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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中医药期刊归口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3:10:02  浏览:84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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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中医药期刊归口管理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中医药期刊归口管理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为了加强中医药期刊管理工作,维护期刊出版秩序,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及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凡有关中医中药期刊,今后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管理。



199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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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天津市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转发《天津市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安[2007] 786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租赁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82号)的精神,为加强我市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市场的管理,促进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天津市工程机械行业协会制订的《天津市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自9月1日起,凡未取得天津市工程机械租赁行业确认书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租赁业务。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天津市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市场的管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维护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机械,是指用于的起重机械,混凝土机械,桩工机械,土石方机械,掘进机械等机械和模板、脚手架等机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械租赁企业是指在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业务的企业和自有建筑施工机械并对社会开展租赁业务的建筑企业,应当接受行业自律公约和协会的管理。
  四条 外地进津从事以上租赁业务的企业应该具有中国建筑业协会核发的跨地区租赁经营确认手续并符合天津市有关规定。
  第五条 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天津市工程机械行业协会负责对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的企业进行行业确认,行业信用评价,建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信息平台。
  第六条 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
  1、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
  2、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3、供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不得少于10台,且总功率不得小于500千瓦。凭行业确认证书办理机械设备注册登记并取得代码、编号;
  4、具有满足租赁及其服务要求的工程机械维修保养、存放基地和维修检测设备,基地面积一般不得少于2000m2;
  5、具有满足租赁及其租后服务要求的专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维修服务人员不得少于8人,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中级以上人员不得少于1人,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人;
  6、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行业培训并持有培训合格证书;
  7、其他应满足建筑机械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条件。
  (二)施工机具租赁企业:
  1、有工商营业执照;
  2、经营场地一般不得少于2000m2,具有维修设备及机具;
  3、拥有100吨以上可供租赁的模板、脚手架等;
  4、具有专业经营的各类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人;
  5、其他应满足建筑机械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条件。
  第七条 申请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的租赁企业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确认申请表;
  2、 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3、 施工机械(施工机具)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产品鉴定证书、制造许可证、检验报告、机械设备大修后的检测合格证明、质量保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4、 相关管理人员(安全员)原件和复印件;
  5、 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代码原件和复印件。
  第八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的行业确认书为两年,企业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向天津市工程机械行业协会申请办理续延手续。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应当为使用方提供技术性能良好、安全装置安全可靠、外观整洁的施工机械。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我市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约定,对已出租的机械设备故障及时排除、及时维修、定期检查。从事机械的操作人员、指挥及有关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不得出租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机械,不得出租国家或本市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施工机械,不得出租与其租赁合同不相符的施工机械。
  第十一条 天津市工程机械行业协会定期组织对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的服务质量、社会信用进行行业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结果。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租赁方评价: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2、用于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完好情况;
  3、施工机械设备故障排除、维修,定期检查情况;
  4、租赁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5、机械设备安全使用情况;
  6、行业自律公约履行情况。
  (二)使用方评价:
  1、租赁企业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
  2、合同履约情况调查;
  3、与租赁方安全管理配合情况调查。
  (三)社会评价
  考核租赁双方投诉及处理情况,包括对出租施工机械的环保、节能、安全、扰民等措施情况。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和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的,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天津市工程机械行业协会收回行业确认书,并予以公告。同时,报市建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租赁单位
  1、出租不合格的、已报废的、国家或本市明令淘汰的施工机械(机具);
  2、因不能按合同约定为承租方提供及时有效服务而被投诉的;
  3、出租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未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书的;
  4、降低出租施工机械完好标准和服务质量的;
  5、肆意压低租赁价格,扰乱租赁市场的;
  6、违反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使用单位
  1、擅自使用已淘汰的或未经检验检测机构检测不合格的施工机械且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
  2、擅自使用未经行业确认的租赁企业(单位)施工机械设备扰乱租赁市场的;
  3、未履行合同,恶意拖欠租赁费的;
  4、无证上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安全事故的。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应当使用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制订的建筑施 工机械租赁合同文本。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内容包括:出租方、承租价格、租赁工程量及结算方式,租赁双方责任及义务,违约及纠纷处理方式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工程机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关于印发《晋城市2005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5〕6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晋城市2005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粮食直接补贴是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促进粮食结构优化调整,增加种粮农民收入的重大举措。为了做好2005年种植小麦、玉米、谷子直接补贴,现将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关于《晋城市2005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直接补贴政策的重要性,加强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农业部门要负责种植面积的核定,各级财政部门要负责将资金直接兑现到农户。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现象的发生。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力、粮食直补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附件:1、晋城市2005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办法
     2、晋城市2005年粮食直补计划面积资金安排表
     3、晋城市粮食直补工作领导组成员调整名单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晋城市2005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
办 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粮食补贴政策,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农业厅晋财建[2005]21号文件规定,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补贴范围
  2005年补贴的粮食作物:实际种植的小麦、玉米、谷子三种农作物。
  二、补贴标准
  2005年补贴粮食作物的标准:小麦每亩补贴10元,玉米每亩补贴5元,谷子每亩补贴5元。
  三、补贴面积
  2005年农民实际种植的小麦、玉米、谷子粮食作物的播种面积。
  四、组织实施与管理
  1、各级农业部门认真核实2005年种植面积,上报到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
  2、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农业部门核实上报的实际种植面积,逐级将补贴资金下达到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直接兑现到农民手中。可以采取直接发放现金,也可以向农户发放储蓄存折或储蓄卡。严禁抵扣任何税费。
  3、直补计划面积的确定。根据省下达给我市的小麦、玉米、谷子直补计划面积,各县(市、区)小麦面积以2004年秋播上报面积为依据分解确定;玉米面积以2004年直补面积及2005年上报的春播计划面积为依据分解确定;谷子面积以2003年、2004年市统计局报表数据为依据分解确定。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责成农业部门及乡(镇)政府以村为单位,对农户种植的小麦、春播玉米、谷子亩数在5月底前,复播玉米、谷子在7月底前进行核实,造册登记,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统一汇总上报县(市、区)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的造册登记表要加盖乡(镇)政府、村委会公章,要有乡(镇)长、村委会主任及具体承办人签名盖章。
  5、为确保粮食直补资金安全发放到农户,各县(市、区)财政局和农业局要对各乡(镇)、村造册登记的农户播种面积进行核实。审核无误后,联合下文将补助面积和补助金额下达到各乡(镇)政府。各乡(镇)政府依据文件对种植小麦、玉米、谷子农户下达《直补通知书》。乡(镇)财政所要深入农村直接向农户发放储蓄存折、储蓄卡或现金,种粮农民也可以凭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乡(镇)财政所领取补贴,不允许他人和集体代领。
  6、各县(市、区)若实际播种面积大于直补计划面积时,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解决,但必须执行小麦每亩10元,玉米、谷子每亩5元的标准,按实际播种面积补贴农民。
  7、国营农场、原(良)种场实际种植的小麦、玉米、谷子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负责统计面积报县(市、区)财政局,拨付粮食直补资金。
  8、各县(市、区)要及时将所辖乡(镇)粮食直补面积、直补资金、补贴作物种类以及所涉农户数汇总后以文件上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局,所附报表必须有本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政府公章。上报时间要求:小麦、春播玉米、谷子6月10日前,复播玉米、谷子8月10日前。
  五、直补资金管理办法
  1、直补资金拨付时间。根据财政部粮食播种后三个月资金兑现农民的要求,小麦和春播作物于6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兑现到户。复播作物于10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兑现到户。市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局下达的各县(市、区)计划面积尽快将资金下达到县财政“粮食直补”专户,并督促县级财政拨到乡(镇)财政所“粮食直补”专户。各级财政部门从6月1日开始,按时上报《粮食直补周报》。
  2、资金管理办法。仍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对种粮农民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建[2004]59号)文件执行,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3、粮食直补工作经费。为做好粮食直补工作,与直补相关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资料费、纸张印刷费、培训费和核实种粮面积所需必不可少的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六、粮食直补工作要求
  1、为了避免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要公布举报电话,并上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对农民举报的问题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实。若情况属实,对造假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要严肃处理。
  2、对县级人民政府不能及时处理的举报事件,举报人可向市财政局、市农业局举报。市财政局举报电话是:2037803,市农业局举报电话是:6995580、6995569。
  3、各县(市、区)财政、农业部门要密切合作,及时将粮食直补工作进展情况、做法、经验和存在问题分别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局。
  4、实行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粮食直补工作全面负责,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分工协作,责任到人。对在落实粮食直补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附件2

晋城市2005年粮食直补计划面积资金
安 排 表


                               单单位:万亩、万元


划 小
麦 玉
米 谷

面积
资金
面积
资金
面积
资金
面积
资金

合计 230.8 1673.0 103.8 1038.0 104.0 520.0 23.0 115.0
城区 4.56 41.3 3.7 37.0 0.56 2.8 0.3 1.5
泽州县 59.6 522.0 44.8 448.0 10.0 50.0 4.8 24.0
沁水县 38.1 271.5 16.2 162.0 18.0 90.0 3.9 19.5
阳城县 52.1 379.5 23.8 238.0 21.0 105.0 7.3 36.5
高平市 47.1 303.0 13.5 135.0 30.4 152.0 3.2 16.0
陵川县 29.0 152.5 1.5 15.0 24.0 120.0 3.5 17.5
开发区 0.34 3.2 0.3 3.0 0.04 0.2 - -





附件3

晋城市粮食直补工作领导组成员调整名单

  由于人事变动,决定调整晋城市粮食直补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夏振贵 市 长
  副组长:贾联亭 副市长
  成 员:梁宏堂 市政府秘书长
      莫文山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克平 市财政局局长
      李国继 市农业局局长
      王真荣 市纪检委副书记
      张茂林 市粮食局局长
      李 嵘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连建平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子祥 市农业局总农艺师
      吴 璞 市农业发展银行行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
  办公室主任:李国继(兼)
    副主任:张茂林(兼)
        连建平(兼)
        张子祥(兼)
  办公室内设资金落实组、面积核实组。
  资金落实组组长:连建平(兼)
      副组长:李新民
          韩晋国
  面积核实组组长:张子祥(兼)
      副组长:张跃华
          常忠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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