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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6:30:21  浏览:93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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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10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条第六项修改为:“(六)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以建议有关单位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二、将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可以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未建的配套设施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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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不再实行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办法的函》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转发财政部《关于不再实行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办法的函》的通知
1991年11月1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财政部(91)财商字第467号“关于不再实行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办法的函”转发你行,请遵照执行,同时在“专用基金表”中取消“结算手续费提留数”项目。

附件:关于不再实行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办法的函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最近,就银行结算手续费提留问题,不少银行和我部驻各地中企处来人来电话询问是否继续执行,现签复如下:
我部(89)财商字第416号《关于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比例的复函》中规定:“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办法暂定为两年,即:1989年、1990年”,现已到期。鉴于“八五”期间银行电子化资金(包括结算业务)已有专项安排,以及银行利润留成水平已经不低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1年起,银行结算工手续费全部作为营业收入,不再实行比例提留办法。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汴政办〔200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一、即办件的管理
  (一)即办件的认定
  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
  (二)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2.对办结的即办件要及时输入到即办件数据库。
二、退回件的管理
  (一)退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退回件:
  1.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其申报材料中的主件缺少的;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符合     开封市的总体发展规划要求的;
  3.申办事项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二)退回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踏勘,但最迟不超过3天;
  2.各窗口实行退回件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的,须出具《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退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
  3.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可持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督查科申请复核,由督查科汇同有关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三、补办件的管理
  (一)补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补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已有主件但未带来的;
  2.服务对象的申请材料非主体材料不全,服务对象承诺补齐的;
  3.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主体完整,少数附件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
  (二)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首先必须收件,由收件人出具《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补办的事项;
  2.补办件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限时件的管理
  (一)限时件的认定
  申请事项需经审核、现场踏勘,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办结的,均属限时件。
  (二)限时件的管理
  1.限时件收件后,应及时输入到限时件数据库,并出具《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限时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应明确承诺办结时限,承办期间,窗口微机存盘;
  2.限时件所涉及的工作内容,如属于窗口人员无力办结的,应由受理窗口单位负责办结,不得要求服务对象去“中心”窗口以外办理任何手续;
  3.限时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间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
  4.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承诺件,服务对象可向“中心”督查科投诉。
五、联办件的管理
  (一)联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联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请属于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建或技改项目;
  2.服务对象的申请需经2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
  (二)联办件的管理
  1.联办件的受理部门根据审批程序的先后顺序,第一程序单位为联办件的牵头责任单位;
  2.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等重大事项联办件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市计委;技术改造等重大事项联办件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市经贸委;城市公用事业联办件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市建委;外商投资企业的受理窗口责任部门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部门;其他重大事项视具体情况,以该事项第一个受理窗口部门为责任单位;
  3.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联办件后,应及时输入到联办件数据库,并出具《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联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
  4.责任窗口部门应立即通知各有关窗口(部门),按程序和时限组织各窗口负责办理,并报“中心”督查科;
  5.重大事项确需召开联审会议的,“中心”根据情况及时主持召开联审会,审批责任窗口应帮助指导服务对象为联审会提供相关文件、图纸、资料;明确联办件的责任部门和相关内容,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并作出相应承诺;
  6.有关窗口必须根据联办件的内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六、上报件的管理
  (一)上报件的认定
  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属于转报、上报的审批事项的,均为上报件。
  (二)上报件的管理
  上报件受理后,窗口单位应向服务对象承诺上报的时限,并尽快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负责全过程办理。
  “中心”应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杜绝随意退件现象的发生,提高各类收件的办理质量。
  本暂行办法由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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