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结核病痰涂片检查点设置及实验室操作规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30:15  浏览:99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结核病痰涂片检查点设置及实验室操作规程》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结核病痰涂片检查点设置及实验室操作规程》的通知
--------------------------------------------------------------------------
卫办疾控发〔200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在乡镇卫生院设置结核病痰涂片检查点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4〕78号)的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乡镇卫生院结核病痰涂片检查点设置及实验室操作规程》,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乡镇卫生院结核病痰涂片检查点设置及实验室操作规程

在以县(市)为单位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的地区,通过在乡镇卫生院设置结核病痰涂片检查点(以下简称查痰点),方便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疑似肺结核病人的就诊查痰,以达到提高涂阳肺结核病人发现率,缩短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就诊延误和治疗延误时间,降低结核病传播的目的。
一、乡镇卫生院查痰点工作职责
(一)乡镇卫生院查痰点负责辖区及周围乡镇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疑似肺结核病人的痰检工作。
(二)查痰点是结核病诊断的初筛单位,凡痰涂片阳性病人或痰涂片阴性但高度怀疑肺结核者需转至县级结防机构进一步检查确诊。
(三)镜检阳性的痰涂片2日内应得到县级结防机构实验室确认,阴性涂片一周内应得到县级结防机构实验室的复验。痰涂片的转送方法可根据当地情况决定。
(四)乡镇卫生院查痰点实验室须按要求做好痰涂片保存和各项资料的登记、统计管理工作。
二、查痰点的基本要求
(一)痰涂片检查点首先应做好实验室工作用房的准备,根据乡镇卫生院现有工作用房进行合理调整和布局。实验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按功能划分为操作区,用于痰涂片制备、染色,相对洁净区,用于镜检、登记等(见图1)。

(A)供收集痰标本使用;(B)痰涂片制备;(C)染色池;(D)洗手池;(E)显微镜读片;(F)实验室登记和痰涂片储存
图1:痰涂片检查实验室基本布局

(二)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查痰点实验室须具备开展痰涂片检查工作的水源、消毒、污物处理等一般检验条件。
(三)查痰点需有专人负责,技术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痰涂片检查工作(附表1)。
(四)查痰点需配备双目显微镜一台(含100倍油镜)和紫外线灯;上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统一配备的染色试剂、登记本、检验单、玻片、痰盒等日常工作物品。
(五)已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查痰点,经地(市)级和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验收合格,并经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上报省、地(市)级结防机构备案后即可开展工作(附表2)。
三、检查对象
就诊及转诊的疑似肺结核病人,一般包括持续咳嗽、咳痰超过3周;咳血或伴有血痰;发热或胸痛超过2周;胸部X线检查异常。
四、检查程序
(一)接诊病人:对所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疑似肺结核病人,应在内科或呼吸科门诊进行登记,由门诊医生开具三张痰涂片检查单(附表3)。
(二)痰标本收集:在三个痰标本盒上注明病人的姓名、编号、检查日期和容器序号。病人首次留痰前应指导病人,留取“即时痰”、“夜间痰”、“晨痰”合格的痰标本,对所送不合格痰标本除常规检查外,应要求患者重新送检。
(三)实验室登记:按照年度病人序号和痰标本序号在实验室登记本上进行登记(见附表4),并以同样的号码在痰涂片检查单上进行标记。检验单的病人姓名应与实验室登记本一致。
(四)痰涂片检查:对病人送的痰标本应及时按操作规程进行涂片、染色和显微镜检查。
(五)痰涂片检查结果登记与报告:及时在登记本上登记痰涂片检查结果。当病人的三次痰涂片检查完成后,发现有阳性痰涂片,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县结核病防治机构,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应及时对痰涂片进行确认。
(六)痰涂片的保存:每个查痰点镜检后的全部痰涂片应按实验室登记本序号连续排列,分别存放在各点固定的玻片盒中,供上级实验室复核确认。
(七)痰检质量控制:每个痰涂片检查点均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痰涂片镜检质量保证手册》的要求,作为一个独立的被质控单位接受室间质量评估和检查工作。
五、痰涂片抗酸染色检查法
(一)痰标本的采集
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肺结核病人送痰时,医护人员或痰检人员应向病人解释,使病人充分了解留好痰标本的重要性,并指导病人如何从肺部深处咳痰。采集痰标本时应在远离人群的开放空间进行,或在通风良好的室内进行。标本量一般在3~5 ml。
1、痰标本盒:应采用WHO推荐的国际通用螺旋盖痰瓶,或可密封塑料盒、蜡纸盒收集痰标本。痰标本盒上注明病人姓名、编号、检查项目和容器序号“1”、“2”、“3”(1为当日即时痰,2为夜间痰,3为次日晨痰)。
2、痰标本的性状:合格的痰标本应是患者深呼吸后,由肺部深处咳出的分泌物。合格的痰标本包括干酪痰、血痰、粘液痰。唾液或口水用于病人确诊时为不合格痰标本。
(1)干酪痰 标本外观以黄色(或奶酪色)、脓样、团块状的肺部分泌物为主,粘度较粘液痰低,制片时较易涂抹;涂片染色后镜检,可发现大量脓性炎症细胞、肺上皮脱落细胞。由于此类标本是由肺部深处咳出,对肺结核的诊断最有价值,故抗酸杆菌阳性检出率较高。
(2)血痰 此类标本是因粘液痰或干酪痰标本中混有血液而形成,颜色为褐色或深褐色、鲜红色或伴有血丝;涂片染色后镜检除能够观察到粘液痰或干酪痰的细胞特征外,含新鲜血液的标本中可见到被染色的血细胞。由于含血标本易干扰抗酸杆菌镜检的结果,故在制片时应尽量避免挑取含血标本。
(3)粘液痰 标本外观以白色、粘稠度较高的肺部和支气管分泌物为主,制片时需仔细涂抹;涂片染色后镜检时,镜下可见支气管内膜纤毛柱状上皮细胞,伴有少量肺上皮脱落细胞、脓性炎症细胞、口腔脱落细胞及口腔寄生菌。此类标本的抗酸杆菌阳性检出率较唾液高。
(4)唾液 目视观察标本整体外观,以透明或半透明水样、粘度较低的口腔分泌物为主,标本中有时伴有气泡;涂片染色镜检时,镜下可见少量口腔上皮脱落细胞和口腔内寄生菌,有时可见食物残渣。由于此类标本进行抗酸杆菌检查时的阳性检出率很低,用于对患者确定诊断时是不合格的标本。所以,当病人初次留痰即为唾液时,应嘱病人重送并指导病人如何留取合格标本。
3、痰标本采集时间:根据痰标本的采集时间,将痰标本分为三类:
(1)即时痰 病人就诊时深呼吸后咳出的痰液。应确保每个初次就诊病人均留取即时痰进行检查。
(2)晨痰 患者晨起立即用清水漱口后,咳出的第2口和第3口痰液。
(3)夜间痰 送痰前一日,患者晚间咳出的痰液。
(二)痰涂片制作
1、在进行痰涂片检查前对新的玻片用95%的乙醇擦拭(或浸泡)脱脂,经干燥、清洁、检查无油污、无划痕后作为合格的玻片备用。在已经准备的痰玻片背面左端的1/3处注明编号 (如使用的载玻片一端无磨砂面,使用玻璃刻刀注明编号;如使用的载玻片一端有磨砂面,可使用2B铅笔在磨砂面上直接书写)。
2、小心打开痰标本盒,防止产生气溶胶或使标本外溢。仔细观察标本,使用折断的竹签茬端,挑取痰标本中干酪样、脓样或可疑部分约0.05~0.1 ml,于玻片正面右侧2/3处,均匀涂抹成10×20 mm的卵圆形痰膜。痰膜朝上静置自然干燥后(一般约需要30分钟)进行染色镜检。当气温低,痰膜不易干燥时,严禁将玻片直接在火焰上烘拷,以防产生气溶胶或痰膜脱落。一张载玻片上只能涂抹一份痰标本,一张载玻片只能使用一次,不得清洗后再次用于痰涂片染色检查。
3、涂抹完毕后的痰标本,在检查结果报告前,应暂时保留。以备涂片、染色不合格影响镜检结果时,重新涂片和染色之用。
(三)萋-尼氏染色
1、涂片自然干燥后,放置在染色架上,玻片间距保持在10 mm以上的距离;火焰固定(在5秒钟内将玻片置于火焰上来回烘烤4次)。
2、滴加石碳酸复红染液,盖满痰膜,火焰加热至出现蒸汽后,脱离火焰,保持染色5分钟。染色期间应始终保持痰膜被染色液覆盖,必要时可续加染色液。加温时勿使染色液沸腾。
3、流水自玻片一端轻缓冲洗,冲去染色液,沥去标本上剩余的水。
4、自痰膜上端外缘滴加脱色剂布满痰膜,脱色1分钟;如有必要,需流水洗去脱色液后,再次脱色至痰膜无可视红色为止。
5、流水自玻片一端轻缓冲洗,冲去脱色液,沥去玻片上剩余的水。
6、滴加亚甲蓝复染液,染色30秒钟。
7、流水自玻片一端轻缓冲洗,冲去复染液,沥去标本上剩余的水。待玻片干燥后镜检。
一张染色合格的痰玻片,由于被亚甲蓝染色而呈亮蓝色。将染色后的玻片放置在报纸上,如果报纸上的文字透过痰膜不能被看清,表明该玻片涂抹过厚。
(四)显微镜检查
1、使用10倍目镜双目显微镜读片。
2、取染色完毕且已干燥的玻片,痰膜向上放置在玻片台上并以卡尺固定。首先使用40倍物镜,转动卡尺移动玻片至痰膜左端,将光线调节至适当亮度,调节焦距至可见细胞形态;移开40倍物镜,在玻片上滴1~2滴镜油,使用100倍油镜进行细致观察。在淡蓝色的背景下,抗酸菌呈红色,其他细菌和细胞呈蓝色。为防止抗酸杆菌的交叉污染,严禁镜头直接接触玻片上的痰膜。
3、读片方法:首先应从左向右观察相邻的视野;当玻片移动至痰膜一端时,纵向向下转换一个视野,然后从右向左观察,依此类推。通常10×20 mm大小的痰膜,使用100倍油镜,每行可观察100个视野,观察三行则约为300个视野。仔细观察完300个视野,一般至少需要5分钟以上。一位镜检人员连续阅读10-12张玻片后应休息约20分钟。
4、分枝杆菌的基本形态:当患者标本直接进行涂片镜检时,能够发现不同种的分枝杆菌形态。结核分枝杆菌多数为杆状、稍弯曲;菌体宽度0.3~0.6µm;菌体长度不一,在0.5~8µm之间,多数在1.5~3.5µm;含结核分枝杆菌较多的新鲜标本经萋-尼氏染色后,100倍油镜观察,可见单个存在的,也能看到聚集成簇或分枝状排列的菌体,染色良好痰标本,可见菌体内着色较深的异染颗粒。
(五)镜检结果报告与登记
痰涂片镜检的结果报告,不仅是对结核病的诊断提供依据,报告的数量也一定程度的反映疾病严重程度和传染性的大小。痰涂片镜检结果的登记应按照镜检结果的分级报告标准登记在结核病细菌学实验室登记本上和痰检验单上。不能只填写阴性、阳性或(-)、( + )等。
萋尼氏染色镜检结果分级报告标准
抗酸杆菌阴性 (-):连续观察300个不同视野未发现抗酸杆菌。
报告抗酸杆菌菌数:1~8条/300视野。
抗酸杆菌阳性(1+):3~9条/100视野。
抗酸杆菌阳性(2+):1~9条抗酸杆菌/10视野。
抗酸杆菌阳性(3+):1~9条抗酸杆菌/每视野。
抗酸杆菌阳性(4+):≥10条抗酸杆菌/每视野。
(六)抗酸染色玻片的处理
阅读完萋尼氏染色玻片后,应立即用浸满二甲苯(分析醇)的擦镜纸揭取数次,彻底去除玻片上的镜油。经脱油干燥后的玻片,按实验室序号及涂片编号放置在玻片盒中,存放在阴凉干燥的环境中,以备复检或质控抽检。
六、痰涂片抗酸染色检查注意事项
痰涂片抗酸染色检查要注意预防假阳性和假阴性结果的产生。假阳性是指将阴性涂片错误判读为阳性,假阴性是指将阳性涂片错误判读为阴性。属于技术因素的影响要通过一系列实验室内和实验室间的质量控制不断改善。
(一)假阳性结果的预防措施
1、必须使用新的载玻片进行痰涂片检查。
2、每个标本均使用一个新竹签完成制片涂抹。
3、所有染液均经过过滤。
4、染色时玻片彼此之间保持一定距离,相互彻底分隔开。
5、严禁使用染色缸将玻片放置一起染色。
6、染色时勿使玻片上的染液干燥。
7、滴加镜油时,严禁容器滴口直接接触玻片痰膜。
8、严禁物镜镜头直接接触玻片痰膜。
9、完整、准确的标注痰盒、玻片和实验室登记本的各项内容。
10、登记前、后对检验单和标本盒上的标注进行仔细核对。
11、认真按照要求读片,准确记录和报告结果。
(二)假阴性结果的预防措施
1、确认标本是痰而非唾液。
2、确认每份标本至少有3 ml。
3、选择脓样、干酪样、粘液分泌物涂抹制备玻片。
4、制备玻片时标本涂抹均匀,不要太厚或太薄。
5、使用高质量染料、严格按照配方配制染液。
6、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完成染色过程。
7、判断结果为“阴性”前,必须阅读规定要求的视野数。
8、作为对照,可采用已知结果为阳性的玻片,完成染色镜检过程。
9、完整、准确地标注痰盒、玻片和实验室登记本。
10、登记前对检验单和标本盒上的标注进行仔细核对。
11、准确记录和报告结果。
七、痰玻片的保存
(一)镜检后的涂片应及时用浸满二甲苯的擦镜纸彻底去除涂片上的镜油。
(二)再次核对实验室登记本与每张涂片实验序号。
(三)严禁在涂片上标记镜检的阴、阳性结果。
(四)按实验室登记本序号连续排列全部涂片,存放于玻片盒内。
(五)涂片保存与实验室登记本记录应保持一致。初诊病人第一张涂片存入涂片盒后需预留出两个空位置,以备第二张、第三张涂片检查后放入。
(六)保存近期3个月的全部痰涂片待各级实验室质量控制抽检,如果年涂片量不足500张,必须全部保存。
(七)装满涂片的玻片盒,需用标签注明涂片实验序号区间和日期区间,以便日后盲法复检或现场评价时抽样。
八、实验室管理
(一)显微镜日常维护
显微镜作为发现涂片阳性病人的重要设备,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正确使用并给予正确维护,以保证其正常工作和延长使用寿命。在使用和维护显微镜时应特别遵守下列要点:
1、显微镜应放置在干燥、无尘和通风的环境中。如果显微镜一段时期内停止使用,应拆开并放置在原包装盒内,并放置有效的干燥剂。
2、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使用擦镜纸彻底清洁物镜。
3、严禁物镜镜头直接接触玻片上痰膜。
4、使用油镜时,只能使用细螺旋调节焦距。
5、使用电光源显微镜时,注意电压和电流是否与仪器要求相匹配。
(二)耗材供应与管理
为保障痰涂片检查工作能够连续不断开展,应储存一定数量的实验耗材和相应试剂,储备量可根据工作量来进行计算,一般应准备比平均工作量高20%的相应耗材和试剂。染色试剂应由省结核病参比实验室或经省级结核病参比实验室进行了质量控制的地(市)级结核病参比实验室组织统一配制和供应,其它耗材可根据当地情况由省、地或县统一供应。各项物资、耗材按照需要供应,并保证达到质量要求。每个查痰点每检查1000份痰标本所消耗的材料列表如下:

材料 用量(每检查1000份痰标本) 试剂名称 用量(每检查1000份痰标本)
痰盒 1200个 石碳酸复红 5000ml
竹签 1200 个 亚甲基蓝 5000ml
载玻片 1200 张 5%盐酸酒精 10000ml
载玻片盒(100张/盒) 10个 镜油 110ml
初诊病人登记本 1本 二甲苯 110ml
实验室登记本 1本 定性滤纸 6张
痰涂片检查单 20本(50张/本) 擦镜纸 1本
记号笔(玻璃刻刀或2B铅笔) 2支
(三)实验室人员安全防护
1、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实验室的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生物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
2、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警惕分枝杆菌气溶胶的产生。
3、实验室应严格限制非实验室人员进入,减少实验室内外交叉生物污染。完成实验工作离开实验室,要关好门窗。
4、进入实验室,尽量避免携带非必需物品。实验台上不放任何与实验无关的物件或私人用品。
5、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应穿工作服并注意着装整齐,操作时应戴口罩、帽子和手套,长发者须将头发装束在帽子内。
6、实验室内应保持肃静,试验过程中禁止一切与试验无关的活动,以保证集中精力完成实验操作。
7、实验室内禁止吸烟、饮食及用嘴湿润铅笔或标签等,也不要以手抚摩头面部等。
8、实验前须开启紫外灯对实验室和操作区域进行照射消毒1小时以上;实验结束后,开启紫外灯对操作区和实验室进行照射消毒2小时以上。
9、实验结束后,操作人员要用清洁剂(或肥皂)和清水充分洗净。
10、每次实验操作终止后,必须清理好实验台,所有物品归位并用70%酒精或3-5%石碳酸等有效消毒剂擦洗实验台和地面。
11、实验室中的生物危险物要根据检查项目和性质的不同,局限在相应的实验室或试验区域内,不得随意将其带到其它区域进行。
(四)污物消毒与处理
1、痰标本、被污染的一次性用品及实验室垃圾应经高压灭菌后丢弃,或者使用专用的焚烧炉或固定的垃圾坑进行焚烧。
2、每次完成检查后,操作台和实验区域内经紫外灯近距离照射消毒2小时以上。
3、实验过程中,如标本被打翻污染了操作台或地面,应以大于污染面积的纱布或卫生纸吸满5%的苯酚溶液或70%酒精,覆盖污染区,30分钟后方可移去,再经紫外线近距离照射。
附表:1、乡镇卫生院痰检人员培训记录表
2、基本情况调查表
3、检验单参考式样
4、结核病细菌学实验室登记本














附表1:

县 卫生院痰检人员培训记录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 岁) 学历:
职称: 从事检验工作时间: (年) 培训地点:
培训从200 年 月 日到200 年 月 日共培训 天



号 制片质量评价 痰检结果评价
痰细胞 涂抹大小 厚 薄 染 色 痰膜脱落 初检
结果 复检结果
合格 不
合格 合格 不
合格 合格 不
合格 合格 不
合格 合格 不
合格 阴性 阳性 阴性 阳性 符合 不
符和
                                 
                                 
                                 
                                 
                                 
                                 
                                 
                                 
                                 
                                 
综合评价:


签名: 日期

附表2:
______县(市)基本情况调查表
一、一般情况
省名: 地(市)名: 县(市)名:
县编码: 上年末人口数(万): 地理面积: (平方公里)
地貌特征:山区 丘陵 平原 湖区 贫困县:是(国家级、省级) 否
乡镇数: 村数: 县级综合医院数目(个):
乡镇卫生院数目(个): 中心卫生院数目(个):

二、县(市)结核病防治机构情况
全县开始实施DOTS的时间: 200 年 月
从事结防工作的专职人员数: 人,兼职人员数: 人
从事痰涂片检查的专职人员数: 人,兼职人员数: 人
其中乡镇痰检点的专职人员数: 人,兼职人员数: 人
专职痰涂片检查人员经过省级专业培训: 人,地市级专业培训: 人
结防所距县边界最远距离: 公里 最近距离: 公里

三、县(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情况
上一季度初诊病人就诊情况:初诊病人数合计:
其中: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转诊病人数:
乡镇卫生院转诊病人数:
病人自行就诊人数:
上一季度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疑似肺结核病人数:
上一季度胸部X线异常人数:
上一季度查痰人数: 痰标本检查数: 发现阳性痰标本数:
上一季度发现活动性肺结核病人数:  
其中:涂阳病人总数:
新涂阳病人数: 
涂阴病人数:  四、乡镇卫生院设置痰涂片检查点情况

点序号
乡镇卫生院
(中心卫生院)
名称 人口覆盖
(万人) 覆盖乡数
(个) 上一年
平均日
门诊量 平均服
务半径
(公里) 距县结防
所的距离
(公里) 基本条件
实验室
场地
(有、无) 实验室上
下水道
(有、无) 实验室人数 双目显微镜
(有、无)以及使用年限 是否有油镜头
1







2
3
4
5















附表3:

检验单参考式样
县(市) 卫生院痰结核杆菌检验单
病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实验序号:
(初诊病人)门诊序号: (随访病人)登记号:
痰涂片检查结果:
送检医生: 送检日期:
报告人: 报告日期:



附表4:

结核病细菌学实验室登记本

实验
序号 日期 姓名 性别 年龄 初诊病人
住址 痰标本来源 标本镜检结果 签名 备注
初诊病人
(门诊序号) 随访病人
(登记号) 标本 性质 结果 日期
1
2
3
1
2
3
说明:痰性质按照痰标本为:干酪痰、血痰、粘液痰分别填写,唾液为不合格痰,应嘱病人重新送合格的痰标本。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2005年9月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改善本市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鼓励依法设立各种所有制、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并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促进政策。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监督、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中小企业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和本市制定的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
(二)对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三)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
(四)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鼓励型小企业的认定工作;
(五)负责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六)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工业、商务、建设、科技、财政、税务、工商、规划、土地、劳动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制定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统计指标和统计方法。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统计指标的采集和动态监测,全面准确反映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情况,为政府决策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六条 中小企业享有自主经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中小企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财产,维护其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搬迁中小企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考市场价格,对其生产、经营场所给予合理足额补偿和妥善安置。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地方一般预算财政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本市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适当增长。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专款专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下列事项:
(一)创业辅导和服务;
(二)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三)支持技术创新;
(四)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五)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
(六)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七)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八)其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事项。
第十条 注册成立公司制中小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注入;注册资本中可以包括智力成果、人力资本等无形资产。
智力成果、人力资本等无形资产可以参与分配,具体办法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
第十一条 外地人员来津投资创办符合本市产业指导目录的中小企业,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享受在本市落户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小企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享受期内的失业保险金,作为生产扶持资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符合再就业资金资助条件的,还可以领取再就业补助金。
第十三条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领办、创办中小企业或者到中小企业工作,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纪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对下列鼓励型小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财税、融资、担保、信息、技术服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等方面的优惠。国家和本市没有具体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具体要求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科技型企业;
(二)下岗、失业人员和失地农民创办或者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和失地农民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都市工业型和社区服务型企业;
(三)农产品加工等都市服务型企业。
鼓励型小企业的确定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对鼓励型小企业,设立时基本符合条件但注册资金尚有欠缺的,在企业创办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
有效期满,企业注册资金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应当申请注销。
第十六条 鼓励型小企业在创办期和创业辅导期需要贷款的,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优先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鼓励型小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以原有固定资产折旧率为基数提高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第十八条 小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参照市场劳动力价格和当年政府发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主决定工资水平,不实行计税工资制:
(一)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完善;
(二)已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三)企业盈利并利润增长。
第十九条 中小企业吸收下岗、失业人员超过职工总数百分之六十的,经依法认定为劳动服务型企业,税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在两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中小企业在一定区域内发展以产品为纽带、具有区域经济特点的企业集群的,市或者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工商、财税等方面给予支持,提供发展条件。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中小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一)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产品有一定市场占有率的项目;
(二)有与大企业形成稳定配套协作关系、实现专业化发展和配套协作好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技术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
第二十四条 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超过规定比例的,除按照规定据实列支外,可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者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可以加速设备折旧。
第二十五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基地、技术服务机构和生产力促进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培训和技术转让服务。
第二十六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赴境外考察、到境外投资办厂、参加采购会和业务分包会等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第二十七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投标等活动,在每年政府采购计划中应当安排一定比例面向中小企业的订货合同和服务协议。
第二十八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制定政策支持银行等机构调整信贷业务,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第二十九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改进发放贷款的审核标准和办法,放宽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入门条件,支持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贷款审查。
第三十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担保,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资金鼓励社会资金进入担保行业,支持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第三十一条 本市提倡中小企业共同出资设立担保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第三十二条 中小企业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生产设备、车辆等固定资产以及登记的无形资产,可以与担保机构依法设定抵押,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办理财产他项权登记。
第三十三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扶持中小企业上市融资,鼓励中小企业进行产权交易,完善中小企业退出机制。
第三十四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企业、经营者、中介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风险分散等为主要环节,服务于企业经济活动的信用制度。
实行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由资信评估机构对小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帮助小企业提高信用透明度和知名度。小企业信用度高的,可以优先获得贷款支持。
第三十五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电子政务发展要求,加强政务网站、基础数据库和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实现政务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法规等各类信息,设立网上公众留言等交互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支持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资金,扶持建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与现有的行业性服务机构、社会性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相联系,形成多主体、多层次、全方位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三十七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项目承接等方式,指导和协调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大专院校等,为中小企业培训经营管理和生产、技术人员,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服务,提高中小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
第三十八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各类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经市中小企业工作机构推荐的社会中介机构,向成立经营不足两年的中小企业提供财务会计、资产评估和审计等服务的,服务费用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因减半收取造成的成本损失由市中小企业工作机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三十九条 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对中小企业需要的内外贸易培训服务、技术交流和职称评定等有关事项,可以予以协调或者代为办理。
第四十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发起成立行业协会,自理会务、自律管理,不断提高中小企业行业协会的维权能力、市场引导能力和提供信息服务能力等。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以外,对中小企业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改变计费方式。
行政机关不得将其应当依法履行的管理事项,通过行业协会或者中介机构变相收费。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小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十四条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办理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保证生产环境的安全和卫生,保障职工享有的休息、休假、女工特殊保护等权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以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优惠政策,自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时执行。
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拒不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的,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是商标注册工作的基础。我国现行的商品分类表,是解放以来商标管理部门根据我国经济的发展情况,经过几次修订而逐渐形成的。它对于商标注册工作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往来的扩大,现行的商品分类表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为了加强商标工作的科学管理,更好地适应我国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方便商标国际注册和交流,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
,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原《商品分类(组别)表》(七十八类表)同时废止。请各地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附件: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

商品
第一类 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森林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金属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用粘合剂
第二类 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第三类 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精油,化装品,发水,牙膏,牙粉
第四类 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吸收、喷洒和粘结灰尘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油)和照明材料,蜡烛,灯芯
第五类 药品、兽药及卫生用品,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消毒剂,灭有害动物制品,杀真菌剂,除莠剂
第六类 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非电气用缆索和金属线,小五金器皿,金属管,保险箱,不属别类的普通金属制品,矿砂
第七类 机器和机床,马达(车辆用的除外),机器传动用联轴节和传动带(车辆用的除外),农业工具,孵化器
第八类 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餐具,佩刀,剃刀
第九类 科学、航海、测地、电气、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具及仪器,录制、通讯、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自动售货器和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现金收入记录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装置,灭火器械


第十类 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缝合用材料
第十一类 照明、加温、蒸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
第十二类 车辆,陆、空、海用运载器
第十三类 火器,军火及子弹,爆炸物,焰火
第十四类 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第十五类 乐器
第十六类 不属别类的纸、纸板及其制品,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用品,文具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俱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不属别类的),纸牌,印刷铅字,印版
第十七类 不属别类的橡胶、古塔波胶,树胶、石棉、云母以及这些原材料的制品,生产用半成品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
第十八类 皮革及人造皮革,不属别类的皮革及人造皮革制品,毛皮,箱子及旅行袋,雨伞、阳伞及手杖,鞭和马具
第十九类 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沥青,柏油,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第二十类 家具,玻璃镜子,镜框,不属别类的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
第二十一类 家庭或厨房用具及容器(非贵重金属所制,也非镀有贵重金属等),梳子及海棉,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扫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不属别类的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第二十二类 缆,绳,网,帐篷,遮篷,防水遮布,帆、袋(不属别类),衬垫及填充料(橡胶或塑料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
第二十三类 纺织用纱、线
第二十四类 不属别类的布料及纺织品,床单和桌布
第二十五类 服装,鞋,帽
第二十六类 花边及刺绣,饰带及编带,钮扣,领钩扣,饰针及缝针,假花
第二十七类 地毯,草垫,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用品,非纺织品墙帷
第二十八类 娱乐品,玩具,不属别类的体育及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
第二十九类 肉,鱼,家禽及野味,肉汁,腌渍、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蛋,奶及乳制品,食用油脂,凉拌菜用的沙司,罐头食品
第三十类 咖啡,茶,可可,糖,米,淀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面粉及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未,醋,沙司(凉拌菜用的沙司除外),调味用香料,饮用冰
第三十一类 农业、园艺、林业产品及不属别类的谷物,牲畜,新鲜水果和蔬菜,种籽,草木及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第三十二类 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供饮料用的制剂
第三十三类 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第三十四类 烟草,烟具,火柴

服务
第三十五类 广告与实业
第三十六类 保险与金融
第三十七类 建筑与修理
第三十八类 通讯
第三十九类 运输与贮藏
第四十类 材料处理
第四十一类 教育与娱乐
第四十二类 杂项服务



1988年9月15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