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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0:12  浏览:92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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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数快速增加,政策标准和管理服务逐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在维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日益发挥出重要作用。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工伤保险实行县级统筹,统筹层次低,基金规模小,化解风险能力差,已成为制约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为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推进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扩大基金规模,有利于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安全、更有效地保障工伤职工权益;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有利于不断提高工伤保险保障水平,并统筹解决好老工伤等历史遗留问题;有利于加快推进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为工伤职工提供更全面、更周到的服务。各地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民生的全局和推进工伤保险事业全面发展的高度,将提高统筹层次作为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重点
  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核心是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关键是基金在全市范围统筹调剂使用,基础是统一参保缴费办法、待遇支付等项政策标准和规范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等项管理服务。
  目前,尚未实现市级统筹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工作重点。要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统一行业差别费率标准,做好征缴工作;统一基金管理,实行全市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实现基金统收统支,其他地区也要统一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使用办法,加大基金市级调剂力度,逐步实现全市范围内统一调度和使用基金;统一制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规范认定和鉴定程序;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三、切实抓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组织实施工作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具体工作方案。要明确市、县(区)两级工伤保险机构职责划分,科学制定实行市级统筹的各项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市、县(区)两级工伤保险机构的作用,建立职责清晰、运行顺畅、服务便捷的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要进一步加强基金征缴,规范基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工伤保险待遇及时足额支付,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2010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在推进市级统筹工作中,有条件的省份要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在实行市级统筹后,仍存在统筹地区基金平衡问题的省份,可以探索建立工伤保险省级统筹。通过工伤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使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伤职工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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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民营经济考核办法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民营经济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3〕7号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民营经济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乡市民营经济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
为落实“十六”大精神,实事求是地反映民营经济一年来的发展情况,为市领导正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激励先进,鞭策落后,进一步调动各级发展民营经济的积极性,促进规模化发展进程,保持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考核范围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以上人民政府命名的工业园区;除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以外的所有民营企业。
三、考核内容
(一)当年民营企业新建(扩建、技改)项目。
(二)主要经济指标:增加值、税金、固定资产原值。
(三)劳动就业人数、安全生产、企业厂长经理培训。
四、考核方法
(一)采取全面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各县(市)、区重点考核,每个单位抽查1-2个工业园区、3-4个乡(镇、办事处),被抽查乡(镇、办事处)中抽查3-5个企业。列入重点抽查的工业园区、乡(镇、办事处)、企业要填报考核表和有关资料。
(二)考核主要采取"一听、二看、三查、四对照"的方法进行。听,就是听取县(市)区、乡(镇、办事处)当年民营经济发展运行的情况汇报。看,就是实地考察县(市)区、乡(镇、办事处)当年新上、技改、扩建项目及园区建设;查,就是查县(市)区、乡(镇、办事处)、企业国税、地税实缴税金及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对照,就是对照各级上报资料是否一致。
五、奖惩办法
(一)对评出的民营经济先进县(市)区进行表彰奖励,一等奖3个,奖3万元,二等奖3个,奖1.5万元;对指标连续下降、排名后两位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评出的民营经济先进乡(镇、办事处)进行表彰奖励,一等奖20名,奖8000元,二等奖20名,奖5000元。
(三)对评出的全市民营企业前100名、出口企业前10名,挂牌表彰。
(四)对评出的工业园区前3名,挂牌表彰。
(五)奖金使用办法:上述奖金50%奖励县(市)区、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和主抓副职;50%奖励县(市)区、乡(镇、办事处)乡镇局(民营经济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六、组织领导
(一)全市民营经济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抽调市直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考核组,分赴各县(市)、区,采取各责任单位自查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二)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民营经济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机构,抽调专人负责。
(三)各县(市)、区要及时提供数据、资料和有关材料,便于全面了解各单位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虚报、瞒报,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凡发现弄虚作假者,除取消评先资格 ,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新乡市民营经济考核实施细则由市乡镇企业办公室另文下发。
(六)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在抗震救灾中进一步发挥文化部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各级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和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通知

文化部


关于在抗震救灾中进一步发挥文化部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各级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和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通知


各司局、国家文物局、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根据中组部《关于在抗震救灾中进一步发挥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各级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和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通知》(组电明字[2008]26号)精神,现就在抗震救灾中,进一步发挥文化部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各级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和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共产党员,要及时传达和学习中央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和文化部的统一部署,统一思想认识,组织和动员本部门的力量,全力支持灾区抗震救灾。要继续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积极动员、热情响应,开展捐助活动,帮助灾区度过难关。各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都要坚守岗位,在大力支援灾区抗震救灾的同时,扎实做好本职工作,以实际行动彰显共产党员先进性。

  二、各单位要大力宣传和弘扬灾区和全国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基层党组织、党员干部和广大党员,带领群众抗震救灾的先进事迹。在这次抗震救灾的战斗中,灾区和全国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和广大共产党员在危难时刻临危不惧、奋不顾身、冲锋在前,涌现出许多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迹和模范人物。这是我们党先进性的具体体现。部系统各级党组织要及时发现和总结抗震救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充分利用板报、简报、文化部党建在线网站等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激励部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带领群众振奋精神,团结一心,弘扬自强互助的抗灾精神,为夺取抗震救灾最后胜利和推进文化事业发展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三、要在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采用多种方式,力所能及地开展对灾区党组织、党员献爱心活动,帮助灾区的党员群众和因灾害成为孤儿、孤老、残疾人等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充分体现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各级党组织要起带头作用,开展自愿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活动,以实际行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部系统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都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以更加顽强的意志、更加得力的举措、更加深入的作风、更加扎实的工作,团结带领广大群众共同夺取这场抗震救灾斗争的全面胜利。

  各基层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广大共产党员在抗震救灾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部直属机关党委,并同时发布到文化部党建在线网站“特别报道”和“心系地震灾区 共伸援助之手”专栏。


部直属机关党委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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