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6:08:42 浏览:99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3-8-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已脱离军队系统,不属于军队企业范围,为保证这部分企业平稳过渡,对移交后继续承担军品生产、维修、供应任务的企业,其生产的货物及销售对象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1号)和《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5)规定的,可按照现行对军品免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继续免征增值税。
二、保障性企业移交后为生产军品而相互协作的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
三、移交的物资供应机构直接向军队调拨供应的物资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移交企业调拨的物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关于各国驻华使馆馆长暂离中国时须照会外交部礼宾司的通知
外交部礼宾司
关于各国驻华使馆馆长暂离中国时须照会外交部礼宾司的通知
(97)礼字第13号
各国驻华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向各国驻华使馆致意,并请协助如下:
各国驻华使馆馆长在任职期间,因公或因私需暂离中国时,请将离华的确切日期、临时代办的姓名和外交职衔及时照会外交部礼宾司。馆长返抵北京时,亦请照会礼宾司。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印)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二日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中国外交部 俄罗斯联邦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1月27日 生效日期1994年1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
本着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中俄高级会晤期间所达成的协议的精神。
根据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相互关系基础的联合声明。
认为在两国外交部之间以及在国际组织和其他国际会议的范围内进行磋商,相互通报各自对重大的国际事件的立场和态度是有益的。
为加深双方在双边关系问题和地区与全球性主要国际问题上的相互理解。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就重大的国际问题以及双边问题进行磋商和交换意见。
第二条 磋商将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领导在内的不同级别上定期进行。经双方同意,可建立研究专门问题的工作小组或专家小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将保持和发展两部对口司,局之间及同双方使馆之间的经常性工作联系,以便更好地交流信息,提高实际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 双方将在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上定期进行磋商并进行合作,促进两国在第三国及国际组织中的代表之间发展联系。
第五条 双方磋商的日程、时间、地点和代表团人数将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代表团往返目的地的费用,以及在接受国的费用由派遣方承担,接待方提供进行磋商的场所及交通工具。
在进行副外长级和更高级别的磋商时,在接受国的费用将由接待方承担。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俄罗斯联邦外交部之间的交流将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年度计划进行。
第七条 本议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六个月前,如果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的有效期每次将自动延长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俄罗斯联邦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科济列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