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湖南省禁止卖淫嫖娼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2:59:55  浏览:84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南省禁止卖淫嫖娼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禁止卖淫嫖娼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8月19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居住、逗留的人员和本省境内的单位,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卖淫,系指女性以谋取财物为目的,与男性非法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嫖娼,系指男性以给付财物为手段,与女性非法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 禁止卖淫、嫖娼和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禁止介绍、教唆他人卖淫、嫖娼。禁止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
对上述禁止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
第五条 本条例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工商、卫生、民政、财政等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应教育本单位的人员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
宾馆、旅社、饭店、招待所等单位,应严格执行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发现卖淫、嫖娼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加强治安管理,教育居民、村民遵守法律,发现卖淫、嫖娼的应及时报告。
第七条 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予以收容教育,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处理。收容教育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收容教育的卖淫、嫖娼人员,应进行性病检查;经确诊患有性病的,实行强制治疗。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劳动教养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卖淫、嫖娼的;
(二)介绍、教唆他人卖淫、嫖娼的;
(三)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又卖淫、嫖娼的;
(二)多次卖淫、嫖娼的;
(三)向外国人卖淫的;
(四)多次介绍、教唆他人卖淫、嫖娼的;
(五)明知自已患有性病仍卖淫、嫖娼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强迫妇女卖淫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
(三)卖淫、嫖娼有集体淫乱行为的;
(四)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
第十一条 在宾馆、旅社、饭店、招待所等单位查获有卖淫、嫖娼的,公安机关应对上述单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警告以后又查获有卖淫、嫖娼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多次查获有卖淫、嫖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宾馆、旅社、饭店、招待所等单位发现卖淫、嫖娼不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提供车、船作为卖淫、嫖娼场所的,除按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驾驶证照。
第十三条 外国人卖淫、嫖娼的,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处罚;患有性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离境。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卖淫、嫖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后,应通知其所在单位。其所在单位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第十五条 卖淫和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以及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所得财物应予没收。
依照本条例处以罚款或没收的财物,由公安机关给当事人开具统一的罚没收据。罚没财物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六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卖淫、嫖娼的,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查禁卖淫、嫖娼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执法人员徇私枉法、违法乱纪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警告、拘留、罚款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劳动教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财物、吊销营业执照和驾驶证照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8月1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实施国家有效行政管理,从根本上解决边界争议,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国务院决定自1996年开始在全国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为了加强对勘界工作的领导,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成立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是国务院领导下的主管全国勘界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全国勘界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和代拟有关法规稿。
(二)组织、部署全国勘界工作。
(三)协调处理勘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代表国务院行使省际边界争议裁决权。
(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
组 长:李贵鲜(国务委员)
副组长:多吉才让(民政部部长)
刘济民(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图道多吉(国家民委副主任)
牟新生(公安部副部长)
李宝库(民政部副部长)
张文岳(地质矿产部副部长)
严克强(水利部副部长)
刘于鹤(林业部副部长)
马克伟(国家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陈炳鑫(国家海洋局副局长)
金祥文(国家测绘局局长)
三、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的办理机构
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指导、督促省级勘界工作的实施;处理勘界工作中的政策性、技术性问题;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县级勘界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实施方案;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的勘界文件;负责全国省级行
政区域界线详图及全国行政区划图的编制工作;负责勘界的其他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民政部。办公室主任由民政部副部长李宝库兼任。
今后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如调整成员,由所在单位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商量后,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1995年11月7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0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代市长 王桂芬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实施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目录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文文号

1
抚顺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实施办法
市政府第15号令

2
抚顺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
抚政发【1995】70号

3
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抚政发【1996】7号

4
抚顺市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14号令

5
抚顺经济开发区若干管理权限的规定
抚政发【1996】33号

6
抚顺市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第24号令

7
抚顺市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抚政发【1997】38号

8
抚顺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第34号令

9
抚顺市房产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抚政发【1998】43号

10
抚顺市房改房交易暂行办法
抚政发【1999】18号

11
抚顺市公有房屋转租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第62号令

12
抚顺市萨尔浒旅游度假区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第69号令

13
抚顺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
市政府第88号令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