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以外汇储备替代国际商业贷款有关手续问题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9:07:15 浏览:8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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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以外汇储备替代国际商业贷款有关手续问题的紧急通知
外汇管理局
关于办理以外汇储备替代国际商业贷款有关手续问题的紧急通知
外汇管理局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山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辽宁信托投资公司、深圳经济特区发展总公司、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根据我局关于以外汇储备顶替国际商业贷款的操作规则,有关手续应由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向我局储备管理司办理存款手续,因此,为落实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及保证项目用款进度,请你公司持我局批准使用外汇储备的批准文件委托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到我局储备司办理有关手续,境内外汇
指定银行名单附下:
1.中国银行总行
2.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
3.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4.中国农业银行总行
5.国家开发银行(总金额限于950万美元)
6.中国光大银行总行
7.中信实业银行总行
8.中国投资银行总行
9.广东发展银行总行
10.交通银行总行
11.深圳发展银行总行
12.福建兴业银行总行
13.华夏银行总行
1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15.招商银行总行
你公司可委托上述银行之任何一家办理有关手续,外汇指定
银行应持你公司委托函及我局批文申请办理存款手续。
1995年5月18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范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单位的结算关系,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特制定《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О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有效控制、合理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范围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暂按下列方式结算:
1、个人帐户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实结算。
2、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由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总额控制和服务单元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结算。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需转院治疗的,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保中心与转出医院结算。
3、长期住外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付。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由单位按规定定期与医保中心结算。
4、临时外出参保人员的急症抢救住院医疗费用,由单位按规定定期与医保中心结算。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控制指标和服务单元标准按以下因素综合确定,并可根据实际运行状况作适当调整:
1、参保职工的医疗需求总量和就医倾向;
2、定点医疗机构当期参保人员实际就诊、住院数量;
3、同期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平均医疗费用水平;
4、不合理因素。
第五条 医保中心每年度第一个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协议明确服务单元标准和当年统筹基金支付的总额控制指标,同时确定门诊病人住院率、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比重、投诉率、外转率等考核指标。
第六条 医保中心按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单元量和单元标准进行结算。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员,人均住院费用低于单元标准,按当期实际费用结算;高于单元标准,按单元标准结算。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每月结报的医疗费用,医保中心按核定费用的90%进行结算,剩余部分年终根据考核情况相应拨付。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每月5日前,将上期《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核拨表》和出院参保病人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资料报送医保中心;定点零售药店在每月5日前将《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购药费用核拨表》报送医保中心,医保中心审核后10日内拨付费用。
临时外出人员的急症抢救住院医疗费用和长期住外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单位持参保人员的病历摘要、出院记录(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及有关票据原件与医保中心结算。
第九条 医保中心应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审核管理,建立日常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制度。
1、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按结算期报送的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结算时抽查审核量不得低于10%,抽查中发现的违规费用,按抽查的比例放大扣除。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会同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医药费用进行联合检查。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承担,相关费用退还给医保中心或参保人员,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条 对于预留的10%费用,医保中心次年初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考核的结果相应拨付。
1、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各项考核指标均符合规定,全额拨付每月结算预留的10%费用;考核指标有一项或多项不符合规定,按《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和《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暂行办法》规定扣减;
2、定点医疗机构总费用超过年初的总额控制指标,超出指标5%以内的部分,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中心各负担50%;超出指标5%至10%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30%;超出指标10%以上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负担。
第十一条 医保中心按有关政策规定和双方签定的协议,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经审核符合规定的费用必须按时拨付。
第十二条 符合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程序和审核管理办法进行结算和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2001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2001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760号
2001-10-17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浙江、山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2000年底,合并纳税期限已满。为支持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的发展,现将该集团2001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的8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1年度由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集团所属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缴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省级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华能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华能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地址 1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含派出管理机构) 北京 2 北京华能产业开发总公司 北京 3 中国华能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北京 4 中国华能财务公司 北京 5 华能综合产业公司 北京 6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辛店电厂 山东淄博 7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白杨河电厂 山东淄博 8 浙江华能长兴电厂 浙江长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