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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0:21:31  浏览:85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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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4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国务院审查批准,现予发布。

总理 李鹏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六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自1985年对建国以来至1984年国务院(含政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进行全面清理以来,客观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对清理法规的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对那次清理后继续有效的286件行政法规(已扣除1988年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涉外法规的通知中决定予以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行政法规,同时增加1985年发布的行政法规)、那次清理中遗漏的33件行政法规和1986年至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365件行政法规共计684件再次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这次清理,并经国务院法制局逐件复核,国务院决定予以废止(含自行失效)的21件,其中:已制定新的相应法律或者由新的行政法规代替而应予废止的13件;由于调整对象消失、适用期限已过或者对某一特定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规定已经过时而自行失效的8件。过去根据这些行政法规对有关问题作出的处理仍然有效。

此外,1986年至1993年公布的法律和发布的行政法规已明令废止86件行政法规,为了使各地区各部门全面了解已废止的行政法规的情况,便于工作,现将这些已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一并附后。

附件:一、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予以废止或者自行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21件)

附件:二、1986年至1993年公布的法律和发布的行政法规已明令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86件)



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予以废止或者自行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

(21件)

 

一、已制定新的相应法律或者由新的行政法规代替而予以废止的13件

序号 法规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明

1 关于劳动争议解 1950年11月 已被1993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决程序的规定16日政务院批准 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代替。

1950年11月26日

劳动部发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批准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急性传染病管理 1978年9月20日 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已经通过并公布条例 卫生部发布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79年7月31日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标准化管理条例 国务院发布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4 关于地名命名、 1979年12月25日 已被1986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地名

更名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发布 管理条例》代替。

5 关于推动经济联 1980年7月1日 已被1986年3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

合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发布 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

》代替。

6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80年12月10日 已被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

个人所得税法施 国务院批准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代替

行细则 1980年12月14日 。

财政部发布

7 关于加强基本建 1981年3月3日 已被1986年7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控制固

设计划管理,控 国务院发布 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若干规定》代替。

制基本建设规模

的若干规定

8 关于实行工业生 国家经济委员 已被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

产经济责任制若 会、国务院体制 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干问题的暂行规 改革办公室、国 》代替。

定 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劳

动总局、中国人

民银行、中华全

国总工会制定

1981年11月11日

国务院批转

9 关于全国性专业 1982年3月16日 已被1988年10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

公司管理体制的 国务院发布 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和1989年8月

暂行规定 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

整顿公司的决定》代替。

10 关于制止乱涨生 1983年7月26日 已被1988年1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重要

产资料价格的若 国务院发布 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干规定 和《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暂

行管理办法》代替。

11 关于进一步扩大 1984年5月10日 已被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

国营工业企业自 国务院发布 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代替

主权的暂行规定 。

12 关于增强大中型 国家经济委员会 已被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

国营工业企业活 、国家经济体制 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代替

力若干问题的暂 改革委员会制定 。

行规定 1985年9月11日

国务院批转

13 关于深化企业改 1986年12月5日 已被1990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

革增强企业活力 国务院发布 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的若干规定 1991年9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2年

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代替。

 

二、由于调整对象消失、适用期限已过或者对某一特定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规定已经过时而自行失效的8件

序号 法规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明

1 复员建设军人安 1954年10月23日 调整对象消失自行失效。

置暂行办法 国务院批准发布

2 关于燃料电力凭 国家计划委员会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

证定量供应办法 等部门制定1978

年1月9日国务院

批转

3 关于加强现有工 国家经济委员会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

业交通企业挖潜 、国家计划委员

、革新、改造工 会、财政部制定

作的暂行办法 1980年6月21日

国务院批转

4 关于社队企业贯 1981年5月4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彻国民经济调整 国务院发布

方针的若干规定

5 关于人造板分配 国家计划委员会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

的暂行办法 、国家经济委员

会制定

1982年2月13日

国务院批转

6 关于城镇劳动者 1983年4月13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

合作经营的若干 国务院发布

规定

7 边境小额贸易暂 1984年12月15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

行管理办法 国务院批准

1984年12月20日

对外经济贸易部

发布

8 国家优质产品评 1987年3月28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

选条例 国务院批准

1987年4月10日

国家经济委员会

发布

 

1986年至1993年公布的法律和发布的行政法规已明令废止的

行政法规目录(86件)

 

序号 法规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废止年度 说明

1 婚姻登记办法 1980年10月23日 1986年 被1985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批准 (3件) 、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

1980年11月11日 的《婚姻登记办法》明令废止

民政部发布 。

2 村镇建房用地管 1982年2月13日 被1986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

理条例 国务院发布 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令废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76年11月18日 被1986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发布

关于各国驻华外 国务院发布 、1986年12月1日海关总署发

交代表机关、外 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

交官进出口物品 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

的规定 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明令

废止。

4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51年4月18日 1987年 被1987年1月22日全国人大常

暂行海关法 政务院发布 (17件) 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法》明令废止。

5 城市旅栈业暂行 1951年6月30日 被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管理规则 政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的

1951年8月15日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明令

公安部发布 废止。

6 关于处理义务兵 1958年3月17日 被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

退伍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发布 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明

令废止。

7 关于中小型化工 国家经委等部门 被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

企业安全生产管 制定 1961年 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

理规定 1月28日国务院 例》明令废止。

批转

8 化学危险物品储 国家经委等部门 被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

存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 1961年 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

1月28日国务院 例》明令废止。

批转

9 化学危险物品凭 国家经委等部门 被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

证经营采购暂行 制定 1961年 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

办法 1月28日国务院 例》明令废止。

批转

10 铁路危险物品运 国家经委等部门 被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

输规则 制定 1961年 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

1月28日国务院 例》明令废止。

批转

11 化学易燃物品防 国家经委等部门 被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

火管理规则 制定 1961年 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

1月28日国务院 例》明令废止。

批转

12 关于违反爆炸、 国家经委等部门 被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

易燃物品管理规 制定 1961年 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

则处罚暂行办法 1月28日国务院 例》明令废止。

批转

13 麻醉药品管理条 1978年9月13日 被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

例 国务院发布 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明令

废止。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79年6月30日 被1987年3月28日国务院批准

优质产品奖励条 国务院批准 、1987年4月10日国家经委发

例 1979年6月30日 布的《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

国家经委发布 》明令废止。

15 兽药管理暂行条 农业部制定 被1987年5月21日国务院发布

例 1980年8月26日 的《兽药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国务院批转 。

16 国家行政机关公 1981年2月27日 被1987年2月18日国务院办公

文处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 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

发布 处理办法》明令废止。

17 中国银行办理中 1981年3月13日 被1987年4月7日国务院批准、

外合资经营企业 国务院批准 1987年4月24日中国银行发布

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发布 的《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

贷款办法》明令废止。

18 广告管理暂行条 1982年2月6日 被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

例 国务院发布 的《广告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19 物价管理暂行条 1982年8月6日 被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

例 国务院发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

条例》明令废止。

20 建筑税征收暂行 1983年9月20日 被1987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

办法 国务院发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

行条例》明令废止。

21 革命烈士家属革 1950年12月11日 1988年 被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

命军人家属优待 政务院批准 (18件) 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令

暂行条例 内务部发布 废止。

22 革命残废军人优 1950年12月11日 被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

待怃恤暂行条例 政务院批准 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令

内务部发布 废止。

23 技术引进合同审 1985年8月26日 被1987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

批办法 国务院批准 、1988年1月20日对外经济贸

1985年9月18日 易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贸部发布 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

则》明令废止。

24 革命军人牺牲、 1950年12月11日 被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

病故褒恤暂行条 政务院批准 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令

例 内务部发布 废止。

25 民兵民工伤亡抚 1950年12月11日 被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

恤暂行条例 政务院批准 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令

内务部发布 废止。

26 保守国家机密暂 1951年6月1日 被1988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

行条例 政务院第87次 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

政务会议通过 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明令废

1951年6月7日 止。

中央人民政府

主席批准

1951年6月8日

政务院发布

27 《中华人民共和 1953年1月2日 被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

国劳动保险条例 政务院修正发布 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中有关女工人 明令废止。

、女职员生育待

遇的规定

28 关于女工作人员 1955年4月26日 被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

生产假期的通知 国务院发布 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明令废止。

29 城市交通规则 1955年6月21日 被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

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

1955年8月6日 理条例》明令废止。

公安部发布

30 全国地质资料汇 1963年5月30日 被1988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

交办法 国务院批准 、1988年7月1日地矿部发布的

地质部发布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

》明令废止。

31 关于发布地震预 国家地震局制定 被1988年6月7日国务院批准、

报的暂行规定 1977年8月2日 1988年8月9日国家地震局发布

国务院批转 的《发布地震预报规定》明令

废止。

32 关于实行现金管 1977年11月28日 被1988年9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

理的决定 国务院发布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明令废

止。

33 中外合资经营企 1980年7月26日 被1988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

业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

记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34 关于高等教育自 教育部制定 被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

学考试试行办法 1981年1月13日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国务院批转 》明令废止。

35 工商企业登记管 1982年8月9日 被1988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

理条例 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

记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83年3月10日 被1988年1月3日国务院批准修

商标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发布 订、1988年1月13日国家工商

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标法实施细则》明令废止。37 公司登记管理暂 1985年8月14日 被1988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

行规定 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

1985年8月25日 记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国家工商局发布

38 关于审计工作的 1985年8月29日 被1988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

暂行规定 国务院发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

》明令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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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1996年3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设区的市、县级市和县城(以下简称城市)征收、使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统一安排、分部门管理、专款专用和先维护后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编制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年度收入预算草案,并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部分的安排使用管理;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用于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和交通标志维护部分的安排使用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用于中小学校舍修缮补助部分的安排使用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负责对同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征收、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三)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增值税;
(四)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城市旧区改建费、供水设施增容建设费;
(五)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市政公用设施使用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机动车辆城市道路维修费,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利用贷款修建道路、桥梁和隧道并按规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等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收入;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排的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的资金;
(八)依法引进的港、澳、台及国外资金;
(九)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的资金。
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单位负责征收、代征。
第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征收、代征部门和单位,编制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年度收入预算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征收、代征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和上缴,存入同级金库或者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收入执行情况,并同时抄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教育部门。
第十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是依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的专项资金。其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城市的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环境卫生设施以及路灯照明设施的维护和建设;
(二)城市的公共交通、供水、燃气和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的补助;
(三)城市的公共消防设施和交通标志的维护;
(四)设区的市和县级市中小学校舍的修缮补助;
(五)直接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教育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事业发展计划,编制本部门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年度支出预算草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根据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编制本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年度支出预算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教育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年度支出预算指标,组织本系统的有关单位编制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支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年度支出预算指标和支出使用计划进行调整或者变更时,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收入执行情况、年度支出预算指标和支出使用计划,合理调度并及时拨付城市维护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应当实行专项预算管理。其中属于基本建设的部分,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属于其他建设和经常性维护的部分,按投资估算指标和作业量实行专项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定额管理和成本核算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教育部门的经费支出,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不得挪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应缴未缴、应征未征或者随意减免,以及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由财政、审计和税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12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资金管理意见和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12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资金管理意见和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内蒙古、江西、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
、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我们制定了《12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资金管理意见》和《1
2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作为《通知》的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反馈给你们。

附件一:12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资金管理意见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在12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有关财经法规,为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保证实现项目工作目标,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资金管理原则
(一)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实施方案》的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改变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分级负担,分级管理。专项资金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实行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项目省份要按照《实施方案》和本办法的规定,安排项目资金,并制定本省份项目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
(三)严格开支,加强监督。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勤俭节约,量入为出,严格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审批程序。财务和会计核算,要全面、真实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并做好项目各阶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
本项目资金是国家为保证《90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妇女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在内蒙古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方案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378个项目县的乡(镇)卫生院助产人员、乡村医生和接生员的培
训,乡(镇)卫生院购置必要的产、儿科设备、健康教育(包括培训健康教育人员、编写和印制教育读本和印制宣传品)和监督指导及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贫困救助。
三、中央专项资金的拨付
(一)按《实施方案》规定,由中央财政安排的人员培训、健康教育和监督指导活动的专项资金,经卫生部、财政部组织的项目领导小组审查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联合上报的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后,由财政部、卫生部拨付有关项目省份。各地具体方案必须目标明确、内容
完整、便于操作,并于今年4月底前分别报送卫生部、财政部和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二)设备购置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实施方案》规定的金额、品种范围内上报所需设备的品种、数量,按照中央统一组织招标确定的供应厂商、
品种、价格和数量等与供应商签定购货合同。财政部、卫生部将根据合同副本和审定的购置计划拨付有关设备购置款项。
(三)项目阶段工作完成后,各项目省份需编制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工作完成情况等报告并及时上报卫生部、财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将对各项目省份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报告和项目省份具体执行情况及评估情况,确定核拨下阶段项目资金。对未能按《实施方案》落实配套
经费的,未能及时上报或执行中存在较大问题的,将扣减或停止拨付项目经费。
四、地方项目资金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财政厅(局),要制定本地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加强中央拨付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
(二)各省要根据项目管理的原则,可采取项目报账制或逐级拨款的方式核拨资金。
1.采取报账制的单位,必须遵循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由财务管理部门的财务和会计核算人员进行管理,严格依据项目工作完成和验收情况,认真审核各项目活动开支的范围、标准和审批程序。只有对项目完成任务、支出合理合法、审批程序完备、单据齐全的才能予以报账。
2.采用逐级拨款方式的单位,必须详细审核下级上报的项目执行方案,依据方案经费预算逐级拨付。下级单位必须及时上报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前期项目完成不好的,不能继续拨付项目经费。
五、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为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对项目方案确定和实施全过程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二)项目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及时向卫生部和财政部报送项目资金支出决算和项目目标完成情况的文字报告,并接受项目评估和检查。
(三)项目超支的费用,一律不予弥补。对达不到《实施方案》要求的目标、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将根据情况扣减其他卫生补助经费;对虚报冒领、挪用专项资金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项目省份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附件二:12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规定,该项目需购置的主要设备按照政府采购办法进行采购。为保证项目设备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专项经
费的有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形式
项目设备采购采取由中央组织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省份负责具体购置的组织形式。为保证政府采购工作顺利进行,卫生部、财政部成立项目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采购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各项目省份卫生、财政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负责本省设备采购工作的具体
落实工作。
二、遵循原则
根据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规的规定和《实施方案》的要求,此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公共利益、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三、采购程序
(一)卫生部、财政部项目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施方案》中项目内容,于2000年5月底以前向项目省份提供项目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和参考价格等,并下发《项目设备购置需求统计表》。
(二)项目省份根据项目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提供的项目采购设备品种、规格和参考价格,结合本省项目县实际情况,合理、实际地确定设备要求目录、数量,制定详细需求计划,并于2000年6月底前将《项目设备购置需求统计表》上报项目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三)卫生部、财政部设备采购领导小组在汇总各项目省份需求计划后,核定各项设备的需求数量。
为保证项目购置设备的性能、质量,卫生部、财政部项目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对各种设备的质量进行严格、科学的论证,并报项目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开始进行政府设备采购。
(四)项目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委托招标公司负责政府采购的具体工作。项目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选择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级招标公司作为本次招标的承办单位。招标公司要在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监督下,按公开招标的要求制作发售招标文件,为竞标厂商提
供咨询,组织开标、评标等工作。
(五)各项目省份按照核定后的需求计划,根据评标确定的中标单位名单,与中标厂商签定购货合同。
四、拨款
卫生部、财政部在最后验证、确定各项目省份购货合同后,划拨设备购置经费。设备购置经费的使用要严格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各项目省份要保证配套资金全部、按时到位,要注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监督检查
为保证《实施方案》目标的实现,提高设备使用效益,中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项目省设备购置和分配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对项目县设备使用效益的评估和检查,对于其中出现的问题,将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和经费停拨等处罚。
各项目省份要充分理解和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要根据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保证项目设备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200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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