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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批转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48:59  浏览:90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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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批转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批转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证券委、证监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问题的报告》。现将证监会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问题的报告
国务院证券委:
最近一段时间,特别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文)公布以来,一些境内企业未经批准自行联系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一些单位和个人还组织研讨会,鼓动和引导企业通过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等途径,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我
们认为,这些作法是违反国家规定的,应加以制止。
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境内企业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包括到境外公开发行B股的形式);
2、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设立的公司的名义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
3、境内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的交易所上市交易;
4、境内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发行存券证(DR)或者股票的其它派生形式。
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了防止境内企业一哄而上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避免国有资产产权受到侵害,保护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对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必须加强统一管理,按照国务院国发〔1992〕68号文关于“选择若干家
企业到海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必须在证券委统一安排下,并经证券委审批,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其是”的规定严格审批。
为此,建议再次重申:今后凡是企业采取上述方式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均应事先报证券委审批。证监会对获得批准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企业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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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在本市区、城镇、乡村暂住三日以上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包括:
(一)探亲、访友、休假、旅游的人员;
(二)养病、治病、疗养及随行护理人员;
(三)借读、培训、进修、实习和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协作的人员;
(四)国家地质、测绘等单位派来要本市从事流动作业的职工及其家属子女;
(五)保外就医或请假回市的劳改、劳教人员及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后尚未报进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六)从事建筑施工、运输的人员;
(七)经批准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等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活动人员;
(八)外地与本市联营或来本市独资经营企事业的从业人员;
(九)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体户招聘、雇用的技术员、合同工、临时工;
(十)供调人员;
(十一)采购、推销、洽谈贸易等业务人员;
(十二)保姆;
(十三)其他暂住人员。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住户和暂住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来本市投靠配偶、子女、亲友,暂住期拟超过三个月的,均须申请《暂住人口登记簿》。
因其他原因暂住的十六周岁以上人员,暂住期拟超过三个月的,均须申领《暂住证》。
第五条 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在市区各街或县内各乡镇之间往来和在本市暂住不足三个月的人员,可不申领《暂住人口登记簿》或《暂住证》,但须到暂住地居民治保会申报登记。
第六条 申请《暂住人口登记簿》和《暂住证》的暂住人员,必须交验公安部门规定的证明身份的文件、证件和原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证明,填写《申领暂住登记表》。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单位暂住的,由留住单位负责在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申
请《暂住证》;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浴池、车马店暂住的,按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和管理,在居民户内暂住的,由户主或本人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申领《暂住人口登记簿》或《暂住证》。
第七条 《暂住人口登记簿》由暂住所在户保存;《暂住证》由暂住人员随身携带,以便公安机关查验。《暂住人口登记簿》和《暂住证》如有丢失、被窃,应立即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告,声明作废。
第八条 领取《暂住人口登记簿》或《暂住证》的暂住人员,因返籍、业务结束、调离他地或被解雇、判刑以及死亡等,应将《暂住人口登记簿》或《暂住证》交回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在市内各街或县内各镇之间往来和在本市暂住不足三个月的人员离开暂住地时,应到暂住地居民治保
会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领取《暂住人口登记簿》或《暂住证》的暂住人员,在本市、县内变更暂住地址时,应向原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和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暂住地址变动手续。
第十条 《暂住人口登记簿》或《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领取《暂住人口登记簿》或《暂住证》的暂住人员,暂住期满如需继续留住,应在暂住期满前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延期暂住手续。
第十一条 有暂住人员的单位,要加强对暂住人员的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暂住人员的户籍工作。在暂住人员较集中的外来基建队、包工队、搬运队,应由保卫部门负责建立治保会或治保小组,专职负责暂住人员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的工作人员,对前来申报的人员要热情接待,随来随办,方便群众。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转让、出租、出卖《暂住人口登记簿》或《暂住证》的;
(二)冒名顶替使用他人《暂住人口登记簿》或《暂住证》的;
(三)暂住人员拒不申领《暂住人员登记簿》或《暂住证》的;
(四)暂住人员所在单位或户主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88年5月7日

关于维护禽类产品市场流通秩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关于维护禽类产品市场流通秩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委),农业部定点市场:

  当前,我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维护禽类产品正常流通秩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至关重要,关系到经济发展全局和社会稳定。为在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治的同时,确保市场流通秩序和消费安全,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正常流通秩序。在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防治过程中,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禽类产品正常流通秩序,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要落实有关要求,确保来自非疫区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禽类及其产品能够顺利进入市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非疫区健康畜禽及其产品的流通,不得非法设卡,更不得阻断正常交通。不必要的地区关卡和市场封锁要坚决撤销。要加大产销衔接力度,推动产品的连锁经营、直销直供,积极引导建立规范、安全、有效的产销机制。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哄抬物价、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二、完善准入制度,稳定市场供应。农产品市场是维护禽类产品正常流通秩序和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在关闭疫区禽类及其产品市场的同时,非疫区各市场要在当地动物防疫和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完善市场基础设施,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和必要的工作制度,稳定市场供应。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口,设立疫病监测室或配备检疫检验人员和相应的手段,进场交易的禽类及产品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对运载车辆等工具进行消毒处理。要加强对非疫区禽类及其产品加工厂、屠宰场和交易市场的疫情疫病检测工作,加大动物防疫监督力度,保证进入屠宰场和市场的禽类及其产品来自非疫区且健康安全。对入市货物要严格检查动物防疫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严禁无证和病死禽及其制品流入市场。要密切关注产销动态,采取有效形式,及时收集和发布商品供求与价格信息,加强沟通,科学调度,保证货畅其流和货源稳定,维护市场正常交易。

  三、强化质量控制,确保消费安全。在禽流感疫情防治期间,保障禽类产品及畜产品、水产品等消费安全,对于维护农产品市场信誉和消费者信心尤为重要,必须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要因地制宜,强化污染源头治理和监管工作,推进农业标准化,向市场供应安全卫生的禽类等农产品。鼓励采取家禽定点屠宰等有效措施,确保农产品安全生产加工和放心消费。要建立例行监测制度,尤其要加大对本地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力度,跟踪基地和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变化动态,及时反馈有关信息,监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严肃查处。

  四、发挥龙头企业优势,扩大家禽购销。发挥养殖业龙头企业在禽类产品营销中的联接和带动作用,使农民能够及时出售健康禽类产品,是弥补疫情造成的损失、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要积极扶持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特别是禽类产品生产、加工和运销企业,在认真落实禽类生产所需种苗、饲料、免疫、用药、检验、包装等全过程质量监管措施的同时,扩大必要的冷冻、仓储等设施,保护和提高企业营销能力。发挥龙头企业的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和品牌化优势,使之成为生产、加工、储藏和营销的主力军。要推动龙头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订单,遵守承诺,扩大活禽收购,创建安全品牌,发挥品牌效应,切实解决非疫区农民卖禽难问题。

  五、宣传科普知识,搞好监测预防。要提高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阶段确保农产品市场流通秩序和消费安全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普及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的基本知识和有效办法,使群众正确认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和禽类产品正常流通秩序、农产品消费安全的关系,消除群众恐慌心理,树立科学的消费观。要建立健全必要的应急防控预案,明确管理机构、工作程序和保障措施。发生市场异常波动倾向和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可行措施,妥善处理,并于24小时内报告农业部。对维护禽类产品正常流通秩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工作动态和建议,要及时向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反馈。

  联系电话:(010)64193148,64193156。

  传真电话:(010)64193147,64193315。

二OO四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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