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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3:47:28  浏览:82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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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建质[2002]12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当前,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总的形势比较严峻,建筑施工、城市燃气、公共交通等方面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建筑施工行业,今年以来已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8起,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上升6.45%。部分地区和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础工作依然薄弱;一些城市的游乐场所、施工现场及大量危旧房屋等都不同程度存在事故隐患。为落实国务院第58次常务扩大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的部署,我部决定在全国建设系统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开展安全生产自查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三)事故隐患的监控和整改情况;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和职责履行情况;

  (五)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的重点领域

  这次检查,以建筑施工、燃气、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架空索道及危旧房屋为重点。

  (一)建筑施工安全方面,重点是工程坍塌,塔吊倒塌和高处坠落的预防;

  (二)燃气安全方面,重点检查燃气管道,液化石油气储灌厂、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使用燃气的公交车辆;

  (三)城市客运交通安全方面,重点检查公交车辆、地铁、轮渡等公共交通的安全运行;

  (四)公园、风景名胜区方面,重点检查公园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架空索道,以及游人集中情况复杂的地段;

  (五)城市房屋安全方面,重点检查年久失修的危旧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校舍和居民住宅等危旧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三、检查的方式

  (一)上级单位检查与自查相结合。在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进行自查的同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进行抽查。建设部将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

  (二)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查找出来的隐患和问题,要指定专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未经责任单位责任人复查和签署意见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和作业;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不及时整改的,一律停业整顿。

  (三)检查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隐患负有责任的单位和负责人要追究责任。同时要按照国务院令第75号和建设部令第3号等的规定,对2001年发生重大事故查处情况及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检查时间及具体要求

  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立即组织全面大检查。建设部将于今年6月开始对部分工程建设规模较大和事故多发的地区进行抽查。

  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组织领导。检查要务求实效,做到全面彻底,不留死角;要实行责任制,谁检查谁负责,谁漏检谁负责,保证不缺检、不漏检;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找出薄弱环节,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进行整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等要进行跟踪监督。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情况于今年6月22日前报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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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


呼和浩特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条例


日期: 2001-04-06

【题注】 (2000年10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整体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是指政府或国有企业通过市场实现其出资人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转移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标的可以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单位的整体产权或者部分产权,也可以是国有企业持有的股权以及由此派生出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产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按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的需要依法进行。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所管辖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均适用本条例。
第七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章名】 第二章 产权转让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旗县区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审批规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对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产权转让收益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计划、经济贸易、金融、审计、工商、物价、劳动、土地、房产、地质矿产等主管部门按其各自职能,对产权转让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政府授权投资机构是指政府授权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企业集团公司。
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负责运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审批被授权管理的国有资产所在企业的产权转让以及重要资产的有偿转让。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必须进入产权转让服务机构进行交易。
【章名】 第三章 产权转让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产权转让服务机构是由市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为产权转让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组织。
第十三条 设立产权转让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从事产权转让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二)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完善的交易规则和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产权转让服务机构的职责是:
(一)为产权转让提供合法的场所;
(二)为产权转让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三)接受产权转让双方的委托,对产权转让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
(四)维护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五)向产权转让各方提供产权转让鉴证文件;
(六)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情况。
第十五条 产权转让服务机构可以向转让双方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其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审批。
【章名】 第四章 产权转让主体、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主体是指依法参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
第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转让方必须是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政府部门,以及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单位直接拥有出资权的国有企业。被转让的国有企业,其本身不得成为整体产权转让的主体。
第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受让方必须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可采取协议、招标、拍卖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转让方必须根据国家有关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要经市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确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转让方要以有关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作为转让产权的底价,成交价在底价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下浮的,应当经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转让方案、评估结果和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二条 转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必须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整体转让市属企业国有产权以及股份制企业国家股股权,由市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有中央、自治区级单位投资的,要事先征得中央、自治区政府授权部门或者投资机构同意。涉及银行贷款和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整体转让旗县区属企业国有产权,由本级政府批准,报市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备案。
(三)部分转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必须经本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批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向产权转让服务机构提出委托并提交相应文件。
转让方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产权转让委托书;
(二)转让方的资格证明;
(三)产权界定及产权归属证明;
(四)批准产权转让的批文;
(五)被转让产权单位及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六)转让产权的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确认文件;
(七)产权转让服务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相关文件。
受让方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接收或者购买委托书;
(二)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或者身份证明;
(三)资信能力证明;
(四)产权转让服务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 产权转让服务机构按照本条例对转让双方提供的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并由双方填写转让登记表。产权转让成交后双方应当在产权转让服务机构的主持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其中,整体产权转让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权转让双方的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产权转让的标的;
(三)产权转让的价格、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被转让企业的职工安置方式;
(五)产权转让的有关税费负担;
(六)产权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七)产权的交接事宜;
(八)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九)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产权转让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妥善安置职工、处理债权债务、支付应转让价款后,转让双方在产权转让服务机构主持下办理产权交接。
第二十六条 产权交接办理完毕后,转让双方凭产权转让服务机构的鉴证文件,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章名】 第五章 产权转让收益的收取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产权转让收益是指转让收入在扣除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清理债务和支付合理的评估、交易费用后的净收入。
第二十八条 产权转让方为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以及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单位直接拥有出资权的运营机构,其产权转让收益由该机构或者单位收取。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产权转让方为政府授权部门的,产权转让收益由同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收取后上缴财政,纳入国有资本金经营预算,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调剂出售闲置资产的变现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及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应当定期向市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报告产权转让收益的使用情况。
【章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正常转让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越权审批的;
(三)在审批过程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转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审批,擅自转让国有资产的;
(二)转让标的未经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的;
(三)未经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部门确认评估结果的;
(四)在产权转让服务机构以外转让国有资产的;
(五)提供虚假文件和材料,骗取转让资格的。
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对方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或者资产评估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中介机构负连带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取消中介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已开发的资源性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参照本条例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条例》的决议
【题注】 (2001年4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章名】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条例》,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
国税发[2003]15号

2003-02-12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的统一部署,“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工作已于2002年6月在全国全面试运行。试运行情况表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以下简称报关单“证明联”)数据的时效性较强,对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且基本能够满足目前出口退(免)税工作的需要。据此,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并依据该系统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申报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税、海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运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密切配合,紧密协作,分工负责,及时解决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运行畅通。
二、各地国税、海关部门要建立联系紧密、运转协调的跨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在数据规范、信息传输、数据转换、单证打印等方面的运用上,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有关文件的要求执行,不得自行变通。
三、各级国税部门要会同海关继续做好对出口企业的培训、宣传工作,确保出口企业有关人员能熟练操作,正常运用。
四、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运行过程中,国税部门应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要求出口企业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核查并准确地确认和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要求核查并确认和提交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的时间范围:2003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二)出口企业进入“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核查报关单“证明联”电子信息时,要求网上数据项目必须与出口货物具体报关项目核对完全一致后,方可确认和提交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其中必须重点核对的项目有:海关编号(报关单号)、出口日期、出口口岸、经营单位编码、备案号、贸易方式、运抵国(贸易国别)、批准文号(收汇核销单号)、成交方式、运费、保费、杂费、商品编号、商品名称、第一数量、第一计量单位、第二数量、第二计量单位、成交数量及计量单位、总价、币制。
(三)由于目前部分海关试运行h2000系统,打印的报关单号是18位,而传往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电子数据是依照h883系统的报文格式打印的,报关单号为9位,因此,在全国海关统一实行h2000系统前,对此类报关单“证明联”,各地国税部门可比对后9位号码+标志位(0)+项号(2位)。比对全部18位+标志位(0)+项号(2位)的时间,另行通知。
(四)各地国税部门要及时维护清分规则,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报关单数据及时、准确地清分给基层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各地退税部门应通过报关单传输系统监控台查看不可清分数据,了解数据清分情况。对存在不可清分数据的情况,要及时调整清分方案,并交由当地信息中心根据新的清分方案调整清分程序。
(五)国家税务总局下传的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分别为:企业按日确认的数据,代码:001;一个月终了后企业已确认和未确认的数据,代码:003;修改、更正数据,代码002。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手续时,必须使用“001”数据;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在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款申报、审核时,可使用“003”数据。
(六)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纸质申报凭证及其相关电子数据,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与总局下发的出口报关单“证明联”等电子信息进行严格审核、核对,对报关单“证明联”电子信息核对有误的,不予办理退(免)税。
(七)“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数据经出口企业网上确认后,其数据由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传输到国家税务总局,由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传输数据的核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清分给各地的数据,由各地国税部门管理。海关报关单数据在税务系统内部传输的核对办法,参见附件1。为方便企业查询,现将全国国税部门热线电话予以公布(附件2)。
五、各级海关应充分认识到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录入、传输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国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正确性。保证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与纸质单证数据的相一致,是确保“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顺利运行的基础。为此,各级海关应配合国税部门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各级海关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同时该张报关单“证明联”的底帐数据随即通过海关总署传送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确保电子数据与纸质单证数据项目的严格一致。报关单“证明联”一经打印,不得人工修改,对确因录入、网络传输及系统故障等原因需要修改数据的,要收回原报关单“证明联”,重新打印并上传新电子数据,不得采取人工填写或修改后加盖印章的作法。
(二)各级海关要加强业务管理,严格业务操作规范。尤其是在成品油、煤炭、粮食、矿砂等大宗散装货物的进出口过程中,审单、接单部门在对进出口审单过程因报关单数据修改而进行的重审环节中,必须根据计算机系统提示的操作要求,进行计算机系统上的“复审计证”操作,不得省略,以确保报关单数据逻辑关系一致。
(三)应出口企业申请,海关应按照出口退(免)税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收到清洁仓单的五个工作日内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对转关运输的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在收到出境地海关回复的书面回执联或转关电子回执后五个工作日内,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四)为保证“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运行的畅通,各海关要加强热线值班服务管理,落实专人负责,解答企业疑难问题并协助查询数据。为方便企业咨询,现公布全国海关“出口退税子系统”热线电话(附件3)及海关总署信息中心热线电话解答问题的范围(附件4)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热线电话解答问题的范围(附件5)。
六、为保证“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正常运行,现将《公告》稿(见附件6)下发你们,请及时对外公布。
附件:1.海关报关单数据在税务系统内部传输的核对办法
2.全国国税部门热线电话
3.全国海关热线值班电话
4.海关总署信息中心热线电话解答问题的范围
5.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热线电话解答问题的范围
6.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二○○三年二月九日

附件1:



海关报关单数据在税务系统内部传输的核对办法



一、海关报关单数据传输的核对办法
利用海关报关单传输系统监控台可以完成税务系统内部海关报关单数据传输的核对工作,对于监控台显示数据核对有误,由当地信息部门负责解决。
二、基层出口退税部门发现缺失和错误的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的处理办法
1.确保企业已经在电子口岸上查询到该信息,并正确报送。
2.检查该企业的企业海关代码是否为新增或变更,如果是,考虑是否因清分规则没有更新而导致数据无法清分。
3.确保已从当地信息中心的海关报关单传输系统服务器中及时、准确地取得所有报关单信息,并正确地导入退税审核系统。
4.通知当地信息中心检查海关报关单传输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5.登入税务系统内部网中的出口退税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116/ckts/),进入"报关单查询"页面,输入9位报关单号即可查询。如果查询结果为总局已收到该信息,则属于税务系统内部数据传输问题,由税务系统各级信息部门负责解决;如果查询结果为总局没有收到该信息,则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的数据传输问题,由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核实解决。
6.对于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与纸质单证不符的情况,也可通过上述查询办法,以核对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是否在税务系统内部传输过程中发生了改变。



附件2:


全国国税部门热线电话
地区
热线电话
地区
热线电话

北京市
010-88372266转10073
天津市
022-88370910

河北省
0311-8625134
山西省
0351-4046109,4211330

内蒙古自治区
0471-4306641
辽宁省
024-23185053

大连市
0411-4384061
吉林省
0431-8932251

黑龙江省
0451-3611137
上海市
021-54679568转15104

江苏省
025-6630888-8711
浙江省
0571-85270893

宁波市
0574-87732538
安徽省
0551-2831649

福建省
0591-7821411
厦门市
0592-5315067、5315071

江西省
0791-6272112-2614
山东省
0531-2062999转2723

青岛市
0532-3931023
河南省
0371-6767283

湖北省
027-87322426、87322230
湖南省
0731-5384207

广东省
020-37655201,37655200
深圳市
0755-3878846

广西自治区
0771-5706035
海南省
0898-66255542

重庆市
023-67676042
四川省
028-86530410

贵州省
0851-6906059、6906112
云南省
0871-3541117

西藏自治区
0891-6835480
陕西省
029-8222036

甘肃省
0931-8801234
青海省
0971-8243311

宁夏自治区
0951-5065008
新疆自治区
0991-2659999转65022

附件3:
全国海关“出口退税子系统”热线值班电话表
关区
热线电话
联系人

北京关区
(010)65396508
 

天津关区
(022)65206700
 

石家庄关区
(0311)3033164-6256或6313
 

太原关区
(0351)7119162
郭亚波

满洲里关区
(0470)6222531,6260004,8236762, 6823432
 

呼特关区
(0471)6504411-3666
 

沈阳关区
(024)22867777
 

大连关区
(0411)2515024
李新 李卓

长春关区
(0431)4601633
 

哈尔滨关区
(0451)2381652
申震

上海关区
(021)65135533-6234或6422,68890612
 

南京关区
(025)4422138
王莉

杭州关区
(0571)85300120-3221
 

宁波关区
(0574)87139638
 

合肥关区
(0551)5321116-6107
 

福州关区
(0591)7025322
 

厦门关区
(0592)5625005-2422
 

南昌关区
(0791)6414416-3203、3127或3702
祝捷飞 刘毅

青岛关区
(0532)2955520,2955521,2955522,2955523
 

郑州关区
(0371)5599608,5599609
 

武汉关区
(027)82768086
 

长沙关区
(0731)4781075
涂红伟

广州关区
(020)81102904
李立波

黄埔关区
(020)82130502
成应强

深圳关区
(0755)84398880
 

拱北关区
(0756)8161224,8161286
 

汕头关区
(0754)8198100
 

海口关区
(0898)68516419,68516139
 

湛江关区
(0759)3388587(0668)2918011(茂名海关)
贾晖 黄丽萍 罗辉龙

江门关区
(0750)3263717
 

南宁关区
(0771)5398334
 

成都关区
(028)86401743
 

重庆关区
(023)67709524
 

贵阳关区
(0851)5786021,5786013
周险峰 白宁

昆明关区
(0871)3016483
 

拉萨关区
(0891)6835903-3050或3070
 

西安关区
(029)5264564
 

乌鲁木齐关区
(0991)3835181-5418或5523
 

兰州关区
(0931)8885779-3145
 

银川关区
(0951)5030188-5110
 

西宁关区
(0971)8800622-251或254
 

附件4:


海关总署信息中心热线电话解答问题的范围



(010)65195991
(1)企业已经打印了出口退税证明联并已经上传总署信息中心,而在电子口岸查不到数据;
(2)企业在电子口岸上查询的数据与纸质报关单不一致,信息中心帮助企业定位不一致的原因,并答复企业,属总署信息中心的,一并解决;其他方面的,负责通知有关方面。



附件5: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热线电话解答问题的范围



(010)65195656
(1)用户使用操作方面的咨询:包括用户向国税局报送数据的具体操作和“数据查询”功能输入查询条件的操作;
(2)客户端软件问题:包括网页上有错误、表头无信息和表体无信息等问题;
(3)有关17999上网卡的业务咨询;
(4)纸质报关单数据与电子口岸执法系统数据不一致;
(5)数据传到电子口岸后,发现有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
(6)与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使用相关的业务咨询。



附件6:


公告



为防范和打击利用假冒、伪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改善管理部门服务质量,完善出口退(免)税管理,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根据“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在全国试运行情况,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必须依据“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以下简称“出口退税子系统”)生成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电子数据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功能和作用
“出口退税子系统”是中国电子口岸最先投入试点运行的子系统之一。该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在公共数据中心建立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的电子底帐,使海关、税务、外汇、外经贸等部门实现出口报关和退税环节的联网数据核查;为企业用户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提供结关信息查询及网上交单等操作功能。企业可通过本系统查询本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核销单电子数据,经选择确认后在网上向退税部门提交有关单证的电子数据。
二、“出口退税子系统”的企业身份认证
(一)企业必须经过身份认证方可进入“出口退税子系统”,完成相关业务操作。系统根据操作员输入的密码进行身份验证,操作员处理的数据将自动进行电子签名、加密。未通过身份认证的企业将无法开展相关的出口退税网上操作。
(二)企业应确定负责本企业办理退税的人员并向本地区国税局申请身份认证,参加相关培训。人员如有变化,应提前5天向本地区国税局办理更改手续,重新进行身份认证。
三、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网上交单操作流程
(一)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提交
指出口企业通过本系统向国税局提交出口退税申报所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电子数据。出口退税申报所需的其他单据,如:专用税票、核销单等数据暂不通过本系统提交,提交时间另行通知。
操作步骤如下:
1.用户登录本系统,选择“单据提交”功能,系统自动提取该企业未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电子底帐数据。
2.用户点击列表中的单证号码,可查阅相应单证的详细数据。
3.用户选择并点击准备提交的数据,使用“选择提交”功能,即可完成向国税局的单据提交任务。
4.用户也可使用“批量提交”功能将相关数据集中提交国税局。
(二)结关信息查询
指海关在出口货物实际离境即结关后,通过本系统向出口企业发布结关信息,通知企业已结关货物的报关单编号。企业可通过网络查询该信息,并及时到海关申领、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操作步骤如下:
1.用户登录本系统,选择“结关信息查询”功能,系统将显示该企业已结关货物的报关单编号、结关日期、申报地海关等信息。
2.用户点击页面右上角打印按钮,可打印出该页结关信息列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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