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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编制2001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8:20:39  浏览:96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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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编制2001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1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企业,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
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装警察
部队后勤部,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及时向国务院和全国人大报告中央预算的安排情况,现将2001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2001年中央部门预算的指导思想是:加大预算管理改革力度,严格预算管理,完善和细化预算编制,尽快建立管理规范、结构合理、约束有力、讲求效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财政新机制。2001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综合财政预算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收支,将部门和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及安排的各项支出纳入综合财政预算。
(二)收支平衡原则。要体现公共财政的要求,减少和压缩竞争性和经营性领域的财政投入,逐步减少对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各部门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从严控制各项支出。预算编制既要体现实际需要,又要考虑财力可能,综合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
(三)统筹兼顾和保证重点原则。部门预算的编制应根据各部门履行的职责、发展目标和现有公共资源的配置情况,在财力可能的条件下,按照有保有压、确保重点支出需要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二、编报口径
中央各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统一表格及有关规定,编制反映本部门各项收入和支出的预算。
1.部门预算收入:包括一般预算收入和基金预算收入。一般预算收入主要包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预算收入是指部门按国家规定取得的各项基金收入。
2.部门预算支出:包括一般预算支出和基金预算支出。一般预算支出主要包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挖潜改造和科技三项费用、各项事业费、社会保障支出、行政管理费及其他支出等;基金预算支出是指部门按国家规定从基金收入中开支的各项支出。
三、编制方法
对部门预算中的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预算,实行不同的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
部门应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2001年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含国家税收)来源。收入预算要按收入类别逐项测算、编制,其中部门自行组织的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收入,要列明具体的单位和项目。
(二)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等。人员经费预算应按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的人员编制内的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标准测算。
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小型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业务费和业务招待费等。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现有的公共资源情况和业务工作性质,按照财政部核定的公用经费单项定额标准和调整系数测算、编制。
2001年行政管理费预算要按照财政部核定的定额标准测算、编制,事业经费的支出标准按照分类的综合定额核定和编制。
(三)项目预算的编制
项目预算的范围包括:
1.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中的大型修缮费、购置费等;
2.列入部门预算中的国家专门设立的事业发展项目支出;
3.基本建设、挖潜改造、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性支出等建设性专项支出。2001年部门预算先对前两部分经费试行项目预算的编制方法,具体填报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中央部门预算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申报项目范本文件和具体格式》(文件另发)进行填报。部门申报
项目时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提出的项目从技术、财务、成本费用、组织机构、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列入项目备选库,财政部根据各部门事业发展需要和国家财力可能统筹安排。
四、编报时间
为了保证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顺利进行,各部门编报预算时间统一按下述规定执行。
1.2000年9月20日前,各部门将编制预算的建议数一式两份(附数据盘)报财政部预算司,其中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国防科工委等部门管理的预算经费的建议数,要同时抄报这些部门。
2.2000年10月15日前,财政部会同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对中央各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核,提出分配意见,财政部汇总并综合平衡后形成预算测算方案,报国务院审定。
3.2000年10月15日至25日,国务院审批财政部汇总的按功能分类的中央支出预算草案和按类别编制的中央收入预算草案。
4.2000年11月20日前,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向各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
5.2000年12月5日,中央各部门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正式部门预算,一式两份(附数据盘)报财政部预算司。
6.2000年12月25日,财政部将审核后汇总的中央预算草案及国务院直属29个部门的部门预算报国务院审批。
7.2001年1月15日前,财政部将国务院批准的预算草案报送全国人大财经工作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交换意见,并根据人大意见修改预算草案。
8.2001年2月15日前,财政部正式代表国务院将2001年中央预算草案提交全国人大。
9.财政部在人代会批准中央预算草案30日内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中央各部门应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的预算,并抄报财政部。
五、编报要求
1.各部门应重视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切实细化预算项目,科学、合理地编制部门预算。2001年要向全国人大报送国务院29个部门的预算。请各单位认真准备,确保落实。
2.各部门上报的预算建议数要体现国家的有关政策,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一致,与国家财力相适应。部门预算中的各项数据力争做到有理有据,切实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准确性。
3.各部门应认真清理现有的公共资源,按照制定支出标准的要求提供真实的基础数据,科学、合理地排定上报项目的顺序,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支出标准测定和部门预算项目库建设工作。
4.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应按照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的年初预算指标预留比例,并在统一规定的预算编报时间内将所管理的预算指标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
5.各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时间编制、报送预算,确保中央预算编制工作按期完成。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2000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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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宁政发〔2003〕1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维护法制统一性,市政府决定对《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8件规范性文件修改如下:

一、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宁政发〔2001〕122号)
删除第十二条第二款。

二、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2〕110号)

删除第12点。

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我市企事业单位职工集资自建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0〕3号)
删除第五条。

四、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7〕271号)

删除第九条。

五、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9〕105号)

删除第五条、第十四条。

六、市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8〕127号)

删除第三条第(三)项第2、6点。

七、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实施政府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1999〕125号)

将“具体方案(二)”中第2点第(2)点修改为:(2)主要职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审核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制定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八、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0〕269号)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积极开展质量培训教育。要广泛组织质量法律、法规和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和全面质量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的培训,关键要组织企业领导的学习,提高质量法制意识和管理水平。质量检查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检验技术能力。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加强生产许可证管理。加强对取证企业的监管,对监督抽查不合格、质量问题严重或违法使用许可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暂扣许可证并责令整改,整改无效依法吊销其许可证。对无证生产企业要依法处罚后责令取证,达不到取证要求及不取证的企业要坚决关闭或转产。

删除第十六条。

二○○三年九月九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黎桂康



二ОО一年八月十五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按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在全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予以强制实施的文件,包括规定、办法、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改革决策、发展决策和立法决策紧密结合”的原则,充分反映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规划、组织和指导、协调,对送审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初步审查修改并提出审查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章 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划



第六条 各部门凡需要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的,应当于当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立规项目报送市政府法制局。由市政府法制局综合编制年度立规工作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执行。

第七条 年度立规工作计划下达后,有关单位如需要调整(含提前送审或推迟完成草拟工作,增减立规项目),应书面向市政府法制局说明原因。对计划外临时送审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除国家或省新颁布的法规规章作出规定或根据我市实际急需制定外,一般暂缓办理。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第八条 各单位应按年度立规工作计划的要求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并依时报审。

根据实际需要,市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单位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

第九条 负责规范性文件起草任务的单位,应确定1名领导负责,并责成本单位有关业务科室承担规范性文件起草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主动与持不同意见的单位协商,不得回避矛盾。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在规范性文件草案报审时书面提出解决方案。

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涉及经费、机构、编制、工资奖金、减免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商投资企业等事项的,起草单位必须与该事项的主管部门协商一致。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起草单位或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有明确立规目的、法律法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机关、管理措施、管理机关与被管理者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解释权、施行日期,文字应简明、准确、易懂,符合规范要求。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程序



第十二条 报请市政府审批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注明“送审稿”,并随附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各两份;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三)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有关调查报告及重大问题的协调情况等有关资料。

起草说明的内容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宗旨,适用范围,调整对象,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对主要条款的必要解释,协调过程中对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及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报请市政府审批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按照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径送市政府法制局登记办理。

第十四条 凡报请市政府审批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法制局必须广泛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认真研究讨论,并在限定的时间内书面回复市政府法制局。

经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市政府法制局应退回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上报。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后,市政府法制局应据反馈意见商起草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审查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

(一)无原则性分歧的,报市政府审批;

(二)存在原则性分歧,经协调取得一致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三)存在原则性分歧,经协调未能取得一致的,应报请市政府有关领导组织协调,协调取得一致意见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四)存在原则性分歧或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协调仍未取得一致的,应提出解决方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对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市政府法制局应积极调查、研究、协调,必要时可召开协调会议。有关单位应当认真准备意见,并由单位领导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单位领导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指定专人参加,并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意见书。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议和发布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长或受委托的副市长签发。

第十八条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但需要作进一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局根据常务会议提出的要求进行修改后,报市长或受委托的副市长签发。

第十九条 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由市长或受委托的副市长签发。特殊情况下,可直接由市长或受委托的副市长签发后,提请审议。

第二十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发布。经市政府批准,由执行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须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依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上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我市已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应负责检查实施情况,对需要修改、补充或应当废止的,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对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于1998年5月13日发布的《东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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