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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1 13:56:15  浏览:84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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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人民政府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城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已经2004年12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十日


张家界市城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街道办事处建设,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基础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辖区内行使政府管理职能。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以居民工作为基础,以城市管理和社区服务为重点,把辖区建设成社会稳定、秩序良好、环境整洁、生活方便、文化繁荣、经济发达的文明社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更名、合并、撤销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内部工作机构设置,根据城市工作职能和任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由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设主任一名,根据辖区规模和工作需要,设副主任若干名。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由区人民政府任命。
第七条 调整、加强、完善街道办事处城市工作机构。区人民政府亦应设置相应的机构,具体负责对街道办事处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完成市、区人民政府部署的各项任务。
第九条 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居民区、街、巷的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管理工作,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二)组织、协调、配合、监督对违法占用道路、无照经营以及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组织、配合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环境污染项目的治理。
(四)依法管理城市土地,制止乱占滥建行为;组织协调规划、国土资源等执法部门依法对辖区内违法违章建筑的拆除、查处工作;协助征地拆迁部门和建设单位做好拆迁工作。
(五)协同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施工单位依法施工,防止施工扬尘、扰民。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居民工作,维护施工秩序。
(六)对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文明建设创建活动。
(二)制定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并组织落实。
(三)负责领导、组织公安、计划生育等部门对外来人口以及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的综合管理。
(四)负责计划生育、统计、人民调解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拥军优属、民兵预备役、征兵、人民防空等工作。
(六)维护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对辖区内社区服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社区服务发展规划,逐步完善社区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社区服务资源。
(二)组织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动员单位和居民兴办社区服务事业。
(三)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做好社会救助、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对居民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居委会工作,协调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向上级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二)对居民进行法制和社会公德教育,组织居民参与社区环境整治等社会公益活动。
(三)组织开展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和社区教育、卫生工作,普及科学常识。
第十三条 有下辖行政村的街道办事处,同时履行乡镇政府管理农村的相关职能。

第四章 工作职权

第十四条 向辖区内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布置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的工作任务,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依法督促、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专职人员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六条 参与辖区内公共设施项目的规划论证、建设管理和验收工作。对未按规划要求落实配套公共设施或者建设质量存在问题的,有权提请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组织辖区内单位和居民对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专职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和考核意见向市、区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对派出机构负责人或专职人员进行任免、调动、奖惩前,应当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建立街道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区域性行政管理工作。街道管理委员会会议成员由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和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负责人组成。
第十九条 建立街道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居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街道办事处向居民代表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居民代表由辖区单位和居民推荐产生。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的行政事业经费,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事业发展经费,由市、区人民政府共同解决。
第二十一条 市、区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加对城市建设管理和社区服务的投入。市、区建立城市建设管理专项资金,用于街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街道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审计机关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认真履行职责,廉洁奉公,依法行政,在街道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街道办事处的不当行为,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提出实施意见;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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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发《植物油精炼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发《植物油精炼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和国家轻工业局联合制定的《植物油精炼加工贸易单耗标准》下发你关,自2000年5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从事植物油精炼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植物油精炼加工的单耗审批、备案、核销管理。本标准实施后,海关总署下发的《核销手册》中的精炼植物油单耗标准予以废止,各海关一律按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0年5月1日前备案的合同仍按原标准备案、核销。
请遵照执行。



HDB0007--1999
--精炼豆油 15079000
精炼菜子油 15149000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进口毛大豆油(税号15071000)、毛菜子油(税号15141000)为主要原料,经精炼(化学精炼或物理精炼工艺及某些稍做改变的精炼工艺)制成的精炼食用豆油(税号15079000)、精炼食用菜子油(税号15149000)。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植物油精炼单耗:指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单位质量的精炼植物油所消耗的毛油质量。
2.2 植物油精炼损耗率%:指单位质量的毛油与经精炼加工制成的精炼油质量之差占毛油质量的百分率。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毛大豆油、毛菜子油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
| 品 种 | | |
| | 毛大豆油 | 毛菜子油 |
| 项 目 | | |
|------------------------------|----------------|----------------|
|色泽(罗维朋比色计1英寸槽)≤|黄70红6 |黄35红7 |
|------------------------------|----------------|----------------|
|游离脂肪酸,% ≤|2.0 |2.0 |
|------------------------------|----------------|----------------|
|水分,% ≤|0.20 |0.20 |
|------------------------------|----------------|----------------|
|杂质,% ≤|0.20 |0.20 |
|------------------------------|----------------|----------------|
|磷,mg/kg ≤|400 |400 |
|------------------------------|----------------|----------------|
|加热实验(280℃) ≤|允许有微量析出物|允许有微量析出物|
----------------------------------------------------------------------
3.2 产品要求
大豆色拉油应符合GB7653和GB13103--91的规定(见附件1,3)。
菜子色拉油应符合GB7654和GB13103--91的规定(见附件2,3)。
精炼植物油应符合GB15197的规定(见附件4)。
4 单耗标准
4.1 植物油精炼单耗标准
在符合3.1和3.2条的情况下,毛油精炼损耗率为不大于7%,单耗不大于1.075kg/kg。
4.2 植物油精炼单耗计算方法
在符合3.1和3.2条件的情况下,植物油精炼单耗结果按式(1)表示:
Y(KG)=X1÷(1--X2) ………………(1)
式中:Y——植物油精炼单耗,kg;
X1——精炼植物油单位质量,kg;
X2——植物油精炼损耗率,%;


一、制定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从90年代初开始,从事油脂加工贸易的企业在国内东部沿海一带迅速崛起,这些企业大多具有生产规模大、资金投入大、技术起点高、设备先进,产品质量高和拥有众多的高级技术人才的特点,整体水平位居国内油脂行业领先水平,几年来为行业的发展起到了显著的推动作用,为了维护行业的有序发展,促进加工贸易的科技进步,公平竞争和海关的有效监督,尽快制定统一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已显得十分必要,相信通过新的标准的颁布实施,在扶优限劣、保护环境和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等方面将起到重要作用。
二、标准的编制依据
以现行的国家标准和植物油精炼加工工艺及国内外植物油加工企业生产水平为主要依据,参考国外行业相关标准,结合实地调研,在充分考虑加工贸易生产实际的前提下,制定科学、规范、统一、实用的植物油精炼加工贸易单耗标准,该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从事植物油精炼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植物油精炼加工的单耗审批、备案、核销管理。
三、标准中主要条款的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以进口毛大豆油、毛菜子油为主要原料,经精炼(化学精炼或物理精炼工艺及某些稍做改变的精炼工艺)制成的精炼食用植物油。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1、植物油精炼单耗:指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单位质量的精炼植物油所消耗的毛油质量。
植物油精炼单耗结果按式(1)表示:
Y(KG)=X1÷(1--X2) ………………(1)
式中:Y——植物油精炼单耗,kg;
X1——精炼植物油单位质量,kg;
X2——植物油精炼损耗率,%;
2、植物油精炼损耗率%:指单位质量的毛油与经精炼加工制成的精炼油质量之差占毛油质量的百分率,本标准毛油精炼工艺损耗率为不大于7.0%。
3、精炼植物油:指经脱磷、脱酸、脱色、脱臭等工序加工而成的高级食用植物油。
4、化学精炼:由脱磷碱炼中和、脱色、脱臭三个工序组成。
5、物理精炼:由脱磷、脱色、脱酸脱臭三个工序组成。
6、原料要求:植物油精炼企业对环境的污染主要是来自于精炼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即植物油精炼损耗),由于植物油精炼工艺是十分成熟的工艺,所以毛油质量的好坏是影响损耗的主要因素,在保护环境并充分考虑到各方面利益的前提下,毛油的质量应满足标准的要求,如低于标准的要求,将会导致损耗增加,并增大企业的环保压力。
7、产品要求: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加工贸易企业所采用均是当今国外较为先进的设备和成熟的工艺,其产品质量远高于国内色拉油标准,如产品质量低于标准要求则损耗也随之降低。
四、标准中涉及的工艺。
1、化学精炼的主要工艺流程
毛豆油 毛菜油→过滤→加热→加酸→混合→加碱液→混合反映→聚凝→离心分离→水洗→离心分离→真空干燥→加热→加酸→加白土混合→脱色→过滤→加热→蒸馏脱臭→冷却→过滤→精炼油
2、物理精炼的主要工艺流程
毛豆油 毛菜油→过滤→加热→加酸→混合→加稀碱液聚凝→加热破乳→离心分离→水洗→离心分离→真空干燥→加热→加酸→加白土→混合→脱色→过滤→加热→蒸馏脱酸脱臭→冷却→过滤→精炼油
五、精炼损耗的组成
油脂精炼损耗一般有几个部分组成,既脱磷、脱酸、脱色、脱臭损耗。
脱磷损耗%:毛油含磷量ppm(mg/kg)×30÷10000以下
脱酸损耗%:毛油的游离脂肪酸含量%×2以下
脱色损耗%:毛油重的0.5%以下
脱臭损耗%:毛油重的0.5%以下
水杂损耗%:毛油重的0.2%以下
六、标准的执行原则
海关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在企业进行油脂精炼加工贸易审批、备案、核销时,如发现超出标准损耗要求时,如属于原料质量差或管理问题则照章补税,确因精炼工艺发生重大改变造成损耗超标,应要求企业出示当期所有生产记录和详细的工艺说明,及原料和产品货批的质量检验报告,该报告需由具有第三方公证地位的检验机构出具(国家授权认可的国家或省级检验机构),并将上述有关材料上报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664.34
:664.5
大豆色拉油 GB 7653--87
Soybean salad oil
大豆色拉油系指大豆毛油经脱胶、脱酸、脱色、脱臭(脱脂)等工序加工精制而成的高级食用植物油。主要作凉拌油或作蛋黄酱、调味油的原料油。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大豆色拉油。
1 特征指标
20
折光指数(n ):1.4730~1.4770
比重(20/4℃):0.9210~0.9250
碘价(gI/100g):123~142
皂化价:(mgKOH/g):188~195
2 质量标准
----------------------------------------------------
项 目 | 指 标
------------------------------------|--------------
透明度 | 澄清、透明
------------------------------------|--------------
气滋味 | 无味、口感好
------------------------------------|--------------
色泽(罗维朋比色槽133.4mm)| Y20R2.0
------------------------------------|--------------
水分及挥发物(%) | ≤0.10
------------------------------------|--------------
杂质(%) | ≤0.05
----------------------------------------------------
----------------------------------------------------
项 目 | 指 标
------------------------------------|--------------
酸价(mgKOH/g) | ≤0.3
------------------------------------|--------------
过氧化值(meq/kg) | ≤10
------------------------------------|--------------
冷冻试验(0℃冷藏5.5h以上) | 澄清、透明
------------------------------------|--------------
不皂化物(%) | ≤1.0
------------------------------------|--------------
烟点(℃) | ≥220
----------------------------------------------------
3 卫生标准
按国家食品卫生标准(GB2707~2763—81)执行。
4 内装量
不低于表示重量。
5 掺杂物
本品不得掺有其他油类。
6 检验方法
6.1 透明度:按GB5525—85《植物油脂检验 透明度、色泽、气味、滋味鉴定法》执行。
6.2 气滋味:按GB5525—85执行。
6.3 色泽:按GB5525—85执行。
6.4 水分及挥发物:按GB5528—85《植物油脂检验 水分及挥发物测定法》执行。
6.5 杂质:按GB5529—85《植物油脂检验 杂质测定法》执行。
6.6 酸价:按GB5530—85《植物油脂检验 酸价测定法》执行。
6.7 过氧化值:按GB5538—85《植物油脂检验 油脂酸败试验及过氧化值测定法》执行。
6.8 不皂化物:
6.8.1 乙醚法:按GB5535—85《植物油脂检验 不皂化物测定法》执行。
6.8.2 石油醚法:见附录A。
6.9 比重:按GB5526—85《植物油脂检验 比重测定法》执行。
6.10 折光指数:按GB5527—85《植物油脂检验 折光指数测定法》执行。
6.11 碘价:按GB5532—85《植物油脂检验 碘价测定法》执行。
6.12 皂化价:按GB5534—85《植物油脂检验 皂化价测定法》执行。
6.13 烟点:见附录B。
6.14 冷冻试验:见附录C。
7 包装、储存和运输
7.1 包装容器必须专用,清洁、干燥和密封,应符合卫生要求。容器上要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和重量。
7.2 应储存于低温、干燥和避光处。
7.3 运输要注意安全、防止渗漏、污染及标记脱落。

附录A 不皂化物(石油醚法)(补充件)
本附录适用于一般的动植物油脂,不适用不皂化物含量多的鱼油和饲料级的脂肪。
A.1 仪器和用具
A.1.1 刻度分液漏斗500mL。
A.1.2 锥形瓶250mL
A.1.3 冷凝管(与锥形瓶配套)。
A.1.4 电热恒温水浴锅。
A.1.5 索氏脂肪抽提器(底瓶250mL)。
A.1.6 电热恒温箱。
A.1.7 分析天平,感量0.0001g。
A.1.8 备有变色硅胶的干燥器。
A.1.9 滴定管。
A.2 试剂
A.2.1 95%乙醇(分析纯)。
A.2.2 50%氢氧化钾水溶液。
A.2.3 石油醚(分析纯)。
A.2.4 0.02N氢氧化钾溶液(准确标定)。
A.2.5 1.0%酚酞指示剂。
A.3 操作方法
A.3.1 准确称取混合均匀试样约5g于锥形瓶中,加30mL乙醇和5mL氢氧化钾溶液,接回流冷凝器缓慢煮沸1h至皂化完全。
A.3.2 将皂化物移至萃取用的刻度分液漏斗中,并用乙醇冲洗至40mL刻度,然后用蒸馏水洗涤转移至总体积为80mL并用少量石油醚洗瓶,并将洗瓶的石油醚倒入刻度漏斗中,室温放置,冷却后加入50mL石油醚。塞上塞子并剧烈振动至少1min,然后静置分层,清晰后,放出下层皂液至另一分液漏斗中、将石油醚层留在原来的分液漏斗中。皂液每次用50mL石油醚重复萃取,至少6次以上每次都应剧烈振动,将石油醚合并到原来分液漏斗中,用25mL10%乙醇(水溶液)洗涤合并液3次,每次都应剧烈振动并弃去乙醇层(注意切勿放掉石油醚层)。将石油醚萃取液转移到恒重的脂肪抽提器底瓶中,在水浴上蒸发回收石油醚后,于烘箱中干燥、冷却、称重、直至恒温。
A.3.3 称量之后,在残留物中加入60mL50℃左右的含指示剂并预先中和至淡红色的乙醇,用0.02N氢氧化钾标准溶液滴到淡红色为止。
A.4 结果计算
V.N.282
残留物中脂肪酸重量(g)--------------=0.28NV…………(A1)
1000
W1-0.28N.V
不皂化物(%)=--------------×100………………………(A2)

式中:W——试样重量,g;
W1——残留物重量,g;
N——氢氧化钾标准溶液的当量浓度,N;
V——滴定所消耗氢氧化钾溶液体积,mL;
0.28——每毫克当量油酸的重量,g。
双试验结果允许差不超过0.2%,求其平均数,即为测定结果。测定结果取小数点后第一位。

附录B 烟点(补充件)
本附录适用于一般油脂
B.1 仪器和用具
B.1.1 试验箱。
B.1.2 温度计0~300℃。
B.1.3 样品杯。
B.1.4 加热板。
B.1.5 石棉板。
B.1.6 热源:煤气灯或电炉。
B.2 操作方法
将油或溶化了的脂肪样品,小心装入样品杯中,使其液面恰好在装样线上,并调节仪器的位置,使火苗集中在杯底部的中央,将温度计垂直地悬挂在杯子中央,水银球离杯底约6mm处。
迅速加热样品到发烟点前42℃左右,然后调节热源,使样品升温速度为5~6℃/min,发烟点指样品出现少量烟,同时继续有浅兰色的烟冒出时的温度,借助100W灯光看发烟时的温度,即为烟点。
双试样允许差不超过2℃,求其平均数即为试验结果,测定结果取小数点后第一位。

附录C 冷冻试验(补充件)
本附录适用于一般精炼、干燥的动植物油。
C.1 仪器和用具
C.1.1 油样瓶:115mL(直径约40mm)。必须洁净、干燥。
C.1.2 0℃冰水浴:容积约为2L(高约250mm)内装有碎冰块的桶。
C.1.3 温度计:(--10℃~50℃)。
C.1.4 软木塞和石蜡(封口用)。
C.2 操作方法
将混合均匀的油样(200~300mL)加热至130℃时立即停止加热,并趁热过滤,将过滤油注入油样瓶中,用软木塞塞紧,冷却至25℃,用石蜡封口。然后将油样瓶浸入0℃的冰水浴中。用冰水履盖,使冰水浴保持0℃,随时补充冰块,放置5.5h后取出油样瓶并仔细观察脂肪结晶或絮状物(注意切勿错误地认为分散在样品中细小的空气泡是脂肪结晶)通过试验,合格样品必须是澄清透明。
注:①预先热处理的目的是除去微量的水分,并且破坏可能出现的结晶核。因为
两者都会影响试验,会带来絮状物或者过早的结晶。
②如果需要延长冷冻试验时间,可在5.5h后,将油样瓶继续放入冰水浴
中,根据需要时间,再取出观察,观察后油样瓶尽速放回冰水浴,以防止
温度上升。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由商业部粮油工业局归口。
本标准由商业部西安油脂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艳霞、鲍元奇、何洪钧、谢阶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色拉油卫生标准 GB13103—91
Hygienic standard of salad oil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色拉油的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菜籽、大豆、花生、棉籽、玉米胚芽等毛油,经脱胶、脱酸、脱色、脱臭等工序加工精制而成的高级食用色拉油。
2 引用标准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 感官指标
具有正常色拉油的色泽、透明度、气味、滋味,无其他酸败味及异味。
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下表。
----------------------------------------------------------
项 目 | 指 标
------------------------------------|--------------------
酸价 ≤| 0.3
过氧化值,meq/kg ≤| 10
羰基价,meq/kg ≤| 10
砷,mg/kg ≤| 0.2
铅,mg/kg ≤| 0.1
黄曲霉毒素B1,ppb ≤| 5
食品添加剂 | 按GB2760规定
----------------------------------------------------------
注:砷、铅为非必检项目。
5 标志要求
按GB7718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吉林省、山东省、北京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召萍、吴其乐、石瑞平、吕燕柏、赵新生。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664.34:664
.5
菜籽色拉油 GB7654—87
Rapeseed salad oil
菜籽色拉油系指菜籽毛油经脱胶、脱酸、脱色、脱臭(脱脂)等工序加工精制而成的高级食用植物油。主要作凉拌油或作蛋黄酱、调味油等的原料油。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菜籽色拉油。
1 特征指标
20
折光指数(n ):1.4710~1.4755
比重(20/4℃):0.9090~0.9145
碘价(gI/100g):94~120
皂化价(mgKOH/g):168~182
2 质量标准
----------------------------------------------------------
项 目 | 指 标
------------------------------------|--------------------
透明度 | 澄清、透明
------------------------------------|--------------------
气滋味 | 无味、口感好
------------------------------------|--------------------
色泽(罗维朋比色槽133.4mm)| Y20R2.0
------------------------------------|--------------------
水分及挥发物(%) | ≤0.10
------------------------------------|--------------------
杂质(%) | ≤0.05
------------------------------------|--------------------
酸价(mgKOH/g) | ≤0.3
------------------------------------|--------------------
过氧化值(meq/kg) | ≤10
------------------------------------|--------------------
冷冻试验(0℃冷藏5.5h以上) | 澄清、透明
------------------------------------|--------------------
不皂化物(%) | ≤1.5
------------------------------------|--------------------
烟点(℃) | ≥220
----------------------------------------------------------
3 卫生标准
按国家食品卫生标准(GB2707~2763—81)执行。
4 内装量
不低于表示重量。
5 掺杂物
本品不得掺有其他油类。
6 检验方法
6.1 透明度:按GB5525—85《植物油脂检验 透明度、色泽、气味、滋味鉴定法》执行。
6.2 气滋味:按GB5525—85执行。
6.3 色泽:按GB5525—85执行。
6.4 水分及挥发物:按GB5528—85《植物油脂检验 水分及挥发物测定法》执行。
6.5 杂质:按GB5529—85《植物油脂检验 杂质测定法》执行。
6.6 酸价:按GB5530—85《植物油脂检验 酸价测定法》执行。
6.7 过氧化值:按GB5538—85《植物油脂检验 油脂酸败试验及过氧化值测定法》执行。
6.8 不皂化物:
6.8.1 乙醚法:按GB5535—85《植物油脂检验 不皂化物测定法》执行。
6.8.2 石油醚法:按GB7653—87《大豆色拉油》附录A执行。
6.9 比重:按GB5526—85《植物油脂检验 比重测定法》执行。
6.10 折光指数:按GB5527—85《植物油脂检验 折光指数测定法》执行。
6.11 碘价:按GB5532—85《植物油脂检验 碘价测定法》执行。
6.12 皂化价:按GB5534—85《植物油脂检验 皂化价测定法》执行。
6.13 烟点:按GB7653—87附录B执行。
6.14 冷冻试验:按GB7653—87附录C执行。
7 包装、储存和运输
7.1 包装容器必须专用,清洁、干燥和密封,应符合卫生要求。容器上要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和重量。
7.2 应储存于低温、干燥和避光处。
7.3 运输要注意安全,防止渗漏、污染及标记脱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由商业部粮油工业局归口。
本标准由商业部西安油脂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艳霞、鲍元奇、何洪钧、谢阶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5197—94
精 炼 食 用 植 物 油 卫 生 标 准
Hygienic standard of refined oil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精炼食用植物油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菜籽、大豆、花生等植物油,经脱胶、脱酸、脱色、脱臭等工序精制而成的高级食用精炼油,主要用作烹调及加工食品,本标准也适用于高级烹调油。
2 引用标准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测定方法
GB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3 卫生要求
3.1 感官指标
具有各种食用精炼油应有的色泽、透明度、气味、滋味,无杂质及异味。
3.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
项 目 | 指 标
------------------------------------|----------------------
酸价 ≤| 0.5
过氧化值,meq/kg ≤| 10
羰基价,meq/kg ≤| 10
黄曲霉毒素B1,ug/kg ≤| 5
食品添加剂 | 按GB2760的规定
------------------------------------------------------------
4 检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按GB5009.37中第1章规定操作。
4.2 酸价检验按GB5009.37中2.1规定操作。
4.3 过氧化值检验按GB5009.37中2.2规定操作。
4.4 羰基价检验按GB5009.37中2.3规定操作。
4.5 黄曲霉毒素B1检验按GB5009.22规定操作。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湖北、山东、北京、天津等省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召萍、吕燕柏、杨明亮、张泽、崔春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延州政发〔2003〕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州直各企事业单位: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六次州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三年九月一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州政府第六次州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州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及州委各项部署,坚持“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模范遵守党纪政纪,恪尽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州政府各部门受州政府统一领导,同时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不断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实行政务公开,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州政府和上级各部门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职权职责
  

  五、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是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的自治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州委领导下,执行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全州的规范性文件;
  (二)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订和实施适合我州实际情况的政策和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保障和行使少数民族自治的权利,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三)执行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自主地安排、管理全州的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资源与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公安、民族宗教、司法、监察、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四)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五)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八)保障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州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州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履行或行使下列职责:
  (一)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主持州政府全面工作。副州长、秘书长协助州长工作。
  (二)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突发事件,召开州长办公会或由州长委托分管副州长召开专题会研究处理。
  (三)副州长在州长领导下,协助州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州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四)秘书长在州长领导下,协助州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负责处理州政府机关日常工作,领导和协调副秘书长工作。
  副秘书长受州政府领导委托协助处理有关工作。
  (五)州长外出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代行州长职责。
  (六)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工作布局和行政要求


  七、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八、州政府按照上级政府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度重点工作及目标责任制,确定需要讨论的单行条例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州政府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州政府年度工作安排意见,下发执行。
  九、州政府在处理政府事务中,根据需要分别向省政府和州委请示或报告,并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州政府年度工作安排意见,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州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州政府适时作出通报。
  十、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州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部门制定的涉及外部管理行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需抄送州政府,同时报州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
  提请州政府讨论的单行条例草案和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部门按州政府立法计划组织起草,州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论证和修改审核,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州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考评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落实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申诉检举制度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持行政执法检查,依法追究违法行政行为及责任。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创新政务公开形式,充分发挥政务大厅的作用。


第四章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


  十一、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理政,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以及决策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决策智力支撑体系作用,实行重大决策论证制,推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
  十二、涉及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决算草案、重大科学技术发展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单行条例草案和州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等事项,由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三、各部门提请州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当充分调查研究,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要组织相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未经调研和专家学者咨询研究、评估或论证的事项,一律不准提交会议讨论。
  十四、州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或送交书面材料征询等形式,充分听取州人大、州政协、群众团体、决策智力支撑体系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五章 督查落实


  十五、坚持并完善督查落实的制度和机制,推动政府各项工作和决策的落实,保证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以及州委、州政府重大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
  十六、督查工作一般以政府名义组织实施,由州政府领导审批,州政府办公室及州政府督查室协调落实。督查要注重实效,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实行督查工作通报制度。
  十七、督查的重点是州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州政府全年重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及阶段性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十八、州政府各部门负有对州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州政府领导交办的重大事项督查落实职责。各县(市)、各部门对州政府部署的工作事项和领导交办事项如有不同意见,要按组织程序反映,但工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及时跟踪和反馈落实情况。


第六章 行政监督


  十九、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州政府要自觉接受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定期向其报告工作、随时接受质询、及时将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定期通报工作情况,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二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按有关程序废止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县(市)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州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州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努力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实行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处理分管工作的上访问题。对于复杂的信访问题,分管副州长应亲自接待处理。
  二十四、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二十五、加强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建设,凡是涉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联系紧密的重大事项,在不影响保密和国家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六、州政府实行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制度。
  二十七、州政府全体会议由州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对州政府常务会议或州长确定的议题进行议决;
  (三)总结部署州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州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组成人员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根据需要可安排州政府非组成部门和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列席人员范围由州长确定。
  二十八、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涉及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和方案、政策、举措等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和通过报请上级机关审定或提请州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和通过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法规(草案)、议案、报告和州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分析研究全州社会政治、经济形势;
  (五)讨论和决定各部门、各县(市)请示州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州长、副州长、秘书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
  州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根据州长意见另行安排。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州直部门和县(市)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九、州长办公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州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讨论贯彻国家、省会议精神;
  (三)听取部门或县(市)政府及有关方面重点工作的请示、汇报;
  (四)沟通有关重要情况;
  (五)讨论州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可以召开或委托副秘书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具体工作。
  三十、提请州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州政府常务会议或州长确定;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州长提出,或分管副州长、州政府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州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纪要一般由州政府秘书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州政府领导签发。
  三十一、副州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不能出席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县(市)政府、州直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不能按要求参加会议,要向秘书长请假。
  三十二、以国务院或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国、全省性会议需召开全州性会议贯彻落实的,以及经州政府常务会议或州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的会议,方可以州政府名义召开。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必须集中召开的,原则上只开到县(市),必须开到乡镇、街道的,需报经州政府秘书长批准。严格限制邀请地方政府领导参加会议,确需县(市)政府领导参加的,需报州政府批准。

  
第八章 公文审批


  三十三、州政府的公文处理按照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州政府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各部门、各县(市)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照州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州长审批。除州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州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三十四、州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州长签署。
  三十五、以州政府名义发文,经州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副州长签发。秘书长根据授权可签发有关文件。属传达州政府决定事项和州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州政府秘书长签发,或副秘书长核报分管的州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属州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应及时公布。
  三十六、公文处理一律由办公室秘书处负责。为避免领导同志重复批示,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及秘书不要直接受理未经秘书处登记、注批、审核的文件。
  三十七、州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州政府批转或州政府办公室转发;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县(市)政府正式行文。要完善电子公文传输,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九章 作风纪律


  三十八、州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学风,把学习与调研、研究与解决问题结合起来。密切关注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社会新趋势、新变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识,提高领导能力。健全学习制度,州政府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专题讲座、报告、座谈等州政府领导学习活动。
  三十九、州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民情民意,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车站及辖区分界处迎送;配备警车严格按规定执行,市区行驶时不扰民;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四十、精简公务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除州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不参加会议的接见、照像活动以及签字、颁奖、剪彩、庆典等活动。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四十一、控制会议规模,压缩会议数量和会期,提高会议质量。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政府领导不到会讲话,必须到会讲话的一个会只能由一位领导讲话,开短会,讲短话。州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州委、州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减少会议和一般性领导活动的新闻宣传报道。
  四十二、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以身作则,勤俭节约,严格自律,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管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四十三、州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州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州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州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州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州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州政府同意。
  四十四、副州长、秘书长外出离开延边,应事先报请州长同意,由州政府办公室通报州政府其他领导。州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时,要向州政府分管领导请假,超过5天的,需经州长批准;各县(市)政府主要领导离开延边5天以上的,需经州长批准。
  四十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公费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州长、副州长出访,报请省政府批准。各部门正职出访,由分管副州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州长审核后报州长审批;副职出访,由分管副州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州长审批。出访考察要有目的、重实效,出访考察回来后要向州政府提交考察报告,提出工作建议。
  四十六、州政府及各部门要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严谨、清正廉洁、依法行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七、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形成稳定政策环境,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对统计数字弄虚作假、重大事故、灾情瞒报虚报等问题,予以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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