17 摄像头
  18 刻录机
  19 光驱
  20 墨盒
  21 硒鼓
  22 墨粉
  23 碳带/印字膜
  24 色带框/芯
  25 刻录盘
  26 软盘
  27 磁带类
  28 磁盘盒/CD包
  29 电脑视保屏
  30 油墨
  31 清洁布
  32 数据线
  33 蜡纸
  34 名片通
  35 手写笔
  36 数码相机
  37 录音笔
  38 绘图板
  39 汉王砚鼠
  40 扫描仪
  41 mp3,mp4
  42 Ipod及配件
  43 数码摄像机
  44 数码伴侣
  45 读卡器
  46 GPS
  47 各种办公软件
  (五)办公设备/办公用品/配件/耗材
  1 传真机/耗材
  2 考勤机/耗材
  3 碎纸机/耗材
  4 塑封机/耗材
  5 打字机/耗材
  6 标签机/耗材
  7 装订机/耗材
  8 打印机/耗材
  9 条码机/耗材
  10 门禁机
  11 复印机
  12 一体机
  13 巡更机
  14 点钞机
  15 验钞机
  16 支票打印机/耗材
  17 印时钟
  18 复印纸
  19 打印纸
  20 传真纸
  21 测绘用纸
  22 纸质簿本
  23 工商记事簿
  24 提名册
  25 签到册
  26 证书/i青柬
  27 信封/信纸
  28 彩喷纸
  29 收银纸
  30 标签纸
  31 报事贴
  32 便条本
  33 相片纸
  34 描图纸
  35 其他纸质用品
  36 钢笔
  37 水笔
  38 圆珠笔
  39 铅笔/活动铅笔
  40 白板笔
  41 记号笔/光盘笔
  42 油漆笔
  43 绘图笔
  44 笔芯
  45 墨水/墨汁
  46 修正系列
  47 荧光笔
  48 签字笔
  49 电话台笔
  50 激光笔
  51 指挥笔
  52 睃片笔
  53 收款机
  54 财务装订机
  55 支票填印机
  56 账册账本
  57 凭证/单据
  58 财务印章
  59 财务耗材
  60 手提金库
  61 印章箱
  62 意见箱等
  63 号码机
  64 标价机
  65 计算器
  66 订侈机
  67 笔筒
  68 打孔机
  69 美工刀
  70 剪刀
  71 起钉器
  72 钉书钉
  73 回形针/盒
  74 大头针
  75 图钉/工字钉
  76 尺类
  77 固体胶/胶水
  78 胶带类
  79 胶带座
  80 推夹器/夹
  81 写字板/书立
  82 计数器
  83 切割垫
  84 便签盒/座
  85 夹子
  86 切纸刀
  87 射钉机
  88 开信刀
  89 削笔机
  90 切纸机
  91 塑料文件柜
  92 文件栏
  93 文件盘
  94 挂劳架
  95 风琴包/公事包
  96 档案盒
  97 名片盒/名片册
  98 强力夹
  99 资料册
  100 打孔夹
  101 票据夹
  102 多孔膜(袋)
  103 抽杆夹
  104 单页夹
  105 报告夹
  106 分页索引纸
  107 拉链袋
  108 钮扣袋
  109 档案袋
  110 纸板文件夹
  111 硬胶套/胸卡
  112 相册|影集
  113 封箱器
  114 电池
  115 手电筒
  116 打包机/带
  117 水杯/纸杯
  118 面巾纸/卫生纸
  119 手套
  120 垃圾袋
  121 垃圾桶
  122 胶卷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临时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临时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临时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审批工作的管理,更好地为改革开放、振兴龙江经济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临时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全省临时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授权机关审批。具体审批办法按以下层次执行:
1、正厅(局)级领导干部出访,按程序由省外事办报省长审批。省长外出时,由常务副省长审批。
2、副厅(局)级干部出访,按程序由省外事办报分管副省长审批。副省长外出时,由秘书长审批。
3、县(县级市)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参加的各类出国团组,按出访任务性质由省外事办报主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批。
4、处级(含处级)以下人员及外派劳务人员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享受处级待遇的技术人员出国,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外事办审批;其他劳务人员出国,按国办发〔1990〕71号文件规定,由省经贸厅审批,并出具出国任务批件。
5、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审批本市局以下(含局级)的经贸、劳务、科技出国团组和人员(赴南朝鲜等未建交国家的人员除外),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其他各类出国团组均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6、省级领导干部出访,须上报国务院或中央外事领导小组审批。
(二)审批程序和手续
1、需省人民政府或省外事办审批出国手续的、应先将出国任务请示,按出访任务性质分别报送省外事办、省科委、省计委、省教委、省委宣传部和省经贸厅等业务归口部门审核,然后由省外事办审批或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2、严格实行政审批件制度。政审批件必须与出国任务请示同时报批。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县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政审批件,由省委组织部审发,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不含劳务人员)的政审批件、一律由出国人员所在党委提供政审材料,由省外事办复审并出具政审批件。劳
务人员由本人所在企业或本人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政治审查,并出具政审材料交有关外派单位复审,然后由外派单位出具政审批件。政审批件一般可使用五年,在有效期内无特殊情况,只提交政审批件的复印件即可。
二、出国审核业务归口部门的职责划分
(一)省外事办负责以下审核
1、官方外事、旅游和民间友好往来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2、友好城市间的各类交流活动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3、需报请国务院、外交部、对外友协审批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4、前往未建交国家和地区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5、未列入其他归口审核部门的各类出国团组和人员。
(二)省科委负责以下审核
1、出国商定或执行官方科技合作协议或项目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2、参加国际科学技术学术会议、科技博览会等出国团组和人员;
3、出国进行科技方面的考察、合作研究或其它形式科技交流活动的团组和人员;
4、出国举办科技展览会的团组和人员。
(三)省计委负责以下审核
1、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考察和谈判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2、引进技术设备、进口原材料项目的经济和技术考察以及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实习培训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3、外国政府和国外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考察及谈判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4、使用地方留成外汇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四)省经贸厅负责以下审核
1、所属各进出口公司的出国团组和人员;参加商业性国际博览会、展览会的团组和人员;
2、对外洽谈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3、对外合作经营、工程承包、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出国团组和人员;
4、对苏联的边境易货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工程承包及劳务输出等出国团组和人员,由省边贸局负责审核。
5、参加有关经贸问题的一般性国际会议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五)省教委负责以下审核
1、对外友好校际间往来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2、大专院校派出的讲学和留学人员;
3、教育考察、访问的出国团组;
4、参加教育方面的一般性国际会议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六)省委宣传部负责以下审核
1、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社科团体及所属部门出国团组和人员;
2、文化、艺术(报省文化厅审核),体育(报省体委审核)对外交流、比赛、演出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3、参加上述诸方面一般性国际会议及其它国际性活动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工作,由省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归口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加强对出国审批工作的管理监督
(一)在审核或审批因公出国事项时,应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出国团组的任务、人员构成和政审情况、出访时间和路线、经费来源、外汇落实情况等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对手续不完备、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批准。对各级党政机关干部出国应从严掌握。
(二)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在当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出国计划报业务归口部门,经综合平衡后上报省人民政府;逾期不报的,停止受理其出国的申请,直到报来为止。未列入计划的紧急、重要的出访团组和人员,可以说明情况专项报批。每个团组的出国任务请示,一般应在出防前一
个月(需要申办外国签证的应在办理签证手续前一个月)呈报。
(三)各级审批部门对呈报件,必须抓紧审核,规定时限,不拖不压。凡需要在省内办理出国手续的,必须在五天内办完。
(四)出国审批机关应严格履行职责,切实负起责任。因把关不严而造成严重问题的,追究审批机关和审批人员的责任。审查出国团组、人员的组织、人事和外事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各级纪律检查、监察、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发挥管理、监督作用,如发现重大问题,必须及
时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五)省外事办公室是全省出国审批和出国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应掌握全省出国审批和管理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如中央和国务院有新的规定,以新规定为准。省人民政府授权有审批出国任务的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经贸、劳务出国人员的审批暂行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本规定授权省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1年2月22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食监〔2007〕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5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意见”),2年来,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按照试行意见开展的实践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经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前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客观状况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情况,在充分总结各地经验和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总局对试行意见进行了修改,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监管工作的意见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几年来,质检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开拓创新,真抓实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形势整体趋于好转。为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卫生水平,突出抓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目前我国食品加工业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且发展参差不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大量存在,从业人员知识水平不高,生产设施和设备简陋,广泛分布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呈现“多、小、散、乱、差”的特点,短时间内难以提高生产水平,是食品质量安全的重大隐患。同时,我国地区差异、城乡差异等决定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仍将存在,以满足不同地区、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在大部分农村地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仍然是我国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农民就业的重要手段。这种复杂的情况决定了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实施分段监管的统一要求,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卫生监管,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重大意义,以对人民负责的态度,真正树立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二、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定义。本意见所界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纳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范围的产品目录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二)指导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统一部署,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工作应始终坚持“监管、规范、引导、便民”的指导思想,既要加强监管,保证安全,又要引导规范,方便群众。
(三)工作目标。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应以区域性专项整治为主要“抓手”,以四个“一批”为主要工作目标(即严厉打击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的黑窝点,积极帮扶一批具备一定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整合做大一批具有区域性集中加工特点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坚决关闭一批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力争到2009年,全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数量下降50%;到2012年,基本消除无证生产加工食品的现象。
(四)工作原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工作要始终坚持“全面监管、分类实施、重心下移、打扶结合”的原则。
一是政府领导,全面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将所有食品生产加工行为(不含现做现卖)都纳入监管范围,建立区域监管责任制,通过严密监管,督促企业领齐证照,守法生产,确保安全。地方政府已经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是统一规范,分类实施。在坚持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的坚决依法查处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按照以下五种情况分类监管:1. 证照情况,重点是帮助和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善生产条件、提高产品质量,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2. 地理位置,地处人口稠密的大中城市和城乡结合部的重点监管;地处人口相对稀少农村地区的一般监管。3. 风险情况,生产加工风险相对较高食品的重点监管;生产加工风险相对较低食品的一般监管。4. 销售范围,销售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的重点监管;销售范围在乡镇或村的一般监管。5. 诚信情况,日常巡查或产品检验中出现问题的重点监管;产品质量比较安全稳定的一般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重点监管超过上述2种以上情况的应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是突出重点,重心下移。各地要以县域作为区域监管的基本单位,将监管重心放到市和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集中监管资源对重点地区、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开展专项治理。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提请地方政府采取集中生产地,扶持“龙头”企业,创建优质安全食品生产加工园区等措施,并提供有效的服务。
四是因地制宜,打扶结合。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模式整合规范,有针对性的加强监管;既要加强查处,又要加强帮扶,因势利导,形成良好的监管和规范氛围。
三、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具体措施
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就是要在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以下各项监管措施。
(一)制定规划。按照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以县域为重点,分别制定县、市、省级的治理整顿和长效监管规划,明确工作重点,在报同级地方政府同意后认真组织实施。
(二)普查建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切实做好本地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普查建档工作,实现档案电子化管理和动态更新,条件允许的应保存影像档案资料。
(三)目录管理。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允许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产品目录,待县级政府同意后,报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生产加工列入目录产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按照规定进行条件改造、公开承诺,并按照要求的范围销售其产品。产品目录要实行动态管理,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监管情况及时调整。
(四)条件改造。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指导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作为从事食品生产的最低要求。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按照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进行改造,达不到基本条件的不能生产加工食品。有条件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制定更高要求的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报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实施。
(五)生产报告。季节性生产的、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的、其它原因停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重新开始生产时,必须向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该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重新生产的初期实施严密监管,并适当进行强制检验,直至生产情况稳定、产品质量安全后纳入正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范围。
(六)从业培训。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本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者进行从业培训。培训的内容应该包括基本的食品法律法规知识、食品安全标准知识、食品安全知识、食品生产加工知识、食品添加剂使用知识和质检部门的监管要求等。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认识到生产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增强社会责任感,改善生产条件,改进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提高保证食品安全的能力和水平。培训可以在全县范围内集中进行,可以在乡镇范围内分片进行,可以本着就近就便的原则在村里进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该将制定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工作开展情况报同级政府,提请政府高度重视,给予支持,保证培训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免费培训。
(七)公开承诺。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主动公开向社会承诺,承诺的主要内容包括不使用非食品用原料、不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产品不进入商场、超市销售,不超出承诺区域销售(承诺销售区域最大不超出县级行政区域),以及不断提高生产水平,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等。承诺应向本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承诺应明示公开,接受政府和群众监督。
(八)限制销售。严格限制满足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产品销售最多不得超出县级行政区域,超出的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邻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以及与其他相关部门应形成联动机制,做到产品销售超出县级行政区域的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积极协调工商、卫生等部门,严格限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产品进入商场、超市等单位。
(九)日常巡查。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本地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严格实施日常巡查。重点巡查是否持续满足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食品原料使用情况、添加物质使用情况等,详细记录日常巡查的情况。日常巡查的频率可以根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产品种类和销售范围具体确定。
(十)产品检验。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本地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产品检验。产品检验的范围重点以肉制品、豆制品等产品为主,产品检验的项目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为主。
(十一)定期公示。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本地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定期公示。定期公示至少半年进行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增加公示频次。公示的内容至少包括本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条件改造情况、产品检验的情况、日常巡查情况等。定期公示的内容应同时报本地政府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十二)添加物质备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对食品生产加工中除主要原料外的所有添加物质到本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应该包括添加物质的种类、来源、使用情况等;使用的添加物质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备案情况。
(十三)限期整改。对不能满足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的、在强制检验和日常巡查中发现问题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要求其限期整改。明确整改的期限和整改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指导帮助,并对限期整改的情况进行检查。
(十四)责令停产。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明确提出限期整改后达不到整改要求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责令停产,同时报告本地政府,并予以公示。
(十五)区域整治。对食品生产加工比较集中、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结合“百千万工程”实施专项整治。
(十六)依法查处。对于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和滥用添加剂造成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必须实施严厉打击,同时报告当地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涉嫌违法犯罪的,不能以罚代刑,必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领导,整合力量,确保各项监管措施有效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主动向当地政府定期报告本地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措施与建议,提出需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的问题。省、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与市、县级政府加强联系,建立积极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专项督导检查。
(二)做好规划治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本意见提出的工作目标,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监管工作规划,明确监管工作的阶段性进度安排、主要工作措施和具体要求,并组织实施。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三员四图,两书一报告”等基本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开展创建优质安全食品生产加工园区活动。经过努力,实现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数量逐年减少、产品质量逐步提升、食品安全切实得到保障。
(三)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队伍,高度重视专业监督员、政府协管员和社会信息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升监管队伍素质,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县级力量。食品要攻坚,县级是关键。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从资金、设备、人员配备等方面全面加强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管能力,有重点地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倾斜监管资源,从工作措施、组织措施和保障措施等方面对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支持。要保证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专人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条件的应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要加大投入力度,在市级和有条件的县级局建立食品检验机构,为基层一线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
(五)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宣传质检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的政策规定、重大举措、整治成效、抽查结果,以及查办的大案要案等,曝光违法犯罪的企业和个人,同时加强宣传优秀企业、优质食品和优良品牌,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消费,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舆论氛围。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