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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拍卖企业审核许可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51:09  浏览:85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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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拍卖企业审核许可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拍卖企业审核许可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委)负责拍卖企业设立的审核许可工作。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和审核手续)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向市商委提出申请,市商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拍卖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拍卖企业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资格应当进行审核的,由市商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拍卖法中有关条款的实施)
《拍卖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系指有2名或者2名以上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
市商委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时,对《拍卖法》第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条件,应当征询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五条 (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审核手续)
申请人在取得批准文件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区、县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办理营业执照的手续)
申请人在取得批准文件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七条 (拍卖罚没物资的条件)
拍卖企业申请从事拍卖罚没物资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业满2年;
(二)有4名或者4名以上拍卖师;
(三)年拍卖额达到一定的规模;
(四)拍卖活动的手续完整规范;
(五)有适合拍卖罚没物资的场所和设施;
(六)无违法经营活动的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拍卖罚没物资和审核手续)
拍卖企业需拍卖罚没物资的,应当向市商委提出申请,市商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会同市财政局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发给拍卖罚没物资指定企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变更、注销手续)
拍卖企业分立、合并、歇业、解散的,应当向市商委和区、县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并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条 (年审)
市商委对批准文件和拍卖罚没物资指定企业证书的管理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一条 (罚没物资的解释)
本规定所称的罚没物资,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或者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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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文物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文物局


省财政厅、省文物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鄂财教发[2005]68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财政局、文化(物)局,省直文博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大遗址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大遗址保护工作的特点,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制定了《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8月25日

  财教[2005]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文物局:

  为加强和规范大遗址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大遗址保护工作的特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财务规章制度,现将《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加强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大遗址保护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遗址主要包括反映中国古代历史各个发展阶段涉及政治、宗教、军事、科技、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水利等方面历史文化信息,具有规模宏大、价值重大、影响深远特点的大型聚落、城址、宫室、陵寝墓葬等遗址、遗址群及文化景观。

  第三条 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大遗址保护和开展相关管理工作的补助经费,重点支持中央政府推动的大遗址本体保护示范工程。按照“中央主导、地方配合、统筹规划、确保重点、集中投入、规划先行、侧重本体、展示优先”的原则,经费安排优先考虑遗址本体保护需求急迫、有较好考古勘查工作基础、已编制规划或规划纲要、宣传展示可行性强、地方政府重视并有一定经费配套的项目。

  第四条 按照大遗址保护工作需要和项目管理要求,专项经费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分为总项目库、备选项目库和实施项目库三类。

  第五条 专项经费必须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管理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财政部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实行绩效考评。

  第七条 项目实施中形成的知识产权、专利权,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八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中央政府主导的大遗址保护示范工程;

  (二)中央政府引导的大遗址保护工程;

  (三)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建设。

  第九条 专项经费的支出内容如下:

  (一)前期费用支出。指为大遗址保护项目实施所进行的前期准备工作费用支出,包括考古调查和发掘、地形测绘、资料购置、规划设计、工程方案勘察设计、咨询论证和工程监理等。

  (二)保护工程支出。指对大遗址本体和遗址保护工程费用支出,包括大遗址本体、载体的抢险、加固和科学保护,保护范围内大遗址保存环境治理工程等。

  (三)保护性设施工程支出。指以大遗址本体保护、展示为目的的工程建设、设施建设支出,包括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消防工程、避雷及其它防灾减灾工程、展示设施工程等。

  (四)保护管理体系支出。指为建立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所需的工作费用支出,包括重大保护课题规划费、重大专题调研费、专家评审费等。

  (五)其它支出。经财政部、国家文物局批准同意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部门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财政部主要负责:

  (一)确定专项经费的使用方向和范围;

  (二)会同国家文物局确定实施项目库立项;

  (三)审批国家文物局提出的大遗址保护项目预算;

  (四)确定年度专项经费安排计划;

  (五)下达年度专项补助经费;

  (六)监督检查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对项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国家文物局主要负责:

  (一)提出专项经费的使用方向和范围;

  (二)负责项目立项、项目方案(含预算控制数)的审批;

  (三)汇总编制大遗址保护项目预算;

  (四)指导项目实施;

  (五)负责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年报审核、分析,监督检查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负责实施项目的绩效考评;

  (七)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

  (一)落实需地方承担的经费;

  (二)参与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和预算的初步评审工作;

  (三)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申请项目专项经费;

  (四)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五)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组织对项目进行初验和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立项、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和预算的初审和报送工作;

  (二)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与财政部门联合申请年度专项经费;

  (三)负责本省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年报汇总、审核、报送工作,检查、监督项目实施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四)与省级财政部门联合组织对项目进行初验和考核;

  (五)协助国家文物局进行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

  (一)负责项目的立项申请书、组织项目方案和预算的编制、报审;

  (二)具体负责项目实施,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

  (三)负责编制项目经费决算,配合绩效考核;

  (四)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纳入国家中长期文物保护规划的项目构成大遗址保护总项目库,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按照《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项目立项申请书》(附1)的要求,编写立项申请书,经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商省级财政部门后,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立项申请。

  第十六条 国家文物局会同财政部对立项申请进行评估。评估标准为:

  (一)遗址须符合大遗址的界定;

  (二)抢救保护工作急迫;

  (三)地方政府拟对项目采取保护措施并落实相应配套经费;

  (四)实施保护措施后具有良好的保护和展示效果。

  第十七条 通过评估的项目列入备选项目库,并在国家文物局网站上公布,同时向省级文物部门下达编制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和预算的通知书,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和项目立项申请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第十八条 入选备选项目库的项目工程设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预算编制工作由项目立项申请单位负责,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和预算。方案涉及当地土地利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产业发展规划等事宜的,报送前要获得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方案和预算进行初步评审,涉及地方配套的项目,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通过初步评审的方案和预算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送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组织对项目方案和预算申请数进行审核,通过评审的项目,经商财政部同意后纳入实施项目库。

  第二十条 实施项目库由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统一规划、共同建设,并按照下列原则共同管理:

  (一)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方针和项目的轻重缓急,对入库项目进行合理排序。

  (二)项目入库后,原则上不再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三)上年延续项目和当年预算未安排项目滚动进入下一年度实施项目库。

  第五章 经费的申请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经费每年申请一次,申请经费的项目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要列入预算的项目,延续项目是指往年批准的、需要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经费的项目。非实施项目库中的项目原则上不予以安排。

  经费申请截止时间为上一年度10月31日。

  第二十二条 经费申请单位为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单位须按照《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项目经费申请书》(附2)的具体要求填写申请书,经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联署向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申请专项经费。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请均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实施项目库排序和国家文物局所拟项目及经费安排计划,对申请专项经费的项目进行排查、审核后,确定补助数额并予以批复。

  第二十四条 实施项目一经审核批准,不得调整。如遇特殊情况调整或变动已批准的项目或内容,须由省级文物、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文物局、财政部批准后方能调整和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经费实行“专项申请,逐项核定,国库支付,按年度拨款,年终核销支出,项目完成后结报”的财务管理办法。按照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的,经费拨付按照政策采购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下达专项补助经费通知后,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经费使用方案,及时拨付专项经费。

  第二十七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净结余经费,经财政部、国家文物局核准,用于大遗址本体保护和科学研究。

  第二十八条 已安排专项经费的项目,在批准文件下发两年之内仍未实施的,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将对该项目予以注销,并将已拨经费调至其它补助项目。

  第二十九条 专项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归项目实施单位,并纳入其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委托有关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要客观、公正,且不得干预项目的正常实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要对项目的一切经费开支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得力,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专项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和具体项目申请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专项(项目)等措施,并依照国家法律,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拨款或不予拨款:

  (一)没有按照批准的方案、项目内容和预算范围使用经费的;

  (二)被查明为虚报项目的;

  (三)重大施工项目组织领导工作未能落实的;

  (四)多渠道筹资项目,配套经费严重不到位的;

  (五)施工单位和主要技术问题没有解决的;

  (六)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未处理完毕的;

  (七)其它不具备实施条件和应暂缓拨款的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绩效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教育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1998年工作安排

教育部


教育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1998年工作安排
教育部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央文明委1998年工作安排的精神,在部党组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一手抓战线,一手抓机关”的方针,继续深入落实十四届六中全会确定的各项任务、全面贯彻十五大精神,与教育战线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为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服
务,为国家的改革、开放、稳定服务。
二、主要工作
1、全面部署和组织教育战线深入学习贯彻十五大精神和邓小平理论,掀起学习邓小平理论的新高潮。
199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的第一年,要结合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扎扎实实抓好机关和直属单位广大党员、干部的学习,提高运用邓小平理论解决教育改革和发展实际问题的能力。要坚持用邓小平理论武装教育战线广大干部和师生,把思想统一到十五大精神上来。要做
好《邓小平教育理论学习纲要》的制定、印发和组织学习工作,进一步把教育战线学习邓小平理论引向深入。发挥“两课”主渠道和主阵地作用,按照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新的课程设置方案,开设有关课程;依据《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标
准》、《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要求,循序渐进地指导中小学生学习邓小平理论常识,切实推进邓小平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要进一步推动落实原国家教委党组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学校
德育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对中学生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的意见》,发挥各类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加强青少年学生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学习,努力使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整体上再推进一步。
2、把师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做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工作来抓。
一是加强并不断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师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根据中央文明委提出的今年爱国主义教育的主题,在学生中开展“为国分忧,为国奉献,为国争光”的教育活动,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利
用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两史一情”教育,激发学生的爱国之情。坚持爱国主义的礼仪规范教育,各类学校坚持在重要场合升国旗、唱国歌制度,完善成人宣誓制度。印发以迎接澳门回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五十周年为内容的学习、宣传小册子,为明年澳门回归、国庆五十周年做
好充分的准备。
二是争取多种形式对青少年学生大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想道德教育,帮助他们牢固树立实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念。组织高校师生员工观看《丰碑》、《周恩来》、《周恩来外交风云》等影视片,缅怀领袖的业绩、追思伟人的风采,学习
老一辈革命家对共产主义事业和对人民的无限忠诚,增强对国家和人民的高度责任感,树立为振兴中华而读书,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伟大事业的崇高理想。
三是开展形势政策教育。今年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二十周年,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讨论二十周年,要向教育战线广大师生员工宣传改革开放二十年来,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辉煌成就和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要
组织一系列报告会,对广大师生员工加强教育引导,释疑解惑,坚定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信心。继续做好《时事报告》中学生版和大学生版作为对学生进行时势政策教育辅助教材的编写、推荐和发放工作。
四是加强对大中小学生的基础文明教育。继续深入贯彻《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原国家教委组织拍摄了分别针对大、中、小学生的文明礼貌教育片,今年春季开学初集中在大中小学进行文明礼貌教育。在大学校园内倡导“文明修身”、“向不文明行为告别
”的教育活动。把基础文明教育与“讲文明、树新风”的深入开展相结合,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使大、中、小学生的道德修养、文明素质明显提高。
3、强化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献身教育、敬业爱岗的师德风范,提高教师思想政治觉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在广大教师中深入开展邓小平教育思想的学习,积极引导教育思想、教育观念的转变。1997年原国家教委与全国教育工会制定了《中小学教师师德规范》,并组织了一系列的学习、宣传和落实工作,今年要继续做好这项工作,使师德成为教师考核、职称评定、评优选先的一项硬指
标。抓紧研究、制定《高等学校教师师德规范》、《职业学校教师师德规范》,使师德建设逐渐规范化。
4、组织有影响、有实效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继续在部机关开展创建“三优一满意”活动,要以建设高素质公务员、公职人员队伍为目的,以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为落脚点,并与提高机关干部的素质和推动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要通过拟定并发布“文明司局、文明处室、文明岗位”的标准和达标要求,推动各部门
把创建过程作为不断整改、不断提高的过程,真正在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中起到表率作用。
近几年开展的创建“文明校园”、“文明学校”活动取得了显著成绩,对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推动作用。今年将在此基础上继续推进“文明校园”、“文明学校”的建设。要更好地组织大中学生青年志愿者行动,积极参与手拉手、送温暖、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活动,为社会
、社区服务,为文化设施软件建设做贡献。利用暑期社会实践,组织各类“三下乡”队伍,应用科技、医疗、农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咨询、服务。
5、总结经验,宣传典型。
要认真总结教育战线长期以来在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好做法、好经验,并加以推广,在各地各校已经形成的一些规范和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深化,保证精神文明建设得到长期稳定的发展。要努力挖掘教育资源,促进校园文化健康发展,拟收集、整理学校有特点的校训和有
教育意义的景点加以宣传。今年教育部将表彰一批教育系统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充分利用这些典型材料,加大宣传力度,树立教育战线的新形象、新典型;并注意总结交流各地加强师德建设的经验。
6、加强和改善党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
要建立和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党政工团各方面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和检查评估制度,并纳入学校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评估体系中。在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建立精神文明建设专项
经费,保证必要的投入。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督促检查,保证中央文明委及教育部提出的精神文明建设任务落到实处。



199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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