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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5:24:08  浏览:83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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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北京市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我市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按要求使用。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财政部等三部二委(94)财商字第453号《关于实施〈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95)财商字第445号《关于印发〈副食品风险基
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京政办发〔1997〕1号《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和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基金最低规模,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必须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也不得挪作它用,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市政府专项储备活猪、冻猪肉、活牛、活羊及冻牛羊肉、食糖、鲜、冻鸡蛋等副食品发生的费用支出。其中包括储备商品银行贷款利息支出、保管费支出、正常损耗等支出。在保证市场调控的前提下,在年度内可适当减少冻肉的储备数量,相应减少的储备费,经财政部门批准后
,可用于解决储备冻肉降价处理损失。
(二)市政府为调控副食品销售价格,在副食品市场出现特殊情况时,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委托商业部门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抛售猪肉、牛羊肉、食糖、鲜蛋、蔬菜发生的价差和费用支出;经市政府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市禽蛋公司以保护价收购生猪、鸡蛋等所发生
的价差损失或价外补贴。
(三)经市政府批准,用于副食品的其他专项支出。
第四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开支标准及补贴办法:
(一)地方储备的猪肉、牛羊肉、鸡蛋、食糖所发生的费用补贴,按目前市财政核定的补贴标准执行。如遇银行贷款利率调整、物价调整等因素做相应调整时,需报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根据商业部门上报的储备情况按季预拨,年终按全年平均实际储备数量清算。
(二)因执行限价政策销售猪肉、牛羊肉、鲜蛋、蔬菜等副食品发生的价差损失及费用,由市食品工贸集团、顺义鲲鹏食品集团、华都食品公司提供限价期间销售数量及价差损失、费用情况,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有关规定进行结算,拨补到以上企业;在市场价格低于生产成本价格时
,以最低保护价格收购生猪、鸡蛋所发生的价差损失或价外补贴,由市政府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市禽蛋公司提供保护价收购期间的收购凭证,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拨补到市政府指定收购的市、区(县)级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副食品生产调市基地。
第五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筹集由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来源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商有关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暂时闲置的副食品风险基金,按保本增值的原则,可用于副食品经营企业的短期借款。由用款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经财政部门审
核后批准使用,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农副产品的收购优惠贷款利率。占用费转增本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由市财政预算设专户管理,每年安排。年度结余,全额转入下年滚动使用。
第七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企业财务处理:
(一)副食品风险基金用于补贴副食品销售环节的价差、费用和收购环节的价差时,企业按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价差损失及费用,作“应收补贴款”,列入盈亏;收到财政拨付的款项后相应冲减“应收补贴款”。
(二)商业企业在副食品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内发生的支出、按规定应用副食品风险基金弥补的其他项目支出,企业均作“应收补贴款”处理,凡与企业盈亏有关的列入盈亏;凡属于结算性的补贴,不列入盈亏。企业收到财政拨补的款项后,要及时冲减“应收补贴款”。
(三)在确保调控副食品市场和价格所需资金前提下,暂时闹置的副食品风险基金,按保本增值的原则,可用于企业短期借款,企业作“其它应付款”处理;企业按期归还此项财政短期借款,相应冲减“其它应付款”。
第八条 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是市政府稳定副食品生产、保证副食品市场供应。平抑副食品价格的一项重大措施,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并及时拨补到位,会同有关部门管好用好副食品风险基金。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副食品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截留挪用,不得虚报冒领。
第九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区县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997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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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未办理交强险怎么赔偿?

曾广荣


【案情】2009年8月,被告甲驾驶机动车将行人乙撞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该事故造成乙花费医疗费用等2万余元,残疾赔偿金等3万余元,共计损失人民币5万余元。而甲为节省费用,该车并未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简称交强险)。关于本次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分担,出现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是针对办理了交强险的车辆,本案中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不存在由保险公司理赔的情况,所以应由甲根据乙的损失按事故责任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主要是针对办理交强险的情况,但是交强险是强制险,甲未办理交强险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乙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部分,则由甲乙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险,与商业三者险不同,是作为交通工具的车辆必须办理的一种险种。它与商业三者险的主要区别在于:1、立法的理念不同。交强险重在对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保护,避免受害者在肇事者在事故后逃逸或无力承担赔偿费用时得不到赔偿,分担的是一种社会风险,车辆占有人投保交强险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而商业三者险是由保险公司根据其与客户的保险合同,按客户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分担的主要是客户的风险;2、保险的参与不同。交强险是作为运输工具的车辆必须参加的一种强制险,而商业三者险则由的营运者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办理。本案中甲的车辆没有办理交强险,不仅仅是他自身放弃了将个人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的权利,更主要的是他同时也违反了应尽的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虽未明确未办理交强险的肇事车辆面对民事赔偿时的处理,但各个省、市、自治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实施办法,如《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所以在本案的处理中,乙的医疗费用2万余元,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1万元以内的份额,应由甲独自承担,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外的1万余元,则由甲乙两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乙在伤残一块的费用3万余元,因为未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应由甲全部承担。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一庭 曾广荣)

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0]673号

  
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特点,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共同制定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以下简称“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管理费是指在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组织管理和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相关管理性工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管理费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管理费预算应当根据专项管理工作的合理需求,按照财政预算、国库管理以及《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核定和支付。

  第四条 管理费按照“分年核定、滚动使用、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根据现行专项管理体制,管理费分为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管理费、专项领导小组管理费和牵头组织单位管理费三类。三部门、各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和牵头组织单位分别是相应管理费的使用单位。

  第六条 三部门管理费用于支持三部门组织开展的重大问题调研、监督评估、实施计划的综合平衡、预算评审、组织管理培训、专项交流与汇报、验收与宣传等工作。

  第七条 专项领导小组管理费用于支持专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项咨询专家组开展的重大问题研讨与调研、专项实施情况监测与过程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管理费用于支持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开展的重大问题调研、实施计划制定、项目(课题)立项评审、招标和监理、项目(课题)监督检查与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管理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经费使用单位按照《中央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规程》等要求分年度编报经费需求,财政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核定并下达管理费预算。

  (一) 三部门管理费由科技部根据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的专项管理工作任务进行测算并编报,列入科技部部门预算。其中,项目(课题)预算评审费由财政部根据工作情况单独编报,列入财政部部门预算。

  (二)专项领导小组管理费由领导小组组长单位根据相关管理工作任务进行测算并编制预算,通过组长单位的部门预算报送,列入组长单位的部门预算。

  (三) 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管理费由牵头组织单位根据相关管理工作任务进行测算并编制预算,通过牵头组织单位部门预算报送,列入牵头组织单位部门预算。

  (四)由地方牵头组织实施的专项,其牵头组织单位管理费由科技部代行编报预算,报财政部核定后下达地方财政。

  第十条 管理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审计/评审评估/招投标/监理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费用等。主要开支内容和标准为:

  (一)会议费是指专项组织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召开的研讨会、论证会、评审评估会、培训会等会议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的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二)差旅费是指专项组织实施和管理过程中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家咨询费是指专项组织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
  第1、2天每人每天500-800元
  第3天以后,每人每天300-400元

  通讯咨询
  每个项目或课题每人60-100元

  其他人员
  会议咨询
  第1、2天每人每天300-500元
  第3天以后,每人每天200-300元

  通讯咨询
  每个项目或课题每人40-80元


  

  (四) 劳务费是指专项组织管理工作中支付给临时聘用且没有工资性(包括退休工资)收入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五)审计/评审评估/招投标/监理费是指专项组织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审计、立项评审、招投标、项目监理等相关费用,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 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费是指专项组织实施和管理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宣传费等费用。

  (七) 设备购置费主要用于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小型设备购置。设备购置费原则上不予开支,确有需要的,应单独报批。

  (八)其他费用是指在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与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第十一条 管理费要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经财政部核定的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申报程序逐级报批。

  第十三条 管理费应当按规定纳入相应使用单位机关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管理费支出的财务审核,对无预算、超预算、不符合开支范围和手续不完备的支出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列入科技部部门预算的三部门管理费,使用前须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三部门同意后执行;日常管理由科技部负责并纳入科技部机关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 管理费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部门决算管理要求,据实编制管理费决算。

  当年未使用完的管理费,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管理费使用单位要加强对管理费的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日常管理,确保规范管理和安全高效地使用。管理费不得用于弥补相应单位的日常公用经费。

  第十七条 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管理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挪用、挤占管理费等违反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暂行办法》.doc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1/P02011010540434709166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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