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天津市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2:17:24  浏览:81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天津市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民营科技企业是我国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产物,也是推动科技事业和经济发展的一支有生力量。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对于加快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
新观念,真正把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关心、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我市民营科技企业再上新台阶。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高新技术产品研制、生产、销售,以科技成果商品化为主要内容,以市场为导向,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知识密集型经济实体。

二、加强政府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市科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全市民营科技企业的统筹规划、服务、协调、监督等工作。民营科技企业的资格认定,在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之外注册的企业,由市科委或市科委授权各区、县科委、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负责;在天津新技术产
业园区之内注册的企业,由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要充分发挥民营科技企业家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支持他们协助各级政府做好有关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工作。
三、将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纳入全市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鼓励民营科技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进行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扩大产业规模。重点扶持一批骨干企业,对技术含量高、科技成果多、市场前景好、年技工贸总收入超过亿元的民营科技企业集团,
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后,可享受我市扶持大型企业集团的有关政策;支持并鼓励优秀民营科技企业通过平等竞争,承担市级及其以上的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项目,在科研项目立项、贷款、科技三项费使用、科技成果鉴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等方面,可享受国有企业的同等政策。
四、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新办的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外注册的民营科技企业,其所得税实行5年内先征后返,前两年100%返还,后3年50%返还。在新技术产业园区内注册、在区外经营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科技企业,可享受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优惠政策。
五、要采取多种形式,拓宽融资渠道,对具备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优先安排发行企业债券、股票及上市。对具有一定规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市场前景好的大中型民营科技企业,支持其向股份公司转化。
六、民营科技企业年技工贸总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取得或扩大自营进出口权;经批准可享受外贸公司的同等政策。
七、民营科技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凡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政策,用于科研、生产的,可适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以鼓励民营科技企业扩大规模。
八、在国家、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国家、市、区县级开发区内,可以以优惠的出让价格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民营科技企业。
九、鼓励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以技术、资本等投资入股。创建公司制民营科技企业或进行公司制改造,可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其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35%。民营科技企业在进行公司制改造时,可将无形资产的30%作为创业奖励股,奖励在企业创业和发展中起着不可
替代作用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
十、完善民营科技企业的分配方式,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内部分配可按照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进行。
十一、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职称工作的政策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与其他国有企业、科研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
十二、民营科技企业特别是国有民营科技企业应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积极进行转制工作,在转制过程中,可享受我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有关优惠政策。国有民营科技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可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关于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发〔1996〕34号)及市体改委等五部门《印发〈关于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津体改委发〔1996〕34号)的有关政策执行。
十三、积极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参与国有资产的结构调整与重组,对有条件兼并、承包、租赁、收购国有中小企业的,经批准可享受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有关政策。
十四、从1998年起,对于民营科技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实际上缴额,每年至少集中50%作为本地区科技发展基金,用于民营科技企业的贷款、担保等,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十五、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其当年直接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政税收问题的规定,实行税前扣除。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购置的测试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
经批准可实行快速折旧。
十六、民营科技企业开发的新产品,自售出之日起,经有关部门审核,可按国家级产品3年内、市级产品2年内,将所得税新增部分,全部留给企业,用于生产和经营。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行技术合作,购买技术专利、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所发生的费用可分期摊入成本。
十七、支持并鼓励民营科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符合条件的可组建科技企业集团。
十八、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安置国有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当年安置下岗职工占民营科技企业全部职工总数60%以上的,经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职工占原从业人数30%以上的,经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
十九、外地和留学归国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来我市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优先办理调入落户手续;个人投资200万元以上并拥有可供转产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优先办理本人及家属落户手续。
留学归国人员兴办科技企业,优先安排科研开发基金的使用。
二十、把民营科技企业人才列入全市人才资源管理与开发规划。市及各区县人事局及其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这些企业存档人员的人事代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为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提供各类专业人才。
二十一、免收民营科技企业的工商和科技行政管理费;天津市科技贸易街管理委员会对驻街企业收取管理费的标准由原来不高于营业额的5‰降至3‰。
二十二、民营科技企业集团的核心层企业,在名称中可以不反映行业特点;设立非公司企业,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名称允许直冠市级名称;设立公司的按公司法规定办理。自然人投资的民营科技企业的注册资金最低标准为1万元。
二十三、各级政府应定期表彰先进的民营科技企业、企业经营者、民营科技企业管理部门和个人,并给予奖励。
二十四、由市科委根据本规定制定我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



1998年2月1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15号

2003-01-29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汕尾健生鲍鱼有限公司取得搬迁补偿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2〕321号)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因各种原因需要搬迁而所取得的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二、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效能监察优秀项目评价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效能监察优秀项目评价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中共国资委纪委文件国资纪发[2009]12号


各中央企业纪委(纪检组)、监察局(部、室):

  为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水平,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效能监察科学评价体系,推动中央企业效能监察工作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效能监察优秀项目评价操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资委纪委 监察部驻国资委监察局
                   2009年5月18日


中央企业效能监察优秀项目评价操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水平,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效能监察工作评价体系,充分发挥效能监察优秀项目(以下简称优秀项目)的规范、导向、示范和激励作用,推动效能监察工作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条 国务院国资委纪委和监察部驻国资委监察局负责指导中央企业优秀项目评价工作,并适时组织中央企业优秀项目成果发布。

  第三条 中央企业依据本操作指南,组织本系统内优秀项目评价工作。

  第四条 优秀项目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注重效果、综合择优,逐级推荐、分级评价的原则。

  第五条 优秀项目评价工作一般两年组织一次。评价奖项可设优秀项目奖和单项奖。优秀项目奖可设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单项奖可设经济效益突出奖、管理效益突出奖、反腐倡廉成效突出奖和社会效益突出奖。每个奖项的名额由各中央企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单项奖和优秀奖不重复获奖。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六条 组织实施规范

  (一)前期准备充分。

  1.选题立项依据充分。选题立项可由企业主要领导指定立项、上级统一立项或者自主立项;自主立项应有立项依据,所选项目能够抓住影响企业效能的有关业务事项或经营活动过程中的主要风险问题;报批手续完备。

  2.项目检查组健全。项目检查组有相应技能的人员或有相关业务人员参与,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3.实施方案完整。方案内容具体,监察点明确,方法得当,步骤合理,操作性强。

  (二)操作实施到位。

  1.协调沟通充分。及时召开会议,与相关部门联系紧密,综合监察作用发挥良好。

  2.监督检查深入。发现问题准确,有查证记录,取证规范,查证资料齐全有效,事实清楚,分析透彻,项目监察报告详实,工作建议可行。

  3.整改落实到位。能针对问题提出综合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并跟踪落实。

  (三)总结归档及时。

  1.项目总结认真。能全面客观地总结项目监察情况,找出不足,提出改进工作意见。

  2.立卷归档规范。按规定立卷归档,材料完整。

  第七条 经济效益突出

  经济效益突出是指经本企业财务部门认可的通过效能监察直接增加的经济效益显著。

  (一)避免经济损失。通过效能监察纠正项目投资预算、资产(产品)定价、各类采购等支出性业务环节中的偏差行为,直接防止正在或将要发生的不当支出的资金总额。

  (二)节约资金。通过效能监察纠正各种厂房、设备、原材料等资源管理、使用环节中的偏差行为,直接节省的资金总额。

  (三)增加经济收益。通过效能监察制止在产品销售或资产处置、产权转让等环节中的偏差行为,直接增加收益的资金总额。

  (四)挽回经济损失。通过效能监察对于已经形成的各种资产损失,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或者协调组织收缴、追回资产的资金总额。

  第八条 管理效益突出

  管理效益突出是指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得到执行,促进企业规范经营管理取得的成效显著。

  (一)执行力得到加强。经营管理者的偏差行为得到纠正,相关的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相关制度得到完善。相关制度的废止、修订或创新等有明显进展。

  (三)内部控制得到加强。被查项目的管理缺陷得到弥补,业务流程得到改进。

  (四)风险防范能力提高。实行跟踪检查,整改措施得到落实,经营管理持续改进。

  第九条 反腐倡廉成效突出

  反腐倡廉成效突出是指通过效能监察发现和处理违规违纪行为,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效果显著。

  (一)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线索转入立案检查。

  (二)处理了违规违纪人员,或者依法将涉嫌违法人员移送了司法机关。

  (三)督促相关人员落实了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相关的反腐倡廉规定得到落实。

  第十条 社会效益突出

  社会效益突出是指通过专项效能监察工作的成功做法,维护了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了中央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水平的提升,社会效果显著。

  (一)纠正了损害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

  (二)效能监察项目的成功做法被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或集团公司肯定,并在中央企业或集团公司范围内推广。

  (三)工作经验被国家或省(部)级、集团公司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评价表彰

  第十一条 优秀项目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项目是所属企业当期评价年度完结的效能监察项目。

  (二)资质评价(附件1)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企业在评价前应向上级单位报送《中央企业效能监察优秀项目推荐表》(附件3)。

  各中央企业要严格把关。凡发现弄虚作假的,要通报批评,并取消项目申报企业下一评价年度的参评资格。

  第十三条 优秀项目实行专家评价。各中央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企业系统优秀项目的评价专家;有条件的可以组建本企业效能监察优秀项目评价专家库。

  优秀项目评价至少要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评价小组,评价专家依照评分标准对参评项目进行独立打分并签字确认;评价专家在涉及所在企业的项目评价时,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优秀项目评价中有关经济效益的计算,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绝对值计算法。用纠正偏差行为后的被查项目实际发生的金额数减去纠错前该项目预期或可能发生的金额数。

  (二)比例值计算法。用纠正偏差行为后的被查项目实际发生的金额数减去纠错前该项目预期或可能发生的金额数,除以纠错前该项目预期或可能发生的金额数,再乘以百分比。

  评价过程中,中央企业可任意采用上述两种计分方式中的一种进行计分评价。

  第十五条 优秀项目评价实行分段评分、并列计分、按档加分、高分获奖的评价办法。中央企业对所属各单位推荐的优秀项目分资质评价和成效评价两段分别评分。

  (一)资质评价依据《中央企业效能监察优秀项目推荐资质评分标准》(附件1),采用百分制对推荐项目的操作过程进行评价,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项目方可进入成效评价阶段。

  (二)成效评价依据《中央企业效能监察优秀项目成效评分标准》(附件2),采用并列计分和按档加分法对推荐项目成效进行评价。

  1.并列计分。在对项目经济效益、管理效益、反腐倡廉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具体指标进行成效评价时,对评价项目按实计分,不加限定。

  2.按档加分。将每个具体成效指标,按成效数额(或比例)大小分为若干计分档次,并设对应分值。根据项目成效数额(或比例)对应档次的分值加分。

  (三)高分获奖。评价小组依据评价项目累计分数,按分数高低依次排序,提出优秀项目推荐名单。

  第十六条 单项奖评价用成效最大化评分法。效能监察项目的单项成效符合下列指标的,可直接评为单项奖。

  (一)效能监察项目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可直接评为经济效益突出奖。

  (二)效能监察项目促进企业相关经营管理制度显著创新、业务流程明显优化、先进的经营管理方式得到推广应用、管理效益大幅提升的,可直接评为管理效益突出奖。

  (三)效能监察项目发现案件线索,并查出违法违规违纪问题,3人以上相关经营管理人员受到依法处理或每人承担20万元以上经济赔偿的,可直接评为反腐倡廉成效突出奖。

  (四)效能监察项目成效突出,集团公司以上单位(含集团公司)在效能监察项目单位召开效能监察工作现场会,宣传推广其典型经验的,可直接评为社会效益突出奖。

  第十七条 各中央企业组织评价拟定的获奖项目,应该在本企业系统网站上至少公示一周,如无异议再由企业相关部门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各中央企业对其评定的优秀项目要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获奖企业应对获奖项目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中央企业可以依据本操作指南,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操作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央企业效能监察优秀项目推荐资质评分标准
http://www.sasac.gov.cn/n1180/n1566/n259835/n266231/n6422380.files/n6422389.doc

  附件2:中央企业效能监察优秀项目成效评分标准
http://www.sasac.gov.cn/n1180/n1566/n259835/n266231/n6422380.files/n6422390.doc

  附件3:中央企业效能监察优秀项目推荐表
http://www.sasac.gov.cn/n1180/n1566/n259835/n266231/n6422380.files/n6422391.doc


  附件4:中央企业效能监察优秀项目申报材料目录及申报文本格式
http://www.sasac.gov.cn/n1180/n1566/n259835/n266231/n6422380.files/n6422392.doc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