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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项目信贷部关于对原固定资产专项贷款实施过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3:45:09  浏览:80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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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项目信贷部关于对原固定资产专项贷款实施过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项目信贷部关于对原固定资产专项贷款实施过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各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固定资产信贷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560号)和《关于落实国务院确定的专项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115号)要求,现对原固定资产专项贷款实施过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原固定资产专项贷款实施过渡管理基本要求
原固定资产专项贷款,是指1997年以前每年在固定资产和部分流动资金信贷计划内,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或国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国有商业银行审查同意并实行指令性贷款计划管理的各类技改、基建、科技开发、商业网点和交通购置等项目贷款。对固定
资产专项贷款实施过渡管理,就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和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方向,认真处理原固定资产专项贷款的过渡问题,除极少部分行业项目继续保留专项方式外,其余项目均由商业银行在自主审查发放贷款基础上,
做好与国家投资计划衔接工作,实行全行统一的项目贷款管理机制和程序。
二、对续建项目贷款的管理要求
对原固定资产专项续建项目,除企业经营状况和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形成贷款风险外,均应按项目工程进度和企业用款计划在总行核定的存贷比例内继续发放贷款,总行不再下达年度贷款计划。对未按原计划发放的限上技改和大中型基建项目贷款,应逐项说明原因并以书面形式
报总行项目信贷部。
三、对新开项目贷款的管理要求
从1998年起,除经国务院确定、尚未执行完毕的极少数行业暂保留的专项贷款外,其他固定资产项目贷款都不再按专项方式管理,所有新开项目均应参照总行下达的贷款额度自主审查发放贷款。各行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企业申请,面向市场,自主选项,并按贷款审批权限
和程序向总行报送当年新开工项目承贷(推荐)情况表(1998年新开项目7月15日前报送)和需总行审批项目的贷款申请审批报告及附件。对1997年末以前已向总行报送项目贷款评估报告或审查意见,但1998年6月15日前总行尚未同意贷款的项目,鉴于目前市场供需状况变化很大,各行要重新进
行认真调查筛选,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有关材料可随1998年新开项目一并报送。新开项目贷款需对外出具项目贷款意向书或承诺函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凡属各行审批权限内经审查同意贷款的项目,应在各分行的存贷比例内发放贷款;超过分行贷款审批权限的项目均应经总行审批后发放贷
款,同时要按季报送总行审批项目贷款发放情况表。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仍安排基础设施评审项目和国家重点技术改造规划项目,各行自主审查发放项目贷款,仍需按现行体制做好衔接项目投资计划工作。待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正式确定后,再统一按新规定执行。
四、保留专项等项目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8]115号文件要求,“从1998年起,对于国务院确定的未到终止期限的专项贷款,各行要按有关政策规定,继续承贷,采取由有关部门推荐项目,各总行统筹安排的方式,根据信贷原则,及时足额提供贷款支持。未经批准,不得在规定期限之前自行终止贷款。”? 虼耍陨偈幸导绦A舻淖ㄏ睿善诩涑ㄏ钅看钪葱型骋还娑ㄍ猓泄夭棵磐萍霾⒕苄谐跎蠛细竦慕ㄒ樾驴钅?包括机电产品出口、节能、重大装备、司法、金银等专项)于当年2月末以前由总行通知有关分行按照商业银行贷款条件进行审查。各分行应在接到通知2个月内(超
过分行审批权限的项目3个月内)正式向总行报送承贷意见或贷款申请审批报告(由于1998年处于过渡期,上述专项此前已由部门通知企业向各行申请,如已审查同意本次一并报送),经总行审批同意后在其存贷比例计划内按企业申请发放贷款。
保留专项和其他此类项目贷款,未按商业银行贷款条件进行贷款审查、审批的,一律不得随意对外承诺或出具贷款意见。上述项目贷款进行专门统计。



199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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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使用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土地,由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依法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非法转让园区内的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园区内的地形、地貌,不得破坏和擅自动用园区的地上、地下设施。
第四条 园区内集体土地的征用,由园区管委会统一负责。集体土地未征用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园区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园区内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通过出让、转让、划拨待方式在园区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园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园区管委会根据《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组织进行。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园区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应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土地使用者需支付出让金额20%的定金;签订合同后,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期限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七条 土地使用者支付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到园区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并按合同规定,按年度缴纳土地使用金。
第八条 凡申请在园区内有偿划拨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凭兴办项目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到园区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领取土地使用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凡以有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按地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期限一次向园区缴清征地费和开发配套费等费用,并按年度缴纳土地使用费(税)。
第十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须按土地使用或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破土动工。逾期者,缴销土地使用证,其已交付的征地费、开发配套费等费用或定金、出让金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用地范围。如需改变应到园区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并按规定办理登记。
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十三条 以有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和抵押。确需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需经园区管委会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的,应在期满前一年向园区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不需要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出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出让合
同,到园区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8月8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年度考评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6〕12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年度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年度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年度考评办法





一、考评依据


为规范我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建设,促进政务公开,推进网上办事,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工作效能,根据《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共服务行业办事公开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6〕3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建设的通知》(渝办发〔2005〕209号)精神,结合我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考评范围


(一)区县(自治县、市)政府门户网站,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门户网站。


(二)市政府各部门公众信息网站。


(三)市级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网站。


每年可根据情况调整并公布参加考评单位名单。


三、考评原则


(一)以网站建设和业务推进为主线。


(二)日常考评与阶段考评相结合。


(三)综合评测,分类评比。


四、考评组织


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的考评由市信息办牵头并组织实施,考评结果认定和表彰由市政府目标办负责。考评工作由日常考评、业务考评和综合考评三部分组成。


(一)日常考评。占总考评分的24%,由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中心根据日常管理工作的考评指标,部署计算机程序,以自动统计计分为依据,每月公布。


(二)业务考评。占总考评分的30%,由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中心按各单位完成《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内容保障任务分工》和《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建设与管理规范》对应的考评指标,提交业务考评分。


(三)综合考评。占总考评分的46%,在每年年底前由市信息办根据综合考评指标,通过专家评测(占综合考评的60%)、关注度调查(占综合考评的8%)、社会监评员考评(占综合考评的20%)、自评互评(占综合考评的12%)等形式,进行综合计分。


1.专家评测由市信息办负责邀请专家并组织评测。


2.关注度调查由市信息办负责组织。


3.社会监评员考评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邀请社会监评员并组织考评。社会监评员由关心我市电子政务特别是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建设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担任。


4.自评互评由市信息办负责组织。


(四)根据各单位面向社会服务内容的特点和承担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况,市级单位分政务服务类(以面向社会服务为主或承担较多行政许可事项)、综合类(部分面向社会服务或承担少量行政许可事项)和政务管理类(基本不直接面向社会服务和不承担行政许可事项)三类,按三类单位整体平均分的差值,在总考评分中对综合类和政务管理类单位分别补加平均分差。


(五)政务服务类、综合类、政务管理类总考评的平均分的差值由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中心计算,并向各单位公布。


五、考评结果公布和奖惩


市政府目标办根据日常考评、业务考评和综合考评结果,按照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门户网站(包括3个开发区门户网站)、市政府各部门公众信息网站、市级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网站分类得分排名,分别评选出:


(一)XXXX年度重庆市区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先进单位(10个)


(二)XXXX年度重庆市政府部门公众信息网站建设管理先进单位(15个)


(三)XXXX年度重庆市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网站建设管理先进单位(3个)


考评先进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厅表彰,并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公布分类考评排名。对考评排名最后5名的区县(自治县、市)和市政府部门,在其目标管理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


六、考评时间安排


(一)每年初根据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建设情况调整当年日常考评、业务考评和综合考评的评分标准,每年1—12月实施日常考评和业务考评。


(二)每年11—12月实施综合考评。


(三)次年年初总结表彰,公布考评结果。


七、评分标准制订


(一)日常考评和业务考评的评分标准,由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中心根据实施公众信息网站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制订。


(二)综合考评评分标准由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中心提出,由市信息办组织讨论和确定。


(三)对出现责任事故和安全事故的网站,由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中心提出意见,提交年终综合考评专家组认定。凡被认定为事故的,取消网站年终评优资格,同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扣减其目标管理考核相应分值并通报批评。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附件:1.2006年度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考评评分标准


2.2006年度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考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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