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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6:19:48  浏览:89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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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4〕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是丽水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的总平台,也是丽水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与公众联络和交流的总窗口。现将《“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共同建设好“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保证门户网站的正常运行和网站信息的及时更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户网站采取“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主网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建设和管理;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由各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各单位的办公室应在日常维护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办公室的分管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办公室应将负责子网站的日常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子网站管理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一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子网站的内容管理不得交由不隶属于政府系统的企、事业单位维护,信息维护人员原则上应为本级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政府其他单位人员从事此项工作要经审查把关,在办公室的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在子网站日常管理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行政机关颁布的有关网站管理和信息发布的法律法规,并制定子网站日常管理制度。
  第六条 自建服务器的单位应定期巡检设备,保证子网站7 × 24小时的正常链接。
  第七条 各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本单位子网站域名和IP地址,需要变更,应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各单位都有义务和责任向主网站报送各类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的报送及更新维护工作,制定相应的信息采集、上报制度,保证主网站及子网站信息的及时更新。
  第九条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信息审核制度,严格履行上网信息的审核程序。对于上报主网站的信息,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单位为第一责任人的原则,确保信息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各单位要做好网站信息更新和维护的日志记录,要至少保存最近一月的网站日志记录。
  第十一条 各单位办公室负责监督和检查本单位子网站情况,要保证网站的正常链接和信息更新。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力量,定期和不定期对主网站和子网站进行检查考核,并将结果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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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资发[200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促进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发展,解决当前建设项目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审核审批中的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的,原则上应当符合《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批准文件和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按相关规定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二、对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符合经批准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并出具同意意见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按相关规定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三、因建设项目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导致该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批准文件和国家林业局作出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有关事项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相关规定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占用征用省级和市、县级森林公园林地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国家林业局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机关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岗位交流暂行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机关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岗位交流暂行办法
建设银行



第一条 干部岗位交流应遵循有利工作、流向合理、亲属回避、服从组织分配的原则。
第二条 处级以下干部在部内各处间的岗位交流,由部主任决定,报人事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三条 处级以下干部部门间的交流,需调入的,由调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人事部提出用人计划和用人条件;需调出的,由调出部门提出拟调出人员名单和理由,人事部门根据岗位交流原则和调入、调出部门要求进行调配。
第四条 人事部在征得调入调出部门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有权对处级以下干部实行指令性调配。
第五条 处级干部部门内岗位交流,由所在部门提出方案,与人事部门协商一致,共同签报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审批。
第六条 处级干部部门间岗位交流,由调入部门提出用人计划和用人条件,调出部门提出拟调出干部名单和理由,由分管本部门工作的行领导同意后送人事部门。人事部门与调入、调出部门协商一致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审批。
第七条 新组建部门处级干部调配,由人事部门提出方案,报行党组批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995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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