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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10:56  浏览:92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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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有关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财政分局:
现将财政部(92)财会字第30号《关于印发〈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管理体制
1.北京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全市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各区县财政局负责管理本地区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
2.市属和区县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本《规定》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据业务分工具体管理本部门、本系统的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
3.各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重视和加强会计工作,认真组织广大财会人员学习贯彻《规定》,尽快提高我市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水平。
4.全市统一的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由市财政局制定和解释。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由市财政局商市税务局后制定。
二、实行《会计证》、《荣誉证》和表彰制度
1.会计证管理制度是财政部门管理会计人员的一种有效的制度。本市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应按照京财会(1988)1463号《关于加强会计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和京财会(1992)1095号《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持《会计证》上岗制度。
2.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制度是财政部门对从事财会工作满30年的财会人员一种表彰制度。凡符合颁发条件的本市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均可参照京财会(1990)2168号文件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区县财政局申请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3.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可同国营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一样,参加全市财会人员表彰奖励活动,有关奖励对象、条件及评选方法参见(87)财会管第652号《关于开展为“双增双节”献千元活动和表彰先进会计人员的通知》及附发的《北京市先进会计人员奖励试行办法
》。
三、实行总会计师制度
根据《总会计师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厅于91年京政办发〔1991〕56号文规定,我市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总会计师的配备任务。我市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大中型企业和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也应实行
总会计师制度,尽快完成总会计师的配备任务。有关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任职资格参照《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实行会计人员岗位培训
为落实财政部《关于在职会计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市财政局分别以京财会(1991)128号文、1673号文对全市会计人员岗位培训进行了安排。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也应按照这两个通知精神,组织好本部门、本系统的会计人员岗位培训工作,以逐步提高会计人员
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会计电算化管理
为了切实加强会计电算化管理,努力提高会计电算化水平,市财政局陆续制定了一系列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同样适用于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亦应建立会计电算化管理岗位,选用经过财政部门评审的会计软件,甩掉手工帐履行报批手续等。


六、代理记帐的管理
代理记帐是为适应城乡集体经济组织迅速发展的要求和解决会计人员数量少、素质低的矛盾而采取的一种会计工作方法。根据《规定》的要求本市有权办理代理记帐的单位为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所属分所。需要注意的是进行代理记帐,在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应当签订合
同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对相互的权利、义务要作出明确的规定。
七、会计职称评定
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需通过考试和考核予以确认,具体办法请按照财政部和人事部联合制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市财政局、市职改办联合下发的有关规定
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规定》的通知(92)财会字第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公司:
为了深化财会改革,促进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强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管理,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国家财经法规、制度,保护集体财产,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经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调研究,制定了《城乡集
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规定》,现予印发。请各地区、各部门研究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制定的有关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一: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国家财经法规、制度,保护集体财产,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有关机关确认的其他事业单位及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财政部管理全国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据业务分工具体管理本部门(系统)的有关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
第四条 全国统一的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由财政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在同本规定和国家统一的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会计制度或者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审核。
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对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贯彻执行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五条 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行政领导人领导本单位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规定,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六条 下列事项,必须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无形资产的取得、转让和摊销;
4.债权、债务的发生、结算与清算;
5.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6.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
7.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8.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七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月度、季度与公历同。
第八条 会计记帐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角、分,分以下四舍五入。以其他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其他货币金额和折合率。
第九条 城乡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复式记帐法记帐。
仍采用单式记帐法的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应经县或者县以上财政部门批准,逐步采用复式记帐法记帐。
第十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记帐基础。
第十一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办理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不合法、不真实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三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并提出书面意见。
单位行政领导人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出不予办理的书面意见后仍坚持办理的,应当作出书面批示,并对其后果负完全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其中金额较大或者认为是严重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必须向上级业务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出书面报
告,请求处理。上级业务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作出书面处理意见。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没有向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出不能办理的书面意见;对金额较大或者严重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没有按规定向上级业务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出书面报告的,应负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按照规定经有关人员审核签章后,根据会计制度关于记帐规则的规定记帐。
第十五条 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登记帐簿,做到帐簿齐全、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
第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和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单位。
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当加盖公章,并由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并由总会计师签名或者盖章。
大、中型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查帐验证后报送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计算实际成本、费用,保证成本、费用的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 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务收支由主管财务的单位行政领导人统一审批,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由总会计师统一审批。
重大财务收支应当按照有关章程或规定审批。
第十九条 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财产清查制度,定期对财产进行清查,保证帐实、帐款相符。没有条件按月或者按季进行财产清查的单位,至少应当在编制年度会计报表前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财产清查中发现帐实、帐款不符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各类会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主管部门等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的经济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十二条 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单独或者在有关部门中设置会计机构。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会计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业务少的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不设会计机构,但至少应当配备一名会计人员和一名出纳人员;或者设一名出纳人员,将记帐业务委托代理记帐单位办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行政领导人或者供销部门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负会计主要岗位的工作;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会计机构中担负出纳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经县以上(含县)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有关机构,可以受托办理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代理记帐业务。
经县以上(含县)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有关机构办理代理记帐业务的会计人员,都应当持有会计证;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含助理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五条 大、中型企业和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任职资格参照《总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通过考试和考核确认。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法按照财政部和人事部联合制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应当实行会计证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调出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不设会计机构并且没有会计主管人员的,由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监交
;必要时可以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 城乡集体经济组织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其他人员和上级业务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在会计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会计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不认真进行会计核算,致使本单位会计工作混乱的。
2.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3.会计人员对明知是不合法、不真实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的,对明知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按本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行政领导人、上级业务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对明知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听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
意见决定办理或者坚持办理的。
4.上级业务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在接到会计人员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书面报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意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
5.单位行政领导人和其他人员阻挠、干扰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的实施办法,应当经财政部审核同意。
第三十一条 供销合作社系统、县和县以上国家机关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集体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的会计工作,可以执行《会计法》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二:关于《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规定》的说明
一、关于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意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全党工作重心的转移和改革开放方针的贯彻实施,我国城市、农村集体经济有了迅猛的发展,显示了非常旺盛的生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会计是一项重要的经济管理工作,办经济离不开会计,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依据《会计法》第五条“国务院
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和第三十条“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管理办法,根据本法的原则,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不仅将进一步完善以《会计法》为中心的会计法规体系,把对城乡
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而且将全面促进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加强和完善,使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广大会计人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充分发挥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在发展集体经济中的作用;随着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必将得到

加强与改善,对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以及今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等都将产生重大的积极影响。
二、关于本规定的制定过程
《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规定》的起草工作,在1985年《会计法》颁布后开始进行,历时8年。1985年4月,我部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组织研究草拟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并成立了起草小组。同年11月,草拟出了城乡集体经济组织
会计工作管理办法初稿,并于1986年初发往部分省、市征求意见。由于当时我国城乡集体经济在组织形式、管理方法、经营方式等方面还处在变革和发展阶段,为增强办法的适用性、针对性和可行性,需要进行必要的观察和继续调查研究。为此,一度放慢了起草工作的步伐。1988
年末,根据中央关于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要求,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再次提上议事日程。在1989年的全国会计工作座谈会上,我部委托部分省、市财政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并草拟初稿。1990年1月,我部将有关省、市财政部门草拟的初稿发往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及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广泛征求意见。1991年初,我部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对上述初稿的修改意见进行了多次研究讨论,根据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从长远着想、积极引导,从关键入手、简明扼要的指导思想,对初稿进行了修改,形成《城乡集
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规定》(草案),并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农业部、商业部、轻工业部、劳动部、交通部等部门的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我们对《规定》进行了反复修改、补充,先后修改10次。1992年5月,将修改完成的《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规定》
正式报请部领导审核签发。1992年5月31日,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予以签发公布。
三、关于制定本规定的指导思想
我国城乡集体经济虽然发展迅猛,但其发展很不平衡。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城乡之间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从总体上看,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的范围广、跨度大、层次多。大城市有小的集体经济组织,小山村有大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包括所有的城乡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村及村属合作经济组织。就企业而言,大的有几万、几十万人的企业集团,小的村办企业只有几人、十几人
;既有现代化的技术密集型企业,也有十分简陋的小作坊。隶属关系更为复杂,有城镇居委会办的企业,有乡、村办的企业。有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办的企业,有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办的集体企业,还有集体单位与国营单位联办的、集体单位与个人联办的集体性的企业。
2.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规模、经营管理水平等地区差别大、发展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比较发达,大、中、小各种规模的单位各得其所,经营管理水平也在竞争中不断完善、提高,集体经济已在当地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且这些地区对集体经济组织
的管理也比较重视。经济落后地区,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相对就不那么发达,多数规模较小,技术较落后,管理水平低,有关部门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也不完善。
3.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水平参差不齐,人员素质、工作水平普遍较低。主要表现在会计制度不健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人员配备不足且素质较差,经过系统专业培训的人才凤毛麟角,等等。
针对以上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和特点,我们制定本规定的指导思想是:
1.从现状出发,实事求是。根据目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特点及其会计工作的现实状况,不可能对会计工作作出象全民所有制单位那样统一且较高的要求,而应针对目前的情况和问题,制定既体现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特点,又切实可行的规定。
2.从长远着想,积极引导。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地区之间、城乡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的会计工作差别很大,本规定既要从现状出发,实事求是地作出一些规定让大家都能够普遍遵守,以收切实可行的效果;又要从今后的发展着想,实行分类管理。
3.从关键入手,简明扼要。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中的问题很多,一个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只能从最关键、最普遍、最紧迫的问题入手。有针对性地作原则规定,同时给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留有余地。
四、关于本规定的名称
本规定称为“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规定”,未使用《会计法》中“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管理办法”一词,主要出于以下考虑:
1.《会计法》中称“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管理办法”是一种广义的泛指,意在制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管理法规制度,至于是叫“办法”、或是叫“制度”、抑或叫“条例”等问题,并不是《会计法》这条规定的实质。
2.从制定法规意义上讲,“规定”一词比“办法”一词更具有规范性,而且其内容可原则一些。
3.本规定颁布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如果这里用“办法”一词,将会出现用词上的重复。
五、关于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原则上所有城乡集体经济组织都适用,这一点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很明确。它包括三层含义: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核算的所有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2.各级政府及其管理机关所确认的集体事业单位、民间社会团体;3.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
。至于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管理机关,不管其所有制性质如何,理应依照本规定管理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因此,本规定未提出要求。
考虑到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差别大的特点,本着实事求是、积极引导、分类管理的指导思想,规定又对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的会计工作,现正按《会计法》规定进行管理,因此,本规定肯定现行管理办法,要求其按《会计法》的规定办理
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县和县以上国家机关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集体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相对而言,会计基础工作较好,本规定则鼓励其比照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工作。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基础工作较差,如果全部按本规
定执行,会有许多困难,因此,对于某些条款的内容要求其按照本规定的原则执行。意即执行本规定以有一定的灵活性。如何灵活,应由各地区、各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六、关于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管理体制
《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因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管理体制,是由财政部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但是,仅靠财政部门来统一管理本地区的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是
不够的,还应调动各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主管部门和有关经济管理部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管理优势,共同管好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工作。比如,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建国以来农业主管部门在协助财政部门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他们在管理上有力量也有优势,财政
部门在管理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中要注意充分调动和发挥农业管理部门的力量和优势;又如,城镇轻工集体企业,轻工主管部门在管理上有一定的优势和力量,财政部门也应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等等。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充分体现了上述精神。
七、关于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是会计工作的基本内容。本规定对会计核算年度、内容、方法、程序、会计记帐单位、记帐基础、记帐方法、成本核算、财产清查、财务收支审批、会计档案管理、会计内部监督,以及外部对会计的监督等作了原则规定,共计十六条(从第六条至二十一条)。
1.会计监督
关于会计监督,本规定有两个较为显著的特点:
(1)会计监督的内容是按会计工作的程序分别予以规定的。一是考虑与本规定的体系、结构相吻合,二是考虑更好地寓监督于核算之中。
(2)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处理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收支问题,本规定第十三条作了三点规定。一是规定对于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收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不予办理并提出书面意见。这是原则和前提。二是单位行政领导人在会计机
构、会计人员提出不予办理的书面意见后仍坚持办理的,规定其必须作出明确的书面批示并对其后果负完全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其中金额较大或者认为是严重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必须向上级业务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上
级业务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作出书面处理意见。这样既有利于加强会计监督,又有利于解脱会计人员的责任,是比较适合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特点的。三是明确了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则应负的责任。既可以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避免事无巨细
都要书面报告,又不失加强会计监督的原则要求。至于具体金额可由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实施办法中作出具体的规定;判断是否严重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执行。

2.财务收支审批
财务收支审批,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会计监督的重要内容,把好这个“关口”,就可较为有效地堵塞跑冒滴漏,制止和纠正许多违法违纪问题。在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中,财务开支多头审批、领导说了算等现象较为严重,为此,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财务
收支审批制度,使单位财务收支审批有章可循;同时要求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即由主管财务的单位行政领导人统一审批;设有总会计师的单位,由总会计师统一审批,以严把财务收支关。另外,对于重大财务收支,如扩建项目、增添固定资产等,本规定特别要求应按有关章程规
定,或由单位领导成员集体研究讨论决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或报经上报主管部门审批等,这样,一能体现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的原则,二能保证单位重大财务开支决策的科学性。
3.财产清查
帐实是否相符是检验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的重要问题。因此,清查财产,核对帐实,查明原因,作出处理,是编报年度会计报表的一个重要程序。为减轻年终总清查的工作量并加强日常的财产物资管理,各单位都要建立财产清查制度。针对当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管理较混乱的
问题,本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财产清查制度,定期对财产进行盘点、清理,及时进行帐实、帐款核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认真履行会计监督的职责,对查出的属于合法、合理损耗的实物差异,应及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
定进行处理;对那些不合法、不合理的损耗或损失,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向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报告,请求解决;如果本单位解决不了,则应上报上级主管单位请求处理解决。这样,一方面可以明确责任,保护集体的财产物资,另一方面可以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切实加强单位的财物管
理。
4.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是经济活动的历史记录和证据,它对于总结经济工作经验,指导业务管理,查证经济财务问题,都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管理很不完善,出现了会计档案无人管或会计人员以个人身份保管,到处乱堆乱放,毁坏和散失非常严重等现象。本规定第二
十条为此作了针对性很强的规定,要求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做到: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各单位财会部门要定期将会计资料整理成册归档或移交档案部门管理,或在财会机构内部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管
理,不得再采用谁的帐簿、凭证谁保管的办法管理会计档案,其他人员也不得自行查找、拆封、涂改、销毁会计档案。由于会计档案的作用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中是一样的,因此,本规定要求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1984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发
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八、关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管理
要做好会计工作,必须有办理会计事务的会计机构和有一定数量并具备一定素质的会计人员。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到二十八条,对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人员回避制度、总会计师的设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证管理制度及会计工作交接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
理中的主要问题作了原则规定。
1.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机构是单位管理机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设置受单位规模和管理形式等的制约。为了适应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各方面条件相互差别较大的特点,同时体现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本规定对设置会计机构问题作了灵活的规定,它包括四层含义:
第一,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的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尤其是企业,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第二,生产经营规模不大的城乡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独立设置会计机构有困难或与自身其它经营管理机构体系不相吻合的,允许其在别的经济管理机构中设置会计机构,但要指定专门的会计主管人员。
第三,会计业务少的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如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或只有几人或十几人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等,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也不在别的机构中设置会计机构,但至少要配备一名会计和一名出纳;或只设一名出纳负责单位的日常收支,将记帐业务委托代理记帐单位办理

第四,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会计稽核制度,即在经济业务入帐以前,根据预算、计划及其他规定,对财务收支、财产收发等经济业务的会计凭证是否合法、合理和准确进行事前审核,在经济业务入帐以后,对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进行复核,以纠正记录的差错和发现记录有无篡改情况
。会计人员之间要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即涉及货币资金和财物的收付、结算及其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都得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掌握,以确保会计工作质量,更好地保护集体财产。
2.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会计工作是个很重要的岗位,这对集体所有制单位特别是小的集体所有制单位更是如此。大量事实表明,本单位领导的直系亲属担负重要的会计岗位工作,如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等,不仅会计监督作用无法发挥,而且容易通同作弊。据了解,国家有关部门正在拟定回避方面包括会计人
员回避的法律和法规,本规定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草案的精神,联系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在第二十三条中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即“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行政领导人或者供销部门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负会计主要岗位的工作;会计机
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至于主要岗位的含义,各地区、各部门可在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中予以明确。

3.总会计师的设置
《总会计师条例》已于1990年12月31日由国务院颁布施行。《条例》确立了总会计师在单位经营管理中的领导地位,肯定了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一个有一定规模的单位,无论是全民所有制的或者是集体所有制的,都一样不可缺少总会计师这样的
管家。《条例》也规定:“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需要设置总会计师的,参照本条例执行”。因此,本规定要求:“集体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和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原则规定,设置总会计师”。
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992年3月21日,财政部、人事部联合下发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对国家机关和包括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在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会计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这是我国职称评定制度的一项根本性改革。我国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有600万会计人员,但以
前一直未开展会计专业职务的评聘工作,严重影响了广大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的积极性,限制了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交流和发展,对城乡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本规定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通过考试和考
核确认。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法按照财政部和人事部联合制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执行”。这样一方面解决了城乡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以来未开展会计专业职务评聘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学习专业知识的积极性,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从
而提高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整体水平,充分发挥出会计工作在我国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中的作用。
5.会计证管理制度
会计证管理制度是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会计人员进行间接管理的一种有效的管理制度。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实施会计证管理制度的实践表明,它一方面加强了对会计人员的管理,促进了会计队伍素质的提高;另一方面也增强了会计人员的责任感,调动了他们的工作、学习积极性。因此
,本规定要求:“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应当实行会计证管理制度”。1990年财政部发布了《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据此开展这项工作,并可根据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拟定具体实
施办法。到目前为止,财政部已会同农业部分别制定下发了《乡镇企业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加强了对乡镇企业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的管理。
九、代理记帐
目前,城乡集体经济发展很快,对会计人员的需求越来越大。但在现有条件下,一方面,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的数量、质量满足不了集体经济发展的需求;另一方面,一些规模小、人员少、经济业务不多的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即使只配备一名会计和一名出纳也很困难。为了解决这
一矛盾,实践中出现了一人兼几个企业会计的做法,也有一些地方专门组织的农村会计服务公司。本规定总结了这些可行的经验,本着加强管理的精神,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经县以上(含县)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有关机构,可以受托办理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代理记帐业务”。并
强调“经县以上(含县)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有关机构办理代理记帐业务的会计人员,都应当持有会计证,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含助理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这样既可以保证代理记帐的水平和质量;又可为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开辟一条新的途径。当然,进行
代理记帐,在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应当签订合同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对相互的权利、义务要作出明确的规定。
十、其他
本规定是对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及其管理的基本规定,原则性较强。同时,也是第一次对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作出的全国统一的专门系统的规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各地区、各部门在此之前制定的有关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规定,凡是与本规定抵触的一
律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权,属于财政部。为了适应各地区、各部门城乡集体经济发展和会计工作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制定的实施办法应报财政部备案;国务院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应经财政部审核同意,使中央和地方的实施办法能协调一致,确保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管理顺利进行。



199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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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国家体育总局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宏观管理,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培养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根据体育、教育的特点,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设置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要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要依法办学。
  第三条 设置中等体育运动学校,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体育教育的学校领导。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学校教育、体育工作的经历,校长及主管教学、训练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设置中等体育运动学校,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训练、管理和科研、服务工作机构。
  第五条 设置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要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学校在校生一般不少于300人(其中,运动班学生所占比例不少于60%)。
  第六条 设置中等体育运动学校,须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教练员队伍。专兼职教师一般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教师所占比例不少于80%),专任教练员一般不少于22人。专业课、文化课教师必须依法具备教师资格。
  第七条 设置中等体育运动学校,须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
  校舍(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
  基础训练设施:须有田径场和综合素质训练房。
  设有田径项目的学校应具有400米标准田径场;未开设田径项目的学校应具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田径场。
  专项训练设施:须有与学校开设运动项目(专业)所需要的场、馆、房等设施、设备。
  科研设施设备:必须具有保证科学选材、科学训练所必须的科研设施与设备,并配有专兼职科研人员。
  图书馆和阅览室:要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训练需要。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5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教学实验设施设备:必须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需求的实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要具有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教学与管理信息化所需要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第八条 设置中等体育运动学校,须具备符合国家与地方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求的教育教学文件。
  第九条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办学经费应依据国家《教育法》、《体育法》、《职业教育法》和地方有关法规多渠道筹措落实。设置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训练、科研、后勤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十条 本标准为设置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最低标准,原则上适用于全国各中等体育运动学校。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试行。(2001年11月1日)


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黄政〔200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黄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皖政〔2004〕80号)和本预案精神,结合实际,抓紧编制各专项应急预案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及黄山管委会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预防和应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和促进我市社会政治稳定与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依靠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其他危害。
  预防为主、有效应对。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准备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应对高效、有序。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处置全市较重及协同省应急委处置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和协同市、省应急委处置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整合资源、平战结合。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科学配置和使用资源,充分发挥城市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辐射作用;完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运行机制,将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水平。
  1.3 编制依据
  《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省及我市制定的相关法规、规章。
  1.4 突发公共事件类别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我市、我省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龙卷风、暴雪、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筑工程、公共场所、各旅游景点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血吸虫、肺炭疽、O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以预见或突然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市各专项应急预案和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应急预案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其他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黄山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有关负责人为成员。
  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担。
  2.2 指挥机构
  依照法律、法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机构(如: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等)作为市应急委处置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其负责人由分管副市长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必要时由市长担任。专项应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拟订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2)贯彻落实国家应急领导机构、省应急委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
  (3)负责指导全市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
  (4)组织、指挥、协调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承办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6)承担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的日常办事机构分设在市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
  2.3 专家咨询机构
  市应急委设立专家咨询组,由各领域的技术、管理和法律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参与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的拟订和修订工作;
  (2)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
  (3)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和技术咨询;
  (5)承担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设立相应的专家咨询机构。
  3.预测、报告、预警
  3.1 预测
  3.1.1 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监测体系。市各专项应急机构和各区、县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应急工作机构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或本辖区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3.1.2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应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常规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1)可能诱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2)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3)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4)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5)城市建成区分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
  (6)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和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及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7)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8)数据库其他内容由市各专项应急预案分别作出规定。
  3.2 报告
  3.2.1 报告责任主体及时限和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受理报告。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或应急机构接报后,应立即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同时组织力量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报告。
  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即刻向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报告。
  3.2.2 报告内容
  受理责任主体在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范围、性质、动态、影响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3.2.3 各应急工作机构设立并公布报警电话和电子邮箱。今后全市逐步统一应急报警号码。
  3.3 预警
  3.3.1 预警等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界定,在市各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
  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 预警级别研判与发布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必要时上报省有关部门研判。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区、县黄山管委会应急委或区、县人民政府向全区、县或事发地发布。较重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市应急委或市人民政府向全市或事发地发布。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省应急委或省人民政府负责向全省或事发地发布。
  3.3.3 预警公告内容
  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3.3.4 预警公告方式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5 预警处置
  对于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尽可能控制和消除事态扩大,并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对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应第一时间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各专项应急机构报告。
  对于较重(Ⅲ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市相关专项应急机构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相关应急处置力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同时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启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准备。
  对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市应急委和市人民政府应第一时间向省有关专项应急机构、省应急委和省政府报告。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照属地化原则,发生一般(Ⅳ级)及其以上级突发公共事件及险情时,启动区、县级、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应急预案并上报到市相关的专项应急机构、市应急委或市人民政府;发生较重(Ⅲ级)及其以上级突发公共事件及险情时,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上报到相应的省专项应急机构和省应急委;发生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及险情时,市专项应急机构、市应急委、市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上报省有关专项应急机构、省应急委和省政府;当超出市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市人民政府请求省政府和省有关应急机构给予支持。
  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应急预案启动后,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市专项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予以指导和支持。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启动后,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4.2 基本应急
  4.2.1 先期处置
  较重(Ⅲ)、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的应对措施:
  (1)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4)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5)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机构、市应急委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波及或可能波及其他市、县的,要同时向相关市、县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若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省外办、台办、侨办、省旅游局。
  4.2.2 应急决策
  市专项应急机构接到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应迅速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按照决策程序,综合各方面意见,作出如下应急处置决定:
  (1)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赶赴事发地,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启动或授权市应急委启动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
  (3)对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市专项应急机构和市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军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6)发生较重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向市委、市人大报告,其中发生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向省有关专项应急机构、省应急委、省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给予支持。波及到相关市(县)时,及时予以通报。
  4.2.3 指挥协调
  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启动后,市专项应急机构、市应急委立即进入应急状态,保证应急通讯畅通,保障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的统一调配。
  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4)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域,维持社会治安;
  (5)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6)向市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4.2.4 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选择成立若干工作组。成立的各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防疫、畜牧兽医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工作。
  (4)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事发地道路、水路交通或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5)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维护治安秩序。
  (6)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建设、交通、人防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7)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8)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粮食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9)应急通信组:由人防部门、邮政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10)气象服务组:由气象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警信息服务,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站,为指挥机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11)综合信息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
  (12)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3)新闻发布组: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经批准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14)涉外工作组:由外(侨)办、台办、公安和新闻办等部门组成,负责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15)特种应急组:由公安、金融、网络监管、环保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环境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
  事发地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黄各单位等应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市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破坏性、紧急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和上级命令、指令,以及市人民政府的请求、要求或决定,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3 扩大应急
  一般、较重的突发公共事件有向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扩大和发展趋势或影响其他地域、领域时,市人民政府进一步组织人力、物力、财力等应急力量增援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全市大部分地区时,市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紧急动员并及时向省有关专项应急机构、省应急委和省政府报告。
  4.4 新闻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注重效果的原则。
  新闻发布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专项应急机构负责,根据事件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统一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市政府新闻办应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负责处理事件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区、县黄山风景区管委会的沟通协商,提出新闻报道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涉及境外媒体的采访和对境外发布新闻,由市外办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具体组织安排。
  对不宜公开报道的突发公共事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4.5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机构和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预案启动的市应急委和市专项应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市专项应急机构综合各方面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作出终止实施总体应急预案的指令,撤销应急现场指挥机构,由市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应报请省专项应急机构和省应急委批准。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市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与要求,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和损失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理,灾后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后果和影响,保证社会政治稳定,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财政、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所需救济经费由事发地区、县财政和市财政安排,必要时请求省财政补助。国家、省已有补偿标准和办法的,按其规定执行。
  审计部门应适时对救济补偿、灾后重建、社会捐款等资金和物资的安排、拨付、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
  市各专项应急预案、区县人民政府及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应急预案要明确善后处置中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5.2 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积极吸纳国际组织、境外机构和个人捐赠,逐步加大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
  民政部门协调社会救济救助工作,并与红十字会、慈善协会共同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管理和监督工作。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会同市有关部门及时查实事件发生范围和影响程度,调查、核实、统计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并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拨发等工作。
  规范和完善司法救助程序,建立和完善社会心理援助体系。司法、教育、卫生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组织力量,积极参与突发公共事件中司法救助和社会心理援助活动。
  5.3 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公司及时查勘理赔,提供快速便捷的理赔服务,必要时可预付理赔款。
  5.4 调查和总结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当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事件的责任单位予以配合,必要时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派员指导。
  突发公共事件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查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分析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和修订预案的建议。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需报送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的,应及时按程序上报。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邮政部门、电信运营企业负责应急通信物资储备和应急通信设备的保管与维护。市应急委指导、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检查应急通信工作的落实情况。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利用电子政务专网构建互通互联的综合信息交流平台,研发应急预案信息管理系统,制作应急部门通讯录,确保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
  特殊情况下,启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建立本系统现场救援、工程抢险和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明确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保证统一调用。
  应急装备拥有单位应加强装备的维护和保养,科学规划存放地点,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并定期进行检查、调试和更新补充。执行应急任务时,必须对现场装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
  6.3 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环保、水利、林业、畜牧兽医等应急任务繁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应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强化应急配合功能,增强应急实战能力。
  充分发挥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在应急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积极调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组织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应急队伍。
  6.4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科学配置和使用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并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开辟便捷应急“绿色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和实施应急线路,确保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装备。
  交通运输设施、工具受损时,有关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充分发挥传染病控制监测网络的优势,研究制定不同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实现应急医疗卫生资源的有机整合。
  事发地医疗机构是院前急救的骨干力量,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卫生救护工作。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治安保障任务,应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的应急行动方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必要时,武警部队或请求驻军予以协助和配合。
  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积极发动和组织民兵和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7 物资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开展应急物资储备及生产、加工能力状况的调查,建立粮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储备,逐步完善动态物资储备机制,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各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相关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用储存物资。
  6.8 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
  财政部门将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日常经费和物资、装备、基础设施建设、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救助等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每年预留一部分资金,保障应急处置支出需要。
  6.9 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的应急动员机制。
  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较大的或永久性的紧急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城市避难场所建设可与公园、广场、绿地、人防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相结合;农村可结合当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6.11 城市保障
  加强城市应急工程和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建设,增强城市备灾抗毁和生存防护能力,确保应急状态下重要机关、重点用户和重点场所的基本用水、用电、用气安全,保证应急状态下城市基本功能发挥作用。
  完善城市应急保障功能,提高城市应急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城市在应急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并逐步扩大其辐射范围。
  6.12 气象服务
  气象部门定期提供短、中、长期天气预报和气象分析资料,进行大气监测,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测预报、警报的发布,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支持和服务。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将有关应急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作为公众宣传教育的内容。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教育。
  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对辖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服务,做好应急知识、紧急避险避难措施、自救自助技术的普及工作。
  报纸、电视、广播、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要有计划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常识宣传教育。
  教育部门要组织制定各类学校应急教育规划和计划,开设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课程。
  7.2 培训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负责指导区、县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领导及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常规性培训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要纳入全市党政干部培训内容。各区、县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负责本地、本部门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的培训工作。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负责提供应急管理和处置技术等系列教材。
  7.3 演习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负责指导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习工作,并根据工作特点,组织各自的应急处置演习。演习结束后,要对演习过程进行评估、总结。各地也应积极组织本地区的应急演习,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
  演习可采取多种形式,从实战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群众,普及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附则
  8.1 奖惩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今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情况,以及应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附录
9.1 专项预案由市各专项应急机构制定。
9.2 专项预案目录
《黄山市救灾应急预案(试行)》
《黄山市中心城区城市防洪预案》
《黄山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试行)》
《黄山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试行)》
《黄山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
《黄山市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试行)》
《黄山市松材线虫病防治应急预案(试行)》
《黄山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暂行办法》
《黄山市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黄山市特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黄山市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黄山市信息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试行)》
《黄山市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
《黄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黄山市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黄山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黄山市突发粮食紧急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黄山市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试行)》
《黄山市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黄山市处置突发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黄山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处置应急预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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