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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边防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1:51:26  浏览:88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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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边防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边防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边防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 飚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边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边防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居住、从事生产、商贸、运输、旅游等活动以及在口岸通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边防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稳定、开放、有序、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口岸所在地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安边防管理工作纳入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范围,建立健全联防机制,保障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口岸的安全和社会稳定。

  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口岸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边海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边海防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政府预算。

  第五条 公安边防部门负责对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口岸实施边防管理,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应当创新边防管理,制定便民利民措施,提高办事效率。

  公安边防总队、公安边防支队及大队、海警支队及大队、边防检查站、边境检查站、边防派出所、公安检查站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公安边防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公安边防管理需要,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边防协管员,协助公安边防部门开展公安边防管理工作。在沿海地区船舶较多的乡镇,应当建立协助公安边防部门进行船舶治安管理的群防群治组织。

  第二章 边境地区公安边防管理

  第七条 出入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证件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边境管理区内的组织和个人不得收留、雇用无出入边境管理区有效证件的人员。

  第八条 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加强边境辖区的治安管理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区,开展经常性的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预防和减少治安案件。

  第九条 边境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在边境管理区拟开设边境互市贸易区(点、市场)或者边境旅游景区(点)的,在申报前应当征求公安边防部门的意见;获批准开设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边防部门。

  公安边防部门应当为边境互市贸易区(点、市场)和边境旅游景区(点)提供便民利民的管理和服务,对合法组织的边民劳务输入输出活动提供出境入境的便利。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界标、界线标志物、边界通视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移动或者盗窃、损毁、拆除、设立界标和界线标志物;

  (二)擅自堆砌或者修建影响边界通视道的设施;

  (三)擅自进行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界线走向,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界河水道和航道稳定的活动和工程作业。

  第十一条 在边境管理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跨越国界安葬、建坟、砍伐、放牧、耕种、狩猎;

  (二)在国界线本自治区一侧1000米范围内设置危险化学品的存储设施和危险废物处置场所、烧荒、非执行公务鸣枪或者向境外射击;

  (三)在国界线本自治区一侧500米范围内采矿;

  (四)在界河水域内进行炸鱼、毒鱼、电鱼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五)擅自携带牲畜、家禽、野生动物以及植物、植物种子跨越国界;

  (六)从事非法交易或者其他非法目的的活动。

  第十二条 在国界线本自治区一侧2000米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边防部门同意:

  (一)修建工厂或者工程;

  (二)测绘、勘探、采矿;

  (三)砍伐林木、挖沙、取土、采石;

  (四)爆破作业;

  (五)科学考察或者拍摄影视节目。

  第三章 沿海地区公安边防管理

  第十三条 出海船舶和出海生产作业人员,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出海证件。未取得出海证件的,不得出海生产作业。出海船舶和出海生产作业人员应当随船携带出海证件。

  公安边防部门对伪造、涂改的出海证件及其他身份证件或者持用的他人出海证件及其他身份证件依法收缴。

  第十四条 各类船舶进出港口、码头或者其他停泊点时,应当到当地公安边防部门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

  第十五条 出海船舶和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携带、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违禁物品;

  (二)非法拦截、强行靠登、冲撞他人船舶;

  (三)非法使用爆炸、毒害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作业;

  (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剧毒、放射性等管制物品;

  (五)非法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或者岛屿;

  (六)破坏、盗窃他人养殖设施和产品;

  (七)盗采海砂、非法打捞海底文物、沉船沉物;

  (八)损毁海上航标、浮标、海底电缆、

  管道、钻井平台等设施。

  第十六条 公安边防执法人员有权对载有涉嫌犯罪的人员或者与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工具、物品的船舶,依法采取登临船舶并实施边防检查等措施。属于走私的,依法移送海关处理。

  第十七条 公安边防、海洋、海事、渔政、外事等部门应当建立海上执法协作机制,及时处置海上紧急事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共同维护海上生产作业秩序。

  第四章 口岸公安边防管理

  第十八条 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口岸公安边防管理工作。口岸新增航线、涉外码头泊位和增开通道的,应当建设相应配套的边防检查设施。

  第十九条 公安边防部门根据出境入境检查、监护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在口岸按照规定划定边防检查限定区域,实行检查现场封闭,阻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条 公安边防部门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在口岸对出境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履行边防检查职责。

  第二十一条 出境入境人员须持有合法有效出境入境证件,在限定口岸出境入境并接受公安边防检查。

  第二十二条 出境入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部门应当阻止其出境入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

  (二)未在限定口岸通行;

  (三)拒绝接受边防检查;

  (四)国家机关依法通知不准出境入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不准出境入境的情形。

  出境入境人员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公安边防部门依法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应当事先将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离、抵口岸的时间、停留地点和载运人员、货物情况,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

  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未经公安边防部门同意,不得上下人员、装卸物品。

  第二十四条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监护:

  (一)境外车辆经有关部门批准借道自治区境内行驶期间;

  (二)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和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及其检查期间;

  (三)公安边防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工具不得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公安边防部门检查发现有上述载运行为的,应当责令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将其遣返。

  第二十六条 驾驶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部门有权推迟或者阻止其出境或者入境:

  (一)离、抵口岸时,未经公安边防部门同意,擅自出境入境;

  (二)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监护;

  (三)被认为载有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人员或者物品;

  (四)被认为载有非法出境入境人员;

  (五)拒不执行公安边防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或者处理决定;

  (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

  公安边防部门在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对有关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予以放行。

  第二十七条 根据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需要,或者根据上级主管机关的通知,公安边防部门可以重点或者针对具体对象,对从口岸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含集装箱)实施公安边防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公安边防总队、公安边防支队及大队、海警支队及大队、边防检查站、边境检查站、边防派出所、公安检查站按照规定的权限执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出入边境管理区的,给予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组织无有效证件人员进出边境管理区的,对组织者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在边境管理区内收留、雇用无出入边境管理区有效证件的人员的,对收留、雇用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进入口岸边防检查限定区域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扰乱口岸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2007年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边防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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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若干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9]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支持农村经济发展,进一步拓宽农村信用社的资金融通渠道,现就农村信用社联社进行同业拆借和债券交易等有关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的资金融通以联社为单位进行,农村信用社联社可在全国范围内与金融机构进行同业拆借、债券现券交易和债券回购。
二、农村信用社联社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4个月,对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联社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为4个月,对其他金融机构拆借的最长期限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农村信用社联社以联社全辖计算,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存款余额的4%,拆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存款余额
的8%。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货币信贷部门负责管理各地农村信用社联社资金融通业务,审核各项交易活动的合规性,按月对农村信用社联社的拆借和债券交易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各分行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上报总行货币政策司。
三、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同业拆借和债券交易业务可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拆借中心”)联网进行;也可由商业银行、其他农村信用社联社代理进行;或由交易双方直接签订合同进行。
四、有一定规模、资产质量较好、经营管理和内控机制健全的农村信用社联社,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申请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作为全国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开展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有关业务。
五、农村信用社联社进行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清算系统进行,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托管,根据《农村信用社联社债券托管结算规则》(另文下发)办理债券交易的结算。
六、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各商业银行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积极为农村信用社联社提供融资方面的技术和信息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农村信用社联社和其他金融机构,加强对农村信用社联社资金融通业务的管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总行。



1999年1月22日

关于印发《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简章》的通知

教育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教育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关于印发《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简章》的通知


教学[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厅(局)、侨办,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驻外使(领)馆,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工作,是加强内地(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教育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途径,对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体现国家侨务政策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现将《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简章》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工作由教育部统一管理,其日常工作及录取组织工作委托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办公室(以下简称联招办)负责,联招办挂靠在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二、教育部负责制订《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考试大纲》及试题的命制工作。

  三、各报考点和有关高等学校要按规定严格审查考生的身份和报名资格,防止以虚假身份骗取入学资格,如遇特殊问题,应及时报告,维护港澳台侨招生的严肃性。

  四、华侨学生的收费标准,参照《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教外港[1999]22号)执行。港澳台地区学生的收费标准,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台办关于调整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台湾地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教电[2005]333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调整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22号)执行。严禁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五、入学后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享受国家或学校设置的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由教育部另行下达,港澳台地区学生可享受国家设置的奖学金。

  六、各有关高等学校招收的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人数不占学校当年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

  七、《新生入学通知书》由联招办加盖录取专用章后函寄考生,任何高等学校(暨南大学、华侨大学除外)不得擅自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

  八、暨南大学、华侨大学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参照以上原则办理,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九、各有关部门、地方和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方可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

  十、各有关高等学校应按照《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精心组织教学,保证培养质量。不得放宽标准,降格以求,滥发证书。对违反校规校纪和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应及时做相应的处理,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十一、各有关高等学校须于9月底前将录取且报到注册的学生名单(包括学生类别、考试分数、所学专业)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港澳台办公室。

  十二、各有关高等学校按照“一视同仁、适当照顾、保证质量”的原则,对参加联合招生统一考试报考本校并达到各批次投档线的考生尽量予以录取。

  十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将本通知及附件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教育部直属高校除外)。

教育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
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简章


  一、报名
  1.报名资格
  港澳地区考生,持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参加报名。
  台湾地区考生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参加报名。
  华侨考生必须是取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且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截至报名时间结束止)。报名时考生本人须持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取得在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公证书或认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参加报名。
  招生学校对考生身体条件的特殊要求请参照《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专业目录》。
  2.报名时间
  3月20日至4月10日
  3.报名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以下简称联招办,广州市中山大道69号,邮政编码:510631,电话:(020)38627826,38627819);
  福建省高校招生办公室(福州市北环中路59号,邮政编码:350003,电话:(0591)87841550,传真:87819345);
  福建省厦门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邮政编码:361006,电话:(0592)5703107);
  上海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上海市钦州南路500号,邮政编码:200234,电话:(021)64513403,64511200);
  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甲4号,邮政编码:100081,电话:(010)62114253,62121932);
  香港考试及评核局(九龙新蒲岗爵禄街17号,电话:23280061);
  香港中国旅行社及各分社;
  京港学术交流中心(香港铜锣湾摩顿台5号百富中心16楼,电话:28936355);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澳门巴掌围斜巷19号南粤商业中心13至15楼,电话:3969334),澳门地区报名工作由其统一组织。
  各报名地点备有《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考试大纲》,考生可径往索购。
  4.报名方式
  ①网上报名:报名时,考生可登录联招办网站(www.ecogd.edu.cn),进行预报名。预报名时,考生需按要求输入报考基本信息(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报考地点、报考科类、报考学校,有条件的可上传本人照片等)。预报名后,考生需记住自己的密码,并在规定时间到有关报名地点办理正式报名确认手续。办理正式报名手续时,考生须缴本人学历证明、高中各学年学习成绩单副本(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报到时补缴最后一学年的成绩单)、居住所在地身份证明(交副本),并缴付报名考试费人民币550元(在香港、澳门各报名地点报名缴付港币550元)。此报名方式适应北京、广州、上海、福州、厦门、香港、澳门等报名地点。
  ②邮寄报名:不便径往报名地点者,可用通讯形式报名,将有关证明、一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2张及报名考试费(另加邮资、手续费人民币50元,香港、澳门报名地点为港币50元)寄拟前往考试的报名地点,报名地点会将有关表格寄上,考生应于4月20日前将填就的表格寄回报名地点。
  报名后未参加考试者,恕不退还报名考试费。
  二、填报志愿
  1.录取工作分本科一批、二批和预科三个批次进行。考生按录取批次填报学校志愿,每批次填报2所学校志愿,每所学校填报4个系科或专业志愿。
  2.报考内地联合招生学校的考生,亦可填报华侨大学和暨南大学各系科或专业志愿。
  三、考试
  1.考试科目类别
  文史类各专业的考试科目:中文、数学、历史、地理、英语
  理工农医类各专业的考试科目:中文、数学、物理、化学、英语
  各科满分均为150分,各科目类别满分为750分。
  考试内容和要求参见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考试大纲》。
  2.考试时间
  6月23日至25日进行考试。考试时间和科目为:
  日期      时间          科目
  23日      9:00-11:30      中文
          13:30-15:30      物理、历史
  24日      9:00-11:00      英语
          13:30-15:30      化学、地理
  25日      9:00-11:00      数学
  3.考试地点
  广州   由联招办安排;
  北京   由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安排;
  上海   由上海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安排;
  厦门   由福建省招生办公室安排;
  香港   由香港考试及评核局安排;
  澳门   由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安排。
  四、录取
  7月上旬开始录取工作。招生学校在录取线上根据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各校的不同要求,择优录取新生。
  被录取就读预科的学生经过一年学习并经学校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本科阶段学习。
  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到有关学校报名参加高考补习。
  五、入学与身体检查
  新生持加盖联招办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入学通知书》报到,入学报到时间及相关要求以《新生入学通知书》上规定的为准。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进行身体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入学资格;仅专业受限者,可以商转其它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按教育部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进行管理,并可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
  六、其它
  被高等学校录取的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入学注册时,应缴纳学费和杂费。华侨学生的收费标准,每一学年不超过12000元人民币。港澳台地区学生的收费标准,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一致。
  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可以自费离境探亲访友。
  学生修业期满,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将授予其学士学位。
  学生毕业后,原则上应返回原居住地。
  新生入学报到时,所持出入境证件的有效期应与学习期限相适应至少有效期一年。
  报考艺术、体育院校的考生,需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由有关院校确定,考生本人应及早直接与要报考的院校联系。
  凡符合本简章规定的报名资格,欲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专业目录》所登高校之外的内地(祖国大陆)其他高等学校者,须参加本次考试。各报名地点负责办理报名手续。考生的考试成绩及有关资料,由联招办负责转到报考学校,由学校根据其培养要求决定是否录取。考生可在网上查询成绩、录取情况以及招生学校的概况,联招办的网址是:www.ecogd.edu.cn。考生可在“内地(祖国大陆)高校面向港澳台地区招生信息网”上查询有关招生政策和招生办法及高校信息,该网站同时向考生提供招生信息咨询服务,网址是:www.gatzs.com.cn。
  

附件二:

部分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学校名单

招生第一批次录取学校(93所)
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清华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北京服装学院
北京邮电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中医药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外国语大学
北京语言大学 中国传媒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体育大学 中央音乐学院
中央戏剧学院 北京舞蹈学院 北京电影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中国民用航空学院
天津音乐学院 天津美术学院 天津医科大学
复旦大学 同济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东华大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
上海中医药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上海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上海音乐学院 东南大学
南京大学 苏州大学 江南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 山东大学
浙江大学 中国美术学院 华侨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厦门大学 暨南大学
福州大学 中山大学 广州中医药大学
汕头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星海音乐学院
华南师范大学 广州美术学院 武汉大学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南方医科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华中师范大学 四川农业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西南大学
四川大学 重庆大学 云南大学
四川美术学院 长安大学 东北大学
广西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吉林大学 中南大学
湖南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招生第二批次录取学校(65所)
首都医科大学 首都师范大学 首都体育学院
北京联合大学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中华女子学院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天津科技大学 天津工业大学
天津理工大学 天津中医学院 天津师范学院
天津工程师范学院 天津商学院 天津财经大学
天津体育学院 上海师范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上海体育学院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南京林业大学
南京医科大学 南京中医药大学 扬州大学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浙江工业大学 浙江中医学院
宁波大学 山东中医药大学 福建医科大学
福建中医学院 福建师范大学 集美大学
福建农林大学 华南农业大学 广东药学院
肇庆学院 广州体育学院 深圳大学
广东商学院 广州大学 五邑大学
广东工业大学 湖北中医学院 成都中医药大学
四川师范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西北政法学院
昆明理工大学 云南师范大学 桂林电子工业学院
桂林工学院 广西医科大学 广西师范大学
中国医科大学 辽宁中医学院 沈阳药科大学
河南中医学院 湘潭大学 吉首大学
湖南中医学院 安徽医科大学 江西理工大学
江西中医学院 江西财经大学


附件三:

开设港、澳、台、侨学生预科班学校名单(30所)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暨南大学 中山大学
广州中医药大学 华侨大学 厦门大学
福州大学 福建师范大学 福建中医学院
福建医科大学 福建农林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南京中医药大学 云南师范大学 湖南中医学院
青岛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湖北中医学院 江西中医学院
上海中医药大学 浙江中医学院 广西大学
山东中医药大学 集美大学 苏州大学
扬州大学 南京医科大学 成都中医药大学


附件四:

开设港、澳、台、侨学生高考补习班学校名单(10所)

南京师范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武汉大学
中山大学 重庆大学 暨南大学华文学院
复旦大学附属中学 浙江大学附属中学 厦门大学附属中学
山东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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