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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6:10:44  浏览:88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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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民政部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各党委、总支、支部: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是在我国即将完成“十一五”规划,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是部直属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通知要求和部党组的部署,现就深入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重大意义


  十七届五中全会的召开,对于继续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站在历史的新高度,描绘了我国在新世纪第三个5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纲领性文件。深入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对于我们进一步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规律,切实推动各项民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部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切实把学习贯彻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深入学习,准确把握全会精神的主要内容和深刻内涵


  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重点要深入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的工作报告和重要讲话,学习《建议》和温家宝总理关于《建议》的说明,全面、准确地把握全会精神的主要内容和深刻内涵。要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原原本本地学习全会文件,着力引导党员干部准确把握《建议》中关于“十二五”规划的主题、主线、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要深刻认识“十二五”时期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决定性意义。深刻认识“十二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是时代的要求,坚持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是推动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深刻认识在当代中国,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本质要求,就是坚持科学发展,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刻认识“十二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切实按照“五个坚持”的要求,做到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深刻认识党的领导是实现“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根本保证,必须切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不断提高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三、联系实际,切实抓好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


  各单位党组织要结合民政工作和本单位实际,紧紧围绕推动民政事业科学发展这一根本任务,切实抓好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要把学习全会精神与推动民政工作紧密结合,按照部党组的部署,认真总结民政“十一五”时期工作的成绩和经验,客观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落实好全会提出的工作任务。要把学习全会精神与巩固扩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紧密结合,进一步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推动解决突出问题。要把学习全会精神与科学制定民政“十二五”规划紧密结合,将民政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中思考,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思路,找准民政工作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的着力点,规划好设计好“十二五”时期的民政工作。要把学习全会精神与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紧密结合,在推动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的实践中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引导党员围绕民政工作、立足本职岗位创先争优;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作为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引导党员干部加强学习,把学习成效体现到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上。要把学习全会精神与高质量完成岁末年初的各项民政工作紧密结合,切实用全会精神指导各项重点工作的开展,在工作过程中研究和思考深入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的思路和措施,确保各项重点工作高质量完成。


  四、加强领导,确保学习贯彻活动不断深入


  深入学习五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的首要政治任务。各单位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好表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学习贯彻的不断深入。


  部直属机关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活动分三个阶段安排。第一阶段为传达学习和准备阶段(10月中下旬)。主要是分别召开部党组扩大会议和各单位党员大会传达学习全会精神;下发通知对直属机关学习贯彻工作进行部署;及时购买并发放有关学习材料。第二阶段为全面学习和交流阶段(11月至12月上旬)。主要是召开部党组中心组扩大会议,邀请有关专家作专题辅导,部党组成员和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围绕对全会主要文件精神的理解和领会,交流学习认识和体会;各单位党组织以支部为单位,组织党员干部原原本本、认认真真地学习胡锦涛总书记的工作报告、重要讲话和《建议》及温家宝总理关于《建议》的说明;同时,组织开展民政“十二五”规划专题研讨会、学习全会精神主题征文、青年论坛或主题演讲等活动,全面推进学习交流。第三阶段为深入学习和贯彻阶段(12月中旬至2011年3月)。主要是组织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对全会精神进行深入思考并撰写学习体会,以党委简报专辑和党委网站专栏等形式予以刊登,广泛交流学习成果;结合明年“两会”审议通过国家“十二五”规划,组织开展深入学习全会精神和国家“十二五”规划专题知识竞赛。使各单位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职工进一步学深学透,切实把全会精神贯彻到本职工作中去。


  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要按照部党组的统一要求,迅速统筹部署好全会精神的学习贯彻。要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结合实际迅速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方案;要创新载体,丰富形式,探索行之有效的方式途径,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率先垂范,充分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切实调动党员干部的学习积极性,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要把干部职工学习全会精神过程中所焕发出的政治热情,转化为做好本职工作的强大动力,团结一心,扎实工作,为推进民政事业的不断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各单位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情况以及党员干部的学习体会文章,请及时报直属机关党委。


  附: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思考题


  


  

民政部直属机关党委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思考题


  一、为什么说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二、我国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有哪些?


  三、为什么说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


  四、为什么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为“十二五”规划的主线?


  五、为什么要把扩大消费需求作为扩大内需战略重点?


  六、怎样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七、怎样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八、怎样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


  九、怎样提高城市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


  十、怎样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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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部门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时应如何对待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部门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时应如何对待问题的复函
1991年10月16日,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法行〔1991〕35号《关于国务院几个部、局制定的有关规章之间不一致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皮山县供销社不服皮山县税务局行政处罚一案,法院应适用当事人行为发生时生效的法律规范进行处理。从你院请示报告中所反映的该案的基本情况看,1988年3月至5月间皮山县供销社实施转移收购棉花的升溢款的行为时,生效的法律文件只有商业部(1986)商棉字第1号《关于棉花收购、加工盈亏问题的批复》。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1988〕价检字743号文件,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商业部、纺织部(1990)价检字250号文件,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205号文件当时均未生效。因此,该案不存在国务院几个部、局制定的有关规章之间不一致的问题,请你院依照该案的具体情况自行处理。
此复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务院几个部、局制定的有关规章之间不一致的几个问题的请示 新法行〔1991〕3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区和田地区中级法院在审理皮山县供销社不服皮山县税务局行政处罚的案件中,涉及如何处理棉花收购过程中发生的升溢款的问题,国家税务局、商业部和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各自制定的规章对如何处理棉花升溢款的规定不一致,规章之间互相冲突,致使审理该案时不好参照适用。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案简要案情
1988年3至5月间,皮山县供销社在调拨1987年度棉花时,将1700余担棉花的升溢款计320000余元未记入棉花购销帐,而是用银行托收的方式将这笔款转移到供销社下属的土产公司、榨油厂和棉麻公司3个单位。1989年5月,皮山县进行财务、税务、物价大检查时,查出皮山县供销社隐瞒、转移的320000余元后,皮山县人民政府对该供销社进行了通报批评,并按违纪行为将该款作没收处理,上缴县财政。1989年7月,由和田地委纪检委牵头,地区6个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对皮山县供销社隐瞒、转移320000余元的问题进行了查证,工作组认为供销社的这一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同年8月,皮山县税务局按地区工作组的通知及地区税务局的批示,对皮山县供销社作出补交应纳税款178481.08元,罚款35696.22元的处罚决定。并对直接责任人员该供销社主任张应锁罚款500元,对会计股长何有来罚款250元。皮山县供销社不服税务行政处罚,依税法规定申请复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检察机关又根据地区工作组的意见将该案作为偷税案件立案侦查(至今尚无处理结果)。
另外,1990年12月,和田地区物价检查所对该地区6县1市的9个棉花经营单位1988年度收购棉花过程中发生的升溢款90万余元,根据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1988)价检字743号文件和《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没收,上缴地区财政。策勒、洛浦等县税务局对物价检查所的决定提出异议,认为对棉花升溢款的处理应执行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205号文件,数家棉花经营单位也要求执行国家税务局的文件,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上述案件涉及的有关规章的内容
上述两类案件的实质是对棉花收购过程中发生的升溢款如何处理的问题,对此,税收法规和物价法规均未作具体规定,而税收规章和物价规章对此问题却各自作了不同的规定,相互冲突。
对棉花升溢款如何处理的问题,作出有关规定的规章有: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205号文件;商业部(1986)商棉字第1号批复;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1988)价检字743号文件和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商业部、纺织部(1990)价检字250号文件。其主要内容是:
商业部(86)商棉字第1号给河北省供销合作联合社的批复中规定:“对基层检验环节的技术考核,按收购棉花的总金额计算,盈亏相抵后净盈或净亏不能超过0.3%。在规定幅度以内的,视为执行价格政策正常。凡有帐可查、有户可找的升溢部分应退还给棉农,亏损部分也应向棉农收回。升溢部分超过3‰无法退还的部分要挂帐,留待下年抵补亏损用。如果下一年度仍有升溢,应将上年的升溢报告当地政府,作为供销社用于棉花生产的支农资金,不能挪作他用”。
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1988)价检字743号文件规定:“按收购棉花总金额计算,盈亏相抵后,净盈或净亏的幅度最高不超过5‰。超过允差幅度的净盈金额,应退还给棉农”。“无法退还农民或用户的非法所得,统一由物价检查机构收缴国库”。
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商业部、纺织部(1990)价检字250号文件规定:“经济盈亏:按收购棉花总金额计算,盈亏相抵后,净盈或净亏的幅度最高不超过3‰。超过以上幅度的,视为抬级、抬秤或压级、压秤收购”。“对压级、压价收购的,应责令其将非法所得退还给棉农,并按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进行处罚。”“无法退还农民、经营单位或用户的非法所得,统一由物价检查机构收缴国库。”
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205号文件规定:“对直接从事棉花收购工作的基层收棉站,其棉花收购的溢余收入,如有帐可查有户可找的,应在纳税年度内及时地退还给棉农。在退还棉农之前,应通过帐户如实核算,待退还后再行调帐。如果有些基层收棉站的棉花收购的溢余收入,无法退还给棉农或不退还给棉农的,应全部并入企业的利润照章纳税”,“对县及县以上棉麻企业取得的棉花溢余收入,应全部并入企业利润照章纳税”。
三、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的主要问题
(一)对棉花升溢款处理的原则和方法不同
商业部的批复对棉花升溢款只规定应退还给棉农,无法退还的部分要挂帐,留待下年抵补亏损使用,既未规定升溢款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纳税,也未规定应作为非法所得收缴国库;国家物价局1988年的规章把棉花经营单位的盈利额限制在5‰以下(1990年的规章为3‰以下),超过部分应退还棉农,无法退还的则视为非法所得,由物价检查机构收缴国库;而国家税务局的规章则规定基层收棉站的棉花收购的溢余收入,无法退还给棉农的,可全部并入企业利润照章纳税,对县及县以上棉麻企业的棉花溢余收入,可全部并入企业利润照章纳税,这实际上把这部分溢余收入变成了企业的合法收入,除纳税外,剩余部分可归企业所有。同样是棉花溢余收入,物价规章规定为非法所得,而税收规章规定可并入企业利润除纳税外,归企业所有,物价规章与税收规章关于对棉花升溢款的处理原则和方法的规定是相互矛盾的。
(二)对棉花经营企业的分类与政策不同
商业部的批复和国家物价局的规章对棉花经营企业未进行分类,其政策是统一的,而税务局的规章则把棉花经营企业分为两类,实行不同的政策;一类是基层收棉站,收购棉花的溢余款可退还棉农,无法退还的可并入企业利润照章纳税;另一类是县以上棉麻企业,棉花溢余收入可全部并入企业利润照章纳税。我区大部分地区是由县棉麻公司直接经营的,基层收棉站仅行使代购职能,无棉花经营权,所以税收规章的这一规定与我区实际情况不符。
(三)税收规章与物价规章实施后的社会效果不同
棉花经营企业都愿意执行税收规章,因为除纳税外,其棉花收购溢余收入的剩余部分可归企业所有,变为合法收入;棉花经营企业不愿意执行物价规章,因为该规章规定无法退还给棉农的溢余收入为非法所得,要由物价检查机构收缴国库。
四、关于规章的效力问题
商业部1986年的批复在1988年度内是否仍然有效,如果有效,对棉花升溢款的处理是应适用商业部的批复精神,还是应适用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的(1988)价检字743号文件的规定?国家税务局1990年的规定对1988年发生并已作出行政处理的棉花收购升溢款的处理是否具有溯及力?
由于国家税务局的规章和国家物价局的规章对棉花收购中发生的升溢款的处理原则和方法的规定相互矛盾,这就给因棉花升溢款而形成的税务行政案件和物价行政案件的审理增加了困难,在审理这两类案件中无法参照适用有关规章,而有关法规对此问题又未作具体规定,所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问题给予解答或依法送请国务院裁决,以作出统一的规定。
以上请示请批复。
1991年8月19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

商务部


商务部令2005年第6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已于2005年1月21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薄熙来
              二○○五年二月五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良好的国际招标竞争机制,保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有序进行,规范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审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经商务部审定并赋予国际招标资格、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法人。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审定和年度资格审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和年度资格审核的初步审核工作。

  第二章 资格申请及审定

  第四条 企业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业务应当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预乙级。甲级国际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不受委托金额限制;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400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

  第五条 未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法人只能申请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第六条 申请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二) 具有相应资金;

  (三)具备固定的营业场所(含开标大厅)和开展国际招标业务所需的设施以及连通专业信息网络的现代化办公条件;

  (四)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1、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职招标人员不得少于从事招标业务人员总数的70%;
2、具有三年以上机电产品国内招标经验,且近三年年均机电产品国内公开招标业绩在2亿元以上;或从事三年以上外贸经营业务,且近三年年均机电产品进出口总额在6亿美元以上。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于每年7月1日至5日将申请材料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相应的主管部门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商务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相应的主管部门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于当年8月1日至5日将初步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法人注册时间、职工人员结构情况、招标营业场所、计算机及信息网络等配置情况及国内招标业绩或机电产品进出口业绩综述;

  (二)公司章程;

  (三)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五)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业绩一览表(附表一)或机电产品国内公开招标业绩一览表(附表二)、国内公开招标项目分项表(附表三)及下列材料(复印件):
  1、招标委托代理合同;
  2、公开发布的招标公告;
  3、开标记录;
  4、中标通知书。

  (六) 企业机构设置表(附表四);

  (七) 中级职称以上专职招标人员名单(附表五)。

  第八条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相应的主管部门转报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时将审定结果进行公告。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商务部赋予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同时颁发《国际招标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下一年年度审核结果公告之日止。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条件的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可以申请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满足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条件的乙级、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可以申请甲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第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当次申请无效,并且下一年度商务部不再受理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申请。

  第三章 年度资格审核

  第十一条 商务部每年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进行年度资格审核,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未满一年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不参加当次年度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10日将年度资格审核材料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相应的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1日至10日将初步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第十三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申请年度资格审核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上一年度的招标业绩,以其在商务部授权的专业网站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中标金额为准;

  (二)年度资格审核申请书,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变化情况、规范招标措施、国际国内招标业绩综述等;

  (三)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一览表(附表六);

  (五)资格证书副本。

  第十四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年度资格审核予以通过,并由商务部换发资格证书:

  (一) 甲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达到8000万美元以上;

  (二) 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

  (三) 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

  (四)未违反《招标投标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 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年度招标业绩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的,可以提出升级申请,经商务部审核批准,其国际招标资格等级可以升为乙级。

  第十六条 预乙级、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升级申请,经商务部审核批准,其国际招标资格等级可以升为甲级:

  (一)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为1亿美元以上并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自获得乙级国际招标资格两年内业绩累计达到1.8亿美元以上并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

  (三)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自获得乙级国际招标资格三年内业绩累计达到2.5亿美元以上并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

  (四)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到2亿美元以上并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七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招标业绩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招标资格等级予以降级,但是国务院有特殊规定或其他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放宽年度资格审核标准:

  (一) 甲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未满8000万美元但超过5000万美元的,降为乙级国际招标资格;

  (二)甲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未满5000万美元但超过3000万美元的,降为预乙级国际招标资格;

  (三)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未满5000万美元但超过3000万美元的,降为预乙级国际招标资格。

  第十八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其年度招标业绩未满3000万美元的,不得通过当次年度资格审核,自当次年度资格审核结果公布之日起不得继续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并且一年内商务部不再受理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申请;但是国务院有特殊规定或其他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放宽年度资格审核标准。

  第十九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上一年度内受到一次警告的,年度资格审核时将其资格等级下降一级;对满足升级条件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不予升级。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上一年度内受到两次警告的,不得参加当次年度资格审核,其上一年度的招标业绩在下一次年度资格审核时审核,从当次年度资格审核结果公布之日起到下一次年度资格审核通过前不得继续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上一年度内受到三次警告的,不得参加当次年度资格审核,自当次年度资格审核结果公布之日起不得继续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并且三年内商务部不再受理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申请。

  第二十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如有变更,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更换资格证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发生合并、分立等重大变化导致原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向商务部重新申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年度资格审核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其国际招标资格证书到期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报送年度资格审核材料时提供虚假材料的,不得通过年度资格审核,并且下一年度内商务部不再受理其国际招标资格申请。

  第二十三条 商务部负责对年度资格审核情况予以公布。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涂改资格证书的;

  (二)转让、转借资格证书的;

  (三)擅自修改招标文件的;

  (四)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未按规定备案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确定的评标规则进行评标的;

  (六)评标报告未如实反映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际情况的;

  (七)未按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的;

  (八)委托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机构开展国际招标活动中的实质性业务的;

  (九)委托分支机构开展国际招标活动中的实质性业务的;

  (十)擅自更改中标结果的;

  (十一)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本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一)与招标人相互串通虚假招标的;

  (二)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与投标人串通就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和价格等进行实质性修改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关于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实行年度审核的通知》、《关于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及年度审核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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