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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7:05:47  浏览:82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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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的决定

(2004年12月29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政府于1999年8月24日签署的《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同时作出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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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玉林”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玉林”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8〕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国玉林”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





“中国玉林”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玉林”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政府门户网站”)的管理,确保政府门户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切实把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成为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在线管理的平台和服务公众的桥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的通知》(国办发〔2005〕31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56 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玉林”政府门户网站是玉林市人民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实施信息公开和为民服务的官方网站,是玉林市人民政府发布权威信息和提供网上办事服务的重要平台。

各级人民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网站,称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系统各部门(单位)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网站,称为政府网站。

第三条 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政务公开管理规定应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



第二章 网站内容



第五条 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网站发布的内容有宣传信息、政务公开信息、为民服务信息和网上办事指南、互动沟通等,并按服务对象划分相关的专题页面。

第六条 宣传信息是指宣传玉林的相关信息,包括投资、旅游等专题。

第七条 政务公开信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对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政务公开、办事指南以及公民、企业等专题。

第八条 便民服务信息是指涉及便民服务栏目的行、食、住、购、游、信等相关信息,内容与社会公众生活密切相关,能为社会公众生活提供便利。

第九条 网上办事是指玉林市人民政府通过国际互联网实现社会管理职能,向社会公众提供网上办事服务。

第十条 互动沟通是网站开设监督、投诉、资讯栏目,社会公众可以直接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或进行投诉,各部门(单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网上投诉、资讯事项的处理,并及时反馈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实现政府与公众的双向互动,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府依法行政。

对于一般咨询、投诉的响应时间和答复时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对涉及多个部门、情况复杂的咨询、投诉,响应时间要在2个工作日内,无特殊情况,答复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门户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

第十二条 实行严格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按照 “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要根据《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对上网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上网信息安全。同时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章 信息来源



第十三条 政府门户网站内容来源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采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和栏目共建等方式保障。

第十四条 信息报送是指由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通过玉林市电子政务系统,直接将拟发布的信息采编到政府门户网站相应栏目。

第十五条 网站链接是指将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网站的主页及相关栏目与政府门户网站链接,方便用户访问。

第十六条 栏目共建是指由政府门户网站与各有关单位合作共建相关栏目,主要用于热点专题等栏目的内容保障。

第十七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采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和栏目链接方式,为政府门户网站提供内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内容保障工作,确保网站内容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采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和栏目链接方式,为政府门户网站提供内容保障,以方便社会公众办事为出发点,积极推进网上办事,不断提高政府工作效能;同时具体负责各政府网站的信息维护、更新工作。

第十九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规定工作程序,及时认真办理网上投诉、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条 进一步增强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站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有害政治信息的扩散,严禁涉密信息上网,防止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必须制定相关网上信息发布的审核制度,规范网上信息发布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对系统各个层面分别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门户网站安全。

第二十三条 加强网站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保障工作。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做好备份工作,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网站要能够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政府网站应当保证全天开通,方便社会公众访问。

第二十四条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是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责任者,负责开展网站的建设工作,以及向政府门户网站提供内容保障。

第二十六条 在网站日常管理中,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网站信息发布和更新的督促检查及内容保障协调工作;市信息办具体负责政府门户网站建设项目的策划、组织实施和日常运行维护、监管等工作,并对政府网站进行技术指导;政府网站由各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日常管理,积极配合政府门户网站的统一策划,遵守政府网站建设的基本要求和规范。

第二十七条 各政府网站要建立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人员,各部门(单位)要把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及有关变动情况及时报市信息办。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出台政府门户网站考核办法,对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信息报送、政府网站建设等情况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各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机关各部门(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相挂钩,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通过聘请监督员,组织开展网上评议等形式,对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网站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

第三十条 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失、泄密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汽车摩托车维修管理试行办法》等7件规章及其他政策措施部分条款的决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汽车摩托车维修管理试行办法》等7件规章及其他政策措施部分条款的决定

(2002年4月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发布的规章及其他政策措施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武汉市汽车摩托车维修管理试行办法》等7件规章及其他政策措施作如下修改:
一、《武汉市汽车摩托车维修管理试行办法》(198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删去第十条“汽车、摩托车维修企业应按营业收入百分之一的标准,向交通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此项管理费应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
二、《武汉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管理办法》(199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删去第七条“外地开发公司和单位来本市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业务,须持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跨省、跨地区开发经营的证明书,并持有相应的资金、资质证书、工商执照向市建委申请登记,办妥有关手续发给证书后,方可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业务”。
三、《武汉市口岸管理办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删去第十一条“民用飞机临时从本市非开放机场起降出入国境,口岸业务单位应先征得市口岸办和口岸检查单位同意,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四、《武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199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删去第十七条“本市散装水泥运输专用车辆和商品混凝土搅拌车、混凝土输送泵车,分别持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经市公路规费征稽机构核准,按建制车辆吨位数减半交纳公路养路费;进入城区时,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中的“分别持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
五、《武汉市专利许可证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武政[1987]123号)
删去第十九条“实施专利许可证转让,当事人应填写转帐或提取现金审批单,经市专利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从银行转帐和支取现金”。
六、《武汉市招用人员管理办法》(武政[1999]40号)
删去第十八条第(二)项“招工简章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通告》(武政[2000]64号)
(一)删去第二条中的“并向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删去第三条中的“并向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已报经市经协办审批设立的外地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驻汉办事机构,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备案手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将修改后的《武汉市汽车摩托车维修管理试行办法》、《武汉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管理办法》、《武汉市口岸管理办法》、《武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武汉市专利许可证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招用人员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通告》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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