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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义务植树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44:29  浏览:97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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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义务植树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义务植树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2〕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义务植树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长沙市义务植树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开展,完善义务植树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增强公民绿化意识,提高义务植树尽责率,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国发〔1982〕36号)和《湖南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义务植树基地的建设、管理、考核和奖惩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植树基地,是指为全市适龄公民履行法定绿化义务提供开展植树、抚育、管护等活动的场所,分为以下三类:

(一)市级义务植树基地。由市绿化委员会核准的供单位或个人履行法定绿化义务的场所。

(二)区县(市)级义务植树基地。由区县(市)绿化委员会核准的供单位或个人履行法定绿化义务的场所。

(三)社区与村庄义务植树基地。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供单位或个人履行法定绿化义务的场所。社区与村庄义务植树基地可以采取独立建设或者合作共建的形式。

第四条 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二)实行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

(三)方便就近,适地适树,规模适度,造管并重;

(四)公开透明,资源共享,服务市民,惠及民众。

第五条 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市、区县(市)绿化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级的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工作。市、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
(一)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级义务植树基地建设的规划布局、统筹协调、考核评比、检查验收等工作。

(二)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区县(市)级义务植树基地的规划布局、计划安排、组织实施、技术指导、管理维护、考核评比、检查验收等日常工作;负责社区与村庄义务植树基地的备案工作;落实本辖区内市级义务植树基地建设的计划安排、组织实施、技术指导、管理维护等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与村庄义务植树基地建设的布局规划、计划安排、组织实施、技术指导、管理维护、考核评比、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定向或公开向社会征集的方式,选择权属明确、具有适度规模、交通方便、符合城乡规划的宜林(宜绿)地块或地段作为义务植树基地。

适宜新造林的义务植树基地面积应在30亩以上;义务植树基地建设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且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纳入各级义务植树基地,应根据所纳入义务植树基地的类别,于每年8月底前向所在地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即申请报告、土地或林地权属证明文件、义务植树基地建设整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基地建设经费概预算等。

(一)经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初核合格,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由市绿化委员会核准,纳入市级义务植树基地。

(二)经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由区县(市)绿化委员会核准,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纳入区县(市)级义务植树基地。

(三)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准,报所在地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纳入社区与村庄义务植树基地。采取合作共建的社区与村庄义务植树基地应分别报所在地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审核结果,与核准的单位签订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协议书,并落实好义务植树基地的前期准备工作后,正式对社会开放义务植树基地。

第八条 全市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与相关单位对口联系的合作机制,完善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工作平台。

第九条 各级义务植树基地要树立标示牌,注明义务植树基地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年度等信息。

第十条 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义务植树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主体,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抓好宣传发动,接受单位或个人报名申请;

(二)分类指导,统筹安排,任务对接,组织实施。

义务植树基地的建设和管护单位,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路牌设置、线路指引;

(二)场地平整、苗木组织;

(三)现场安排,种苗、工具和肥料的提供;

(四)管理维护、确保树木成活保存。

第十一条 义务栽植的树木,由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单位负责管护,并建立管护责任制,确保基地树木的成活率达到90%以上,未达到标准的,由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单位予以补植。

第十二条 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安排专人建立完整的义务植树基地档案,并及时更新完善。

第三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三条 市、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义务植树基地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一)验收内容:绿化面积、株数、成活率、管护责任制落实情况、档案资料等。

(二)验收标准:绿化成活率90%以上、管护责任制落实、档案资料健全。

(三)验收时间:每年10月。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表彰、奖励、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在专项中安排,并报同级政府审批。

(一)市、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义务植树宣传发动广泛,组织实施得力的;

(二)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单位建设成效好,养护管理到位的;

(三)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长期坚持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工作,质量高、效果好的;

(四)城乡居民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长期坚持参与义务植树基地建设活动,态度积极,影响较大的。

第十五条 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义务植树基地资格。

(一)不按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义务植树工作的;

(二)对照年度实施方案,义务植树基地建设验收不达标的;

(三)在义务植树工作中乱收费的;

(四)因管理不善,管护不力,致使所植树木大量被盗、损毁、死亡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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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市规划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开展城市规划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建规函[2003]252号

南京、贵阳、保定、邯郸、包头、鞍山、泰安、洛阳、新乡、襄樊等城市规划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的有关精神,推广中西部地区加强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座谈会的经验,经研究决定,首期选择南京、贵阳等10个城市开展城市规划动态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

  建立全国城市规划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城市规划动态监测,是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行政监管能力的有效措施,是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首批选择10个城市开展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动态监测的工作方法、技术路线、监督软件系统,摸清监管工作重点和难点,为在全国普遍建设城市规划监管系统积累经验。

  二、首批选定的城市

  首批选定南京、贵阳、保定、邯郸、包头、鞍山、泰安、洛阳、新乡、襄樊等10个城市,先行开展城市规划动态监测工作。

  三、工作方式、阶段及重点

  城市规划动态监测是利用遥感影像数据与城市规划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城市建设发展中的情况和问题。

  工作阶段主要分为资料收集、资料分析、情况核查、提出报告和事件处理五个阶段。

  监测工作重点是由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的总体规划实施情况,以及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实施情况。

  四、工作组织及表任

  全国城市规划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在建设部统一组织下进行。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负责城市规划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提出监管工作目标和要求,规范监测工作程序,组织监测成果核查,提出对核查结果的处理意见。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系统总体方案设计、技术审查和技术支持,负责监管系统与建设部电子政务的组织协调,规划动态监测系统平台的完善,与系统建成后的测评验收。

  建设部综合财务司负责已落实监测资金的监督使用。

  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和日常工作,具体落实规划动态监测的工作要求,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及目标城市名单,确定遥感影像规格,组织有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及其处理、分析、成果鉴定,组织制订相关标准、规范、规程,提出动态监测报告等。

  建设部信息中心作为技术支撑部门之一,负责具体技术工作,包括规划动态监测系统平台的后台支持与网络服务,与部办公自动化的衔接,相关系统的开发、更新和维护,及其他有关技术工作。

  10个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都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负责此项工作;并确定一名工作联络人,负责提供规划动态监测相关的总体规划资料、历史名城保护规划资料、地形图及必要的规划管理资料,并配合做好核查工作。要在2003年12月底前向建设都城乡规划司报送规划监测工作报告。具体工作要求见附件。

  上述要求提供的城市总体规划资料应为电子资料,以经审批的规划为主,正在进行修编或审批中的规划资料也应提交作为参考。

  动态监测工作依托城市规划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平台进行,建设部向首批10个城市提供监测软件(地方试用版),其与地方规划管理系统的衔接由技术支撑单位帮助解决。

  附件:2003年首批10个城市规划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2003年首批10个城市规划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要求

  为做好2003年首批10个城市规划监管信息系统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相关城市认真贯彻执行。

  一、做好组织领导工作

  各相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市主要领导同志汇报此项工作,取得市委市政府的支持。按照文件要求,确定一名负责同志负责此项工作,一名工作联系人,并将名单及联系方式在10月底前报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二、工作重点

  对总体规划实施监测的重点是总体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特别是规划中确定的用地性质和用途的变更,包括可能影响城市重大布局的开发建设,以及影响城市重大功能组织的用地性质和用途的变更。监测出的其他违反规划的建设活动将在监测报告中作为参考因素考虑。

  对历史文化名城的监测重点是历史文化保护区中的各类建设活动。特别是要监测那些损毁、拆毁历史文化建筑的行为。

  对城乡结合部或城市规划区外的重大建设活动进行一般性监测。

  三、工作要求

  工作阶段主要分为资料收集、资料分析、情况核查、提出报告和事件处理五个阶段。

  资料收集内容主要为城市总体规划、地形图、不同时相的遥感影像等。其中城市总体规划与地形图由相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遥感影像由建设部统一购买。城市总体规划应以经批准并正在实施的规划为准,并附批准文件。对正在报批或正在修编已有规划成果的,也应提供作为参考依据。

  资料分析主要包括遥感影像的处理、不同时相的遥感影像的比对找出差异图斑、差异图斑与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图的比对及对有关情况的分析等。

  情况核查主要为对差异图斑实际情况的核查,包括交由地方核查和建设部组织的抽查。核查内容包括符合规划情况,用地性质变更情况,用地面积,相关规划实施管理情况,及其他建设部认为有必要了解或地方认为有必要说明的情况。

  提交的报告为各相关城市的监测工作报告,其内容包括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监测核查工作情况等。今年12月底前各相关城市应向建设部提交本城市的监测工作报告。

  事件处理是指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的重大事件进行处理。

  四、有关数据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应为电子数据,其中图件应为AUTOCAD格式,文字应为常用文字处理软件格式。遥感影像数据根据每年工作需要,由建设都城乡规划管理中心提出要求,经城乡规划司同意确定。

  五、其他事项

  对地方根据本地情况,在建设部进行规划动态监测的区域外,自主要求扩大监测面积的,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可提供咨询、遥感影像的统一购买及影像数据的处理等服务。

  联系人: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龚威平

  联系电话:010-68393418

  传真:010-68394529

  电子邮箱:ghzx@mail.cin.gov.cn

 


也谈善意取得制度在执行程序中的应用

善意取得制度在整个物权法体系中尤其是物权变动制度中处于一个重要而又敏感的地位,由于其与无权处分行为具有天然的联系,所以在债权体系中也有着极重要的作用。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之物转让给受让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物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而原权利人丧失对该物的所有权。在我国的立法上,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权法》未颁布之前严格来讲并未有直接的法律条文规范,《物权法》颁布以后,其第106条至108条首次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规则,从而使善意取得制度在实践上的应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及操作无明确规定,而善意取得制度在执行程序中因其与被执行的财产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有着应用上的争议,而对于在执行程序中如何认定是否善意取得被执行的财产,各地法院在实践执行程序中因无具体的操作规程而适用不一,这样导致出现同案不同执行结果的现象。笔者对如何在执行程序中完善善意取得制度的应用提出了几点意见:
一、善意取得制度在执行程序中应用的几种情形
(一)对被执行的财产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对于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未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的,那么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将其所有的财产予以转移出售,而第三方购买的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完全合理的市场价格购买,且并不知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行为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此时被执行人并未丧失对自有财产的处分权,因此,无权限制对其拥有处分权的财产进行自由地处分,第三方购买人此时购买的行为属于合法的交易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只要是出于善,无恶意串通规避法院执行的现象,对此财产就不应再执行。而笔者也认为此种情形不应认定为第三方购买人系善意取得,其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被执行人始终对其所有的被执行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包括处分权,因此此种情形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对被执行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情形。权利人在诉讼前和诉讼过程中均享有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申请保全的权利,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此保全措施的效力一直持续至案件执行完毕时止(法律及司法解释另有期限规定的除外)。如果权利人已经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查封或冻结),而被执行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将此保全的财产予以转移出售的,第三人购买符合合理的市场价格且为善意,此时应区分财产为动产和不动产的情况分析:1、保全财产系动产,被执行人因该财产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丧失了对该财产的处分权,此时其转移出售该财产的行为仅为逃避法院的执行,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应由第三方购买人进行举证,提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的证据,以证实其取得已保全动产确系善意取得,这样在实际操作中应通过执行听证程序来进行确认,如果证据确实充分,应认定第三方购买人为善意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归第三方购买人所有,而被执行人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保全财产系不动产,传统民法认为善意取得仅仅适用于动产,实际上,善意取得中受让人的善意来自于对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或者在不动产产权证书上被登记为权利人这一类事实所产生的权利推定的信赖,也即对于物权公示的公信力的信赖,在这一点上,动产与不动产的公示所具有的公信力并无区别。因此,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在执行程序中,如若保全的财产系不动产,则区分为保全措施的法律文书是否已送达不动产变更登记机构,如已送达则被执行人在无权处分保全财产的情形下转移出售,其行为是违法法律规定,第三方购买人的行为虽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但其不动产无法进行变更登记,因此不动产的所有权仍归属于被执行人,法院不应认定第三方购买人的善意取得效力,财产仍应继续执行,而第三方购买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被执行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完善善意取得制度在执行程序中应用的对策
1、积极应用执行听证程序,注重程序公正、公平、公开。对于第三方购买人来说,其所购买的财产是否归属于他,完全依赖于法院的裁决;而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其合法权益能否用被执行人擅自处分的财产来抵偿,也系由法院裁决。因此,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应严格适用执行听证程序,通过几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来确认证据的效力及最终财产的归属,这样不仅有利于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认定,也使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充分表明意见,服从法院裁决的公正性。
2、注重调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执行程序中任何人(包括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如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均应由法院进行调查核实,对于证据的效力和真实性,除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认证外,法院对此也应有相应的调查措施来保障裁决的公正,作出的裁决要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朱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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