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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交易所披露交易、交割有关信息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13:30  浏览:80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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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交易所披露交易、交割有关信息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交易所披露交易、交割有关信息的通知
证监会


各期货交易所: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制度,维护期货市场“三公”原则,保护投资者利益,现对期货交易所披露交易、交割有关信息规定如下:
1.每日闭市后,公布当日成交量前20名会员名单及其成交量;公布多空持仓量前20名会员名单及其持仓量。
2.每周五闭市后,公布各合约注册仓单数量和已申请交割数量。
3.最后交割日结束后5个交易日内公布交割配对结果和实物交割量。
本通知自1996年11月25日起执行。



199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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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道路水路春运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道路水路春运工作的通知

交运发﹝2011﹞7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海集团、长航集团,部属各海事局:
2012年春运将于1月8日开始,2月16日结束,为期40天。为认真做好2012年道路水路春运工作,确保广大旅客安全便捷出行,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重点物资运输畅通高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春运工作
春运工作关系亿万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广泛。做好道路水路春运工作,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落实公共服务职能的具体体现,是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春运工作,认真组织,科学谋划,为人民群众交上满意答卷,为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当前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和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需求日益增长,2012年春运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将迎来更加繁重的运输保障任务。经分析预测,2012年春运期间,全国道路客运量将达28.45亿人次,日均7110万人次,同比增长9.5%;全国水路客运量将达4350万人次,同比增长3%。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客为主、优质便捷”的原则,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运输组织、安全监管、应急保障、市场监督、值守与信息报送等制度和措施,确保人民群众出行放心、舒心。一是建立健全春运工作机构。成立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各相关部门参加的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春运工作。领导同志要率先垂范,深入春运工作一线,加强对春运运输组织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二是深入总结春运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道路水路春运应急预案,提升应急运输保障能力。三是要加强值班和应急值守工作。春运期间,要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向社会公布咨询投诉电话,保障春运信息和联络畅通,及时处理公众咨询投诉。要保持求助应急车辆、船舶、飞机处于良好状态,靠前安排待命值班,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和事故险情,要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
长江干线航运的春运工作,由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沿江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将保障安全稳定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作为春运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国家关于节日期间安全稳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部关于做好元旦、春节及春运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要求,督促运输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开展春运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全力杜绝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一是确保营运车船符合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督促企业对参与春运的车船及消防设施全面开展安全技术性能检查、维修,严禁存在安全隐患车船参与春运。道路客运企业要配备三角木、防滑链等应急安全设备。对参与营运的车船不符合安全条件等违规行为,要从重处罚。二是加强对营运驾驶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运输企业要加强对驾驶员安全意识、安全驾驶技能,特别是冬季安全驾驶技能和应急知识的教育与培训。企业要按规定配备驾驶员,杜绝驾驶员疲劳驾驶、带病驾驶、超速驾驶行为。三是加强客运站、客运码头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客运站要履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管理职责,落实车辆安全例检制度,严格开展危险品检查,严禁车辆超载运行。各地要继续加强对卧铺客车的安全监管,根据实际情况落实驾驶员落地休息制度。具备条件的,可继续执行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客运码头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工作措施,严禁危险品上船。四是加强安全生产动态监控。道路客运企业要保证营运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性能良好、正常投入使用,对车辆行驶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和纠正,并加强事后处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与公安交管部门共享卫星定位装置监控信息,依法实施联合监管。五是深入推进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制度。督促运输企业加快畅通短信、电话投诉渠道,完善车内公示信息内容,便于旅客了解、监督。要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培训,使其能够充分掌握安全告知事项和相关要求,做好对旅客的安全宣传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监督举报处理机制,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事项并向投诉人反馈,加大投诉信息公布力度,方便公众查询监督。六是加强水上安全管理。海事部门要加大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四客一危”船舶的监管,严厉打击船舶超载和非法载客等违法行为,全面排查和整改安全隐患。港航公安部门要做好站、船治安秩序维护工作。七是加大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力度。要加大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车船、从业人员的监管力度,保障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关注行业稳定工作。全面了解行业动态,主动开展政策宣传解释,及时发现和化解行业矛盾,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行业非法聚集行为和责任人。春运期间,要避免出台可能引发不稳定事件的政策措施。
三、科学开展运输组织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春运需求的调查、分析与预测,针对客流特点,做好运力准备,科学组织运输,保障道路水路春运高效有序。一是全面开展道路水路运输市场调研。科学分析春运旅客出行需求,并了解主要客流方向上铁路、民航运力安排情况,合理制定运输方案,分配车船运力。二是加强运输过程实时监控调度。要及时掌握客流变化情况,调整班次密度,缩短旅客候车时间,避免出现旅客滞留现象。三是做好运输衔接工作。要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加强城市公交、道路、水路与铁路、民航等运输方式间的衔接,努力实现旅客零距离换乘。要加大对车站、机场、码头和大型活动场所的城市公交运力投入,满足旅客出行需求。四是保障农村客运服务质量。要加大对农村客运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经营者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运行,不得擅自改变、缩短营运线路和减少运行班次;要根据农村节日活动的特点,加大对农村节日活动的运力投入,保障节日期间农民群众顺利出行。五是要积极组织包车直达运输。运输企业要深入企业、厂矿、学校等重点旅客集散点,了解运输需求,为农民工、学生销售团体票,组织包车直达运输,减少旅客中转换乘。六是保证班轮正班、正点运行。港口、渡口和船闸部门要保障客串优先靠泊、过渡和过闸。
春运期间,进出广东的省际客运管理工作继续执行《进出广东春运证》制度(证件式样见附件1),请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真落实制度要求,严格企业资质管理,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并鼓励包车通过客运站回程配客。春运期间,客运包车异地回程载客的,可不向客源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四、加强应急处置
2012年春节时间较早,节前学生流、民工流、探亲流叠加,容易出现运输客流高峰,且春运正值寒冬,冰冻雨雪、大雾、海上大风等天气可能对春运造成不利影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认真总结应急运输工作经验,完备应急预案,落实各项措施,妥善应对客流高峰和恶劣天气影响,全力保障道路畅通和运输高效、安全。一是认真组织应急运输。各地要严格执行部《春运期间应急运输通行证》制度。根据运输需要,部负责按规定启动跨省运输应急预案,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启动省内运输应急预案。要严格按照规定发放《春运期间应急运输通行证》,不得在未启动应急预案时下发。要保障应急运输任务承担者的利益,及时给予合理补偿。春运期间,如需抽调非营运车辆参与省内中短途客运的,应确保车辆技术状况符合规定条件,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驾驶人员应接受运输安全、技能和客运业务培训,提前熟悉运行线路路况,并持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式样见附件2)运行。二是保障公路、水路畅通。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要提早组织开展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的巡查、维护,合理安排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计划;要加强除雪、除冰设备、物资配备,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应对恶劣天气影响;要加强公路收费站管理,开通足够的收费道口,提高车辆通行效率,避免出现因公路收费导致车辆排长队和交通拥堵现象。航道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维护航道、航标、船闸等设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路畅通。救助部门要加强值守,及时救助遇险船只和人员。三是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公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与气象部门建立气象信息交换机制,全面做好公路交通气象预报以及公路路况出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并提前进行部署。四是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畅通。继续严格落实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免收通行费的政策。五是保障电煤、成品油及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重点做好煤炭等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工作。道路运输、港航管理部门和企业要优化车船运力配置,加快车船周转,优先保障煤炭等重点物资运输。
五、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指导客运企业、客运站为旅客提供温馨优质服务。一是严格落实服务标准。运输企业要落实各项客运服务标准,道路运输企业要认真执行道路旅客运输“三优”、“三化”规范(优质服务、优美环境、优良秩序,客运服务过程程序化、服务管理规范化、服务质量标准化);港航企业要对照《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要求》(GB/T 16890-2008),切实给旅客提供优质、规范化服务。要以春运服务为契机,加强企业服务文化建设,树立客运服务品牌,促进企业交流学习,共同提升服务质量。二是加大服务力度。客运站要在客流高峰期增派服务人员,引导旅客购票、乘车(船),解答旅客咨询,为有困难旅客提供帮助,维护好客运站秩序;要增开售票窗口、提早预售票时限、延长售票时间,方便旅客购票。三是加强信息服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利用运政信息服务平台和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发布中长途班线班次、加班车、应急运输情况等信息查询和售票服务,客运站要利用电子信息屏、公告栏、广播、闭路电视等途径发布信息,合理引导旅客出行。四是提高应急运输服务水平。恶劣天气条件下,客运站要为候车旅客开放候车室,客运站和客运企业要为候车旅客提供必要的防寒物资、食品、应急药品,确保旅客不受冻、不挨饿。客运站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主动为旅客介绍出行信息,并为旅客提供退票等服务。五是加强志愿者服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联合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并借助行业协会力量,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春运志愿者服务,更好的服务旅客出行。
部将继续与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联合开展春运农民工平安返乡(岗)安全优质服务竞赛活动,有关要求另行通知,请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与工会组织合作,认真组织好竞赛活动。
六、加强运输市场监督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增派执法力量,积极开展春运期间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保持运输价格稳定。一是规范运输经营行为。要加大对客运站、客运码头、配客点等地的监督、巡查力度,依法严格查处站外揽客、倒客甩客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客运经营者的不规范行为。二是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要主动与公安交管部门合作,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扰乱运输市场秩序行为。要加大打击“黑出租”力度,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三是配合价格部门加强运价监管工作。要加强运价政策宣传,道路班车客运价格采取政府指导价的,要在客运站公示基准价及上下浮动范围或上限价格及下浮幅度;采取市场调节价的,交通运输部门要与价格部门配合加强运价监控,保持运价稳定。要配合价格部门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运价政策,严格查处违反价格规定的行为。港航公安要严厉打击倒票贩票行为,维护水路运输秩序。四是认真处理旅客投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公布春运投诉电话,及时了解和调查处理旅客反映问题,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旅客。五是规范执法行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明确执法原则和尺度,严格执法纪律,坚持文明执法,注重调查取证,展示良好队伍形象。
七、加强宣传和信息报送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争取公众关注、理解、支持。一是与新闻媒体合作,广泛宣传交通运输部门春运的工作措施和做法,及时通报,让旅客了解春运政策、获取出行信息。要通过发放安全出行手册、利用电视、广播、网站等媒体,加强对旅客出行安全常识的宣传,使旅客自觉乘坐正规客车,掌握安全知识和应急技能,监督驾驶员行为。二是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对于媒体报道反映的运输安全与服务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及时加以纠正和改进。三是加强宣传信息报送。春运期间,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天9:00前要将前一天的春运工作情况,包括春运特点和工作亮点形成书面材料,报部道路运输司和水运局,以便部统一组织向中央新闻媒体报送。部将对各省(区、市)新闻宣传材料报送情况进行总结和通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信息报送制度,确保及时、准确、规范报送数据和信息。一是春运期间,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每天上午10:00前将前一天的道路、水路旅客运输信息分别通过春运、黄金周道路运输信息报送系统(http://218.247.138.181:7001/,可经部政府办公网站www.mot.gov.cn中道路运输司子站登陆)和水路旅客运输信息网上报送系统(http://slky.mot.gov.cn)报送部道路运输司、水运局。春运期间,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道路旅客运输经济运行动态检测机制,“百城百站”每天上午9:00前报送前一天0:00至24:00的道路旅客运输动态信息。水上旅客运输热点地区信息报送按《“黄金周”和“春运”期间水上客运热点地区运输情况报告制度》规定执行。二是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183号)要求,及时向部公路局报送路况信息。三是严格按规定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按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交应急发〔2010〕84号)的相关规定,及时报告重、特大突发事件信息。四是按规定报送安全事故信息。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按《关于发布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交运发〔2010〕720号)的规定执行;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按照规定及时上报部应急办值班室(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五是及时总结道路水路春运工作。春运结束后,各单位要将春运总体情况、主要特点、工作措施等作书面总结,于春运结束后一周内报部。六是保证信息交换畅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保持通信畅通,确保信息及时传递。请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将假日值班安排表和春运值班电话于2011年12月26日前报部道路运输司。
部道路运输春运电子邮箱:ysskyc@mot.gov.cn;传真为:(010)65292722,(010)65292534(春节黄金周期间);部水路运输春运电子邮箱:sys637@mot.gov.cn,传真为:(010)65292638。
附件1:进出广东春运证式样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daoluyunshu/201112/P020111219587448901114.doc
附件2:非营业性客车参加2012年春运证明式样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daoluyunshu/201112/P020111219587448936334.doc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农村社会基本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州市农村社会基本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6)186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泰州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男年龄不满60周岁、女年龄不满55周岁,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农村居民,应按照本办法参加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采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结合的办法筹集保险费,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市和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制定发展规划,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和管理,加强监督与指导。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金支付、个人帐户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等项工作。
第六条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宣传和扩面征缴工作。具体业务由镇(乡、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承担。各村民委员会根据市(区)、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要求,负责本村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 各级农保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农保经办机构的实际工作需要,合理核定和安排经费预算。上述经费不得在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 保险费的缴纳

第八条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员到农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以货币形式缴纳。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以当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最低不低于基数的60%,最高不高于基数的300%。参保人员可以按月、按季或者按年缴纳,也可以一次性缴纳。
第九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乡、街道)应对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具体补贴的对象、方法及市(区)、镇(乡、街道)两级承担比例由各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对经确认的经济薄弱乡镇的参保人员给予3%的保险费补贴。
第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参加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鼓励机关、团体和社会各界对农村特殊群体参加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给予扶持和奖励。

第三章 个人帐户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同时核发《缴费手册》,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包括: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
(二)村集体补助总额及其利息;
(三)镇(乡、街道)补贴总额及其利息。
(四)市(区)政府补贴总额及其利息。
(五)市政府补贴总额及其利息。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利率根据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城乡居民1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确定。农保经办机构每年应当对参保人员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并向参保人员出具个人帐户储存清单。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累积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且仍参加转入地的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转移。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有权向农保经办机构查询其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享受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缴纳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以上(含一次性足额缴纳的);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三)未享受政府主办的其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个人帐户全部储存积累总额除以国家规定的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见附表)。即:个人月养老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利息)+(村集体补助+利息)+(镇(乡、街道)政府补贴+利息)+(泰州市、市(区)政府补贴+利息)] ÷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般从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年龄的次月开始,直至主体资格消失。
参保人员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但未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条件的,可以在补足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养老待遇,不愿补足或无力补足的,可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本人缴纳的保险费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参保人员因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条件的,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本人缴纳保险费的本息一次性结算给本人。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可以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村集体补助的本息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可以将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三条 建立农村高龄居民养老补贴制度(以下简称养老补贴)。享受养老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70周岁的本市农村户籍居民;
(二)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符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均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
(三)未享受政府发给的其它生活补贴。
第二十四条:农村高龄居民养老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50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农村基本养老待遇和养老补贴由农保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养老待遇和养老补贴的人员每年应参加资格认证。
领取养老待遇和养老补贴人员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到指定的农保经办机构注销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六条 养老待遇水平应根据经济增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和农村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经各市(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也可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指导意见。
第二十七条 农保经办机构支付养老待遇时,如发生资金困难,由市(区)政府统筹解决。

第五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区)统筹、预算管理、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泰州市区统筹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各级农保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同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要求,定期汇报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和保值增值等情况。
第三十条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增值管理,应当接受劳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保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每年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按要求编制和报送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二条 各级农保经办机构应积极开发有利于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的计算机软件,制订科学、合理的操作流程,努力实现规范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应根据国家规定全部用于认购国家债券和银行定期存款,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保经办机构或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三、三十四条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待遇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农保经办机构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待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多领、冒领养老待遇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如有与《泰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1997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不相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意见。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和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条 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养老金水平仍按原办法执行。未到领保年龄的人员可根据本人自愿过渡到本办法,具体过渡方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有条件参加政府主办的其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时,可以转保,转保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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