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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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2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3年8月22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3年8月31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地表水监测断面》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3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地表水监测断面》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掌握全国地表水水质状况和变化规律,适应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我局决定对原国家环保局1993年确定的《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地表水监测断面》进行调整,调整方案已经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2003年1月起,请按照新的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地表水监测断面进行流域水质监测和评价。
特此通知。
二○○三年一月六日
关于北京市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104号
关于北京市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复函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办理北京市提前执行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审批手续的请示》(京政文[2002]2号)已由国务院批转我局办理。经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你市现阶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以及举办2008年奥运会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为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同意在你市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2-2001)》的排放限值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的第二阶段排放限值,具体实施方案为:
1、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GB18352.2-2001规定的型式认证排放限值和GB17691-2001规定的第二阶段型式认证排放限值;
2、凡在北京市销售轻型汽车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重型汽车的生产企业,自2002年8月1日起,可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型式核准申请,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准并公告;
3、自2003年1月1日起,通过型式核准并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的车型,由你市负责按上述标准的规定,对在本市销售的汽车实施生产一致性检查,对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汽车停止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4、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已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生产一致性检查,并已获得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税的车型,不再重新进行型式核准。
二、请你市认真组织执行上述标准的实施方案,加强监督检查,并将执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