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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2:02:52  浏览:97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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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海岛字〔2010〕776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工作,保障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我局制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和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以下简称临时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工作,保障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是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享有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证明,由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持有。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的统一印制、编号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向国家海洋局提出空白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领取申请。

国家海洋局分期分批印制和发放空白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

第五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和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统一编号。

证书编号采用6位编码,由2部分组成:年号(取最末2位),序号(4位)。序号以年度为周期,每年启用新的序号,年度内连续使用,按由小到大顺序发放,不得空号。

第六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完成登记审查后,在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或者临时证书前,应当向国家海洋局申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或者临时证书编号。

国家海洋局在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核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编号。

由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换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的,可以直接使用原临时证书编号。

第七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机关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的发证机关。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由登记机关负责登记工作的人员,根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表填写。

第八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到期后确有需要续期的,可以续期1次。

第九条 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内容如有变更,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应当及时报登记机关,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如有遗失或损毁,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补发或者换发证书,原证书编号不变。

第十二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不得擅自涂改,擅自涂改的证书一律无效。

第十三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的内容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表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表确有错误外,以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表为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者了解无居民海岛使用有关情况时,持证人应当出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或者临时证书。

第十五条 因各种原因作废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由登记机关收回并销毁。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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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房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5] 37 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房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铁岭市房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五年四月十三日


铁岭市房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铁岭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1]61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置铁岭市房产局,县处级建制。铁岭市房产局是负责全市房产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划入的职能

原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所属的开发办(拆迁办)承担的相关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房产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草拟我市房产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全市住宅开发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房产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各类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审查和确定房屋所有权;负责房屋权属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负责房屋产籍档案管理;负责房屋测绘、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测量和计算管理工作。

(四)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包括:商品房预售登记并颁发预售许可证;房屋转让、抵押、租赁、评估;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信息和政策咨询;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房地产市场。

(五)负责直管公有房屋和国有非住宅房屋的经营管理;负责公有房屋和房改售后私有房屋公共设施维修管理,制定修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

(六)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制定小区环境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标准,对住宅小区环境建设进行管理、验收,对新建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负责组织指导住宅小区的整治改造;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查、招投标及动态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

(七)负责制定城市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划和计划,编制年度开发预案;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批工作,核发资质证书。

(八)负责房地产开发管理,制定年度综合开发计划,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负责住宅建设的设计和施工管理;负责住宅小区综合配套的审核验收;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查和动态管理。

(九)负责对房产管理和使用过程的监察,依法对有关公有房屋的纠纷进行调解和裁定。

(十)负责危险房屋管理,组织实施安全鉴定、监控和维修验收工作;负责房产开发项目和房屋维修单位工程技术、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房产供暖管理。

(十一)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定房改方案、配套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住房资金;负责组织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负责对县(市)、区房改工作的指导。

(十二)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地区有关拆迁的政策,并依照有关规定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进行统一管理、监督、协调和裁决,办理新建房屋和房屋拆迁的审批手续,同时审批和管理拆迁单位。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房产局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编制5名)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外联接待;负责局重要文稿起草、文电处理、档案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处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二)房政管理科(编制3名)

负责公、私房产管理;负责房屋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确权发证的指导与监督;负责产籍管理的指导与监督;负责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和评估等的指导与监督;负责商品房预售登记和房屋测绘审核工作;负责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查,房地产交易纠纷的调解和裁定;负责直管公房出租与退还的审批;负责国有非住宅房屋的经营管理;负责公有房屋出售及更名管理;负责产权单位房屋移交验收工作。

(三)物业管理科(编制2名)

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负责制定物业管理办法和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监督物业机构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住宅小区的整治改造;负责公有房屋、房改售后私有房屋公共设施维修管理和维修计划的审定;负责住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工作;负责对房产供热工作的指导。

(四)房产开发管理科(编制3名)

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屋安全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查;负责制定综合开发计划,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并组织实施;负责住宅建设施工和房屋维修的工程技术、质量及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危险房屋鉴定管理工作。

(五)政策法规科(编制2名)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房产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本行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协调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编制科技发展规划;负责房产行政执法监督,组织实施普法培训;负责接待和处理信访工作。

(六)计划财务科(编制4名)

负责制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负责行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统计及上报;对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进行内部审计;负责局机关职工调配、教育培训和劳动工资管理。

(七)政治处(编制4名)

负责局机关党务、纪检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思想政治、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人口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八)房屋建设管理科(编制2名)

负责对全市城市拆迁拆除工作的统一领导,制定本地区有关的拆迁政策,并依照有关规定或办法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进行统一管理、监督、协调和裁决,办理新建房屋和房屋拆迁的审批手续,同时审批和管理拆迁单位。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房产局编制30名(行政编制5名,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2名,工勤人员编制3名,自定编制20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2名;党委副书记职数1名,纪委书记职数1名;职能科室科长(主任)职数8名,副科长(副主任)职数4名。


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及其审评时限等事宜的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及其审评时限等事宜的通告

国食药监注[2003]210号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进口药品注册的申报与审批,现将进口药品再注册的审批程序和时限、再注册时涉及的补充申请事项及注册证书的编号等事宜通告如下:

  一、属下列情形的再注册申请,我局受理后,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章的规定,在100个工作日内完成再注册审批,其中40个工作日用于对该品种原档案的核对工作:

  (一)按照我局有关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规定修订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已获批准,再注册申请时,同时申报不涉及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的。

  (二)按照我局有关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规定修订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已获批准,质量标准无需再进行复核,未同时申报任何补充申请内容的。

  二、凡在申请进口药品再注册的同时申报本条涉及的补充申请内容的,只需填报《药品再注册申请表》,并在“其他特别申明事项”中详细注明补充申请内容,补充申请资料和再注册申报资料一并提交。该类申请按照下列时限进行审批:

  (一)在申请进口药品再注册的同时申报下列补充申请,并按照我局有关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规定,需要修改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品种,我局在1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其中技术审评时限为80个工作日:
  1.公司名称和地址变更、生产厂的名称变更、药品名称变更等无技术审评内容的;
  2.增加或者完善说明书安全性内容的;
  3.缩短药品有效期的。

  (二)在申请进口药品再注册的同时申报下列补充申请,并按照我局有关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规定,需要修改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品种,我局在1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其中技术审评时限为100个工作日:
  1.改换产地;
  2.改变药品说明书中除安全性以外的其他内容;
  3.改变质量标准;
  4.延长药品有效期;
  5.改变辅料或者生产工艺;
  6.增加药品规格,但不改变用法、用量或者适应症。

  三、下列补充申请不得与再注册申请一并申报:
  (一)增加适应症;

  (二)增加药品规格,但同时改变了适应症或者用法、用量。

  四、对于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我局有关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规定的品种,亦可提前按补充申请办理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修订,此种补充申请无需提供政府证明文件。

  五、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编号实行统一格式。《进口药品注册证》证号的统一格式为: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医药产品注册证》证号的统一格式为:H(Z、S)C+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每个注册证仅收载一个规格,并最多收载2个包装规格。

  六、补充申请依照下列原则编发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号,并在新注册证备注项注明原注册证号。
  (一)对于增加规格和包装规格的补充申请,该申请批准后,将核发新的注册证,其证号按批准时的时间顺序重新编号,有效期限仍为原注册证的有效期限。

  (二)对于境内分包装用大包装规格的注册证,其证号为在原注册证号前加字母“B”,该注册证的有效期限仍为原注册证的有效期限。

  (三)对于变更产地、变更公司和生产厂名称、变更药品名称的补充申请,该申请批准后,将原证收回、注销,核发新的注册证,其证号按批准时的时间顺序重新编号,有效期限仍为原注册证的有效期限。

  (四)其他涉及注册证的变更事项,一律以《药品补充申请批件》的形式批准。

  七、专供国内特定药品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料药及制剂中间体和进口分包装用制剂,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在其注册证书的备注中注明限定使用的生产企业名称。

  八、对于2002年11月30日前已受理临床研究总结报告的进口注册申请,其审评时限仍按补充资料的时限要求。对于2002年12月1日后受理临床研究总结报告的进口注册申请,其审评时限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

  九、申请人申报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时,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5和《关于药品注册申报及受理事项的通知》(药监注函[2002]240号)的规定整理资料,提交两套资料、三张申请表,其中至少有一套资料和申请表为原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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