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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1:03:58  浏览:94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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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政发〔201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泰安市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业权实行有偿取得使用制度。新设矿业权,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审批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进行出让。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三条 矿业权出让应在国土资源部门建立的矿业权交易市场中公开进行。
  第四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及监督管理工作。矿业权市场交易机构受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具体办理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范围内的矿业权出让及监督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出让范围
  第五条 新设矿业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
  (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查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查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二)矿业权灭失的矿产地,探矿权灭失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三)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 
  (四)其他情形。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所审批发证的矿业权以及省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出让的矿业权的公开出让工作。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所审批发证矿业权的公开出让工作。
  
  第三章出让准备
  第七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出让方案。
  出让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出让矿业权概况(矿业权名称、地理位置、矿业权范围和面积、地质简况和储量、以往勘查或开采情况等)及勘查或开发的经济意义;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要求;
  (三)开采规模和出让年限;
  (四)出让方式;
  (五)出让底价,价款收取方式;
  (六)依附于矿业权的固定资产和地表附着物的处置方案;
  (七)出让成本测算;
  (八)国家有关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事项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矿业权出让底价,根据矿业权评估结果、国家政策和市场情况等综合因素,由国土资源、财政、监察等部门组成的矿业权定价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报经同级政府批准。
  建立实行保留价制度。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确定拟出让矿业权评估价格,或者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第十条 矿业权出让方案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出让的,方案报委托机关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交易机构应根据出让方案编制出让文件。出让文件应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竞买)须知、标书、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要求、地质综合资料(文图表)等。
  第十二条 矿业权公开出让应于招标、拍卖、挂牌开始前20日,在市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和市级以上报纸等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二)投标或者竞价方式;
  (三)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勘查区块或矿区简要情况;
  (四)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竞价方式;
  (五)申请矿业权的资质条件以及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要求;
  (六)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方法;
  (七)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投标、竞买保证金数额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九)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要求;
  (十)违约责任;
  (十一)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出让实施
  第十四条 矿业权招标出让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报名,并提交投标申请资料;
  (三)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审定,符合要求的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并支付保证金;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矿区现场,招标答疑;
  (五)提交密封标书;
  (六)招标人主持开标会议,宣布评、定标办法,验标,当众启封、宣读标书及报价。投标人可要求查询开标记录及附件;
  (七)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确定中标人;
  (八)中标人确定后,主管部门通知中标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在招标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矿产勘查、采矿选矿及矿业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应是从事矿产资源勘查、采选和矿业经济管理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参加评标。
  第十六条 竞标人少于三人,重新组织投标,或转为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七条 矿业权拍卖出让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并提交竞买申请资料,领取有关文件;
  (三)对竞买人进行资质审定,符合要求的发给竞买资格证书和统一确定的应价牌,竞买人支付保证金;
  (四)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展示时间不少于两日;
  (五)在公告的地点和时间依照拍卖规则举行公开拍卖;
  (六)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和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拍卖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八条 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九条 矿业权挂牌出让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挂牌公告;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报名,提交申请资料,领取有关文件;
  (三)对竞买人进行资质审定,符合要求的发给竞买证书。竞买人支付保证金;
  (四)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矿业权的位置、矿区范围、矿种、资源储量、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五)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六)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并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七)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八)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挂牌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出让人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一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出让人应当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
  (四)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二条 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在矿业权交易市场和国土资源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5日内,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调查不成立的,中标人、竞得人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出让合同,按照审批发证权限到相应的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
  
  第五章出让收入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第二十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其票据、征缴、管理和监督按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对出让矿业权的成本进行核算。矿业权出让所需费用从矿业权价款同级财政收入中列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监察部门对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实施监督。
  财政、监察部门应参与竞买人资格审查和竞买结果确认。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门在每次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10个工作日前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招标拍卖挂牌的实施情况和收入、成本费用等报送监察部门。
  市监察部门在市矿业权交易市场设立举报箱,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受理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八条 矿业权公开出让参加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或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罚、处理;采用非法手段中标、竞得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与其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矿业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矿业权公开出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由国土资源、监察部门追究作出决定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河砂资源的出让管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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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巾帼扶贫行动”的意见

全国妇联 国务院扶贫办 中国人民银行


妇字[2002]19号



关于进一步深化“巾帼扶贫行动”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全国妇联与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联合发起的“巾帼扶贫行动”实施5年来,在各级妇联、扶贫办、金融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显著成绩。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要求,为更好地帮助贫困地区妇女脱贫致富,现就进一步深化“巾帼扶贫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巾帼扶贫行动”的领导
做好新阶段的扶贫开发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妇女占贫困人口的半数,且文盲率高,技术素质低,是帮扶的重点对象。各级妇联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服务全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参与扶贫开发、帮助贫困地区妇女脱贫致富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在已有成绩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巾帼扶贫行动”,把帮助贫困地区妇女脱贫致富的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扶贫机构和人民银行要重视发挥妇联在扶贫开发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把实施“巾帼扶贫行动”、帮助贫困地区妇女脱贫致富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本地区扶贫开发和信贷扶贫的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同步实施,整体推进,继续在政策、项目、资金、信息等方面对贫困地区妇女给予倾斜,支持妇联更好地开展扶贫帮困工作。
二、加强规划,明确新一轮“巾帼扶贫行动”的目标
根据国家提出的尽快解决少数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巩固温饱成果,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的总体要求,“十五”期间,“巾帼扶贫行动”的目标是,再帮助100万贫困地区妇女脱贫,在继续开展多种形式扶贫活动的基础上,重点抓好科技扶贫、小额信贷扶贫和劳务输出,为贫困地区妇女脱贫致富提供更有效的智力帮助和资金支持,开辟更广阔的增收渠道。各地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制定新一轮“巾帼扶贫行动"的具体目标和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巾帼扶贫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强化培训,提高贫困地区妇女的综合素质
提高贫困地区妇女的素质是促进妇女脱贫致富的基础工作和重要措施。各级妇联要把强化培训、开发贫困地区妇女人力资源作为重要任务抓好抓实。要加强对贫困地区妇女的思想教育,引导她们转变观念,开阔视野,树立自强自立意识和创业精神,靠自身的努力摆脱贫困。要根据贫困地区妇女的不同需求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扫盲和实用技术培训,引导她们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借助新技术、新品种,发展特色经济和优质高效生态农业,提高运用科技知识和技术增收致富的能力。要把培训与绿色证书、评定农民技术员工作相结合,力争实现一村一名女农技员的目标。要加强以村级农村妇女学校为重点的阵地建设,发展科技服务和专业合作组织,为农村妇女增收致富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各级政府扶贫机构要重视对贫困地区妇女的培训工作,将其纳入扶贫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四、突出重点,继续做好小额信贷妇女脱贫工作
小额信贷是妇联参与扶贫开发、帮助贫困地区妇女脱贫的有效形式。各级妇联要在继续抓好拉手结对、兴办项目、对口帮扶等多种形式扶贫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小额信贷扶贫,为贫困地区妇女提供更有效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助。要认真总结小额信贷扶贫经验,研究有关政策和新形势下如何创新发展。要从实际出发,科学定位,着重做好组织发动、调查摸底、科技培训、推荐承贷户和贷后跟踪服务等工作,并把组织小额信贷与调整农业结构相结合,与扶助龙头企业和示范户相结合,与项目基地建设相结合。各级政府扶贫机构要大力支持妇联更好地开展小额信贷扶贫工作,在政策上倾斜,在工作上指导。各级人民银行要在妇联的配合下,积极稳妥地做好信贷扶贫工作,帮助贫困地区妇女脱贫致富,在坚持信贷原则的前提下,实行同等条件妇女优先,确保资金的有效运用和按期回收,支持妇女走示范帮带、资金滚动、辐射脱贫、持续发展的新路子。
五、拓宽渠道,积极组织贫困地区妇女劳务输出
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是农业结构调整的重要任务,也是贫困地区妇女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各级妇联要积极配合政府,有计划有组织地做好贫困地区妇女劳务输出工作。要面向市场,拓宽劳务输出渠道,发展城乡之间、贫困地区与发达地区之间的劳务协作,引导和推动更多的妇女劳动力健康有序流动。要加强贫困地区妇女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她们提高素质,掌握外出创业和就业的一技之长。要维护输出妇女劳动力的合法权益,关心她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特别是西部地区妇联,要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发展基础设施项目的有利时机,积极组织当地妇女劳务输出和就地转移,拓展脱贫致富新门路。
六、加强协作,确保巾帼扶贫各项任务的完成
“巾帼扶贫行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真抓实干。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贫困地区妇女需求,明确帮扶重点,落实工作责任制,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提高巾帼扶贫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妇联要主动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争取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要配合金融部门做好贷款的发放、管理、回收工作。各级政府扶贫机构和人民银行,要结合各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支持贫困地区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共同推动“巾帼扶贫行动”不断深化,为完成新世纪的扶贫开发任务作出新贡献。

全 国 妇 联 国 务 院 扶 贫 办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2002年6月18日

吉林省行政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165号




《吉林省行政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7月22日省政府十届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洪 虎
二○○四年九月五日






吉林省行政机关内部
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减少行政许可环节,方便行政许可相对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机关内部涉及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涉及多个内设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该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已经进入统一办公场所的,可以由部门窗口办理。

第四条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机构应在办公场所公示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五条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确定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机构之后,应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如因情况变化,确需取消、变更、调整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机构的,应分别征得统一办公场所领导机构或政府法制部门同意。

第六条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机构工作人员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依法应由本部门受理的,决定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七条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机构应与相关处室及时沟通,由相关处室提出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准予许可。办理过程中有严重分歧意见的,应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经过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依法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由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

第十一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机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机构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定期检查许可事项办理情况,发现违法不当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窗口或机构的工作人员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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