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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经贸委、工商总局、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55:30  浏览:94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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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经贸委、工商总局、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经贸委 工商总局、药监局


卫生部、国家经贸委、工商总局、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经(商)委、工商局、药监局:
当前,全国各地正在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精神,集中力量开展了以保健食品等为重点的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发现保健食品市场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如:有的保健食品中擅自添加药物甚至违禁药品;有的保健食品大肆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甚至违法宣传产品具有治疗作用;有的伪造卫生部门批准文号,冒充保健食品进行经营活动;有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工商登记,违法生产经营保健食品等等,以上行为严重扰乱了保健食品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给保健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社会反响强烈。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和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2号),经研究决定,从现在起直至今年年底,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各地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要突出工作重点,紧紧围绕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重点产品,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一)重点地区: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重点整治的地区、市场和生产企业。
(二)重点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如食品城、食品批发中心等)、保健品批发市场、药品经营企业等。
(三)重点产品主要包括:
1、伪造批准文号或未取得批准文号宣传保健功能的食品。
2、夸大或虚假宣传具有抗疲劳、减肥、美容、促进生长发育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以及违法宣传改善性功能的产品。
3、假冒、仿冒保健食品标志、商标、装潢的产品。
4、擅自添加药食同源原料名单以外,并已列入药典的动植物原料的普通食品。
5、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能。
(四)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1、整顿获得批准证书保健食品的生产秩序,查禁不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生产行为,以及生产有毒有害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保健食品。
2、整顿保健食品的流通秩序。经营单位要严把进货关,严格查验相关手续,严禁夸大宣称特定的保健功能和名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以及擅自添加违禁药品的保健食品进入销售渠道。
3、整顿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秩序,严禁夸大功能宣传或疗效宣传。
4、整顿地方的食品行政审批行为,规范相关批准文号。查禁伪造批准文号、标志的假冒保健食品。
二、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开展工作
各地要通过保健食品集中专项整治工作,使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争取在今年内取得阶段性成果,实现以下目标:
(一)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按照危险性分析的原则,提高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进行改进。初步建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预警系统和危险性评估系统。通过公示卫生安全合格保健食品和生产企业,促进保健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二)通过大案要案的查处,揭露和处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保健食品非法宣传、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和假冒保健食品的活动得到基本遏制。
(三)消费者保健食品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结果基本满意。
(四)保健食品管理的法规和措施进一步完善。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7月)。各地要在收到本通知后1个月内完成部署落实保健食品专项整治的有关工作,对辖区内的所有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产品的审查批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登记在册,并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整顿重点。同时,广泛开展宣传工作,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各省的专项整治方案和确定的重点地区由各部门在7月31日前分别报送相关部委局备案。
(二)专项整治实施阶段(8~11月)。根据工作计划,各地具体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要突出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坚持做到“五不放过”。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三)督促检查和巩固提高阶段(11~12月)。卫生部将在11月联合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的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调查研究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管理的措施和意见。其它地区也要自行开展督促检查工作,进一步巩固整治结果,总结经验,并向社会通报整治情况。各地要在12月10日前上报专项整治总结。
四、具体工作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要求,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调指导”的工作方针,突出省级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责任,明确各部门分工,各尽其职、各司其责,并加强协调与配合。要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明确职责分工,形成联合整治的合力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整顿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流通经营企业和查禁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2、经贸部门负责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新型流通方式,加强保健食品行业管理。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保健食品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依法查处无证照经验行为;加强对经营假冒保健食品和假冒、仿冒保健食品标识、标志、商标及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以及对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整治力度,打击扰乱保健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
4、药监部门负责协助做好食品中禁止添加的违禁药品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保健食品中违禁药品的检验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真正负起责任,认真研究落实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的机构和个人,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要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大案要案
各地要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和处罚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狠抓一批影响恶劣、社会反映强烈、严重扰乱保健食品市场经济秩序的大案要案,对触犯刑律的,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督查工作,强化责任追究
上级部门要加大对下级部门开展专项整治中重大案件查处的督办工作力度,确保联合行动取得实效。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制度,组建督查队伍和信息沟通网络,使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要严格按照工作目标,逐一将管理责任落实到执法机构和个人,并实现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负责任、措施不力、执法不严、责任不落实、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机构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五)严格按照确定的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科学性和政策性较强,在制止食品夸大宣传工作中,要科学地界定夸大宣传与营养知识、传统保健常识宣传的区别;在对重点产品进行整治工作中,要将非传统食品形态的定型包装食品列为整治重点。
(六)加大新闻宣传工作力度
要主动与新闻单位联系,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要根据各阶段的重点进行宣传,特别是对大案要案的查处,要加大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同时,加强地区间的信息沟通工作,并严格按照工作安排进度,及时上报有关材料和信息。

卫生部 国家经贸委 工商总局 药监局
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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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起源

作者:谷辽海
文章来源: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2日 01:04

中国经济时报  编者的话
  以200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标志,被称为“阳光工程”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进入法制化轨道。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方面的争议也随之增多,为了让读者更系统全面地了解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和实务操作,我们特邀请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谷辽海撰写这组文章,希望能对读者有所裨益。
  谷辽海
  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世界各国政府利用公共资金获取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我们称之为政府采购(GovernmentProcurement),也称公共采购(PublicProcurement)。政府采购不仅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还包括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监督机制、救济途径等采购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进行规范管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西方国家。
  英国是最早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之一。1782年,英国政府设立了国家文具公用局,负责政府部门办公用品的采购,该局后来发展为物资供应部,专门负责政府各职能部门所需物资的采购。其目的是为了满足政府日常管理职能的需要,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机构采购商品和服务都必须做到“物有所值”,也就是采购的物品总成本和质量都必须满足使用者的要求。为实现这一要求,就要通过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以最合理的价格采购自己需要的商品和服务。政府鼓励采购方消除不利于小公司参与竞争的障碍,但并不意味着歧视大公司。自从1973年英国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现为欧盟)之后,政府采购就受到日益增多的各种法律条款的限制。现在,英国政府采购制度已完全走向法制化,除了政府采购一些判例之外,英国的成文法律、法规也相当完善,主要有:《英国公共工程合同规则》(1991年)、《英国公共设施供应的公用事业工程合同规则》(1993年)、《英国公共服务合约法规》(1994年)、《公共供应合同管理条例》(1995年)。
  美国也是世界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它起源于自由市场经济时期,完善发展于现代市场经济。1783年美国宣布独立,政府采购起初是在国防部门进行,实行直接的自由采购,其后美国政府采购逐步立法,1861年国会制定了一项法案,要求每一项采购至少要有3个投标人;1868年国会立法,确立公开招标和公开授予合同的程序。这个阶段的民用大宗物资采购都是由政府各个部门和行政机构分散采购,其特点是分散、重复、浪费和效率低。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政府采购与国家经济目标的关系逐步为人们所认识,并作为经济发展的一种手段来认识政府采购。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购买美国产品法》,这部法律的出台使得政府采购的作用发生了变化,充分发挥了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作用,使美国经济得到了复苏。
  从1949年开始,美国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状况进行了数年调查后,指出了美国政府分散采购存在着五大弊端:一是缺乏统一有效的采购组织,采购效率低;二是政府采购价格高于私营采购价格;三是多重采购,物资浪费;四是采购人员过剩,素质低;五是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价,同时提出了规范和统一采购行为的建议报告。据此报告,194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财产与行政服务法案》,赋予美国联邦总务署为联邦政府的绝大多数民用部门组织集中采购的权力,统一了政府采购政策和方法,从而确立了美国政府集中采购的管理体制。制定颁布了《政府采购条例》,有效地组织了美国联邦政府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全面采购。但是仍有些部门可根据特殊需要进行自行采购。
  从1991年开始,美国渐渐完善政府采购体制和规则,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但政府采购程序的繁琐和效率低也常常受到批评。因此,美国1994年颁布了《联邦采购合理化法案》、1996年颁布了《克林格尔-科享法案》等。美国政府采购的范围很广,即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从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公共部门购买商品、工程及服务的行为,都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采购金额在2500美元以内的实行分散采购,采购金额在2500美元以上的实行集中采购。美国政府采购无论用什么样的采购方式,也无论多大的采购金额,都必须按照一定的步骤和程序进行。
  法国也是世界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可以追溯到它的公共征收和公共征调制度。19世纪期间,由于法国进行运河、道路、铁路等重要工程建设,大量进行公共征收,依据法国法律公共征收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目的,按法定的形式和实行公平补偿原则,以强制形式采购私人不动产。上个世纪六十年代,法国出现的公共行政合同,是完整意义上的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主体、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方面与完全政府采购一致,采购对象包括货物、工程与服务。
  现代意义上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由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世界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采购规模越来越大,每年政府采购金额达数千亿美元,占国际贸易总额的10%以上。伴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进程,形成了国际政府采购制度。到目前,大约有36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覆盖了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
  (1)



王圭宇




在当今世界上,但凡实行总统制的国家,一般在其宪法当中都会确立一项特殊的制度,即对总统的弹劾程序。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为了监督总统更好地履行宪法职权,发挥其在国家宪政结构中的独特作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对总统的权力进行限制,以期达到它与国家权力结构中其他各项国家权力之间的平衡与制约。
俄罗斯联邦宪法上的总统弹劾制,同样与俄罗斯联邦的总统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俄罗斯联邦总统制,溯源于苏联解体前所实施的总统制,是“戈尔巴乔夫改革”的产物。1990年3月14日,第三次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设立苏联总统职位和修改补充苏联宪法法,它通过修改补充苏联宪法第127条等内容,在苏联历史上首次确认了总统制。至于当初设立总统制的原因,主要是为了通过设立苏联总统职位的方法来强化对国家法律和其他国家决定的执行机制,以保障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安定。
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联邦以全民公决形式通过了现行宪法。它确认了俄罗斯联邦现行的总统制,即法国式的半总统制。同1991年时的总统制相比,现行俄罗斯联邦总统拥有更多、更大的权力,在国家宪政结构中凌驾于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这三权之上,在国家政治舞台上处于主导地位。俄罗斯联邦宪法第91条就明确宣称,“俄罗斯联邦总统享有不受侵犯权”。甚至,和实行典型总统制的美国相比,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权力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与此同时,俄罗斯联邦宪法明确规定了其总统弹劾制度。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93条之规定,俄罗斯联邦弹劾总统的根据在于“犯有叛国罪或其他重罪”,把之前《俄罗斯联邦—俄罗斯宪法(基本法)》曾规定“违反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誓词”这一弹劾根据予以删除。至于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弹劾程序,宪法做了极其严格的规定,包括国家杜马提出弹劾指控、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对国家杜马提出弹劾指控的认证和联邦委员会通过弹劾决议这三个重要阶段。不仅如此,在每一个阶段,又有更为严格的步骤和时间限制,致使宪法上规定的这个总统弹劾程序变得“无法实现”。可以说,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确认了一个比美国总统弹劾制更难以实现的总统弹劾制。正是由于该总统弹劾程序的极其严格性,时至今日,在俄罗斯联邦宪政史上,只发生过一次正式的总统弹劾案。
俄罗斯联邦历史上这唯一的一次总统弹劾案,发生在叶利钦总统时期。1991年底,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作为一个新独立的国家开始登上国际政治舞台。之后,在叶利钦的主导下,制定并通过了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当时,围绕宪法草案的内容,以叶利钦总统为首的“民主派”一方曾与以苏共为首的另一方展开了激烈的政治斗争,最终以叶利钦主导下的宪法草案获得通过而告终。
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联邦新通过的宪法规定了资本主义宪政制度原则,指明了把俄罗斯改造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前进方向,宣布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性质为“实行共和制的民主的、法治的联邦国家”。为此,俄罗斯联邦以共产党为代表的左派阵营视其为叶利钦主导下的“罪恶制度”,以至于对其深恶痛绝。不仅如此,在叶利钦担任两届总统期间,俄共以各种理由(比如,俄罗斯联邦政治、经济局势的变化等)多次要求叶利钦辞去总统职务,并以对叶利钦提出弹劾指控相威胁。
最终,在1999年5月,国家杜马中的俄共等左派以1991年签署和准备实施“别洛韦日协议”、1993年“十月事件”、1993年-1996年在车臣实施军事行动、导致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衰败和镇压俄罗斯人民这五个罪名正式对叶利钦提出总统弹劾指控动议。结果,国家杜马未能就上述五点指控中的任何一点获得其全体代表的2/3多数票赞成,因此,对叶利钦总统的弹劾夭折在了总统弹劾程序第一阶段当中的第一步骤,以失败而告终。
事实上,1999年5月15日,国家杜马对叶利钦总统的弹劾指控注定是要失败的。因为,尽管现行宪法是在叶利钦的主导下制定的,但它是以全民公决的形式通过的,基本上代表了俄罗斯民众的意愿和选择。至于在俄罗斯联邦设立总统制,一则是全民公决决定的,二则是由于当时俄罗斯联邦的现实国情所决定的。当时的俄罗斯联邦处于全面的社会转型期,在经济上,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出现了经济动荡的局面;在政治上,由于当时俄罗斯联邦刚刚独立,面临地方主义、分裂主义和恐怖主义等威胁,政治动荡,没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政治秩序。在这种情况下,俄罗斯联邦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总统去引领俄罗斯联邦实现平稳过渡,因而就不会允许通过弹劾程序轻而易举地变换总统,以免出现政治动荡。
在社会转型期,政治改革具有“摸着石头过河”的特点,同时,它还是一个社会矛盾的突发期、多发期,各种社会矛盾的关联性、聚合性、敏感性不断增强。在这种复杂的情势下,就必须要维持一个坚强的领导力量。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俄罗斯联邦在苏联解体前后毅然决然选择实行总统制,而且总统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处于主导性地位。2008年12月30日,俄罗斯联邦修改了现行宪法,把总统任期由四年延长至五年,也充分彰显了总统在俄罗斯联邦政治生活中无可替代的作用。俄罗斯联邦总统制以及总统弹劾程序在社会转型期的运作实践,揭示出在特定时空背景下,一个强有力领导力量在国家政治转轨中的重要性。这不是一个孤立的经验,而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在政治转型期都必须正视的一个问题。
总之,在社会转型期,由于政治上的转轨、经济上的转型、文化上的弥合、社会上的矛盾,在法治和宪政建设的道路上,要注意政治力量对其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同时,还要反对激进主义,坚持循序渐进的进路。我们应该加强对社会转型期国家政治建设与改革的研究,因为它既不同于战争年代的“革命政治”,也不同于和平时期的“法治(宪法)政治”,而不妨称之为“转型政治(学)”。目前,中国也处于社会转型期,尤其需要加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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