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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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1〕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目前,面向企业的各类培训班过多过滥,存在乱办班、乱培训、乱收费的现象,企业对此反响较大。为了加强对培训班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央、省和杭州市对培训班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市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拟订了《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一年五月三十日
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二OO一年五月十五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培训班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制止乱办班、乱培训、乱收费的现象,减轻经营者、消费者负担,根据中央、省对培训班收费管理的规定以及《杭州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培训班,是指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因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工作需要而举办的各类传授知识、培训业务、训练技能的非学历教育班,包括各类研讨班、学习班、辅导班、讲习班等。企业单位和个人面向社会举办、由学员自愿参加的各类培训班不适用本办法。
二、分类管理
(一)法定培训收费
1、收费管理形式。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举办的培训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开展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培训班,属于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其培训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列入行政审批范围。
2、收费项目和标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法定培训班,有关收费项目报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批准,收费标准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坚持搣以收抵支、收支平衡、不盈利攠的原则。培训费含场租费、办公费、师资费、报名费,资料费按实收取。学员在培训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按有关财政政策办理,不得与培训费合并收取。
3、收费应由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浙江省培训班收费专用票据。收费资金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4、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得举办统一规定培训对象的强制性收费培训班。
(二)技能性岗位培训收费
各行业管理部门为加强各类技术等级管理,规定有关人员必须持有岗位(上岗)证、等级证、资质证书而举办的各种岗位培训班,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垄断性,其培训收费按法定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各种技能性岗位培训费、考核费、实习实验材料费按实际所需费用,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三)按自愿有偿原则举办培训的收费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按照自愿有偿原则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不属于政府行为,但须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其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均由主办单位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凭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三、办班和收费管理审批
(一)举办培训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办班的政策法规依据,经行业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并批准;
2、有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设施;
3、有相适应的培训管理能力和师资力量;
4、有完整的培训计划及资料;
5、有培训经费收支概算。
(二)培训班收费审批程序
1、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法定培训班,先按规定报批收费项目,立项后,随带培训报告、培训计划和费用概算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收费标准。
2、举办技能性岗位培训班,须随带培训报告、培训计划和费用概算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收费标准。
3、培训班收费需按期报批。对培训内容相同、课时相等的可以同时申报几期,有效期为一年。
4、各办班单位须在收费前15日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标准申报手续,收费前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四、管理权限
培训班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市属单位主办或面向全市范围培训班的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区、县(市)所属单位举办培训班的收费由所在的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五、凡有下列行为者,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财政部门依法、依纪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1、未经权限部门批准,擅自办班收费的;
2、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未亮证收费的;
3、虚报培训内容或未达到规定课时授课的;
4、扩大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5、自立项目、未按规定使用票据的;
6、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
7、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六、本办法由杭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培训班的收费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评审记录表》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评审记录表》的通知
(国检监〔1995〕168号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各直属商检局:
为了加强对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卫生注册的管理,国家商检局于1994年发布了《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细则》和《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并陆续发布各类食品加工企业的注册卫生规范。为了便于注册评审的操作,国家商检局制订了《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评审记录表》,现印发你们,请在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卫生注册工作中使用。
附件: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评审记录表
年申请书号
评 审 项 目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
1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卫生质量管理
1.1 有企业最高领导人公布的食品卫生质量
方针和目标 □ □ □
1.2 有质量管理机构和明确的职责 □ □ □
1.3 有与产品质量有关人员的卫生培训计划
和培训记录 □ □ □
1.4 有与食品加工有关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
健康档案 □ □ □
1.5 有厂区环境卫生保持计划及防虫、防鼠
措施和执行记录 □ □ □
1.6 有车间及加工设施、设备卫生清洗消毒
作业规程和执行记录 □ □ □
*1.7 有原料、辅料(水)进厂验收标准、验
收规程和执行记录 □ □ □
*1.8 确定了产品加工过程的卫生质量关键控
制点,并有关健点质量控制作业规程和执行记录 □ □ □
*1.9 有预冷/速冻/冷藏/储存过程卫生质
量控制作业规程和执行记录 □ □ □
*1.10 有工序检验/成品检验/出厂检验作
业规程和执行记录 □ □ □
1.11 有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定期对质量体
系进行审核的规定和执行记录 □ □ □
1.12 制订有处理质量偏差的纠正措施并有
执行记录 □ □ □
1.13 有产品标识和质量追踪的规定并有执
行记录 □ □ □
1.14 有记录和档案管理规定 □ □ □
1.15 有每日开工前卫生检查制度,并做记
录 □ □ □
2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加工、检验人员管理
2.1 出口食品加工人员应能按照产品卫生规
定操作 □ □ □
2.2 加工人员熟悉个人卫生规定并符合要求 □ □ □
*2.3 加工人员有健康检查证明 □ □ □
*2.4 检验人员熟悉并掌握产品卫生检验标准 □ □ □
2.5 检验人员应能按要求完成现场检验 □ □ □
2.6 检验人员有上岗检验合格证明 □ □ □
3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厂区环境卫生要求
*3.1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厂区内无污染源 □ □ □
*3.2 厂区内无有碍食品卫生的其它物品 □ □ □
3.3 厂区路面平整、不积水 □ □ □
3.4 厂区要绿化 □ □ □
3.5 厂区有冲水式卫生间并设配套洗手设施 □ □ □
3.6 厂区卫生间有防蝇、防虫、防鼠措施 □ □ □
3.7 厂区废水、废料存放、处理符合卫生要
求 □ □ □
3.8 厂区有原料、包装物料专用储存间(库
) □ □ □
*3.9 产品加工区域与生活区域分开 □ □ □
4 出口食品加工车间卫生要求
4.1 车间面积与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合理 □ □ □
4.2 车间通风良好,排水畅通 □ □ □
4.3 车间天花板和墙壁符合卫生要求 □ □ □
4.4 车间墙角、地角、顶角具有孤度 □ □ □
4.5 车间有内窗台时,其台面要与墙面呈4
5度夹角 □ □ □
4.6 车间门、窗建筑符合卫生要求 □ □ □
4.7 车间照明符合规定并有防爆装置 □ □ □
*4.8 车间内温、湿度符合产品加工要求 □ □ □
*4.9 车间设有工器具清洗消毒间 □ □ □
*4.10 车间设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干手
设备或用品 □ □ □
*4.11 车间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 □ □ □
*4.12 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 □ □ □
*4.13 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卫生间和淋浴间 □ □ □
5 食品加工用原料、辅料卫生控制
5.1 食品加工用原料辅料具有检验合格证或
检疫合格证书 □ □ □
*5.2 原料、辅料(含罐头、饮料的空罐、空
瓶等容器,下同)要进行检验并作记录 □ □ □
5.3 不合格原料、辅料的处理符合要求 □ □ □
*5.4 加工用水(冰)符合卫生标准 □ □ □
*5.5 对水质分析每年不少于2次 □ □ □
5.6 自备水源要有防尘、防污染设施 □ □ □
6 出口食品加工过程卫生控制
6.1 食品加工人员的穿戴符合卫生要求 □ □ □
6.2 加工过程中手部受伤者应调离岗位 □ □ □
6.3 加工前卫生检查,加工中生产设备应能
保证使产品符合卫生要求,加工后清洗消毒车间并有
记录 □ □ □
6.4 盛放食品的容器不接触地面 □ □ □
*6.5 工作台面定时清洗消毒并有记录 □ □ □
*6.6 生、熟制品分别存放 □ □ □
*6.7 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隔开 □ □ □
6.8 跌落地面的产品设有收集处理设施 □ □ □
6.9 前工序的不合格品不转入下一工序 □ □ □
*6.10 不合格品应作标记分别存放处理并有
记录 □ □ □
6.11 废弃物有专用容器存放,加施标识,
及时处理 □ □ □
7 出口食品包装、储存、运输卫生控制
7.1 成品包装要在专用车间操作 □ □ □
*7.2 内、外包装材料卫生合于包装食品,内
包装材料应分别放置于清洁之处 □ □ □
7.3 预冷库、速冻库、冷藏库、保温库的温
、湿度符合工艺要求 □ □ □
7.4 冷库、保温库配备温度自动记录装置 □ □ □
7.5 库内物品应与地面、墙面有一定距离 □ □ □
7.6 同一库内不得存放相互串味的食品 □ □ □
7.7 库内定期消毒并有记录 □ □ □
7.8 库内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 □ □ □
7.9 食品运输工具清洁卫生 □ □ □
8 出口食品卫生质量的检验管理
8.1 有与出口食品加工量相适应的检验机构
和人员 □ □ □
8.2 检验机构有满足工作的仪器设备 □ □ □
8.3 计量器具定期校准并保存计量证明 □ □ □
8.4 检验半成品、成品应作记录 □ □ □
8.5 加工过程对加工人员手、工器具定时实
施卫生监测并有记录 □ □ □
8.6 经检验的不合格品应加施标识 □ □ □
9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卫生质量记录管理
9.1 应能证明企业卫生质量的活动 □ □ □
9.2 记录应完整、真实、规范 □ □ □
9.3 记录经主管人员签字后应编目、归档、
集中保存 □ □ □
┌───────────┬────────────┬─────────┐
│ 考核结果 │ 通过 │ 不通过 │
├───────────┴────────────┴─────────┤
│ 考核组成员签名: │
│ │
│ │
│ │
│ 年 月 日 │
└──────────────────────────────────┘
备注:1.此表内容为基本要求。各类出口食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如有特殊要
求的,可在有关章节后增加评审项目。
2.表中“评审项目”各条之后的结论分为三种,对符合该项目者,在“符合
”栏内打“√”,对不符合该项目者,在“不符合”栏内打“√”,如该项目不适
用被评审的食品类别,则在“不适用”栏内打“√”。
3.表中带*者,为必须达到的要求,基中有一条未达到者,即为不通知。
4.表中未带*号者,为应该达到的要求,其中有三条未达到者,也为不通过
。
5.此表使用后,应与《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申请书》一并归档。
杭州市质监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量监督检验细则(2003)》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杭州市质监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量监督检验细则(2003)》的通知
杭质标[2003]221号
各检测机构:
《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量监督检验细则(2003)》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成,现发给你们,望各检测机构遵照执行。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印发“杭州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质特[2004]19号)
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市锅检中心、市特检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制订“杭州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四年二月三日
杭州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司炉工、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水处理人员、电梯司机、起重机械司索(指挥)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司机、气瓶充装操作人员、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等。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并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的培训资质。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并报市局特监处备案:
㈠具有法人资格,健全的培训组织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㈡具有从事专业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实际操作技能培训的必要教育手段、设施、场地、教具和电化教学设备等;
㈢有相应工种的教学培训大纲;
㈣有完善的培训质量保证体系;
㈤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专业技术理论教员应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实际操作教员应具有相应的工种技师以上的技能水平,或具有连续五年以上相应工种的工作资格和经历。
第五条 使用操作(司机)及其他作业人员参加取证的专业技术培训不得少于80个学时,培训内容应包括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专业技术理论培训内容有: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基本原理,各控制部位和安全装置的名称、作用与使用方法;设备安全操作的规程和技术要求,设备维护和保养的方法;一般常见故障、突发事件和事故的判断与处理方法;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
实际操作培训内容应根据各工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与技能的基本要求而确定。
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理论、操作教员和申请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机构每年一月份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培训工作情况总结及本年度的培训工作计划。
第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取证实行考、培分离。考前培训由有资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机构承担,考试由各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取证实行统一教材、统一大纲、统一试卷、统一发证。专业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考试的题库和培训材料由市局特监处负责监督管理,各地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
其上岗培训考核合格,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发放杭州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第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应在每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前5日,将当期的培训审批表及培训计划,报送市局特监处和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经市局特监处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应的培训考核工作。
当期考试前2日,由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向市局特监处领取试卷。
考核结束后,由各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上报考合格人员资料,经市特监处审核,并颁发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第十一条 各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考核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㈠理论考试的监考人员或实际操作的主考人员不得少于2名;
㈡理论考试的监考人员中至少有一名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
㈢实际操作的主考人员应具有相应工种技师以上的技能水平,或具有连续5年以上相应工种的工作资格和经历。
市局特监处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纳入各地的年度考核工作,各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暂停培训考核工作、给予责任人必要行政处分等处理。
㈠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
㈡培训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发证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㈢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擅自发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