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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鼓励外来投资的政策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4:47  浏览:97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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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鼓励外来投资的政策规定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文件
铜政〔2000〕24号

印发《铜陵市鼓励外来投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铜陵市鼓励外来投资的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0年八月十二日

铜陵市鼓励外来投资的政策规定



鼓励外商投资:

一、对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即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达到企业总产值70%以上,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果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六、新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退还;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因增资所增加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增资比例由同级财政退还。新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入地方金库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退还;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因增资所增加企业所得税入地方金库部分,按增资比例由同级财政退还。

七、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的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后,经批准,在以后十年内继续减征企业所得税30%,免征农业特产税。

九、对从事农、林、渔、牧、能源、通信、交通基础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成立之日起,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3年,免征房地产税3年。

十、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免收用水增容费,非生产性企业减半征收用水增容费。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交纳用电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交纳。

十一、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按照公布的基准地价(不含拆迁费用),工业项目减按50%;商业、服务业项目、成片旧城改造的房地产项目减按70%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商投资能源、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投资生产高新技术、出口创汇产品项目或外商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加工型、无污染项目,按征拨用地方式提供土地。

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在市政府标定的基础上,对投资大中规模的技术密集、资本密集项目及三高农业项目的外商企业,实行双方议价和缓期付款的优惠待遇。

十二、对外商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投资项目、重大非生产性投资项目和微利性公益事业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收购、控股我市国有企业,可采取“以项目带政策”的方式,具体商谈优惠条件。

十三、外商直接投资达20万美元的,奖励其亲属一名农转非指标,转为本市常住户口;直接投资每增加10万美元,可再增加一名农转非指标。



鼓励外地投资:

一、在铜陵市举办的外地投资企业,外地投资方所获利润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头两年由当地财政部门按实征数全额退还,后三年由当地财政部门按实征数减半退还。

二、投资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地投资企业,外地投资方从获利年度起,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由当地同级财政部门按实征数退还,第一年至第五年全额退还,第六年至第十年退还50%。

三、外地投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经财政部门核准,属地方财政的部分,按外地一方投资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退还给企业,其中增值税退还生产性企业30%,非生产性企业20%;营业税退还生产性企业20%,非生产性企业10%。

四、外地投资方把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留在铜陵市再投资的,其再投资部分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退还。

五、2000年1月1日以后来铜投资1000万元以下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按当年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3%奖励企业经营者;现有外地在铜企业自本规定发布后新增资扩大生产能力,五年内按当年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3%奖励企业经营者。

六、向外地在铜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按公布的基准地价(不含拆迁费用),工业项目减按50%、成片旧城改造的房地产项目减按70%、商业和服务业项目减按80%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资能源、交通、环保等项目金额达2000万元以上或投资高新技术、出口创汇产品项目,其项目用地除交付征迁成本费用外,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七、外地投资企业用地,一次性缴款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分期付款合同,交清征迁成本及用地报批等有关费用后可先行动工建设。

八、外地投资企业购买、兼并、参股国有企业时,可将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同其他国有资产一并转为国有股,也可分割出与企业净负债额相当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参与企业整体拍卖和兼并。剩余土地,同等条件下购买方或兼并方有优先受让权和承租权。

九、外地投资项目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经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十、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外地投资企业的市外人员,可在本市入户。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每30万元、非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每50万元允许入户1人。

十一、凡在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铜商品市场设立的外地投资企业,执行相应优惠政策。市辖一县三区相关政策与市定政策不一致时,可以市为准。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过去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0年八月十四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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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现发布《吉林省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高严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生产、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其生产、收购的农业特产品按本办法规定属于应纳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 生产下列农业特产品取得的收入,由生产单位和个人缴纳农业特产税:
  (一)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蚕茧(含桑蚕茧柞蚕茧)、果用瓜(含西瓜、香甜瓜)、花卉、苗木等园艺产品收入;
  (二)水产收入,包括水产植物(含芦苇)、淡水养殖(含林蛙、稻田养鱼)及捕捞品收入;
  (三)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天然树脂、木本油料(含松籽、核桃、榛子等)及其他林木产品(含小径木、薪炭材、杂木杆、黑白柳条等)收入;
  (四)药材收入,包括植物药材和动物药材收入;
  (五)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磨菇等食用菌产品及菌各种收入;
  (六)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包括蜂蜜、薇菜、蕨菜等特产收入。


  第四条 收购下列农业特产品的,由收购单位和个人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缴纳农业特产税税款:
  (一)烟叶,包括晾晒烟、烤烟;
  (二)牲畜产品,包括畜皮、羊毛、兔毛、羊绒;
  (三)银耳、黑木耳;
  (四)水产品;
  (五)原木。
  收购前款(一)至(五)项以外的其他应税未税产品,收购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代扣代缴生产环节的农业特产税。


  第五条 应税农业特产品收入是指初级产品收入。包括为保鲜、防腐进行初级加工、简单加工的产品收入。


  第六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对当地收益大、获利高,并且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业特产品,认为确有必要开征农业特产税的,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八条 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或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收购金额)以人民币计算。农业特产税的具体计算核定方法为:
  (一)对生产者征收的,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市场收购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
  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的产品,折算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计税。
  (二)对收购者征收的,按实际收购量和收购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农业特产品实际收购金额=实际收购量×收购价格。
  对于收购烟叶,在收购环节由收购单位支付的从购货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含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计入收购金额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对零星分散、产品实际收入不易掌握的品目,当地征收机关可以根据不同产品的具体情况,采取评定产量,按当地中等价格核定收入计算征收。


  第九条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
  (一)从事农业特产品科研、教学的单位,其科研项目、课题列入中央部委或者省科委、计委、经贸委、教委的科研、教学、实验、实习计划的,该项目、课题在实验(试制)期间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准予免税;
  (二)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水面种植、养殖的农业特产品,自有收入的年份起两年内准予免税。但属一次性收益的农业特产品除外。
  (三)农民在宅基地院内为自用而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免征农业特产税。
  (四)对林木产品的小径木、薪炭材和其他林木收入,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五)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五保户以及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适当给予减税或免税。
  (六)以安置残疾人就业为主的福利企业(残疾人占全厂总人数50%以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可适当给予减税或免税。
  (七)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减产减收,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免税。
  本条所列减税、免税事项,是指对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减免税。农业特产税的减免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征收机关审核,报县(市、区)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对于科研、教学单位科研农业特产品项目农业特产税的减免,须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对本办法列举的应税品目以及一个地区的减税、免税,须报经省政府或转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第十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收入;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收入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十一条 利用稻田养鱼的收入,暂缓征收农业特产税。


  第十二条 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取得农业特产收入后,改征农业特产税。


  第十三条 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生产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的当天;(二)收购单位和个人为收购产品的当天。


  第十四条 从事常年生产经营并有固定营业地点或住址的纳税人,都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前向当地征收机关或代征单位申报纳税登记,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缴纳税款期限,由当地征收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农业特产税由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税款向指定的生产地征收机关或代征单位缴纳;由收购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或由收购单位代扣代缴的,税款向指定的收购地征收机关或代征单位缴纳。
  自产自销烟叶的,由生产者按减半税率代征代缴农业特产税。税款向生产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征收机关解缴。
  农业特产生产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原木、水产品,由生产单位和个人按销售金额和规定税率,扣缴收购单位和个人的农业特产税。税款向生产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征收机关解缴。
  应税农业特产品运出指定的征收机关管辖地以外的,纳税人应事先向指定的征收机关或代征单位按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然后按规定办理有关外运签证手续,持有关纳税凭证随货同行。否则,途中查出按货主的应税产品补征生产环节或收购环节的农业特产税,并按查征单位的隶属关系解缴税款入库。
  省外运进我省各地属于我省应税的农业特产品,凡持有省外征收机关开具的农业特产税完税证明的,在我省境内流通不再补税。


  第十六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机关在征税时,可采取查帐征收、查定征收(即核定收入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等多种方式。
  纳税人未如实申报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的,由当地征收机关核定征税。


  第十七条 农业特产税由财政机关征收。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农业特产税。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农业特产税的,须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受委托代征农业特产税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财政征收机关的要求依法代征税款。


  第十八条 财政征收机关可从农业特产税实征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征收经费,具体提取办法由省财政厅规定。


  第十九条 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从1994年纳税年度起,农业特产税依照本办法计算征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16日省政府发布的《吉林省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
            吉林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             │生产单位和│收购单位和│        ││    税目        │个人适用税│个人适用税│  征收范围   ││             │率(%) │率(%) │        │├─────────────┼─────┼─────┼────────┤│ 一、烟叶产品       │     │     │        │├─────────────┼─────┼─────┼────────┤│    晾晒烟       │     │  31   │        │├─────────────┼─────┼─────┼────────┤│    烤烟        │     │  31   │        │├─────────────┼─────┼─────┼────────┤│ 二、园艺产品       │     │     │        │├─────────────┼─────┼─────┼────────┤│   苹果、梨       │  12   │     │        │├─────────────┼─────┼─────┼────────┤│   其他水果及干果    │  10   │     │        │├─────────────┼─────┼─────┼────────┤│   果用瓜        │  8   │     │含西瓜、香甜瓜 │├─────────────┼─────┼─────┼────────┤│   蚕茧         │  8   │     │含桑蚕茧、柞蚕茧│├─────────────┼─────┼─────┼────────┤│   花卉         │  10   │     │        │├─────────────┼─────┼─────┼────────┤│   苗木         │  5   │     │含经济林苗木、经││             │     │     │营性苗木    │├─────────────┼─────┼─────┼────────┤│ 三、水产品        │     │     │        │├─────────────┼─────┼─────┼────────┤│    水产养殖      │  8   │  5   │含林蛙稻田养鱼 │├─────────────┼─────┼─────┼────────┤│    捕捞品       │  8   │  5   │        │├─────────────┼─────┼─────┼────────┤│    水生植物      │  8   │  5   │含芦苇     │├─────────────┼─────┼─────┼────────┤│ 四、林木产品       │     │     │        │├─────────────┼─────┼─────┼────────┤│    原木        │  8   │  8   │        │├─────────────┼─────┼─────┼────────┤│    天然树脂      │  8   │  8   │        │├─────────────┼─────┼─────┼────────┤│    木本油料      │  8   │     │含松籽、核桃、 ││             │     │     │榛子等     │├─────────────┼─────┼─────┼────────┤│    其他林木产品    │     │     │        │├─────────────┼─────┼─────┼────────┤│    1.小径木、薪炭材 │  5   │     │        ││、杂木杆、黑白柳条    │     │     │        │├─────────────┼─────┼─────┼────────┤│    2.其他      │  5   │     │        │├─────────────┼─────┼─────┼────────┤│ 五、牲畜产品       │     │     │        │├─────────────┼─────┼─────┼────────┤│   畜皮         │     │  10   │        │├─────────────┼─────┼─────┼────────┤│   羊毛、兔毛      │     │  10   │        │├─────────────┼─────┼─────┼────────┤│   羊绒         │     │  10   │        │├─────────────┼─────┼─────┼────────┤│ 六、药材产品       │     │     │        │├─────────────┼─────┼─────┼────────┤│   (一)植物药材    │     │     │        │├─────────────┼─────┼─────┼────────┤│   1.人参      │  10   │     │含种籽、种栽、西││             │     │     │洋参      │├─────────────┼─────┼─────┼────────┤│   2.其他植物药材  │  5   │     │        │├─────────────┼─────┼─────┼────────┤│   (二)动物药材   │     │     │        │├─────────────┼─────┼─────┼────────┤│   1.鹿茸      │  5   │     │        │├─────────────┼─────┼─────┼────────┤│   2.其他动物药材  │  5   │     │        │├─────────────┼─────┼─────┼────────┤│ 七、食用菌产品      │     │     │        │├─────────────┼─────┼─────┼────────┤│   黑木耳、银耳     │  8   │  8   │        │├─────────────┼─────┼─────┼────────┤│   香菇、磨菇      │  8   │     │        │├─────────────┼─────┼─────┼────────┤│   菌种         │  5   │     │        │├─────────────┼─────┼─────┼────────┤│ 八、其他农业特产品    │     │     │        │├─────────────┼─────┼─────┼────────┤│   蜂蜜         │  5   │     │        │├─────────────┼─────┼─────┼────────┤│  薇菜、蕨菜      │  5   │     │        │└─────────────┴─────┴─────┴────────┘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澄迈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澄迈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政府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澄迈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澄迈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澄府函〔2007〕43号


各镇人民政府,华侨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澄迈县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澄迈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澄迈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


澄迈县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为保护企业、社会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防范突发性重大事故,并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与救援行动,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预案内容:
第一部分:总 则
第二部分:应急机构及职责
第三部分:公路交通隐患及预防措施
第四部分:水路交通隐患及预防措施
第五部分:铁路交通隐患及预防措施
第六部分:应急响应
第七部分:法律责任
第八部分:预案管理与评审改进

第一部分:总 则
一、编制目的
1、为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防控体系,提高政府应对交通突发事件的能力,保持和促进全县经济快速发展,制定本预案。
2、本预案是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县交通局根据职能协助县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处理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指导原则,处置程序规范。
二、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依法补偿”的原则,并严防抢险过程中发生二次事故,安全抢险。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四、适用范围
澄迈县行政区内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以及县政府需要交通部门配合的其他应急。
第二部分: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成立澄迈县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主任:县交通局主要领导
副主任:县交通局副职领导
办公室成员:县交通局各股室负责人、局下属各所、站负责人
职责:
(一)编制和修订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二)定期向县政府汇报有关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提供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发展趋势。
(三)接警后,根据事件情况真实迅速向县政府汇报,并传达执行县政府的指令,指挥全局进入应急状态,开展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四)指挥现场应急队迅速赶赴现场,组织、联络各方力量进行应急救援,控制事故蔓延;
(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救援情况,在接到县政府应急结束令后,宣布全局应急结束;
(六)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以及善后处理、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
(七)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配合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二、办公室下设四个分队
一队为现场应急队,队长由道路运输管理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运管所的稽查队、机动队、老城站、永发站工作人员组成。
职责:
(一)根据办公室指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开展现场救援活动;
(二)及时准备地现场情况汇报办公室,并提出所需应急救援物质;
(三)科学预测事态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支援;
(四)做好现场资料收集工作,配合好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二队为组织运输队。队长由县交通运输管理所副所长担任,成员由运管所办公室工作人员,运政驻站办工作人员组成。
职责:根据办公室指示,迅速集结运输车辆,组织人员进行应急物质、人员的运输工作。
三队为公路抢险队。队长由地方公路管理站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地方公路管理站及其下属道班工作人员组成。
职责:
(一)负责道路清障及修复工作,确保抢险公路畅通;
(二)与公路局保持联系,及时查取相关公路桥涵技术资料和请求技术力量支援;
四队为后勤保障队,队长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应急人员的生活保障,及遇险群众的临时安置、生活等工作。
第三部分:公路交通隐患及预防措施
一、公路交通隐患
1、公路状况存在较大隐患
我县大多数乡村道路是便道,公路等级较低,公路桥涵老化,公路线形不佳,路面狭窄,遇上台风暴雨常被冲毁,无法通车,隐患较大。
2、客运市场存在较大隐患。我县客运市场经过近几年的管理,取得较好的成绩,各条线路都由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经营行为比较规范,各营运车按时发班,安全驾驶,相互追赶、抢夺客源而造成的危险驾驶基本杜绝。但节假日疲劳驾驶,超载行为仍存在,更令人担忧的是停车场不足。全县有营运客车180辆,除澄迈车站是一个二级汽车站外,其他的五条线路6个站点全是临时停车场,如江北停车场、福山、桥头、文儒、永发、大丰都是在道路旁的临时站点,停车场地狭窄,没有候车室等没有“三品”检查员,节假日客流高峰,容易发生事故。
3、危险品货物运输仍存在隐患。我县老城镇有一家危险品运输车队,另外我县城还有两辆挂靠公司的油罐车(专门给县城各加油站拉油车),因为是挂靠,公司对其管理未必到位,存在运输隐患。
二、假设可能发生突发事件
1、公路或桥涵被毁,造成交通中断。
2、客运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较大伤亡。
3、客运站发生较大混乱或其他重大事故。
4、危险品运输途中发生泄露或其他事故。
三、预防措施
1、加强对公路设施安全检查工作。上路执法工作人员要对公路沿线的公路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制止,毁坏公路设施的人为活动。要建立危桥涵档案,对隐患较大的桥涵在暴雨季节要到现场排查。
2、加强对客运市场管理。严格控制准入关,让一些信誉好,管理严的公司来经营客运市场。
3、加强危险品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从严要求危险品货物运输企业,加强其内部管理,认真负责,并指导其制定好应急预案。
第四部分:水路交通隐患及预防措施
一、水路交通隐患
1、我县内河运输只剩下金安、猛进、前溪、九龙溪四个渡口,共计四艘船摆渡。金安渡口的摆渡时间约为每年的7月至10月份,日客流量为400人次;猛进渡口、前溪日客流量为30人次。
2、内海渡口1个,即马村渡口,三艘船摆渡,日客流量为150人次。
3、主要港口有老城镇的马村港和桥头的玉包港。特别是马村港的卸油专用码头,有发生原油泄漏造成海域污染等潜在危险。
二、预防措施
1、加强渡口管理。联合海事局、渡口所在地地方政府,给渡口配备专职管理员,对渡口日常工作进行管理。
2、对摆渡船进行技术改造,使之更安全,并强制配备救生设备。
3、严禁汛期、台风期摆渡,严禁超载等。
4、加强港口管理工作。
第五部分:铁路交通隐患及预防措施
一、铁路交通隐患
1、铁路沿途设施不完善,铁路运输企业隐患较大,特别是我县境内有13个平交道口,其中黄竹等4个平交道口是非法修建,容易产生事故。
2、铁路线是新建,沿途路基及边坡可能出现塌方、滑坡等,造成铁路破坏。
3、人为活动破坏铁路,造成火车事故。
二、预防措施
1、继续完善铁路沿线设施,特别是平交道口的标志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平交改为立交,并实行铁路全线封闭管理。
2、加强对铁路线检查工作。特别是机车通过的前2个小时,要对沿线进行一次排查。
第六部分:应急响应
接警后,由指挥中心指挥进入应急状况,各相关人员马上归队,准备行动。一队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应急指挥,并设立警界线,安全抢险,严防二次遇险,同时如实将现场情况汇报办公室,严格按办公室的指示行动;二队迅速召集运输车辆,指挥车辆进行抢险人员、物质运输,并做好登记,以便应急结束后给车主必要的补偿;三队立即召聚相关人员,并动员沿线群众参与公路抢修工作,必要时提请中心要求县政府命令当地政府配合;四队确实解决好应急人员生活保障工作,做好遇险人员临时安置工作。
第七部分:法律责任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急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2、应急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3、应急救援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4、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
第八部分:预案管理与评审改进
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工作,县政府负责审议。在应急救援结束后,指挥中心要针对预案的不足之处进行修改,并报送县政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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