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本市创设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创设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2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本市创设保留的37项和取消的296项行政许可事项。
附件:1.创设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37项)
2.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296项)
附件1:创设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37项)
┌─┬────────────────┬─────────┬─────────┐
│序│ 保留的许可事项 │ 理由 │ 实施主体 │
│号│ │ │ │
├─┼────────────────┼─────────┼─────────┤
│1 │ 食盐零售许可 │ │ │
├─┼────────────────┤ 关系人身健康 │ 市长芦盐务局 │
│2 │ 两碱生产用盐以外的其他用盐 │ │ │
│ │ 运输准运 │ │ │
├─┼────────────────┼─────────┼─────────┤
│3 │ 配置技防系统设计审核和验收 │ │ │
├─┼────────────────┤ │ │
│4 │ 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 │ │ │
├─┼────────────────┤ 涉及公共安全 │ 市公安局 │
│5 │公共娱乐场所举办大型文体活动审批│ │ │
├─┼────────────────┤ │ │
│6 │ 举办展览展销治保工作方案审核 │ │ │
├─┼────────────────┼─────────┼─────────┤
│7 │ 办理排水规划出路 │ │ │
├─┼────────────────┤ │ │
│8 │ 排水许可、排水变更许可 │ │ │
├─┼────────────────┤ │ │
│9 │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减量运行 │ │ │
│ │ 或者停运 │ │ │
├─┼────────────────┤ │ 市排管处 │
│10│ 在排水和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 │ │ │
│ │ 工程项目 │ │ │
├─┼────────────────┤ │ │
│11│ 临时占用排水河堤防、闸桥 │ │ │
├─┼────────────────┤ │ │
│12│ 改动、迁移排水和再生水设施 │ 涉及环境保护 │ │
├─┼────────────────┤ ├─────────┤
│13│ 对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的审批 │ │ │
├─┼────────────────┤ │ │
│14│ 对工程渣土排放的审批 │ │ │
├─┼────────────────┤ │ │
│15│对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施的│ │ │
│ │ 审批 │ │ 市市容委 │
├─┼────────────────┤ │ │
│16│对综合整修后在街道及两侧、建筑物│ │ │
│ │ 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审批 │ │ │
├─┼────────────────┤ │ │
│17│对综合整修后建筑物再维修、改建的│ │ │
│ │ 审批 │ │ │
├─┼────────────────┼─────────┼─────────┤
│18│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 │
├─┼────────────────┤ │ 市建委 │
│19│ 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许可 │ │ │
├─┼────────────────┤ ├─────────┤
│20│ 停止供热的许可 │ │ 市供热办 │
├─┼────────────────┤ ├─────────┤
│21│ 凿井审批 │ 公共资源配置 │ │
├─┼────────────────┤ │ │
│22│ 用水计划指标核定 │ │ │
├─┼────────────────┤ │ 市水利局 │
│23│ 用水计划变更批准 │ │ │
├─┼────────────────┤ │ │
│24│ 非生活用水户临时用水计划的核定 │ │ │
├─┼────────────────┼─────────┼─────────┤
│25│ 工业污废水向农业渠道的排放 │ │区、县环保局水利局│
├─┼────────────────┤ 生态环境保护 ├─────────┤
│26│ 采挖或者移植林木审批 │ │ │
├─┼────────────────┼─────────┤ 市林业局 │
│27│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本年节余转下年│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 │
│ │ 使用审批 │ 用 │ │
├─┼────────────────┼─────────┼─────────┤
│28│ 联合收割机核发牌证 │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 │
│ │ │ 全 │ │
├─┼────────────────┼─────────┤ 市农机局 │
│ │ │直接关系公共利益,│ │
│29│ 联合收割机核发驾驶(操作)证 │ 需要确定具备特殊 │ │
│ │ │ 技能 │ │
├─┼────────────────┼─────────┼─────────┤
│30│ 蛋类、乳检疫 │ 关系人身健康生命 │ 市和区、县畜牧局 │
│ │ │ 安全 │ │
├─┼────────────────┼─────────┼─────────┤
│31│ 围垦渔港水域内的浅水、滩涂或者 │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 │ 市渔政渔港监督管 │
│ │ 改变渔港性质、设施用途的审批 │ 利用 │ 理处 │
├─┼────────────────┼─────────┼─────────┤
│32│ 举办区、县级体育竞赛审批 │ │ 区、县体育局 │
├─┼────────────────┤ ├─────────┤
│33│ 举办跨区、县或者全市性体育竞赛 │ │ │
│ │ 审批 │ │ │
├─┼────────────────┤ │ 市体育局 │
│ │举办或承办跨省市、全国性、国际性│ 关系人身生命安全 │ │
│34│的或者有港、澳、台运动队、运动员│ │ │
│ │ 参加体育竞赛审批 │ │ │
├─┼────────────────┤ ├─────────┤
│35│ 体育竞赛审批变更登记 │ │ │
├─┼────────────────┤ │ 市或区、县体育局 │
│36│ 取消体育竞赛注销登记 │ │ │
├─┼────────────────┼─────────┼─────────┤
│37│ 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打井审批 │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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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296项)
┌──┬─────────────────┬─────────┬────────┐
│ 序 │ 取消的许可事项 │ 理由 │ 实施主体 │
│ 号 │ │ │ │
├──┼─────────────────┼─────────┼────────┤
│ 1 │对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范围内堤防、滩│ │ │
│ │ 地、道路、园林绿地的临时占用 │ │ │
├──┼─────────────────┤ │ │
│ │对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范围内因抢修地│ │ │
│ 2 │下管线挖掘堤防、道路和绿地的临时占│ 改变管理方式 │ 北运河管理处 │
│ │ 用 │ │ │
├──┼─────────────────┤ │ │
│ │对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范围内航运、旅│ │ │
│ 3 │游景点、娱乐设施、商业网点、户外广│ │ │
│ │ 告、苗圃经济林等的开发利用 │ │ │
├──┼─────────────────┼─────────┼────────┤
│ 4 │ 进入和平路企业批准 │地方不得设定资质许│和平路经营结构调│
│ │ │ 可 │ 整工作领导小组 │
├──┼─────────────────┼─────────┼────────┤
│ 5 │ 蓄滞洪区内原有高地、旧堤的拆毁 │ │ 区、县水利局 │
├──┼─────────────────┤ ├────────┤
│ 6 │ 设置社会办医机构初步审查 │ │ 区、县卫生局 │
├──┼─────────────────┤ ├────────┤
│ │申办图书、报刊印刷企业,应当向所在│ 许可事项超出 │ │
│ 7 │区、县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 上位法规定 │ │
│ │ 申请 │ │ │
├──┼─────────────────┤ │区、县新闻出版局│
│ 8 │ 申办图书、报刊出租业务的单位 │ │ │
├──┼─────────────────┤ │ │
│ 9 │非总发行单位直接从外地购进图书报刊│ │ │
├──┼─────────────────┼─────────┼────────┤
│ 10 │ 拆改房屋结构审批 │ │ │
├──┼─────────────────┤ │ │
│ 11 │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悬│ │ │
│ │ 挂物审批 │ 改变管理方式 │ │
├──┼─────────────────┤ │ │
│ 12 │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 │ │
├──┼─────────────────┤ │ 区、县房管局 │
│ 13 │ 拆除单位自有房产审批 │ │ │
├──┼─────────────────┼─────────┤ │
│ 14 │ 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途)审批 │ 许可事项超出 │ │
│ │ │ 上位法规定 │ │
├──┼─────────────────┼─────────┤ │
│ 15 │ 批准实行住房还迁安置 │ 规范性文件 │ │
│ │ │ 不能设定许可 │ │
├──┼─────────────────┼─────────┼────────┤
│ 16 │ 渡口审批 │ │ 区、县政府 │
├──┼─────────────────┤ ├────────┤
│ 17 │ 事故处理审批结案 │ │ │
├──┼─────────────────┤ │ │
│ 18 │ 劳动防护产品定点生产单位许可 │ │ │
├──┼─────────────────┤ 改变管理方式 │ │
│ 19 │ 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许可 │ │ 市安全监管局 │
├──┼─────────────────┤ │ │
│ 20 │ 制冷设备安全修理安全登记 │ │ │
├──┼─────────────────┤ │ │
│ 21 │ 制冷空调设备使用安全登记 │ │ │
├──┼─────────────────┼─────────┼────────┤
│ 22 │ 滨海新区煤炭运输准运 │ 地方不得设 │ 滨海新区管委会 │
│ │ │ 定资质许可 │ │
├──┼─────────────────┼─────────┼────────┤
│ 23 │ 审批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 │ 规范性文件 │ │
├──┼─────────────────┤ 不能设定许可 │ │
│ 24 │ 审核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资格 │ │ 市财政局 │
├──┼─────────────────┼─────────┤ │
│ 25 │ 批准印制罚款统一收据 │ 改变管理方式 │ │
├──┼─────────────────┼─────────┼────────┤
│ 26 │ 审批撤销国债服务部 │ 审批对象消失 │ 市财政局 │
│ │ │ │ 区、县财政局 │
├──┼─────────────────┼─────────┼────────┤
│ 27 │ 食盐产品包装物和碘盐标志的监制 │ 改变管理方式 │ 市长芦盐务局 │
├──┼─────────────────┼─────────┼────────┤
│ 28 │ 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审核登记 │ │ │
├──┼─────────────────┤ 许可事项超出 │ 市出版局 │
│ 29 │ 电子出版物零售单位审核登记 │ 上位法规定 │ 区、县出版局 │
├──┼─────────────────┤ │ │
│ 30 │ 电子出版物租赁单位审核登记 │ │ │
├──┼─────────────────┼─────────┼────────┤
│ 31 │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 地方不得设 │ 市档案局 │
│ │ 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资质认定 │ 定资质许可 │ │
├──┼─────────────────┼─────────┼────────┤
│ 32 │ 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 │ 许可事项超出 │ │
├──┼─────────────────┤ 上位法规定 │ 市道桥处 │
│ 33 │ 城市道路有偿使用 │ │ │
├──┼─────────────────┼─────────┼────────┤
│ 34 │ 房地产经纪单位资质审查 │ 地方不得设 │ 市房地产产权 │
│ │ │ 定资质许可 │ 市场管理处 │
├──┼─────────────────┼─────────┼────────┤
│ 35 │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格认定 │ 许可事项超出 │ │
│ │ │ 上位法规定 │ 市房管局 │
├──┼─────────────────┼─────────┤ │
│ 36 │ 房屋租赁经营单位资质核准 │ 改变管理方式 │ │
├──┼─────────────────┼─────────┼────────┤
│ 37 │ 马场道企业经营结构批准 │ │ 市风貌办 │
├──┼─────────────────┤ 地方不得设 ├────────┤
│ 38 │ 调入调出服装街企业审核 │ 定资质许可 │市服装街改造工程│
│ │ │ │ 领导小组办公室 │
├──┼─────────────────┼─────────┼────────┤
│ │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 市工商局 │
│ 39 │ 作为设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企业 │ 前置许可 │ 区、县工商分局 │
│ │ 的前置审批 │ │ │
├──┼─────────────────┼─────────┼────────┤
│ 40 │ 申办图书、报刊印刷企业,向公安 │ 许可事项超出 │ │
│ │ 部门申请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 │ 上位法规定 │ │
├──┼─────────────────┼─────────┤ │
│ 41 │ 商场有关从业人员消防资格 │ 地方不得设 │ │
│ │ │ 定资质许可 │ │
├──┼─────────────────┼─────────┤ │
│ 42 │ 公共汽车治安备案登记 │ │ │
├──┼─────────────────┤ │ │
│ 43 │ 客运出租车治安许可证 │ │ │
├──┼─────────────────┤ │ │
│ 44 │ 客运长途汽车治安许可证 │ │ │
├──┼─────────────────┤ 前置性许可 │ │
│ 45 │ 车站治安许可证 │ │ │
├──┼─────────────────┤ │ │
│ 46 │ 开办犬类养殖场审批 │ │ │
├──┼─────────────────┤ │ │
│ 47 │ 开办犬类交易市场审批 │ │ │
├──┼─────────────────┼─────────┤ │
│ 48 │ 生产技防产品企业标准审核备案 │ 企业自主决定 │ │
├──┼─────────────────┼─────────┤ │
│ 49 │ 生产技防产品许可 │ │ │
├──┼─────────────────┤ 前置性许可 │ │
│ 50 │ 销售技防产品许可 │ │ │
├──┼─────────────────┼─────────┤ │
│ 51 │ 外地技防产品在本市销售许可 │ 限制外地产 │ │
│ │ │ 品进入本市 │ │
├──┼─────────────────┼─────────┤ │
│ 52 │ 技防系统设计单位资质 │ │ │
├──┼─────────────────┤ │ │
│ 53 │ 技防系统安装单位资质 │ 前置性许可 │ │
├──┼─────────────────┤ │ │
│ 54 │ 技防系统维修单位资质 │ │ │
├──┼─────────────────┼─────────┤ │
│ 55 │ 外地在本市承揽技防系统设计许可 │ │ │
├──┼─────────────────┤ 限制外地服务 │ │
│ 56 │ 外地在本市承揽技防系统安装许可 │ │ │
├──┼─────────────────┼─────────┤ │
│ 57 │ 门牌标志的设置许可 │ │ │
├──┼─────────────────┤ │ │
│ 58 │ 门牌标志的更换许可 │ │ │
├──┼─────────────────┤ │ │
│ 59 │ 临时出海船民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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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惠州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5〕1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惠州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惠州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众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除外)向环境保护部门检举、揭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 公众可以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公众可向所在县、区环境保护部门举报,也可直接向市环境保护部门举报。
环境保护部门对公众举报案件不受理或者在30日内未处理或者未处理完毕,并且没有告知举报人的,举报人可以逐级举报。
第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受理公众举报;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由环保部门按照接到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奖励最先举报者。
环境保护部门受理举报时应登记下列情况:
(一)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第五条 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未经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审批,擅自建设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和设施的;
(二) 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废水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
(三)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以渗井、渗坑和其它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五)被责令停产治理或被关停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六)非法转移、处理危险废物(包括液体、固体)的;
(七)无证收集、经营、处置危险废物(包括液体、固体)的;
(八)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第六条 对公众举报的受理、查处和奖励实行属地管辖,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市环境保护部门受理的公众举报案件属县、区环境保护部门管辖的,应向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发出查处建议书,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应自收到市环境保护部门查处建议后30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 举报内容属实,并且环境保护部门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限期治理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给予举报人每次人民币500元的奖励。征得举报人同意,可同时给予通报表扬。
举报人积极协助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取证或者在查处举报案件中有特殊贡献的,按对举报案件罚、没款的10%进行奖励,但奖金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八条 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只奖励一次。一次有效举报中查实举报对象有多项违法行为的,不累计奖励。
第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或限期治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后的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条 公众举报奖励金在查处举报案件罚没款中安排,由环境保护部门列入预算。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门对举报人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谎报行为,且严重扰乱公务的,环境保护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串通他人,通过公众举报获取举报奖励或者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通风报信、推诿拖延或者泄露举报人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