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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国石油公司借款利息审查确认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1:17:50  浏览:93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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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国石油公司借款利息审查确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国石油公司借款利息审查确认问题的通知
国税油政[1989]8号

1989-02-01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外国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属于正常借款的,准予按合理的利率列支。”最近,一些外国石油公司要求明确:借款付息的企业应在何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何种证明文件,同时要求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其借款利率的合理性。经研究,结合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具体情况,对上述问题解释规定如下:
  一、在华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从外国银行或其关联公司借入应付息的资金,应在借款合同签订生效的一个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借款合同或协议的正式文本。其中借贷款单位的名称、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和还款付息的方式等条款应译成中文,并附送关于借款利率的中文说明材料。
  二、凡属关联公司的借贷款合同,除按前条规定提供合同文本和说明书外,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必要时,还应附有金融机构或者国际会计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其是否属于正常借款,借款利率是否符合合理的正常商业利率。
  三、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企业递交的合同文本和证明文件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并在两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九年二月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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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是法治社会的内在品质

刘武俊
 维系社会的良性秩序既要靠法律的外在规制,也有赖于社会信用这一道德资源的内在调适。

  目前,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危机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这无疑是令人欣慰的。然而,某些无形的道德资源尤其是信用资源的匮乏问题却令人堪忧。依我之见,“信用”可能是时下中国人最稀缺的一种道德性资源。牟其中之流毕竟只能逞一时之势,可怕的是几乎整个社会都陷入一种集体性信用危机的局面,因而警惕信用危机、强化信用意识和倡导信用至上实属当务之急。

  何谓信用?信用就是一种信守承诺的责任感,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之后果负责的道德感。信用既是个人的一种品性,同时也是社会的一种素质。由于信用往往与利益息息相关,因而恪守信用也就是既尊重他人利益又维护自身利益,而以牺牲信用为代价攫取利益无异于杀鸡取卵式的自杀行为。在有关市场经济的各种口号中,我格外青睐“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这一最能彰显市场经济本色的口号。市场经济其实是最为典型的信用经济,信用堪称市场经济真正的道德基石。

  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信用已经成为每个人立足社会不可或缺的“无形资本”,恪守信用乃是每个人应当具有的生存理念之一。人或许可以没有信仰,却不可没有信用,没有信仰的人是凡俗的,而不讲信用的人则是“丑陋”的。在这个道德失重的“无根的年代”,人们似乎已经对充斥在周遭的坑蒙拐骗习以为常,不少人甚至对牟其中之流以骗为能的所谓“能人”颇为心仪,北京市民似乎已经将中关村一带搭讪着贩卖假文凭、假证件的现象视为一道都市风景。这种荒诞而又无奈的现实使从前感悟到了“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这句朦胧诗并不朦胧的深深叹息。我并非漠视善良、纯朴等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传统美德,只是想正视和反思“坑蒙拐骗”甚至“坑熟”成为不少中国人生财之道这一现实。要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的信用危机问题,除了重视以崇尚“信用至上”为核心理念的道德说教之外,更为重要的还是应当建构维护信用的制度,无形的信用有赖于制度这一有形屏障的呵护。个人储蓄实名制显然就是建立和维护个人经济信用的一种具体制度。

  信用的重要性在法治领域同样不容忽视。在我看来,法院裁判文书之所以“执行难”,与被执行人不讲信用、不自觉履行相应的义务有很大的关联。难怪西方司法界人士往往对中国法院“执行难”问题感到匪夷所思,在他们看来当事人自觉履行已生效的裁判文书的义务是毋庸置疑的,否则将使自己置于丧失信用的尴尬境地。对于笃信“信用高于一切”这一常识性理念的大多数西方人而言,恐怕没有比丧失信用这一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无形资本更为糟糕的了。然而,在我们国家不少“债务人”往往比“债权人”还理直气壮、悠闲自在,为讨债磨破嘴皮跑断腿的债权人有时甚至要对债务人提出的要求百依百顺,生怕得罪了对方后可能出现“竹篮子打水一场空”的后果。这种咄咄怪事也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整个社会的信用意识何等匮乏。

  诚实信用不仅是社会的优良美德,同时也是法律之道德底蕴,甚至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果说法律是维系社会秩序的显性的游戏规则,那么信用则是使法律深深嵌入世俗社会秩序的一种隐性“润滑剂”。信用是法律之道德底蕴的重要方面,法律是否具有信用直接关涉到法律这一为纳税人服务的“公共物品”的公信力。带有地方或部门利益保护主义色彩的“劣法”,是对立法信用的嘲弄;裁判不公、判决“打白条”则是对司法信用的亵渎。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治的尴尬突出表现为以立法和司法的“产品”(法律、裁决等)为表征的法律资源急剧增长,而支持法治系统良性运作的道德资源尤其是信用资源却趋于萎缩。信用至上可以视为法治的主要道德取向所在,依法行政的主旨就是要确立、强化和维护政府为广大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信用;司法公正的主旨就是要彰显和实现司法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信用。缺乏信用这一道德隐喻的法治不能称为良性法治。

  维系社会的良性秩序既要靠法律的外在规制,也有赖于社会信用这一道德资源的内在调适。可以说,信用至上堪称现代法治社会的一种素质,没有信用的人是“丑陋”的,有信用的人则是有福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交 通 部

公 安 部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文件

交海发[2006]3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各直属海事局:


  今年以来,各地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秩序得到好转。但是,一些地方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问题仍然较为严重,部分小化工企业与运输户相互庇护,形成了危险化学品非法装运"一条龙"。水运集装箱、车辆装运危险化学品瞒报谎报现象严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保障运输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运输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管理


  交通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国内运输船舶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等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审查。对企业安全制度不健全、车辆(船舶)达不到技术要求、从业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对已进入运输市场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责令整改或吊销相关运输许可。对把关不严的,要依法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对运输单位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实地监督检查,督促运输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专业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夯实安全工作的基础。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货运站场、货运集散地加强危险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厉处罚,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个体船舶必须严格按照《关于整顿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1]360号)规定,实现企业化经营,严禁个体船舶以"挂靠"的方式从事危险品运输。各交通主管部门要对已取得危险品运输资格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清理"挂靠"船舶。凡发现存在"挂靠"船舶的企业,要责令立即解除"挂靠"关系,并对该企业进行停业整顿。航运企业违规对个体船舶实施"挂靠"管理的,发生事故,视为航运企业的事故。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托运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谎报、瞒报等违规托运的行为。托运人必须将危险品的详细情况告知承运人,如果是多式联运,要告知各个运输方式的承运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按2005年8月1日实施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或喷涂相关标准,配备通讯工具;押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按2004年3月1日实施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716)的要求携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对拟经水运的危险品运输车辆和集装箱,托运人必须向承运人提供危险品车辆和集装箱装载管理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及装载管理人员所属企业名称、联系方式,同时要提供托运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承运人发现托运人谎报、瞒报危险化学品行为,应拒绝运输;若在运输途中发现,应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由于谎报、瞒报或危险品性质标明不清等原因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厉追究托运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


  二、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车辆的监督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坚决阻止不满足技术条件的船舶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要将关口适当前移,加强对拟装船的集装箱的开箱抽查,对查出的瞒报谎报集装箱和车辆应禁止其上船,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海事管理机构要从船舶适装和货物适运两个方面严把载运危险化学品船舶申报管理关,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存在故意瞒报谎报行为的托运人和承运人,在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的同时,要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作为重点监督检查的对象。海事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申报人员和集装箱装箱检查人员的管理,对申报人员和集装箱装箱检查人员存在故意瞒报谎报行为的,禁止其继续从事危险货物申报和集装箱装箱检查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在今年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专项整治的基础上,明年海事部门要联合港口部门,以小型危险化学品码头、个体船舶为重点,进一步开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各港口企业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对发现谎报瞒报的危险化学品应拒绝装卸,并报告有关主管机关。从事客滚船运输的港口应按交通部的有关要求逐步配备客滚运输车辆安检系统。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港口企业装卸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从事危险化学品的港口企业要在明年7月1日前配备收集船舶危险化学品洗舱水的设施,否则不得从事相应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货物洗舱水去向的检查,对未按要求配备船舶危险化学品洗舱水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营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检查。对超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反通行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查处;对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未按照运输通行证注明事项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身携带运输通行证明、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的,要依法从严处罚;要严把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审批关,对于运输途中涉及通过内河运输的申请,严格依法不予批准。


  三、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监督检查


  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委托给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承运,从源头上防止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检查车辆的资质证明、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件,检查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是否有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志,生产经营企业应向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说明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并出具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系卡。有条件的企业要将车辆的资质证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等情况使用计算机进行登记。


  四、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包装要求


  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措施,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遵守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承运人要检查承运的危险化学品外包装是否符合要求,发现危险化学品包装不符合要求的,可拒绝运输,并报告有关主管机关。交通(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在对载运危险化学品车辆、船舶和装运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的检查中发现危险化学品包装不符合要求,应依法处理,并将有关信息通报质检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


  五、进一步加强宣传和舆论监督


  各地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宣传工作,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舆论的宣传引导作用。要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一方面要让从事危险货物生产、经营、运输单位的从业人员做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另一方面也要让广大普通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了解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和将要受到的严厉处罚。


  六、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


  各级交通(港口)、公安、安全监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信息沟通和共享的渠道,形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合力。安全监管部门在审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时,应考虑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问题,并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公安机关在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行区域时,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主动与交通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协商沟通,充分考虑各种交通方式的衔接。交通主管部门在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决策时要主动与公安机关、安监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沟通。港口主管部门和海事机构要加大对渡口、港口(码头)和船舶的检查力度,及时查处危险化学品水上违法运输行为,对于在渡口、港口或船舶上发现的通过公路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无资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要及时通报属地公安机关、交通部门予以查处,并追究运输企业相关人员责任。对危险品运输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各管理机关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发现涉及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


  七、进一步加强事故应急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各省(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要求制定和完善省级和市级船舶污染应急计划及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省级计划或预案要在2006年底前完成,市级计划或预案要在2007年底前完成。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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