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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奶牛良种补贴项目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7:55:04  浏览:84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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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奶牛良种补贴项目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奶牛良种补贴项目管理的通知

农办牧[201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黑龙江农垦总局,广东农垦总局,各种公牛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支农惠农政策,做好奶牛良种补贴项目实施工作,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奶牛良种补贴项目是国家扶持奶业发展的重要惠农政策。奶牛生产的周期性和时效性较强,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预算执行质量。2010年奶牛良补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已经下达,各地要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尽快完成招标采购工作,确保冻精及时发放到位。

二、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执行《奶牛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7]164号)的规定,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要建立项目资金使用专用台帐,对冻精实际供应情况严格监管,要完善补贴资金结算手续,根据采购合同、销售发票和冻精出入库凭据进行结算。对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坚决取消参加当年良种补贴项目的资格,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违规责任。

三、规范项目招投标采购秩序

各地要严格遵守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农财两部项目实施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奶牛冻精招投标采购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做好评标标准和中标结果的信息公开,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要合理划分标段或合同分包,不得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省外种公牛站投标。对于不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要求违规操作的行为,一经查实,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四、严格执行项目冻精限定比例的规定

为防止奶牛近亲繁殖,各地集中采购的奶牛冻精中,本省所有种公牛站荷斯坦公牛精液比例不得高于项目总量的50%。特别是省内有多个种公牛站的项目省要严格执行此规定,确保本省中标种公牛站的中标总量符合限定比例。对于违规操作的,除立即纠正重新招标外,我部还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五、切实保障良种补贴冻精质量

参加奶牛良种补贴项目的种公牛站要加大培育后备种公牛的力度,积极开展种公牛后裔测定工作,严把补贴冻精产品质量关,严禁以次充好、以劣充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各地要优先选用经过后裔测定的种公牛冻精,严禁以举办技术推广会等名义向种公牛站收取各种费用,加重种公牛站负担。要加强奶牛配种改良站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培训,提高配种员的技术服务水平和配种水平,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O一O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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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规定


(2013年10月23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保障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规实施情况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单位,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法规年度实施情况。
市政府法制建设工作部门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关于法规的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情况。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每年九月底前,向法规实施单位发出要求提交法规年度实施情况报告的函,向市政府法制建设工作部门发出要求提交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情况报告的函。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收到法规年度实施情况报告后,分送法规实施单位对口联系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

第四条 法规年度实施情况报告的形式分为详细报告和简易报告。
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规实施单位应当提交法规年度实施情况详细报告:
(一)实施一年以上未满二年的;
(二)上位法制定、修改致使法规与上位法明显不一致的;
(三)因形势变化致使法规或者法规的主要规定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有关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法规年度实施情况详细报告的。有关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九条所列途径,在每年九月底前确定需要详细报告的法规目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函告有关法规实施单位。
其他法规应当提交法规年度实施情况简易报告。

第五条 法规年度实施情况详细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单位对法规规定职责的履行情况;
(二)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法规主要制度的实施情况;
(三)法规配套规定的实施情况;
(四)上位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对法规实施产生的影响,以及法规实施单位针对上述情况采取的措施;
(五)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六)完善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首次提交详细报告的法规,还应当报告法规配套规定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制定情况。实施一年以上未满二年的法规,还应当报告宣传、贯彻法规的主要工作或者措施。
法规年度实施情况简易报告可以以表格形式报告法规的实施效果、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上位法的变化情况、有关意见和建议等。报告表格式由法制委员会统一制作。

第六条 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需要提交年度实施情况报告:
(一)一年内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过有关法规实施的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过执法检查或者立法后评估的;
(二)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下一年立法计划即将修订的;
(三)截至十一月底实施未满一年的。

第七条 有关委员会应当对法规年度实施情况报告是否符合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法规实施单位重报、补报。
有关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通过专题调研、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法规实施情况,对照法规规定对法规年度实施情况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会同法制委员会调查研究,共同研究审查意见。

第八条 有关委员会应当分析、综合法规年度实施情况报告,形成审查报告,并在下一年一月底前提交主任会议讨论。
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联系的法规实施单位提交报告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
(二)对法规主要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三)对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归纳;
(四)针对法规实施中的问题提出执法或者立法方面的建议。

第九条 有关委员会应当在主任会议讨论审查报告后十日内,将本委员会的审查报告送交法制委员会。

第十条 法制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讨论意见,对有关委员会的审查情况、法规的实施情况和行政执法监督情况进行归纳分析,并开展调查研究,在有关委员会送交审查报告后三十日内形成综合报告。
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法规实施总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二)对加强执法工作形成综合意见和建议;
(三)对立法方面的建议进行汇总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 综合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法制委员会应当在常委会审议综合报告后十日内,汇总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

第十二条 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有关委员会审查报告、法制委员会综合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以及常委会审议意见,安排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开展立法后评估,将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列入立法计划或者立法项目库。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将常委会审议意见通报市人民政府,将法规年度实施情况报告的提交情况通报法规实施单位。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理重点建议提案暂行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办理重点建议提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11〕3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人民政府办理重点建议提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理重点建议提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系统办理市人大代表重点建议和政协重点提案(以下简称“重点建议提案”)工作,提高办理质量和工作实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粤府〔2008〕4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中府〔2005〕16号),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省人大代表重点建议暂行办法》(粤府函〔2009〕66号)、《广东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粤办发〔2010〕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议提案是指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与闭会期间提出,经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决定进行重点督办,交由市政府组织办理的建议提案。
第三条 办理重点建议提案是市政府及政府承办单位的法定职责,承办单位包括独办、主办、会办单位。各承办单位应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对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认识,增强做好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责任感,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办出实效。
第四条 市府办公室应主动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工委的联系,就重点建议提案选题事项加强沟通,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将代表委员关注、群众关心、事关全局、惠及百姓、当年办理可取得实际效果的事项,推荐给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作为重点建议提案选项。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确定重点建议提案后,市府办公室制定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审定。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实行市政府领导领办制度,市长每年领办1件以上重点建议提案,其余重点建议提案根据所涉主要事项由分管副市长领办。
第六条 承办重点建议提案后,市府办公室应根据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及时确定重点建议提案的主办、会办单位。成立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协调小组,市政府领办领导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市府办公室副主任及主办单位主要领导任副组长,主办、会办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组织召开协调小组会议,全面部署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七条 主办单位承担重点建议提案办理过程的主要基础性工作,负责制定和牵头落实办理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办理目标、办理人员、办理措施、办理时限和工作安排等,需在市政府领导确定重点建议提案领办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审定。会办单位按各自职能及办理工作职责,配合主办单位做好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八条 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要做到“三沟通”,在办理前、办理中、办结后三个阶段都要与代表委员沟通。日常工作要主动邀请代表委员参与本部门决策,听取和征求代表委员意见。要深入基层和群众充分听取意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由主办单位牵头会同会办单位进行具体办理。办理沟通可采取协商座谈、专题调研、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安排督办领导、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协有关工委负责人、重点建议提案提出者参加。
第九条 承办单位办理重点建议提案,应在交办后3个月内按以下要求将办理情况答复重点建议提案提出者,同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协有关工委:
(一)重点建议提案的答复,经承办单位领导审批后,送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市府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报市政府领办领导审定。审定同意后,承办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重点建议提案提出者,同时将答复内容上传到市建议提案信息管理平台,向其他代表委员及群众公开。
(二)重点建议提案答复时,应附上《征询意见表》,征求重点建议提案提出者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需征求领衔者的意见。
(三)主办会办的重点建议提案由会办单位提出办理意见,主办单位汇总情况后答复。
(四)答复要做到事实准确、内容完整、文字精练、态度诚恳,按照统一规范格式行文答复。
(五)重点建议提案答复后,办理期内应每3个月向重点建议提案提出者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条 承办单位办复意见后,应继续加强与重点建议提案提出者的联系,抓好承诺事项和相关措施的落实,及时向市府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承办单位有需跨年度办理落实的重点建议提案事项,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协作出解释说明。市府办公室会同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委、市政协提案和法制工委做好重点建议提案督办的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把需要继续办理落实的重点建议提案列入重点督办事项,督促承办单位抓好办理落实。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每年应向市政府报告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情况,确保办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建议办理情况、向市政协通报年度提案办理情况时,应一并报告重点建议、通报重点提案办理情况,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的监督。
第十二条 市府办公室建立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量化管理机制,纳入《中山市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量化管理办法》(中常办〔2011〕10号)管理范围。每年召开建议提案交办会,总结上年工作,交流经验,通报量化结果。对不重视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办理责任不落实、办理质量效果差的承办单位予以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重点建议提案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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