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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大代表持证视察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41:34  浏览:94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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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大代表持证视察的决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大代表持证视察的决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9月2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使省人大代表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加强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省人大代表持证视察作如下决定:
一、《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证》由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统一制发,自1988年10月1日开始,省人大代表持证视察。
二、代表持证视察的内容,主要是了解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情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执法、守法情况以及其他与全省人民生产生活
密切相关的问题。
三、代表持证视察,一般应在代表选举单位或在代表工作、居住地区,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和小型分散的方式进行。同时也可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和各自治州、西宁市、海东地区八县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参加视察。
四、代表可以个人持证单独视察,也可以几个代表联合视察;可以实地视察,也可以听取情况汇报。视察的具体内容、单位、日期由代表自行确定。视察结束时,对视察中的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五、代表在视察中,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要积极主动地向群众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政府推进工作;要严格依法办事,廉洁奉公,模范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代表持证视察后,应向被视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所提出的问题,凡属当地有关单位处理的,由当地人大常委会转当地有关单位办理并由承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同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凡属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的,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
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由承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同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
七、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单位,要认真接待省人大代表的视察,为代表视察提供方便。各单位应由单位负责人向代表介绍工作情况,听取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代表的询问。
八、省人大代表所在单位要支持代表履行职责,在代表履行职责期间,其工资、奖金照发,劳保、福利待遇等不受影响。

九、《代表视察证》的使用期限与代表任期相同。代表任期届满和调离本省的,其视察证自行作废;因故不再担任代表职务的,应将视察证及时交回;遗失《代表视察证》的,应即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并登报声明作废。



1988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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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税局《关于加强淄博市国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淄博市国税普通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发票摇奖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淄博市国税市场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税局《关于加强淄博市国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淄博市国税普通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发票摇奖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淄博市国税市场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
文号: 印发时间:2003-9-29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市国税局《关于加强淄博市国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淄博市国税普通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发票摇奖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淄博市国税市场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淄博市国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国税局
   (二○○三年九月)

  为进一步强化普通发票的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健全机构,建立起普通发票管理的保障机制。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普通发票管理是税收征管的重要一环,是税务部门有效监控税源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普通发票管理相对薄弱,纳税人以收据或自制小票代替发票,虚开、不开、代开和拒开发票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税收管理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利益,而且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对此,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普通发票的管理,加强税源控制,促进纳税人正确核算经营成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
  (二)健全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各级国税部门要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和成立发票专业管理机构为契机,根据市国税局批复的征管改革方案,落实管理机构,配齐管理人员,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专业化管理。一是要落实机构,充实人员。区县国税局必须设立发票管理所,税源管理单位必须设立普通发票管理岗位,专人负责。要把业务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热爱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人员充实到发票专业管理机构和管理岗位。二是要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配备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及设施,有条件的单位要为发票管理所解决交通、通讯等工具。
  (三)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和落实普通发票的各项制度,制定具体的普通发票管理办法和措施,狠抓各项普通发票管理制度的落实。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准确界定发票管理所和普通发票管理岗位职能,明确责任,加强与其它部门和岗位的协作配合。
  (四)更新思想观念,创新管理方法。要抓住普通发票管理的薄弱环节,根据各类纳税人不同的用票结构、管理方式,结合纳税人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等级等特点,本着管理科学、控管有效、简便易行的原则,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积极探索依托现代科技手段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新路子、新方法。要以全面推行计算机开票和税控装置为突破口,兼并种类,完善手续,强化稽核,加强检查,在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上取得突破,不断提高普通发票管理的科技含量,尽快构建起科学、高效的普通发票控管体系。
  二、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加快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进程。
  (一)在一般纳税人中推广使用电脑版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必须利用计算机开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国税机关要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业务量大小、用票量多少和每笔开具普通发票的金额等情况,核定普通发票的种类、领购数量、开票限额。要通过对纳税人普通发票领用存情况和开票的电子数据的接入来完成对纳税人普通发票数据的管理和统计,并利用普通发票开具数据与纳税人申报数据的比对分析,实现对税源的有效控管。在进行试点的基础上,争取2004年6月底前在全市完成一般纳税人电脑版普通发票的推行工作。
  (二)推行电脑版农产品收购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要尽快制定《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管理办法》,统一全市废旧物资行业和农产品收购行业的发票管理,推行使用电脑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及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要加强对这两种普通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废旧物资行业在本市范围内的销售发票要全部进行稽核比对。
  (三)在大型超市、商场推行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对于新建的大型商场、超市,必须按照上级要求,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对于已使用普通收款机的商场、超市,要按照国家关于推行税控装置的要求,限期更换税控收款装置或者进行税控装置改造。在改造和更换以前,纳税人必须使用现有的收款机开具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将后台开票信息数据按照规定格式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四)在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业户比较集中的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和商业街,推广应用“一机多户”计算机开票系统或“一机多户”税控收款机。国税机关要与市场管理部门搞好密切配合,由市场管理部门协助主管国税机关搞好市场税收和普通发票的管理工作,准确地反映业户经营情况,为税务机关提供科学合理的征税依据。
  (五)规范商业领域双定业户普通发票管理。所有双定业户除实行应当纳入集中开具电脑版普通发票范围的业户外,对使用的手工普通发票要实行限额、限量、限期供应管理,购票时必须采用交旧购新或验旧购新的方式。对于月核定税额在1000元以下的业户只能使用百元版手工普通发票,发售数量每次不得超过5本;对于月核定税额在1000元以上的业户可以使用千元版手工普通发票,发售数量每次不得超过10本;要根据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分别规定普通发票使用期限,普通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需要开具千元版、万元版的双定业户,可申请到国税机关代开。
  (六)启用无碳压感水印纸普通发票和剪式普通发票。对暂不具备开具电脑普通发票和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要用无碳压感水印纸普通发票和剪式普通发票替代传统的手工普通发票,其中修理修配行业使用剪式普通发票。
  三、强化措施,奖罚并举,大力推进全面开票制度。
  (一)在商业领域和修理修配行业全面推行即开即奖普通发票。从2003年10月1日起,在全市商业领域和修理修配行业全面推行即开即奖普通发票,消费者取得普通发票后,刮开票面上标识的覆盖墨就可以得知是否中奖,即开即兑。(二)在所有开具的普通发票中开展摇奖活动。为鼓励消费者主动索取普通发票、辨别真假普通发票,对消费者和购货单位取得的国税普通发票,可通过电话和国税网站等方式输入普通发票信息,经发票查询系统确认为真票的发票参与定期普通发票摇奖。(三)对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实行举报奖励。对拒绝开具普通发票、虚开普通发票、开具假普通发票等违法违章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对举报者给予重奖,对违法违章者按规定予以处罚。
  四、改进手段,强化稽核,逐步建立普通发票计算机控管体系。
  (一)严格落实普通发票发售和核销制度。国税机关要严格普通发票的内部操作程序,从普通发票的发售到核销要按照
  CTAIS
的流程准确操作,对普通发票要按核定的数量、种类、金额版位发售,对纳税人领购的普通发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核销。
  (二)建立普通发票存根联票面信息和发票票源信息数据库。使用电脑版普通发票和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要将存根联票面信息按月报送到主管国税机关,输入到信息库中;普通发票票源信息由税务机关定期采集到信息库中。普通发票存根联票面信息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购货单位、销货单位、开票日期、销售额等信息。普通发票票源信息,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购票单位、购票日期、缴销日期等
  CTAIS
  中票源信息。
  (三)建立普通发票公众查询系统,通过电话和网上查询普通发票的真伪。要建立全市统一的普通发票存根联票面信息和普通发票票源信息公众查询数据库。普通发票查询支持公开查询、纳税人查询、税务查询三种模式。公开查询适用于普通发票联的持有者,持有者通过普通电话或者登陆国税网站,根据提示录入普通发票号码等信息,即可查询普通发票真伪;市国税局汇总所有录入的查询信息,定期组织摇奖,提高消费者查询普通发票真伪的积极性。纳税人查询只适用于对于使用电脑版普通发票的业户查询与本纳税人相关普通发票的信息。税务查询适用于税务人员查询纳税人普通发票信息。
  (四)加强对普通发票开具的数据审核,建立普通发票开具信息和申报数据核对制度。使用电脑版普通发票的业户,可以利用开票系统直接开票,销售额在申报时自动审核;使用手工版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要人工汇总开票销售额与相关申报数据比对。对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业户,如月开票汇总金额达到起征点,则要求其申报缴纳税款;对于双定业户,如月开票汇总金额超过核定销售额的20%,必须按开票额申报缴纳税款;如果1年中月汇总金额有3个月超过了核定的销售额,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定额。
  (五)开展普通发票协查,构筑普通发票协查网络,打击利用普通发票涉税犯罪的行为。主管国税机关在查存根联以及对外发协查函的传统审验普通发票方法的基础上,要进行反向思维、逆向检查,实现大范围的交叉稽核和信息共享。要将纳税人和行政事业单位购进货物取得的普通发票联信息进行采集,同对应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存根联进行核对(包括红字发票联与存根联),及时发现纳税人利用普通发票进行涉税违法犯罪的行为。要将纳税人的普通发票使用情况置于税务机关的日常监控之下,促使纳税人自觉按规定规范开具普通发票。
  (六)大力开展普通发票的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要积极开展对普通发票的检查工作,将专项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分类检查与划片检查相结合,把普通发票检查常规化、制度化。要在搞好经常性检查的基础上,分行业、分系统、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专项检查,要对商零、医药、修理修配、农产品收购、机动车销售等普通发票使用较混乱的行业进行重点检查,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七)对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要严查重罚。对普通发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标准》(鲁国税征〔1999〕2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偷税的,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重大偷、逃税嫌疑的,应移送稽查局查处;对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应按规定组织听证。
  五、强化考核,狠抓落实,确保普通发票管理取得成效。
  (一)加强管理,狠抓落实。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研究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尽快改变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被动局面。要把这项工作当作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日常工作来抓,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二)加强宣传,营造气氛。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宣传作用,积极撰写专稿、开办专题节目,以生动活泼、灵活多样的形式,做好对普通发票管理的宣传工作。国税机关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和纳税人的理解,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整个社会都来关心普通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三)加强考核,确保效果。为保证普通发票管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级国税机关要组织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对所属单位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成效进行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人员按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对因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淄博市国税普通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发票摇奖、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
   市国税局
   (二○○三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税收征管,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增加财政收入,鼓励消费者积极索要普通发票,保护国家税收和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和违章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鲁财税〔2003〕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和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由各区县(包括高新区)国税局组织实施,发票摇奖由市国税局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组织。
  第二章 发票即开即兑奖励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即开即兑奖励发票是指在淄博市境内商业领域和修理修配行业推行使用带有刮奖功能的新版普通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发票包括卷筒式普通发票、手工版普通发票、电脑版普通发票和剪式普通发票。
  商业领域普通发票包括商业批发发票、商业零售发票。
  修理修配行业普通发票包括修理修配业发票、汽车维修行业发票。
  第四条 发票即开即兑奖励是指消费者取得即开即兑奖励发票后,刮开票面上标识的覆盖墨的布奖区就可以得知是否中奖,即开即兑。
  第五条 奖项设置。以100万份即开即兑奖励发票为一组,设特等奖2个,分别奖励10000元;设一等奖5个,分别奖励5000元;设二等奖200个,分别奖励500元;设三等奖1000个,分别奖励100元;设四等奖2000个,分别奖励50元;设五等奖50000个,分别奖励5元。综合中奖面为5.32%。第六条 即开即兑发票的布奖和标识的印制经公证部门公证。
  第七条 即开即兑发票带有刮奖区,并粘贴防伪标识,覆盖墨下面有中奖金额和“爱国护税”字样。
  第八条 消费者取得即开即兑奖励发票后,刮开兑奖区,显示有中奖金额且奖金额在100元(含)以下的,可凭中奖发票向开具发票的经营者直接兑奖,经营者核对无误后,应当立即兑奖,并将发票兑奖凭证留存;显示有500元以上中奖金额的,须到开具发票经营者的主管国税分局兑奖。消费者未能当场兑奖的,过后可持发票原件到开具发票的经营者或其主管国税分局处兑奖,但期限不得超过20天。到国税机关兑奖的,消费者须出示中奖发票以及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第九条 使用即开即兑奖励发票的经营者不得无故拒绝兑奖,不得拒绝开具正式发票或以其他非正式单据代替,不得自行刮开兑奖区,消费者有权拒绝收取已经刮开兑奖区的发票。
  第十条 经营者在开具发票前刮开或将作废发票刮开兑奖区的,国税机关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处理。
  第十一条 经营者和消费者不得进行恶意发票刮奖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兑付奖金后,一个月内凭有奖发票兑奖凭证和存根联到所属国税分局办理结算手续,并按兑付奖金额的5%领取手续费。
  第十三条 基层国税分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兑付的奖项汇总,填表并将兑奖联一并报送到所属区县国税局发票管理所(未设发票管理所的由相应科室负责),以此办理奖金结算;各区县国税局发票管理所和相应科室每月终了后20日内,对上月兑付奖金情况进行汇总,填表并向区县财政局办理结算手续,同时将兑奖情况抄报市国税局。
  第三章 发票摇奖管理
  第十四条 摇奖资格。凡在我市境内接受商业批发、商业零售、工业销售、加工修理及其他应接受国税普通发票者,均可向上述经营者索取由国税部门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并参加摇奖。
  参加摇奖的普通发票是已经开具、填写正确完整、号码已经录入的当期合法普通发票。第十五条 号码录入。持有国税普通发票的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拨打12366或者登陆国税网站,根据提示录入发票号码。1-6月份有奖号码录入截止日期为6月30号前,7-12月份在12月31日前。有奖发票只能参加一次摇奖,重复录入无效。
  第十六条 摇奖日期。国税普通发票摇奖每年举行两期,摇奖时间分别为7月下旬和次年1月下旬,中奖号码在7月31日前和2月1日前予以公告。摇奖、公告时间如有变动,应提前在媒体上公示。
  第十七条 奖项设置。每期摇奖设奖金总额20万元,其中一等奖10名,每名奖金5000元;二等奖50名,每名奖金2000元;三等奖50名,每名奖金1000元。
  第十八条 兑奖办法。每期中奖号码公布后30天内为兑奖期,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兑奖。中奖者持中奖发票原件、身份证原件或其他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到当地国税机关的发票管理所登记核实后,领取奖金。中奖者取得的奖金须按税法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奖国税机关按税法规定予以扣缴。
  第四章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管理
  第十九条 凡在我市境内接受商业批发、商业零售、工业销售、加工修理及其他应接受国税普通发票者,均可向上述经营者索取由国税部门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如发现经营者拒绝开具或其他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当事人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6热线、登陆国税网站或者直接到国税机关的发票管理机构举报,并向国税机关提供有关证据。
  第二十条 国税机关接到消费者举报后,应立即填制《发票举报登记簿》,详细记录举报人的举报方式、姓名(预留密码)、联系方式及被举报人(单位)的名称、经营地点、违法行为,并要求举报人提供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单位)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证据。
  第二十一条 国税机关受理举报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查结束,并将结果通知举报人。如查实有发票违章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标准》(鲁国税征〔1999〕20号)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偷税的,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重大偷、逃税嫌疑的,应移送稽查局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如查实无发票违章行为的,须上报详细的检查情况书面材料;对不按规定查处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的罚款要按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 对经举报查实的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国税机关给予举报者300元奖励。对涉及偷税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案件查结后3日内,根据举报人查处情况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国税机关领奖通知后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二十五条 国税机关负责对举报者的身份保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奖励的举报人为淄博市国税局系统干部职工以外的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奖发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兑奖。
  1.假发票;
  2.发票项目填写不全或章戳不齐的;
  3.发票填写购买物品不具体的,填写内容有涂改或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4.发票上下联内容不一致的;
  5.发票联已注明作废的;
  6.破损不全的发票;
  7.虚开的发票;
  8.超过兑奖时间未兑奖的;
  9.自行撕下兑奖凭证的;
  10.其他不符合发票管理规定的发票。
  第二十八条 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所需经费由各区县财政拨付,全市统一组织的发票摇奖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拨付。经费从实行有奖发票范围的纳税人上缴国税收入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比实行有奖发票前基数增长的部分中拨付国税部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发票为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它由国税部门管理的普通发票。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国税市场普通发票管理办法
   市国税局
   (二○○三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市场的普通发票管理,实时监控税源,有效控制税基,防止税收流失,规范市场税收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由专门机构(市场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业户集中经营的各类专业市场、综合市场和其它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场内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
  第四条 按照大力推广电脑发票、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逐步取消手工发票的原则,逐步将市场普通发票全部纳入税控管理。
  第五条 税控管理是指利用“一机多户”计算机开票系统或“一机多户”税控收款机对市场内暂无条件独立上税控开票装置、规模较小的业户集中代开发票,统一管理。
  第六条 对有条件的市场,国税机关可委托市场开发经营单位代征税款。
  第七条 商业街的普通发票管理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市场普通发票税控管理
  第八条 市场普通发票税控管理由县级国税机关委托办公地点在市场内的市场管理机构(一般为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国税机关和市场管理机构在办理委托手续时必须签定《普通发票税控管理委托管理协议书》。(《普通发票税控管理委托管理协议书》内容和格式由市国税局统一鉴订)。
  第十条 市场管理机构应指定符合条件的专人(市场发票管理员)具体负责发票的领用、开具和保管。
  第十一条 发票管理员由县级国税机关组织培训并核发《发票管理员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发票管理员应选用政治素质高、中专以上文化水平、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第十三条 办理《发票管理员资格证书》须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一、《发票管理员资格证书申请审批表》;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所属市场管理机构证明;
  四、单位用工合同复印件;
  五、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二寸免冠照片两张;
  七、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发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领用、开具、保管发票。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定期对发票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CTAIS中将各市场设定为普通发票使用单位,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进行票种核定,核发《发票领购簿》。
  第十七条 市场发票管理员持《发票管理员资格证书》和《发票领购簿》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第十八条 纳税人在货物销售时,必须如实向消费者开具结算凭据或由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销货清单》,纳税人应将结算凭据存根联和《销货清单》存根联按月装订备查。
  第十九条 消费者持结算凭据或《销货清单》到市场管理员处开具正式发票,开具后的发票存根联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核查。
  第二十条 月度终了后,发票管理人员应将发票开具信息按固定格式上报主管国税分局。第二十一条 国税分局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根据开票系统汇总生成的发票销售额与纳税人的当月申报额进行比对,比对数据悬殊较大的,由税源监控人员到户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参考开具的发票销售额进行补税罚款或调整定额。
  第二十二条 开具的结算凭据或《销货清单》不作发票使用,不作报销凭证。
  第三章 市场普通发票非税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暂时没有条件实行税控管理的市场,可由业户自行领购手工版普通发票。
  第二十四条 国税机关对普通发票非税控管理市场的业户应严格遵守限量供应、限额开具、限期使用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没纳入税控管理的市场,主管国税机关应积极与各部门联系,取得支持,创造条件,尽快纳入税控管理。
  第四章 发票检查
  第二十六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进行普通发票日常检查,每年对市场中小规模纳税人的检查面不低于50%。
  第二十七条主管国税机关应每半年对发票管理员的发票领用、开具、保管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税机关要建立发票协查制度,定期核实开具手工发票的存根联和发票联是否相符,核实面每月不低于5%;核实“一机多户”系统开具的电脑版发票和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的金额与销货清单是否相符,每月不低于5%。
  第二十九条严厉打击违法涉票活动。对发票违章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标准》(鲁国税征〔1999〕20号)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偷税的,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重大偷、逃税嫌疑的,移送稽查局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应按规定组织听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各类市场中使用的普通发票均可按《淄博市国税普通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发票摇奖、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参加即开即兑奖励、发票摇奖、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
  第三十一条 纳入集中开具普通发票管理的市场,即开即兑奖励的奖金由开具发票的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兑付。
  第三十二条 市场发票管理所需的设备及发票管理人员的经费由区县财政从实行有奖发票范围的纳税人上缴国税收入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比实行有奖发票前基数增长的部分中拨付。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88年12月31日发布 根据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 远郊区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县城)和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全面执行《条例》和本办法,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在本市进行土地测量前, 对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按以下办法确定: 凡持有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或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用地许可证件的, 以许可证确定的土地占用面积为计税依据; 无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或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用地许可证件的, 暂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税务机关
审查核实的土地占用面积为计税依据。待土地测量后, 再根据土地管理机关提供的测量结果复查核定土地占用面积, 调整应纳税额。
第四条 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 将本市城镇土地划分为六级 (分级范围见附件)。
各级土地税额标准:
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7元;
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5元;
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
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五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元;
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0.5元。
市税务局可根据市政建设的发展和经济繁荣程度的变化, 调整部分街道、地区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具体范围和土地纳税等级。
第五条 在《条例》第六条第㈠、㈡、㈢项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范围内, 以出租房屋或经营企业获得经济收入的用地, 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六条 对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 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 经区、县、市税务机关逐级审核后, 报请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七条 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第八条 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交使用土地面积数量的依据,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面积增加或减少,必须在变动后15日内,到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第九条 纳税人在独立核算单位的所在地向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外省市在京单位, 不论是否独立核算, 一律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以自核自缴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自行计算缴纳税款;其他纳税人按税务机关填发的土地使用税缴款书缴纳税款。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京机构用地,不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88年11月1 日起施行。

附: 北京市城镇土地等级分级范围
一级土地:
王府井大街、东长安街、东单北大街、东四南大街、天安门广场两侧、前门箭楼两侧、隆福寺街、建国门内大街、北京站前广场、西长安街、西单北大街、西四南大街、复兴门内大街、前门大街(箭楼至珠市口)、大栅栏街。
二级土地:
东四西大街、东四北大街、雍和宫大街、东安门大街、金鱼胡同、帅府园胡同、霞公府街、北京站东街、北京站西街、北京站街、祟文门内街、安定门东大街、安定门西大街、东直门南大街、东直门北大街、朝阳门南大街、朝阳门北大街、建国门南大街、建国门北大街、鼓楼东大街、
交道口东大街、东直门内大街、地安门东大街、张自忠路、东四十条、景山后街、景山前街、美术馆后街、美术馆东街、灯市口大街、朝阳门内大街、五四大街、东黄城根南街、南河沿大街、北河沿大街、南池子大街、北池子大街、台基厂大街、东交民巷、西交民巷、正义路、东华门大街
、国子监街、东直门南大街、东直门北小街、红星胡同、朝阳门南小街、朝阳门北小街、地安门外大街、西四北大街、新街口南大街、新街口北大街、西直门内大街、宣武门内大街、德胜门东大街、德胜门西大街、西直门南大街、阜成门南大街、阜成门北大街、复兴门南大街、复兴门北大
街、鼓楼西大街、地安门西大街、护国寺街、西皇城根北街、西什库大街、西四东大街、地安门内大街、文津街、西安门大街、府右街、北新华街、西华门大街、佟麟阁路、太平桥大街、赵登禹路、阜成门内大街、阜成门外大街、旧鼓楼大街、辟才胡同、西便门内大街、前门东大街、前门
西大街、祟文门东大街、祟文门西大街、祟文门外大街、西花市大街、鲜鱼口街、天桥南大街、西打磨厂、幸福大街、天坛路、体育馆路、光明路、珠市口东大街、永定门内大街、东花市大街、东花市斜街、白桥大街、夕照寺街、龙潭路、天坛东路、广渠门内大街、宣武门外大街、宣武门
东大街、宣武门西大街、廊房头条、珠宝市街、粮食店街、琉璃厂东街、琉璃厂西街、骒马市大街、珠市口西大街、广安门内大街、南新华街、虎坊路、西河沿街(前门)、长椿街、永安路、右安门内大街、南横西街、枣林前街、陶然亭路、白纸坊东街、白纸坊西街、南菜园街、南线阁街、
菜园街、北线阁街、右安门内大街、白广路、槐柏树街、牛街、太平街、北纬路、南横东街、北海公园、景山公园、中山公园、劳动人民文化宫、故宫、大观园、动物园、紫竹院公园、陶然亭公园、天坛公园、龙潭湖公园内营业、出租房占地。
三级土地:
和平里东街、安定门外大街、东直门外斜街、香河园街、和平里北街、德胜门外大街、新街口外大街、月坛南街、南礼士路、月坛北街、复兴路、复兴门外大街、三里河路、西直门外大街、三里河东路、展览馆路、车公庄大街、车公庄西路、北礼士路、安德路、广渠门外大街、永定门
外大街、西便门外大街、广安门外大街、莲花池东路、北蜂窝路、手帕口北街、手帕口南街、右安门外大街、广安门南滨河路、广安门北滨河路、马家堡路、安乐林路、马莲道路、右安路、工人体育场北路、工人体育场东路、东大桥路、新东路、建国门外大街、朝阳门外大街、劲松路、北
三环东路、劲松南路、羊坊店路、白云路、阜成路、首都体育馆南路、紫竹院路、白石桥路、光华路、新源街、新源南路、西土城路、学院南路、高梁桥路、蒲黄榆路、右安路、东三环路、西三环路、南三环路、北三环中路、北三环西路,从东便门向北沿东二环、北二环、西二环到西便门?
鼗こ呛酉蚰稀⑾蚨⑾虮敝炼忝欧段谝弧⒍锻恋匾酝獾钠渌厍?
四级土地:
三环路以内一、二、三级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政府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
五级土地:
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三、四级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区,房山区政府燕山办事处的行政区域,房山区政府所在地镇的行政区域,门头沟政府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门头沟区东辛房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门头沟区城子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门头沟区王平村街道办事处的
行政区域。
六级土地:
五级土地以外的其他建制镇、工矿区。



198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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