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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交通部、海关总署关于将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7:46:34  浏览:80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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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交通部、海关总署关于将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交通部 海关总署


财政部 交通部 海关总署关于将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2000年11月8日 财预[2000]383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港海关:
为规范船舶吨税收入的管理,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船舶吨税纳入预算,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算级次
自2001年1月1日起,船舶吨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二、预算科目
海关征收的船舶吨税收入,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第16类“船舶吨税”科目中反映。其中:按《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征收的船舶吨税收入,在1601款“船舶吨税”中反映;船舶吨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在1620款“船舶吨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中反映。
三、缴库
(一)船舶吨税收入,由海关征收后就地办理缴库。
(二)海关办理船舶吨税收入缴库,使用海关专用缴款书,缴款书的“收款单位”栏填写“财政部”,其他各栏,按国家金库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要求填写。
四、其他
(一)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后,仍专项用于海上航标的维护、建设和管理,原由交通部安排的船舶吨税支出由财政部根据交通部编制的预算,经核定后予以核拨;海关征收船舶吨税所需经费,纳入关务费,由财政部通过预算安排。
(二)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支出”第61类“其他支出”中增设6115款“航标事业发展支出”,反映由船舶吨税收入安排并专项用于海上航标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支出。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地海关、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收入及时上缴中央国库。对违反国家规定,不按要求上缴,截留、坐支、挪用、私分船舶吨税收入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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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总理皮埃尔,莫鲁瓦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的换文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中国国务院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总理皮埃尔,莫鲁瓦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阁下,
总理先生:
  我谨收到今日来函,内容如下:
  “我谨提及今天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并在此载明缔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如缔约双方均成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华盛顿开放签字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参加国时,双方将举行谈判,以便就可诉诸“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争端的种类及诉诸方式达成一项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采取换文形式,并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如蒙复函确认贵国政府同意本函内容,我将不胜感激”。
  我谨确认,我国政府同意上述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总理
                        皮埃尔·莫鲁瓦(签字)
                      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日于巴黎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国家环保局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UDC628.517:534.836

GB10070-88

(1988年12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89年7月1日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控制城市环境振动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的标准值及适用地带范围和监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环境。

2 引用标准

GB10071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

3 标准值及适用地带范围

3.1 标准值

3.1.1 城市各类区域铅垂向Z振级标准值列于下表。

适用地带范围 昼间  夜间
特殊住宅区 65 65
居民、文教区 70 67
混合区、商业中心区 75 72
工业集中区 75 72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75 72
铁路干线两侧 80 80


3.1.2 本标准值适用于连续发生的稳态振动、冲击振动和无规则振动。

3.1.3 每日发生几次的冲击振动,其最大值昼间不允许超过标准值10dB,夜间不超过3dB。

3.2 适用地带范围的划定

3.2.1 “特殊住宅区”是指特别需要安宁的住宅区。

3.2.2 “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和文教、机关区。

3.2.3 “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

3.2.4 “商业中心区”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

3.2.5 “工业集中区”是指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

3.2.6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是指车流量每小时100辆以上的道路两侧。

3.2.7 “铁路干线两侧”是指距每日车流量不少于20列的铁道外轨30m外两侧的住宅区。

3.2.8 本标准适用的地带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3.3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4 监测方法

4.1 测量点在建筑物室外0.5m以内振动敏感处,必要时测量点置于建筑物室内地面中央,标准值均取表中的值。

4.2 铅垂向Z振级的测量及评价量的计算方法,按国家标准GB10071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有国家环保局大气处提出。

本标准由《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编制组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战嘉恺、陈道常、唐瑞荣、熊光凌、涂瑞和。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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