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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3:03:54  浏览:85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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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12〕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我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价格)、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民政、监察、税务、住房公积金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各辖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用地应纳入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墙改基金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设施条件的要求基础上,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选址方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将年度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所需土地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保障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建设标准、销售对象和销售价格进行约定。
  项目法人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到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环保等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立项、规划定点、用地审批、报建 、环评等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出让土地中选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价格、销售对象及程序等事项作为附加条款。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在交付房屋时,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施工和监理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诚信、社会责任感强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施工和监理,应当按政府采购法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方式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项目配套建设,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能通过验收。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其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划拨土地取得成本费用,列入开发成本。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住房,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公布的其它费用,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六章 准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和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在本市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二)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财产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纳入家庭自有住房范畴。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及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财产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和民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参与共同申请的人员,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第二十七条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方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享受面积标准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号)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享受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上浮20%计算补交差价款。差价款由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先行代收,及时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缴纳,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市财政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及其管理费用支出。
  第三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书,并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户籍、婚姻、收入、住房情况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查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送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复审和公示:辖区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辖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辖区人民政府并同时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备案。
  (四)备案和公示: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上报的备案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经辖区人民政府复核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备案。
  (五)资格登记: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备案结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予以登记并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登记档案。
  第三十一条 辖区政府建设(住房保障)、民政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在审查申请家庭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持有准予登记通知书的申请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或财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报告,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民政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按审核程序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
  辖区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定期会同民政、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等部门和机构,对持有准予登记通知书的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状况进行复核。
  对经复核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其购房资格。

第七章 销售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许可后方可预(销)售。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一)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布销售公告。
  (二)申请家庭持有效的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三)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可供房源数量和申请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采取摇号方式,确定正式购房家庭名单和候补家庭名单以及选房顺序号,并予以公布。
  对符合申请购买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配售,并在选择楼层方面给予照顾。
  (四)申请家庭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按序选房,选定住房后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选房确认书。
  第三十五条 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第三十六条 申请家庭持《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书。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凭证销售。
  第三十八条 列入参加选房的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房资格,且自当期选房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正式购房家庭放弃选择的房源,由候补家庭按序递补选房,直至当期可供房源售完为止。
  第三十九条 《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书面形式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其主要内容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合理使用、限制处分、回购、收回及违约责任等。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制订。

第八章 权属登记管理
  
  第四十条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须凭《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房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共同向市房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权属登记。
  市房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以《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上标明的购房人为准,不相符的不予登记;办理权属登记应分别在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购房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后,应当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个人住房档案》。

第九章 交易管理
  
  第四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赠与、抵押(除按揭外)、租赁,必须符合上市交易年限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
  第四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其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四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其经济适用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价格(包括购买面积超过享受面积标准部分的差价款)差额的60%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在相同价格情况下,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及土地出让金后取得完全产权。
  购房人交纳相关价款及土地出让金后,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所购住房可上市交易的证明,市房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证明及交纳土地出让金票据等相关材料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购房人向政府交纳的相关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并上交市财政专户,作为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基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回购和管理。土地出让金由购房人直接上交市财政专户。
  第四十四条 在限制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法院裁定或判决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五条 购房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以前,市房产主管部门将购房人纳入限制办理房屋登记信息系统,限制其办理其他住房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也可委托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等其他管理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检查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应当配合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管理机构的检查工作,不得无故拒绝、阻碍。
  第四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提供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取消其购房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符合上市交易年限规定并缴纳相关价款和土地出让金取得完全产权前,只能自住,不得出售、出租、出借、赠与、闲置、抵押(除按揭外),不得擅自改变住房使用性质。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擅自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出租、出借、赠与、闲置、抵押(除按揭外),改变住房用途,或拒绝、阻碍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其住房,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第四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对高消费行为不作出说明,拒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
  第五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要求配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回购、收回手续的,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五十二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为本单位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五十三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五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十六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住房开发。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建设、销售、交易等各环节的管理,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五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要求,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按原价格收回,并对开发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十二条 市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合浦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未提及或未详尽的事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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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起草中需注意的问题系列
——站在承租方之立场(中)
作者:仇少明律师 樊莹律师
单位: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日期:2013年1月6日 星期日

摘要:笔者在上篇中,对房产租赁的基本问题进行了分析及阐述,包括如何考量租赁房产的概况、如何明确租赁房产的用途以及如何设计租赁期限。在本篇中,笔者将从公众所关注的房产实际交付、租金的设计与支付以及相关租赁费用等问题出发,结合实战经验,深刻剖析个中所存在的误区问题、陷阱问题、容易忽视的问题,本着“从战略上藐视、从战术上重视”的原则,与读者分享如何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之实务技巧及心得体会。
关键词:房产交付、租金支付、相关租赁费用

房产租赁过程中,当承租方缩小租赁范围并与出租方进入实战交锋环节后,较为关注的莫过于房产条件是怎样的?什么时候可以交给我使用?租金贵不贵,是年交、季交还是月交?有没有物业费、取暖费?等等系列实际性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待当事人一一确定后都将如实地列于租赁合同中。
据此,笔者将就其各方面所应注意的要点进行横剖纵切,力求满足众读者解决实务难题之要求,以“送人玫瑰、手留余香”。
第一,房产交付。
再好的房产,如果仅仅停留在“观看”阶段,那无异于“镜中花、水中月”。为了实现租赁房产的使用价值,租赁合同中有一条款即专为实现此目的而设——房产交付条款。
租赁房产交付,即租赁房产的转移占有,就是出租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符合交付条件的房产转移给承租方占有并使用,并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据此,合同条款一般涉及如下方面:交付时间、交付条件、如何交付(包括通知方式、附随资料、钥匙交接、函件签署等)、未交付或未按约定交付时的责任承担。
1. 交付时间。
我们常见的对于交付时间的约定,一般是要求出租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前”交房,或者于“本合同签订后某日/某个工作日内”交房。看这一条款,大家都明白,论单纯的数字型交付时间一般不会引起什么争议,因为在合同上白纸黑字填写的“年”、“月”、“日”非常清晰明了,真正引起争议的是租赁房产应具备怎样的交付条件。由此可知,交付时间不是孤立去理解,而是与交付条件密不可分,二者须结合分析思考。
而针对非单纯性的数字型交付时间,即交付时间是以描述性语言或混合数字与描述性语言进行约定时,承租方务必小心个中误区,以防掉入出租方所设计的陷阱。结合笔者的实战经验,该等陷阱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 欲擒故纵型。此为兵法第十六计,是指故意先放开对方,使其放松戒备,充分暴露,然后再将其擒获。结合房屋租赁合同,一般是当房产无法满足承租方所期望的全部条件时,或交付时间较仓促而承租方处于犹豫不决时,出租方同意以满足承租方所关注的或所要求的标准作为交付时间来进行约定,表面看是承租方获得了优厚的条件,而实际上却是出租方获得了胜利。
请看:“出租方应于2012年1月10日前向承租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完整房产。若出租方不能于2012年2月10日前交房,则自2月11日起,免租期及租期相应顺延;若至2012年3月10日时出租方不能交房,则自3月11日起,应向承租方支付500元/日作为违约金;若至2012年4月10日时出租方仍不能交房的,承租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
对于以上约定,承租方也许认为对己有利,又是顺延免租期和租期,又是有违约金可拿,又是享有解约权,但是不要忘了,这些看似很美的利益是被划分为不同时间段来派发的,而且关键是交房时间被拉得过长,造成承租方须负担的时间成本和可控成本扩大,不利于承租方的后期放手和对市场变化的应对。
(2) 声东击西型。该语意指造出要攻打东边之声势,实际却攻打西边,使对方产生错觉从而出奇制胜。一些出租方在租赁合同中,表面上约定一个具体的交付日期(并尽量引起承租方的关注,比如采取加黑加粗的形式),同时在合同的其他条款中进行其他约定,导致该日期具有极大的可波动性,且最终决定权掌握在出租方手中,一旦未按最初的日期交房,出租方仍有回旋余地而非如承租方所想象的直接承担违约责任。
请看:在合同前半部分的交付条款中约定“出租方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向承租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完整房产”;在合同中间部分的出租方义务条款中约定“如进场时间发生变动,出租方须提前十天发函通知承租方新的交付日期,交付日期以出租方最终发函所列时间为准”;在合同后半部分的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若出租方未按其发函所列时间向承租方交付房产,且承租方解除本合同的,出租方同意按合同约定的首年租金的30%向承租方支付解约违约金”。
以上约定,出租方首先在合同条款排列位置上倾注了心思,没有将对交付时间有可能发生变动的条款与数字型条款直接放在一起,赋予了出租方绝对的控制权,并在违约责任的设计上下了功夫,若“首年租金”是抽成计租,在房产尚未交付从而无法开业的情况下,哪里来的“成”可“抽”,此时“首年租金”该如何计算?且其明确约定这是“解约违约金”,而非“迟延履行违约金”,在未满足“解约”的前提下,承租方不能直接适用该条款要求出租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3) 偷梁换柱型。此系兵法第二十五计,指用偷换之法,暗中改换事物的本质和内容,以达蒙混之目的。有些出租方在合同中采取前后矛盾、逻辑混乱、模糊描述等方法对交付时间进行约定,导致发生争议时承租方无法直接适用相关条款。
请看:“出租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房产交付于承租方;如出租方开业时间延期,则交付时间相应顺延”。此处“出租方开业”具体是指什么开业?开业时间是什么时候?诸多不明点实际是给房产交付增加了不必要的难度。又如“出租方应于房产完全竣工后30日内交付房产”,在未对房产竣工时间做出严格性具体性的最终期限限制时,该约定只会让房产何时实际竣工尚未明确的大环境下的承租方“金樽空对月”,“唯有泪千行”。
结合以上种种情形,笔者在此诚恳建议在对交付时间进行约定时,注意:
(1) 首选单纯的数字型交付时间,简单明了,对于何时交房一目了然,无须推敲。但对于日期本身而言,承租方也要考虑合理性和实际可操作性,期限不宜约定过远或过于紧凑。
(2) 涉及语言描述且夹杂诸多前置条件或后续限制的交付时间,尽量采用通俗易懂的言词,通篇细读,分析该等条件或限制是否合理可行,在逻辑上做到清晰,在语言上无歧义,防止出现前后约定不一或对承租方弊大于利的约定。
(3) 若出租方实在强势,而承租方对租赁房产又难以割舍时,在交付时间条款不占优势的情况下,建议承租方不要轻易放弃针对出租方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约定,以及可用于谈判互换的其他商业类条件,以期做到双方权益设计及维护的相对平衡。
2. 交付条件。
笔者曾遇到有些客户对租赁房产的交付条件不以为然,认为交付条件有什么难的,不就是到现场看看有什么设备,电水空调等能源能不能使用而已,属于事实问题,并非法律问题,没有什么风险的。
但如果是企业承租方进行非办公类租赁时,比如租赁房产用于开餐厅、设酒吧,是否应就交付条件进行特殊性详细性约定呢?针对并非属于办公楼类型或一般居住类型的房产租赁,当用于商业经营时,笔者建议对如下方面进行关注(如因内容繁杂而不在合同正文中约定,也可以附件或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表述):
(1) 楼板承重。承租方应要求出租方提供楼板承重的具体数据及楼层结构图,以提前考虑在使用时是否要进行楼板加固改造,若需进行,则楼板加固设计与施工由谁负责及费用如何承担应详细约定。
(2) 供电及配电系统。承租方应根据实际使用需求判断要使用的是动力电还是照明电,电缆规格如何,电缆如何敷设,开关如何安装,由此所涉施工费用由谁承担,出租方应何时正式送电。建议明确约定出租方未满足该等条件从而导致承租方无法及时进场施工或按时开业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 供水。如对此有特殊要求时,建议特别详细约定。比如进水管的直径与材质、供水出水的水压、日供水的指标;无法满足时该如何解决。例如约定,“供水压力不足【】Mpa时,出租方同意无偿提供面积为【】平米的临近承租方租赁房产的区域并加装二次加压水箱,以方便重新接水管,承租方可自行施工,但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4) 排水、排烟、排风及排污问题。建议考虑管道直径、安装位置及走向,并以不影响相邻各方为基本原则;若出现任何第三方据此对承租方提起权利主张或费用要求的,应由出租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5) 空调。在不使用中央空调时,建议就空调外机尺寸、安装位置、个数以及由谁负责执行具体施工等问题进行约定。
(6) 电话。出租方应承诺可提供几条线路、几条网线、号码申请等。
(7) 垃圾处理与洗手间。该项通常是包含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若对此有特殊要求时,承租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比如是自建洗手间,还是分时间段使用租赁房产所属物业的大楼洗手间。
(8) 施工协助。建议与出租方明确,承租方可进行施工的时间是全天24小时还是只能夜间施工,保证提供临时用水、用电,且应在双方交接场地时接到承租方的指定位置(建议在图纸中标示出来),并安装水、电表计量,根据国家标准单价按所记录的读数来计算水、电费。临时用水、用电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但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发票。除此之外,出租方应保证不再向承租方收取施工管理费等其他任何费用。另外,出租方应确保在距承租方租赁区域外墙之外XX米范围内(一般不低于3米)搭设施工围档,并由出租方协助乙方办理施工围档手续。
3. 交付手续。
关于交付手续的具体办理,属于执行类问题,一般是由当事人协商后自行决定。但是此处建议有两项应列入租赁合同,一个是交钥匙,另一个是签署房产交付确认书(或叫其他名字也可,但是要突出其是为确认房产交付而签署的),约定“双方至现场检查房产移交情况,如符合合同交付条件,双方应于交付当日签署如附件【】的房产交付确认书(函),并同时交付租赁房产的钥匙。该确认书签署之日,为房产正式交付之日。”
对于交钥匙,大家都可以理解,交完钥匙,承租方就可以按自己的意愿于任何时候进入房产,房产的转移占有与实际使用才能够从现实意义上执行。
房产交付确认书的内容,建议包含附属设施设备有哪些,数量是多少,具体规格及品牌如何,对于较昂贵的物品建议列明出租方当初的购入价(购货发票所显示的金额)及折旧比例(以防发生承租方不慎破损、毁坏该物品后而出租方漫天要价的可能),交钥匙多少把,实际交房的时间,以及双方的真实签字或盖章。
交付房产的同时,笔者建议现场要签署房产交付确认书,主要是因为:
(1) 这是关系诸多经济利益的时间界点。因为房产的实际交付时间是以该确认书记录的日期为准的,而免租期、进场日期、租赁期限、租金支付等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时间点都是以房产的实际交付时间为基础来推算、判断及确认的。
(2) 这是房产已合格交付且经双方确认实际交付的合法有效证明。
(3) 这是明确出租方日后维护其所提供设施、场地的标准依据。
(4) 这是已完成房产交付手续的书面证据,可明确房产原始状态。
(5) 这是退还房产时清点出租方所提供的设备详情的参考依据。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180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07年3月7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3届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张晓霈
                             2007年4月29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继续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决定

  为了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发布吉林省2004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吉财综[2005]5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进一步审核确认,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发布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新确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部门须经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在市政务大厅网上随时公告。
   二、对于行政收费过程中有关部门和人员违法收费、滥收费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财政、价格、监察部门举报。
   附:《吉林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07年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吉林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07年执行)
序号 部 门 收 费 项 目 管理方式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项目级次
一 发改委        
    1、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财政预算 吉发改收管联字[2004]270号 国家
    2、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字[2002]9号 国家
二 财政局        
    3、收费票据工本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函字[2001]53号 国家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财政预算 财综[1994]4号 
计价格[1999]465号 
计价格[2001]537号 国家
    5、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经字[2003]25号 
吉发改收管联字[2007]302号 省级
    6、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字[2001]6号 
计价格[2002]1575号 国家
    7、注册会计师报名考试收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函字[2001]1号 
计价格[2001]527号 国家
    8、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年检费 财政专户 吉财综联函[1997]52号 省级
三 国资委        
    9、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费 财政专户 吉财综联函[1996]9号
吉财综联函[1995]142号 省级
四 人事局        
    10、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考试考务收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 国家
    11、职称、资格证书工本费 财政预算 计价格[2000]546号
财预[2002]584号
计价格费[1998]1060号
计价格[2001]1969号 国家
    12、评审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函字[2000]20号 国家
    13、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处理费、受理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字[2004]10号 省级
    14、公务员录用考试收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函字[2004]4号 省级
    15、计算机外语应用能力培训收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函字[1995]16号 省级
    16、事业单位登记费 财政专户 计价格[2000]433号
财综字[1999]192号 国家
    17、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费(考核)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字[2001]24号 省级
    18、人才市场收费(人事档案管理、协调人才流动争议)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253号
吉省价收函[1995]42号 国家
五 安监局        
    19、特种人员作业考核费 财政专户 吉劳安字[1993]1号
吉省价收函字[2003]18号 省级
六 劳动社会保障局        
    20、劳动合同鉴证和仲裁费 财政专户 价费字[1992]268号
计价格[2001]585号 国家
    21、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含人事局)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字[2002]32号 省级
    22、技工学校报名费、考务费、学费住宿费 财政专户 吉劳计字[1995]8号
吉省价取函字[2001]24号 省级
    23、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取字[2001]24号 省级
    24、基本医疗保险证工本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函字[2002]7号 省级
    25、社会保障卡 财政专户 吉发改收管联字[2004]569号 省级
七 国土资源局        
    26、矿产资源补偿费 财政预算 国务院1994年150号令
省政府1994年21号令 国家
    27、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251号 国家
    28、征地管理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597号
吉省价房涉字[1995]4号
吉省价经字[2001]19号 国家
    29、用地管理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 省级
    30、土地登记费 财政预算 国土籍字[1990]93号
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 国家
    31、土地造地费、荒芜费、闲置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
吉土联字[1998]1号 国家
    3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费 财政预算 财综字[1999]183号 国家
八 交通局        
    33、公路运输管理费 财政预算 计价费[1997]2500号
吉交联发字[1998]19号
吉市价收字[2000]31号
吉省市收字[2001]6号
吉市价收字[2003]28号 国家
    34、车辆通行费(还贷公路) 财政专户 交公路发[1994]686号
省政府[1989]26号令 国家
    35、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工本费 财政预算 吉财综[2005]1号 国家
    36、公路路产赔偿占用费 财政专户 吉交公联字[1990]384号 省级
    37、公路超限运输赔(补)偿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字[2001]8号 省级
九 交通规费        
    38、公路养路费 财政专户 省政府[1992]第62号令
吉政发[1995]60号
吉政函[2004]99号 省级
    39、道口监护费 财政专户 吉政办发[1996]45号
吉软办联字[2006]1号 省级
十 人防办        
    40、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 财政专户 吉防办发[2002]1号
吉软办联字[2006]1号 省级
    4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字[2001]30号
财预[2002]584号 国家
    42、人防工程使用、设施租凭收费(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财政专户 人防委字[1958]9号
吉政发[1987]103号
吉省价收字[1996]20号
吉财综[2002]573号 省级
十一 国税局        
    43、税务发票工本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111号
(94)财预字第37号 国家
    44、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函字[1995]62号
(94)财预字第37号 国家
十二 药监局        
    45、药品检验费 财政预算 计价格[1995]340号
发改价格[2003]213号 国家
十三 技术监督局        
    46、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财政专户 价费字[1992]496号
吉技监质[1994]17号
吉省价收字[2002]16号 国家
    (2)起重机械、电梯、场内机动车安全技术(资格)检验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函字[2002]30号
吉省价收函字[2004]5号 省级
    (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监督检验、管理发证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268号
吉劳锅字[1996]18号
财预[2003]471号
吉软办联字[2006]1号 国家
    47、计量收费      
    (1)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含计量授权书)工本费 财政预算 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
价费字[1992]532号
财综[2001]72号
财预[2002]584号 国家
    (2)计量标准考核费 财政预算 同上 国家
    (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及证书工本费 财政预算 同上 国家
    (4)计量检定收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字[2003]28号
吉财综[2004]1047号
吉软办联字[2006]1号 国家
    (5)计量器具(测试)修理费(法定或强制) 财政专户 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
吉省价收字[1995]19号 国家
    4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收费费 财政预算 吉发改收管联函字[2007]18号 国家
    49、统一代码证书工本费 财政预算 财预[2002]584号
财综[2003]66号
发改价格[2003]82号 国家
十四 公安局        
    50、公安出入境管理和证件收费 财政预算   国家
    (1)外国人签证费   (94)财预字第37号
公通字[2000]99号
计价格[2003]392号  
    (2)外国人证件费(准予停留证、居留证、出入境证、旅行证、准迁证)   同上  
    (3)公民出入境证件费(护照、加页核定加注延期、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华侨回国定居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价费定[1992]240号
价费字[1993]164号
财预字第37号
公通字[2000]99号
吉省价收字[1994]第5号
计价格[2002]1097号  
    51、公安治安、户籍管理和证件收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字[1994]第5号、22号
吉财规[2001]774号
计价费[1998]29号
计价格[1999]1707号
吉省价收字[2000]26号
吉财规[2001]774号
吉省价收字[1997]31号
计价格[1995]873号
吉公派字[1999]37号
吉省价收字[1998]13号
计价格[2001]1835号
吉省价收字,2002]8号 国家
    (1)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价费字[1992]240号
(94)财预字第37号
吉省价收字[1994]第5号  
    (2)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含加急)   吉省价收收字[2003]12号
吉财综[2004]1047号  
    (3)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计价格[1999]1707号  
    52、公安道路交通管理收费 财政预算   国家
    (1)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  
    (2)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  
    (3)机动车辆抵押登记费   财综[2001]67号
计价格[2001]1979号  
    (4)机动车辆登记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  
    (5)驾驶证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  
    (6)驾驶员考试费   吉财综[2004]1047号  
    (7)驾驶员记分卡收费   吉财综[2004]1047号  
十五 司法局        
    53、公证费(行政机关收取的)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字[1999]36号
财预[2003]470号
吉软办联字[2006]1号 国家
十六 法院        
    54、诉讼费 财政预算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国家
十七 商务局        
    55、认证费 财政专户 价费字[1992]236号 国家
    56、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 财政专户 发改价格[2004]2839号 国家
十八 旅游局        
    57、风景资源有偿使用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函字[1995]17号 国家
十九 工商局        
    58、企业注册登记费(开业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414号
(94)财预字第37号
价费字[1999]1707号 国家
    59、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414号 国家
    60、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414号
吉工商联字[2000]第4号
财预[2000]127号
价费字[1999]1707号
计价检[2002]1807号
吉软办联字[2006]1号 国家
    61、集贸市场管理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414号
价费字[1999]1707号
吉省价收字[1999]43号、8号
吉商联字[2000]4号
财预[2000]127号
计价检[2002]1807号 国家
    62、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414号
(94)财预字第37号
价费字[1999]1707号 国家
    63、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414号
吉省价收函字[2001]18号
吉省价收字[2001]46号
财预[2002]9号 国家
二十 海关        
    64、海关监管区域外货物监管手续费 财政预算 计价费[1997]2500号
价费字[1992]293号
(94)财预字第37号
计价格[1999]1707号 国家
    65、进口货物滞报金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293号
(94)财预算第37号 国家
    66、货物进出口证明书(签证)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293号
(94)财预字第37号 国家
    67、报关员培训考试发证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293号
财预[2002]9号 国家
    68、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 财政预算 价费格[1999]1707号
价费字[1992]293号
(94)财预字第37号
财预[2002]9号 国家
    69、单证费 财政预算 署财[1999]456号
价费字[1992]239号
(94)财预字第37号 国家
    70、海关施封锁成本费 财政预算 价费[1992]293号
署财[1996]1707号
计价格[1997]84号
(94)财预字第37号 国家
    7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 财政预算 计价格[1999]1707号 国家
    72、ATA单证测调整费 财政预算 计价费[1996]1594号 国家
二十一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吉林市办事处        
    73、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 财政专户 发改价格[2003]2357 国家
二十二 民政局        
    74、收养登记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249号
财预字[1994]37号
计价费[1996]162号
发改价格[2003]851号
吉民政[1994]26号
计价格[2001]523号 国家
    75、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249号
财预字[1994]37号
计价格[2001]523号
《婚姻登记条例》
吉民政[1994]26号
吉省价收字[2002]29号 国家
    76、殡葬收费 财政专户 价费字[1992]249号
吉省价收字[2001]44号
吉省价收字[2003]15号
吉市发改价格字[2005]107 国家
    77、城市地名标志收费 财政专户 吉财综字[2001]3002号
吉省价收函字[2002]34号 省级
二十三 农委        
    78、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452号
财预[2002]584号 国家
    79、国内植物检疫收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253号
财预[2002]584号 国家
    80、农机监理收费(含“九二”式拖拉机机牌证费、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号牌架、年检) 财政预算 吉财综[2004]1047号
发改价格[2004]2831
吉发改管联字[2005]426号 国家
    8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鉴证费、仲裁费 财政专户 吉农(经)联字[1993第27号 省级
    82、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费 财政专户 吉农(种)联字[1994]301号 省级
二十四 牧业管理局        
    83、兽医卫生证、章、标志工本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函字[1998]29号
吉省价收字[1996]43号
吉省价收字[1996]35号 省级
    84、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检疫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452号
财预[2002]584号
发改价格[2003]2353号 国家
    85、兽药委托检验收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452号
吉软办联字[2006]1号  
    86、兽医从业许可证审查发证收费 财政专户 价费字[1992]452号
吉牧防联字[1993]77号 国家
二十五 林业局        
    87、绿化费 财政预算 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894号 国家
    88、森林植物检疫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196号
吉省价收字[1994]20号
财预[2000]127号 国家
    89、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财政预算 林护字[1992]72号
财综字[1996]94号
计价格[1999]1707号
计价费[1997]2500号
财预[2000]127号
计价格[2002]599号 国家
    90、占用林地砍伐树木补偿费 财政专户 吉林资字[91]876号
吉政发[1990]54号 国家
    91、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 财政专户 吉林财字[1990]802号 省级
二十六 水利局        
    92、水资源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工字[2003]34号
吉省价工字[[2003]39号
吉市价工字[2003]32号 国家
    93、水土流失补偿费 财政专户 吉水保字[[1995]136号 省级
    94、取水许可证工本费 财政预算 计价格[1997]2500 国家
    95、河道采砂管理费 财政预算 吉水管字[1991]156号
吉软办联字[2006]1号 国家
    96、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财政预算 吉发改收管联字[2007]161号 国家
    97、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国籍证书、登记证书) 财政预算 计价费[1997]1148号
财预[2002]584号 国家
    98、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财政专户 计价格[2000]559号, 国家
    99、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财政预算 计价费[1997]1148号
计司收费函[1996]2号 国家
二十七 气象局        
    100、雷电防护设施安全检测收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字[1998]28号 省级
    101、施放气球飞艇管理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1998]13号 省级
二十八 建委        
    10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房涉字[2001]27号
吉市价经房字[2001]25号 国家
    103、(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交通局)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字[1996]15号
吉省价收字[2002]20号
吉软办联字[2006]1号
吉政函[2006]177号 国家
    104、(公路)工程定额测定费(含交通局) 财政预算 计价格[2001]585号
财预[2000]127号
吉财综[2004]1047
吉政函[2006]177号 国家
    105、建筑工程预结算审查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字[1997]20号 省级
二十九 房产局        
    106、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房涉字[1999]55号  
    107、房屋权属证工本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房涉字[1999]55号 省级
    108、房屋安全技术鉴定费 财政预算 吉建房字[1993]12号
吉省价房涉字[1998]14号 国家
三十 市政公用局        
    109、城市污水处理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工字[2001]14号
吉市政办发[2001]18号 国家
    110、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财政预算 财预[2003]470号
吉省价收字[2001]27号
吉省价收字[2001]9号
吉建城[2005]12号 国家
    111、城市卫生费 财政预算 吉建城字[1994]15号 省级
    112、城市出租车客检费 财政预算 吉财综字[1999]348号 省级
    113、证、签、卡工本费 财政预算 吉财综字[1999]348号  
三十一 市容管理局        
    114、城市占道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字[2001]27号
吉市价收字[2002]2号 省级
三十二 规划局        
    115、测绘产品质量监检费 财政专户 价费字[1992]176号
国测发[1998]382号 国家
三十三 环保局        
    116、排污收费(污水排污、废气排污、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噪声排污) 财政预算 财综[2003]38号
四部委令第31号 国家
    117、环境监测服务费 财政预算 财预[2002]9号
吉省价收[1997]17号
财综字[1999]195号 国家
三十四 教育局        
    118、义务教育一费制 财政专户 吉市发改价格字[2006]160、161、162、163、164 国家
    119、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财政专户 吉政明电[1999]24号 国家
    120、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财政专户 吉政明电[1999]24号 国家
    121、高中会考收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2000]8号
吉省价收函字[2001]7号 省级
    122、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字[2003]42 省级
    123、各类普通(含成人)高、中等学校报名费、考务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字[2003]42号
吉省价收函字[1997]34号 省级
    124、职业高中收费 财政专户 吉政办发[1999]24号 省级
    125、中考收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函[2001]7号 省级
    126、电教教材与计算机上机费 财政专户 吉教学[2001]4号 省级
    127、幼儿园收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字[2000]23
吉省价收字[2001]27号 省级
    128、报名考试考务费 财政专户   国家
    (1)计算机等级考试收费   吉省价收函[1997]34号
教财[1996]101号
发改价格[2003]2161号  
    (2)研究生考试收费   财综字[1995]16号
计价格[1995]346号
教财[1992]42号
发改价格[2003]2161号
吉省价收字[2003]42号  
    129、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 财政预算 财综字[1997]150号
计价格[2002]666号
财预[2003]470号
吉省价收函字[2003]7号 国家
    130、教师资格认定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函字[2003]7号 省级
    131、普通话水平测试费 财政预算 发改价格[2003]2160号 国家
三十五 文化局        
    132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准营证工本费 财政专户 省政府[2000]120号令
吉财综[2001]1231号 省级
三十六 卫生局        
    133、《出生医学证明书》工本费 财政预算 计价费[1996]1222号
财综字[1996]28号
财综[2001]73号 国家
    134、执业医师资格证工本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字[2002]39号 国家
    135、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财政预算 吉卫防发[1994]8号 国家
  13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含副本)工本费 财政预算 计价费[1996]1222号
财综字[1996]28号
财综[2001]73号 国家
    137、职业安全卫生检测费 财政专户 吉劳安字[1993]3号 省级
    138、护士执业考试费 财政预算 吉财综联函字[1995]51号 省级
    139、护士注册费 财政预算 吉财综联字[1995]47号 国家
    140、医疗事故鉴定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字[2004]17号
财预[2003]470号
财综[2003]27号 国家
    141、执业医师注册费 财政预算 计价格[1999]2267号
吉省价收字[2002]39号 国家
    142、执业医师资格报名、考试费 财政预算 财综字[1999]176号
财预[2002]584号
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1576号 国家
    143、医疗收费(含麻风病人住院费) 财政专户 吉发改价监联字[2006]1507号
吉市发改价格字[2006]273号 省级
    144、卫生监测费 财政预算 吉卫防发[1989]43号 省级
    145、卫生质量检验费 财政预算 吉卫防发[1989]43号 省级
    146、预防性体检费 财政预算 吉卫防发[1989]43号 省级
    147、委托性卫生防疫费 财政预算 吉卫防发[1989]43号 省级
    148、疫情处理费 财政预算 吉卫防发[1989]43号 省级
三十七 计生委        
    149、社会抚养费 财政预算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国家
    15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字[2001]12号 省级
三十八 新闻出版局        
    151、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印刷业管理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字[1997]4号 国家
    152、图书、报刊审读费 财政专户 吉财综函[2000]34号 省级
三十九 档案局        
    153、档案收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函字[1996]58号 国家
    154、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 财政预算 同上 国家
四十 信息产业局        
    155、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财政预算 计价费[1998]218号
发改价格[2003]2300号 国家
    156、无线电设备检测费 财政预算 计价费[1998]218号
吉省价收字[1999]14号 国家
四十一 老干局        
    157、老干部活动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函字[2002]26号
吉市价收字[2003]14号 省级
四十二 海事局        
    158、内河航道养护费 财政预算 吉交稽征联字[1989]198号 国家
    159、船员证工本费 财政预算 计价格[2001]2717号 国家
    160、船员适任证书考试费 财政预算 计价格[2001]2717号 国家
    161、船舶登记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191号 国家
    162、油污水化验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191号 国家
    163、浮油回收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191号 国家
    164、海事调节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191号 国家
    165、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191号 国家
    166、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191号 国家
    167、水路运输管理费 财政预算 计价费[1997]2500号
吉市价收字[2000]22号 国家
    168、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财政预算 计价费字[1998]800号 国家
四十三 广播电视局        
    169、卫星地面设施管理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函字[1992]23号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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