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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印发《商业市场预测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1:36:51  浏览:94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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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印发《商业市场预测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印发《商业市场预测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商业市场预测工作暂行条例》,经一九八三年全国商业市场预测工作会议讨论后,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同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随时告知我部计划司。

商业市场预测工作暂行条例

(1984年1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场预测是组织商品流通的先导环节。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市场预测工作在促进生产,引导生产,保障供应,繁荣经济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场预测工作要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运用科学的方法,搞好市场发展趋势、社会商品购买力投向和工农业产品社会需求量的预测,为制定政策,编制计划,安排城乡市场,提高经济效益,及时提供准确的依据。
第三条 市场预测工作必须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坚持实事求是,调查研究;依靠群众,协作各方;立足现实,着眼未来;方法科学,讲求实效。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商业部建立全国市场预测中心,成立领导小组,在主管副部长直接领导下,各有关司、局参加,并设立办事机构。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供销社,部属各专业局和中央一级站,要设立预测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供销社所属各公司及以下各级商业、供销部门和企业单位,也必须建立或指定与任务相适应的预测机构,并配备人员。
第五条 县以上商业、供销部门都应选定一些各种类型的、有代表性的联系点。还应按行政区、经济区、协作区、重点产区和专业对口等组织形式建立固定联系关系。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形成上下左右、纵横交错的市场预测网络。
第六条 各级商业、供销部门和企业单位负责人都要加强对市场预测工作的领导,把它作为重要事项列入议事日程。要有布置、有检查,经常听取汇报,并亲自参加重大项目的预测;要为预测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阅读有关文件、资料,参加有关会议等;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抓好典型,表彰先进,推动工作。
第七条 要切实解决市场预测工作经费问题。如出刊办报、订阅资料书报、培训预测人员、建立调查点、购买计算工具等必不可少的经费,均按经费开支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大力培养预测人才。按照普及与提高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干部培训和进修。市场预测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经济理论和预测方法、技术;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思想理论水平、政策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第三章 内容与分工
第九条 市场预测的主要内容:
市场预测按时间划分:五年以上为长期,二至五年为中期,一至二年为短期,一年以内为近期。其内容是:
(一)社会商品购买力投向预测:包括生产、生活资料,在生活资料中分吃、穿、用、烧、住及其中农村吃、穿、用、烧、住的预测。
(二)主要商品产需预测:包括农副产品生产量、商品量、社会需求量及工业品社会生产量和需求量的预测。
(三)商品供求状况预测:是指一、二、三类工业品和农副产品供求状况按季或半年排队的预测。
(四)季节性商品需求预测:包括副食、百货、五交化、纺织、土产杂品中的夏令和冬令商品,以及不同农时主要农业生产资料需求量和可供量的预测。
(五)节日商品需求预测:包括国庆、中秋、元旦、春节等节日期间副食品、工业品的需求量、可供量和品种构成变化的预测。
(六)专项商品需求预测:包括劳保、侨汇、旅游、少数民族、儿童等专项用品,以及耐用消费品,农村建房材料等的预测。
(七)商品“经济生命周期”预测:包括商品品种、花色、式样、包装等的预测,特别要注意分析城乡男、女、老、中、青、少、幼儿消费者购买心理变化和当地风俗习惯特点等。
(八)专题预测:是指围绕重大政策变化、价格调整对市场的影响和市场上突出问题进行不定期的预测。
第十条 各级商业、供销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商品购买力投向的预测,组织业务部门共同进行主要商品预测和专题预测;各级专业公司(包括一、二、三级批发站)主要负责商品预测、专题预测,并配合商业、供销行政部门搞好综合性预测。
商业部及所属各专业局,各省、市、自治区商业、供销部门,应侧重中、短期预测;其他各级商业、供销行政部门和企业单位除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外,侧重抓短、近期预测。
第十一条 市场预测工作情况复杂,涉及面广。预测、计划、统计、物价、业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同时,对外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有些主要商品应会同工农业生产部门共同进行预测。

第四章 预测方法
第十二条 根据预测目的、要求、范围、商品特点、预测期长短、资料占有情况、人员技术水平等因素,选择适当的预测方法。对长期行之有效的一些定性分析预测方法,要总结提高和推广应用,同时要注意结合实际选用定量计算预测方法。对重大的多因素的预测项目要使用多种方法,综合分析,互相验证。
对预测的准确程度要进行检验,包括实践检验和统计检验,不断总结改进预测方法,提高预测质量,并逐步形成适合我国商业工作实际情况的预测方法体系。
要积极创造条件,应用电子计算机等先进工具进行预测。
第十三条 编报的市场预测材料要有情况、有分析、有论证、有建议。指标口径必须与规定一致,如有不一致时应加以说明。
第十四条 注意系统搜集整理与市场预测有关资料,建立起商品档案,为开展市场预测打好基础。

第五章 发布和传递
第十五条 市场预测,信息刊物是发布市场预测预报、传递信息的重要方式。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供销社都要办好市场预测、信息刊物,不断地改进办刊工作,提高刊物质量。
第十六条 对全国综合性市场预测预报,一、二类商品预测预报,重要专题预测预报,由商业部(或协同有关部门)发布,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发布;部属各专业局统一平衡商品的预测预报,由有关专业局发布;省、市、自治区商业、供销部门对本地区的预测预报,由各地负责发布。
第十七条 各地区之间、单位之间要广泛交换预测资料,沟通市场情况。要互相支持,不要封锁。上级单位除发布预报、传递信息外,要尽力为下级提供一些有关预测参考资料。
第十八条 商业部门要采取多种办法,为生产部门提供市场信息,有条件的单位要开展咨询服务。对于实行市场调节的工农业产品,尤其要注意为农民地方工业、社队企业提供产、供、销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四年起试行。商业部各专业局和各省、市、自治区商业、供销部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并在执行中注意搜集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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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公权力成为不法者报复的工具

杨涛


近日,《山西日报》报道:行贿人暗藏微型摄像机;两万元钞票逐一登记号码;预先布控监视……大同市城区检察院个别人员偏听偏信,致使无辜者蒙冤。省人大常委会跟踪督办,12月6日,这宗扑朔迷离的错案终于被纠正。
按照按属地管辖的话,山西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大同分局即崔锁单位所在地是在大同市南郊区,其涉案应当由南郊区检察院来管辖,城区检察院无权受理;按照检察机关内部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崔锁是正处级干部,应当由大同市检察院来受理,而作为县级检察院的城区检察院也无权受理。不仅如此,检察机关何以能全程跟踪贾义行贿过程,事实上很可能是双方经过事先安排,这种 “诱惑侦查”方式是在引诱他人犯罪,城区检察院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也值得质疑。
那么,为什么这样一种明显违反程序的行为能得以顺利实施呢?一个合理的解释就是对崔锁正当执法不满的个体运输老板贾义想假检察机关的手来整垮崔锁,而城区检察院滥用职权,置法定的程序于不顾,有意无意地作了贾义的帮凶,公权力成为了不法之人报复的工具。
贾义再凶狠,他不过一介武夫,在正义的执法面前,他也是无计可施。崔锁不是大义凛然地对抗法贾义的司机说道:“有本事你从我身上压过去。告诉你,我死了是烈士,你是杀人凶手!”而贾义和他的手下不也要退却三分吗?个人再强大,他压不倒不信邪的崔锁。
然而,公权力的滥用却是可怕的。这种权力的滥用以合法的名义,打着国家的幌子,进行着公开的迫害。此时的崔锁不仅作为单个的个体公民无法与国家抗衡,而且面对公权力滥用,崔锁似乎成了国家的对立面,正义也不再站在他这一边,造成一种肉体和精神的双重痛苦。面对权力的滥用,正直之人往往是有冤难伸。然而,在这种权力滥用的背后,却是一些不法之人在开颜而笑,面对正义的执法,他们无计可施,但是借助于公权力的滥用,他们却创造了报复的绝佳良机。
公权力的滥用,让正气退步、邪恶张扬,使国家法纪松弛、秩序破坏,为害甚烈,必须为我们时刻警惕。而遏制公权力的滥用,必须从严格遵守程序开始,任何违反程序的行为,无论出于什么动机,都必须得到追究,从这个意义上讲,撤销了崔案、撤销了对崔锁的不起诉决定书还不能说崔案的结束,只有那些滥用权力,故意违反和程序的公职人员受到追究,崔案才能算尘埃落定。

汇款与样报通联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转贷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转贷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财政部关于制发〈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为了加强对转贷国债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转贷国债资金的效益,拉动我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和省计委报送的《湖北省转贷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厅、省计委 1998年9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转贷国债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转贷国债资金的效益,拉动本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百分之十二的经济增长目标,根据财政部“关于制发《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67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转贷国债资金要坚持政府负领导和协调责任,主管部门负监督和管理责任,项目法人负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条 转贷国债资金应定向用于以下方面的建设项目:(一)农林水利建设;(二)交通建设;(三)城市环保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四)农村电网改造与建设;(五)国家明确的其他建设项目。转贷国债资金要考虑安排上述项目中利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建
设项目所需的地方配套资金。
第四条 转贷国债资金要直接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国家已下达投资计划并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的,不得调整,若确需调整,必须上报国家批准;国家已下达投资计划尚未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的,由省计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及项目的省直主管部门按国家确定项目的原则迅速提出分解方
案。省计委要尽快将国家计划转发和分解下达,省财政厅要尽快拨付资金,省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尽快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债资金(含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的国债资金和转贷地方的国债资金)不得用于归还工程欠款、冲抵地方应落实的配套资金和消费性支出。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精心组织施工,加快建设进度,力争年底形成工作量达到60%以上。使用国债资金建设项目
的工程施工、一般设备及材料采购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招标,地市之间不得封锁,关键设备及有特殊要求的招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省的产品和工程施工单位。

第二章 项目计划的下达和转贷规模的确定
第六条 国家已下达投资计划并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的,省各主管部门、地市州计划、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项目建设单位认真做好实施工作。在建项目要把资金安排落实到具体建设内容;新开工项目要加快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优先安排能形成工作量的子项目工程建设,并明确进度
要求。对国家已下达投资计划尚未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的,各级计划、财政部门应根据上述确定项目的原则、转贷国债资金的用途和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力可能,提出本地区利用转贷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由计划部门牵头选择),对每个项目的建设情况、申请转贷国债资金额度
、资金使用和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查,最后经当地政府审核后,并对每个项目逐个明确表示承诺或不予承诺的意见,报省计委、省财政厅。省计委、省财政厅会同项目的省主管部门对各地市州上报项目进行审查、分解,经综合平衡后,由省计委下达分解投资计划。
对省主管部门直管单位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主管部门对项目还款能力进行审查并由省主管部门提出是否承诺的意见报省财政厅,并抄报省计委。
第七条 根据国家、省政府审定的各地市、省各主管部门利用转贷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及其所需资金,省财政厅与各地、市、州人民政府或项目的省主管部门签订转贷协议。转贷协议包括转贷资金的使用项目、项目行政隶属关系、转贷额度、转贷期限、转贷利率、还款承诺、违约责任
等内容。转贷协议抄送省计委。
第八条 利用转贷国债资金的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或业主责任制,并由各级计划、财政部门和项目的省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省计委和省财政厅。

第三章 转贷国债资金的拨付、使用和偿还
第九条 各地使用转贷国债资金的项目,由地、市、州财政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代表,负责对省财政厅的还本付息工作;省主管部门直管单位的项目由省主管部门负责对省财政厅还本付息。
转贷国债资金的还款期限为10年(农村电网还贷期限为15年),含宽限期2年(农村电网宽限期为10年),年利率为5%。转贷国债资金从省财政厅拨款之日起开始计息。各级财政部门、项目的省主管部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省财政厅还本付息。
第十条 转贷国债资金拨付坚持效率原则,尽量减少中间环节,直达项目建设单位。各地市州财政总预算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一个转贷国债资金专户。省财政厅根据转贷协议,将转贷国债资金分批、及时、足额拨付到各地、市、州财政总预算在银行开立的转贷国债资金专户。
省主管部门直管单位的项目,其转贷国债资金先由省财政厅直接拨款到项目的省主管部门在银行开立的转贷国债资金专户,再由主管部门迅速将资金落实到项目。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的基建财务管理机构应根据转贷协议、建设项目利用转贷国债资金协议、项目进度和有关单位的申请向同级总预算开具用款通知单,总预算根据基建财务管理机构开具的通知单将转贷国债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或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的同级财政部门
,再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管理程序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对省主管部门直管单位的项目,由各项目的省主管部门分月提出用款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查确认后开出拨款通知单办理拨款。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转贷国债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建设项目利用转贷国债资金协议确定的用途使用转贷国债资金,并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年度终了后15日内,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的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向省财政厅报送项目使用转贷国债资金的情况。
省主管部门直管单位的项目由省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报送项目使用转贷国债资金的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计划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提前做好转贷国债资金还本付息的准备工作,签订合同时必须注明还款来源,以保证到期按时足额归还转贷国债资金本金和利息。归还转贷国债资金本金、利息的资金来源包括:(一)项目实施单
位用收益归还的转贷国债资金本金和利息;(二)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等资金(含统筹基建、城建资金等);(三)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含水利基金、公路养路费等);(四)预算外资金用于建设的部分;(五)其他资金。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计划、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协议使用转贷国债资金并注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及是否按期归还本息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本省各级财政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其项目主管部门转拨、使用、归还转贷国债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重点放在各级财政部门、项目的省主管部门是否按协议将转贷国债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有无
截留挪用转贷国债资金、是否及时足额还本付息方面。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对截留、挪用转贷国债资金的,除立即扣回已拨转贷国债资金外,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地、市、州到期不能归还转贷国债资金本金和利息的,省财政厅将如数扣减对该地的税收返还。
省主管部门直管单位的项目到期不能还本付息的,省财政厅将如数扣减该省主管部门的事业费、往来结算资金、各项收费基金及年度基建投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998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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