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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查处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国家定价销售成品油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3:12:42  浏览:87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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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查处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国家定价销售成品油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查处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国家定价销售成品油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办公厅



复函
深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查处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国家定价销售成品油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深物价〔1998〕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价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此,《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成品油价格请示的通知》(国发〔1994〕26号)规定:“外资、合资企业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成品油,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成品油出厂价格执行。
所有经营单位和加油站,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成品油销售价格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成品油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计电〔96〕205号)也规定:“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油品价格的管理,物价检查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组织力量,对所有成品油生
产、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根据上述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超过国家定价销售成品油的行为应当进行查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不执行国家定价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定性,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关
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进行定性处罚。



199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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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起草方略之制胜十招

信用经济的到来,使我们在商业实践中不可避免的要经常同合同打交道,不过,合同违约后的诉讼成本还是那么的高。在针锋相对的违约诉讼中,律师趁机开出高价的账单也是常有的事。诉讼中,合同中的每一个字,每一个词,每一句话,都意味着潜在的输或赢,合同双方押在这上面下的赌注也很大。

作为公司经理人或代理人,如果你在起草合同时能够很好的把握两条原则:小心谨慎和深思熟虑。那么,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诉讼中,你可能已经抢先一步,胜券在握了。本文结合合同管理实践,提出了合同起草的十招,但愿它们能帮助你起草无可挑剔的合同,让你的公司免受诉讼的困扰。

第一招 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有些企业使用合同统一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购销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第二招 注意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

有些企业在购销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

第三招 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

《合同法》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金的数额,法院就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对赔偿金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有利于以后发生争议后迅速确定赔偿金额。

第四招 确定管辖法院

现在一些案件,经常在诉讼管辖耗费时间和精力。如何避免哪?不妨在合同中明确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诉讼法中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一般比较友好,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事先确定了管辖法院,就不必在以后为争管辖法院而斗的你死我活了。

第五招 注意用词严谨

不要在合同重用模零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有这样一个案例,原告甲乙口头约定,由乙向甲借款五万元。后来,乙归还了部分借款,甲为乙出具一张凭据“还欠款一万元”。后来,甲因乙迟迟不归还余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归还余款4万元。这就出现了两种理解方法:一种认为,甲为乙出具的是一张收条,其真实意思是,实际收到了乙归还的欠款1万元,乙仍然欠款4万元,这里的“还”应读为HUAN;另一种意见认为,甲出具的条子是一张证明,它证明了,甲与乙之间现存的欠款标的额,此处的“还”应当读为HAI,意思为,乙还有1万元未归还,故应判令乙归还甲1万元。这个案例说明,用此不严谨只能给自己造成麻烦,而给别有用心人钻了空子。

还有一份合同在结尾中这样写: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是一方只签了字没有盖章,事后不久双方闹至法院,一方提出由于合同只签了字而没有盖章,双方约定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全,因此合同部成立。

以上事例说明,如果当事人在签合同是多斟酌一下,这些问题应该会避免的。

第六招 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

当前,经营单位的性质、种类、背景比较复杂,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到位现象比较普遍。在此情况下,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非常有必要考虑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况等。主体资格方面应当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有的企业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而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果你稍一疏忽,就可能掉进一些不法分子设置的陷阱。

第七招 合同条款必须对等性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一方享受权利,必须承担义务,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不要签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我方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对方违约如何处理的内容。同样,也不要签订权利多、义务少的、责任轻的合同,否则另一方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

第八招 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

第九招 注意项目分包合同的特殊要求

公司承揽的有些项目是从其他承包商那里分包而来的,此类合同涉及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发包方是否允许承包商对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通常的情况是发包方禁止项目转包和分包或者规定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商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转包、分包都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否则转包或发包行为无效。对工程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承包商往往对分包方隐瞒了原合同的规定,对此应当直接向承包商提出此问题并要求其征得发包方同意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我方。

第十招 仲裁机构名称要写具体、明确

有的合同在约定仲裁事项时,只是笼统的写一旦发生纠纷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门解决。这样的仲裁条款只是约定了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实际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或约定仲裁条款时,应当选定仲裁委员会。所以对仲裁机构必须写具体的名称,如青岛仲裁委员会、烟台仲裁委员会。如果没有写具体名称,发生纠纷后只能由当事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协商不成原仲裁协议或合同仲裁条款无效。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11 号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毅中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信网络安全的管理,提高通信网络安全防护能力,保障通信网络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域名服务提供者(以下统称“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管理和运行的公用通信网和互联网(以下统称“通信网络”)的网络安全防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是指设置域名数据库或者域名解析服务器,为域名持有者提供域名注册或者权威解析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网络安全防护工作,是指为防止通信网络阻塞、中断、瘫痪或者被非法控制,以及为防止通信网络中传输、存储、处理的数据信息丢失、泄露或者被篡改而开展的工作。
  第三条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分级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统一指导、协调和检查,组织建立健全通信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制定通信行业相关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与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第五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和通信行业标准开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对本单位通信网络安全负责。
  第六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通信网络工程项目,应当同步建设通信网络安全保障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验收和投入运行。
  通信网络安全保障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费用,应当纳入本单位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已正式投入运行的通信网络进行单元划分,并按照各通信网络单元遭到破坏后可能对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秩序、公众利益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分别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通信网络单元的分级情况进行评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通信网络单元的划分和级别,并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评审。
  第八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在通信网络定级评审通过后三十日内,将通信网络单元的划分和定级情况按照以下规定向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一)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办理其直接管理的通信网络单元的备案;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子公司、分公司向当地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其负责管理的通信网络单元的备案;
  (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向作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决定的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三)互联网域名服务提供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九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办理通信网络单元备案,应当提交以下信息:
  (一)通信网络单元的名称、级别和主要功能;
  (二)通信网络单元责任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通信网络单元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四)通信网络单元的拓扑架构、网络边界、主要软硬件及型号和关键设施位置;
  (五)电信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涉及通信网络安全的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电信管理机构变更备案。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报备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第十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通知备案单位予以补正。
  第十一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落实与通信网络单元级别相适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符合性评测:
  (一)三级及三级以上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符合性评测;
  (二)二级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符合性评测。
  通信网络单元的划分和级别调整的,应当自调整完成之日起九十日内重新进行符合性评测。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在评测结束后三十日内,将通信网络单元的符合性评测结果、整改情况或者整改计划报送通信网络单元的备案机构。
  第十二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组织对通信网络单元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及时消除重大网络安全隐患:
  (一)三级及三级以上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
  (二)二级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
  国家重大活动举办前,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在安全风险评估结束后三十日内,将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隐患处理情况或者处理计划报送通信网络单元的备案机构。
  第十三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对通信网络单元的重要线路、设备、系统和数据等进行备份。
  第十四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组织演练,检验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参加电信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演练。
  第十五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建设和运行通信网络安全监测系统,对本单位通信网络的安全状况进行监测。
  第十六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通信网络安全评测、评估、监测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根据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前款规定的受托机构的安全评测、评估、监测能力指导。
  第十七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开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
  电信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措施:
  (一)查阅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的符合性评测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查阅通信网络运行单位有关网络安全防护的文档和工作记录;
  (三)向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工作人员询问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验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的有关设施;
  (五)对通信网络进行技术性分析和测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措施。
  第十八条 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通信网络安全检查活动。
  第十九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开展检查活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网络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电信管理机构对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检查,不得影响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接受检查的单位购买指定品牌或者指定单位的安全软件、设备或者其他产品。
  第二十一条 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于检查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电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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