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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2000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及有关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8:11:28  浏览:89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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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2000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及有关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2000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及有关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发[1998]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厦府[1999]综094号《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规定,围绕启动个人住房消费这一中心工作,调动个人买房的积极性,努力把住房建设培
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继续大力推进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
(一)1999年12月31日前已租住的旧公有住房可按2000年公有住房成本价出售给职工、居民。
1、2000年各类旧公有住房成本价(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
│ 框 架 │ 砖 混 一 等 │ 砖 混 二 等 │ 砖 木 │ 高 层 │
├──────┼───────┼───────┼──────┼──────┤
│ 1319 │ 1208 │ 1123 │ 1079 │ 2512 │
└──────┴───────┴───────┴──────┴──────┘
2、单位成套可售旧公有住房应向职工、居民出售,满足职工、居民的购房要求。
3、2000年 旧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的执行期从2000年7月1日到2001年6月30日止。
4、售房的其他具体办法仍按厦府[1999]综094号《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执行。
(二)2000年元月1日以后单位分配的新旧公有住房实行新房新制度。
1、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单位按2000年商品房指导价或评估价出售。
2、尚未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企业,按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2000年框架、砖混一等住房出售价格分别不得低于1585元/平方米、1450元/平方米。超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2000年商品房指导价计价。属商品房的,原商品房购房单价超出2000年商品房
指导价的部分应由个人承担。
3、上述公有住房出售的审批程序、其他出售办法及售房资金管理办法仍按原房改规定执行。
二、提高公有住房租金。
2000年7月1日起可售成套独立单元住房租金提高15%,达到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70元。按政策规定不可出售的成套独立单元住房及不成套住房租金暂不调整。租金提高后,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居民、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和优抚对象等,可按《厦门市公有住? 孔饨鸺趺庠菪泄娑ā飞昵爰趺狻?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
2000年7月1日起我市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提高到8%。省、部属单位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含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经主管部门同意,市房改办批准后可提高到10%。单位和个人月住房公积金缴交额均不得低于32元,不设上限。
四、加快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的实施。
(一)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各项政策,加快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
1、2000年7月1日起,停止向机关、事业单位配售经济适用住房。
2、符合申领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职工均应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所在单位应在2000年8月31日前到市房改办和财政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企业按照“统一政策、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工资水平、住房状况等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对从未享受任何住房优惠政策或其住房未达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住房货
币化分配可采用按月补贴、一次性补贴或提高住房公积金等多种形式。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须经职代会通过,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房改办审批。
五、完善住房二级市场配套政策,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一)规范中介服务市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坚持房地产经纪人的培训制度,持证上岗,严格资质管理。
(二)加强房屋置换服务管理。建立房屋买卖、置换信息网络。为购买房改房的职工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不断促进二级市场的发展。
(三)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完善房屋租赁登记制度。
六、适度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出台实施《厦门市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向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实施住房社会保障,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七、加强住房资金管理。
(一)将住房公积金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轨道。至今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按国务院令(第262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到承办住房公积金的银行住房信贷部建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并按时为已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单位不建
立住房公积金或不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二)为保证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顺利推行,单位售房款专户内的资金应全部转化为住房货币化分配资金。
(三)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保证维修基金合理、有效使用,保护住房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维修基金的使用安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于2000年8月31日前将维修基金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专户分离出来,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维修基金专户,并按幢号建立维修基
金明细账。维修基金未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专户分离出来或未足额提取的,均按售房款的20%提取。
八、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一)在新建住宅区强化推行物业管理的基础上,对旧住宅区的物业管理进行分类指导,逐步将其纳入物业管理的轨道。
(二)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实现物业管理服务的规范化、收费的合理化。
(三)各售房单位应牵头组建业主委员会(或小组),尽可能为业主委员会(或小组)提供需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并将各幢号业主委员会(或小组)的组建情况,书面报市房改办备案。 业主委员会(或小组)对本幢号住房维修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附件一:厦门市2000年商品房指导价、商品房租金指导价
(一)厦门市商品房指导价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
│ │ 鼓 区 A │ 老市区B │ 新 区 C │ 东 区 D │ 湖 里 E │
│ 单地用途价段 ├──┬──┼──┬──┼──┬──┼──┬──┼──┬──┤
│ │A1│A2│B1│B2│C1│C2│D1│D2│E1│E2│
├──┬────┼──┼──┼──┼──┼──┼──┼──┼──┼──┼──┤
│ │砖混二等│2700│2600│2600│2400│2500│2300│2400│2200│2300│2100│
│多层├────┼──┼──┼──┼──┼──┼──┼──┼──┼──┼──┤
│ │砖混一等│2800│2700│2700│2500│2600│2400│2500│2300│2400│2200│
│公寓├────┼──┼──┼──┼──┼──┼──┼──┼──┼──┼──┤
│ │ 框 架 │2900│2800│2800│2600│2700│2500│2600│2400│2500│2300│
├──┼────┼──┼──┼──┼──┼──┼──┼──┼──┼──┼──┤
│ │ 小高层 │ │ │3000│2800│2900│2700│2800│2600│2700│2500│
│高层├────┼──┼──┼──┼──┼──┼──┼──┼──┼──┼──┤
│ │ 中高层 │ │ │3100│2900│3000│2800│2900│2700│2800│2600│
│公寓├────┼──┴──┴──┴──┴──┴──┴──┴──┴──┴──┤
│ │八层以上│ 每 层 单 价 增 加 30 │
└──┴────┴─────────────────────────────┘

┌───────┬─────┬─────┬─────┐
│ │ 集 美 H │ 杏 林 I │ 同 安 J │
│ 单地用途价段 ├──┬──┼──┬──┼──┬──┤
│ │H1│H2│I1│I2│J1│J2│
├──┬────┼──┼──┼──┼──┼──┼──┤
│ │砖混二等│1200│1100│1300│1200│ 800│ 700│
│多层├────┼──┼──┼──┼──┼──┼──┤
│ │砖混一等│1300│1200│1400│1300│ 900│ 800│
│公寓├────┼──┼──┼──┼──┼──┼──┤
│ │ 框 架 │1400│1300│1500│1400│1000│ 900│
├──┼────┼──┼──┼──┼──┼──┼──┤
│ │ 小高层 │ │ │1700│1600│1200│1100│
│高层├────┼──┼──┼──┼──┼──┼──┤
│ │ 中高层 │ │ │1800│1700│1300│1200│
│公寓├────┼──┴──┴──┴──┴──┴──┤
│ │八层以上│ 每 层 单 价 增 加 30 │
└──┴────┴─────────────────┘
说明:
⒈带电梯多层公寓或跃层公寓单价套用高层公寓,八层以上不带电梯套用多层公寓。
⒉多层公寓系指八层以下,小高层公寓系指十五层以下,十五层以上属中高层公寓。
(二)厦门市商品房租金指导价
元/平方米使用面积
┌──────┬───────┬───────┬───────┬───────┐
│ │ 鼓 区 A │ 老 市 区 B │ 新 区 C │ 东 区 D │
│单地用途价段├───┬───┼───┬───┼───┬───┼───┬───┤
│ │ A1 │ A2 │ B1 │ B2 │ C1 │ C2 │ D1 │ D2 │
├─┬────┼───┼───┼───┼───┼───┼───┼───┼───┤
│多│砖混二等│ 18.90│ 18.20│ 18.20│ 16.80│ 17.50│ 16.10│ 16.80│ 15.40│
│层├────┼───┼───┼───┼───┼───┼───┼───┼───┤
│公│砖混一等│ 19.60│ 18.90│ 18.90│ 17.50│ 18.20│ 16.80│ 17.50│ 16.10│
│寓├────┼───┼───┼───┼───┼───┼───┼───┼───┤
│ │ 框 架 │ 20.30│ 19.60│ 19.60│ 18.20│ 18.90│ 17.50│ 18.20│ 16.80│
├─┼────┼───┼───┼───┼───┼───┼───┼───┼───┤
│高│ 小高层 │ │ │ 21.00│ 19.60│ 20.30│ 18.90│ 19.60│ 18.20│
│层├────┼───┼───┼───┼───┼───┼───┼───┼───┤
│公│ 中高层 │ │ │ 21.70│ 20.30│ 21.00│ 19.60│ 20.30│ 18.90│
│寓├────┼───┴───┴───┴───┴───┴───┴───┴───┤
│ │八层以上│ 每 层 单 价 增 加 0.30 │
└─┴────┴───────────────────────────────┘

┌──────┬───────┬───────┬───────┬───────┐
│ │ 湖 里 E │ 集 美 H │ 杏 林 I │ 同 安 J │
│单地用途价段├───┬───┼───┬───┼───┬───┼───┬───┤
│ │ E1 │ E2 │ H1 │ H2 │ I1 │ I2 │ J1 │ J2 │
├─┬────┼───┼───┼───┼───┼───┼───┼───┼───┤
│多│砖混二等│ 16.10│ 14.70│ 8.40│ 7.70│ 9.10│ 8.40│ 5.60│ 4.90│
│层├────┼───┼───┼───┼───┼───┼───┼───┼───┤
│公│砖混一等│ 16.80│ 15.40│ 9.10│ 8.40│ 9.80│ 9.10│ 6.30│ 5.60│
│寓├────┼───┼───┼───┼───┼───┼───┼───┼───┤
│ │ 框 架 │ 17.50│ 16.10│ 9.80│ 9.10│ 10.50│ 9.80│ 7.00│ 6.30│
├─┼────┼───┼───┼───┼───┼───┼───┼───┼───┤
│高│ 小高层 │ 18.90│ 17.50│ │ │ 11.90│ 11.20│ 8.40│ 7.70│
│层├────┼───┼───┼───┼───┼───┼───┼───┼───┤
│公│ 中高层 │ 19.60│ 18.20│ │ │ 12.60│ 11.90│ 9.10│ 8.40│
│寓├────┼───┴───┴───┴───┴───┴───┴───┴───┤
│ │八层以上│ 每 层 单 价 增 加 0.30 │
└─┴────┴───────────────────────────────┘
说明:
⒈租金为月租金,单位为元/平方米。
⒉租金以使用面积计价,使用面积=建筑面积*0.70
(三)厦门市房屋地段划分
1、鼓区
A1:靠海岸线200米以内的陆地;
A2:其它区域。
2、老市区
B1:中心区:禾祥路以南、铁路以西、富山展览城以西。
B2:次中心区:铁路以东、胡里山炮台以西及莲坂一带。
3、新区
C1:禾祥路以北、湖滨北路以北200米范围内,嘉禾路以西嘉禾路-展览城-乌石埔 -东渡路沿街;
C2:湖滨北路以北200米范围外、濠头、仙岳山乌石埔-线以南、福厦路以西。
4、东区
D1:莲前路以北、吕岭路以南、铁路以西、嘉禾路以东;
D2:铁路以东、莲前路东段南北两侧 ,忠仑苗圃以西及江头至乌石埔一带。
5、湖里
E1:濠头、仙岳山乌石一线以北、高殿以南、福厦路以西;
E2:其它区域。
6、集美
H1:集美镇范围内及周围已开发区域;
H2:集美其它未开发区。
7、杏林
I1:杏东、西路两侧500米范围内及海沧已开发区域;
I2:杏林其它区域。
8、同安
J1:大同镇范围内;
J2:其它区域。

附件二:厦门市企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指导意见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是企业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前提和基础。为了做好企业单位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针对企业单位在经济效益、工资水平、住房状况存在差异的情况,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原则:“统一政策、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分类指导”。
二、补贴对象:从未享受任何住房优惠政策或其住房未达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
三、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参照《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执行。
四、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参照《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根据可转化为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资金的情况、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能力,在《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规定的补贴额度内适当调整补贴额。对购买商品住房的职工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有困难的,可
采取分期、分批次发放。
五、2000年7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新成立企业的职工可采取适度增加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的办法,也可参照《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执行。采取适度增加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的办法的,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最高不超过15%。
六、亏损企业经职代会通过后,报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后,可暂不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职工住房困难,主要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租住廉租住房等渠道解决,待企业效益提高,扭亏为盈后,参照上述办法实行。
七、企业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资金来源:在住宅建设资金、福利基金和其它自有资金中列支或由市房改办核定后从单位公有住房售后收入中列支。不足部份,经财政部门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
八、各企业单位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加快推进住房货币化分配进程,抓紧制定本企业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办法,经职代会通过后,于2000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九、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或阻碍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的开展。



2000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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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危重病医学培训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危重病医学培训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1994年10月13日)


随着加强危重病医学项目的实施,我部和各项目单位曾组织过不同形式的技术培训,这对危重病医学工作的开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我部指定在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北京协和医院、上海医科大学华山医院、中山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及华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等四所医院开展危重病医学培
训工作。为更好地开展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培训工作的要求:
培训工作的共同任务是:承担部里指定的专业培训(举办短期学习班、技术交流和人员进修等)、编写教材、技术评价等任务。并以交流、讨论的方式与相邻部属院、校协作举办危重病医学疑难问题研讨班,逐步外延为地方提供培训服务。各培训基地的具体任务见附表。
为保证培训工作任务顺利完成,部里一次性补助培训基地需要的资金。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各项目承担医院以实习为目的的硬件装备,支持对部属单位办班所需的实习消耗和教材编写费用;要严格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设立专项财务帐目,各级行政不得挪用、串用,定期向部里报
表。使用比例为:装备硬件75%(项目承担医院另以6:4配套)实习消耗15%,编写教材10%。已将装备硬件款汇至中卫公司采购设备的单位,且按上述比例将余款退回。
二、对各项目单位接受培训的要求:
各单位要重视此项工作,把本单位的危重医学队伍建设与部组织培训纳入统一计划,保证如期参加。
人员选派,要按相应专业,安排危重病医学工作中的骨干,经培训后能继续发挥带头、指导作用的中青年医、护人员参加。
三、关于参加培训的准确时间和具体安排将由培训工作承担单位另行通知。
各培训基地工作任务一览表
-------------------------------------------------
| 承办单位名称 | 主 要 任 务 | 参加单位、人数 | 时间/时限 | 备 注 |
|--------|-----------|---------|-------|--------|
|中国协和医科大 |1、举办危重医学基 |1、93年项目单位|7-9天 |参加2名医生, |
|学 |本理论和实践培训班 |16所专科医院,3|94年底前; |1名护士 |
|北京协和医院 |2、举办ICU为重点 |人。 |95年上半年 | |
| |的危重病学专题研 |2、北京医科大 |完成1期; | |
| |讨班 |学、中国医大、 |94年底前, | |
| |3、起草卫生部危重 |白求恩医科大 | | |
| |病医学项目培训教 |学。 | | |
| |材大纲 | | | |
|--------|-----------|---------|-------|--------|
|上海医科大学华 |1、举办危重病医学 |1、部属22所综合| |同上 |
|山医院 |中的呼吸治疗和呼 |医院、协和医大 | | |
| |吸机的使用培训班 |肿瘤医院、阜外 | | |
| | |医院、中山医大 | | |
| | |肿瘤医院、上海 | | |
| | |医大肿瘤医院。 | | |
| |2、举办以“呼吸治 |2、西安医科大 |95年上半年 | |
| |疗和急诊”为重点的 |学、山东医科大 |完成1期; | |
| |专题研讨班 |学等。 | | |

|--------|-----------|---------|-------|--------|
|中山医科大学第 |1、“麻醉管理术中监 |1、部属22所综合|7-10天 |同上 |
|一医院 |测及术后复苏培训 |医院、协和医大 |94年底或95| |
| |班” |肿瘤医院、阜外 |年初完成; | |
| | |医院、中山医大 | | |
| |2、举办“麻醉管 |肿瘤医院、上海 | |请北京医科大 |
| |理、术中监测及术 |医大肿瘤医院。 | |学谢荣教授、 |
| |后复苏”为重点的危 |2、湖南医科大 |95年上半年 |湖南医科大学 |
| |重病医学专题研讨 |学、同济医科大 |完成; |徐启明教授参 |
| |班 |学 | |与协调。 |
|--------|-----------|---------|-------|--------|
|华西医科大学第 |负责对四川、云南、 | |95年上半年 | |
|一医院 |贵州、西藏、青海等 | |完2期; | |
| |地举办不同层次、不 | | | |
| |同专题的危重病医学 | | | |
| |培训班。探索为地方 | | | |
| |提供培训服务的经 | | | |
| |验,以更好的发挥部 | | | |
| |属院校医院的示范作 | | | |
| |用 | | | |
-------------------------------------------------



1994年10月13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党政机关实行执行公务时 午间禁止饮酒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党政机关实行执行公务时 午间禁止饮酒的规定》的通知


皖办发〔2005〕9号     2005年5月18日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党政机关实行执行公务时午间禁止饮酒的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在全省党政机关实行执行公务时午间禁止饮酒的重要意义,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党员和机关干部提高认识,增强自觉性。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宣传并执行禁酒规定,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注意发挥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各地、各单位要把规定执行情况列入日常监管内容,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规定落到实处。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一日


           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党政机关
           实行执行公务时午间禁止饮酒的规定

第一条为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政机关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
政法机关继续适用《关于在全省政法机关实行“五条禁令”的通知》(皖政法〔2003〕11号)。

第三条 除接待外宾、海外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外国驻华机构人员、我国驻外机构人员等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重要特殊公务活动外,禁止在工作日及节假日执行公务时午间饮酒或饮含有酒精的饮料。

第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给予党纪处分,或予以相应行政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第五条对执行本规定不力、屡禁不止的单位,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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